2016杭州市績效管理條例正式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進公共管理,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推進治理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職責時的績效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時的績效管理,以及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企業履行公共服務職責時的績效管理按照本條例執行。
本條例所稱績效管理,是指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發展目標和績效責任單位履行的職責設定績效目標,實施日常監控,并對目標的完成情況和實際效果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達到績效不斷提升的全過程管理。
本條例所稱績效責任單位,是指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績效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 績效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范、公開公正,公眾參與、協同推進,注重實績、獎優罰劣,持續改進、提能增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績效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協調績效管理工作;
(二)批準本級績效管理總體規劃、績效評估制度和年度績效評估工作方案;
(三)批準績效評估結果;
(四)審議、決定有關績效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績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管理有關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級績效管理總體規劃、績效評估制度和年度績效評估工作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批準績效責任單位的績效管理規劃,審核和調整績效責任單位的年度績效目標,依法規范、協調各類考核事項;
(三)負責績效管理的日常工作,對績效責任單位的績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四)協調相關部門共同推進績效管理工作;
(五)制定績效管理規劃、年度績效目標、績效自評報告的范本;
(六)和績效管理相關的其他具體工作事項。
區、縣(市)績效管理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市績效管理機構的指導。
第六條 機構編制、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統計、政府法制等部門(以下統稱績效管理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績效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上半年聽取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上年度績效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八條 績效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整合相關信息資源,建立績效管理信息化系統,實現績效信息的動態跟蹤、全程管理、共享利用。
第二章 績效管理規劃和年度績效目標
第十條 績效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行業)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本單位工作職責編制績效管理規劃,績效管理規劃期限為五年。績效管理規劃應當報績效管理機構批準。
經批準的績效管理規劃是績效責任單位制定年度績效目標和績效管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的基本依據。
第十一條 績效管理規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本單位主要職責和承擔的工作任務概述;
(二)履行主要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的總目標和主要指標;
(三)影響目標和工作任務的關鍵因素分析;
(四)完成目標和工作任務的方法、措施;
(五)和績效管理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績效責任單位應當根據績效管理規劃和年度重點工作計劃制定年度績效目標。
年度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依據和外部因素分析;
(二)具體目標及其考核或者評估標準;
(三)措施和進度;
(四)財政資金需求;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績效責任單位編制績效管理規劃、制定年度績效目標,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或者專業性較強的事項的,應當事先組織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第十四條 績效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年度績效目標報績效管理機構審核。
績效管理機構認為年度績效目標有不符合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或者績效責任單位職責情形的,應當向其反饋意見并進行協商,由績效責任單位進行修改。
年度績效目標經審核確定后,由績效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因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政策調整、機構調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需要調整年度績效目標的,有關單位應當將調整內容在規定時限內報績效管理機構審核。
需要調整的內容涉及政府全體會議、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目標的,有關單位應當將調整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