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吉林省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科學技術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精神,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吉林省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吉林省科學技術廳管理指導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吉林省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記及統計工作。
第三條 科技成果登記范圍如下:
(一) 吉林省科技發展計劃、受國家各部委委托吉林省鑒定的項目及按國家鑒定辦法規定的計劃外重大自選項目;
(二) 各市地各委辦廳局計劃內項目及各企事業自行研究開發的計劃外自選項目;
(三) 國家專利局審定的發明專利;吉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吉林省醫藥管理局認定的新藥;
(四) 在吉林省內的中直企事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四條 科技成果登記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 登記材料規范、完整;
(二) 已有的評價結論持肯定性意見;
(三) 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五條 申請吉林省科技成果登記的成果應當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軟盤及鑒定或驗收部門規定的全套材料:
第六條 吉林省科技發展計劃及重大計劃外自選項目,由項目完成單位自行申報成果登記;各市、地、委、辦、廳、局計劃內項目由各市地及委辦廳局組織申報;各企事業自行研究開發計劃外自選項目,由所在市地和行業廳局組織申報;中直、大專院校、科研企事業單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可直接申報登記。
第七條 凡經批準的登記成果,均視為省級科技成果,由吉林省科技廳發放成果完成單位證書及成果完成者證書。
第八條 凡存在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科技成果,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注銷登記,收回發放的證書。
第九條 對已經鑒定或驗收的科技成果,必須在鑒定或驗收后二個月內進行登記,登記的截止時間為本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條 凡不在吉林省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登記的科技成果,不能申報吉林省科技進步獎。
【吉林省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全文】相關文章:
債轉股登記管理辦法全文09-22
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全文08-10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全文」09-25
2017消防法實施細則全文09-25
新交強險條例實施細則全文09-25
《暫借款管理辦法》全文08-07
郵政普遍服務保障辦法全文08-06
2016律師服務收費辦法全文08-09
銀團貸款暫行辦法(全文)09-24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