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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2021-02-20 16:36:33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今年是湘潭行使地方立法權的第一年,有哪些立法計劃與安排?3月11日,我們從湘潭市人大常委會了解到,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市人大制定了2016年度地方立法規劃,明確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歷史名人故居保護等立法項目。

  根據立法法規定,設區市可以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依據立法需求程度和條件成熟度,湘潭市人大常委會將立法項目分為正式立法項目和立法調研項目兩類。其中,《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為正式立法項目,《湘潭市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條例》《湘潭市城市管理條例》《湘潭市歷史名人故居保護條例》《湘潭市物業管理條例》為調研立法項目。

  “通過立法,部分長期影響我市環境形象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問題有望得到有效解決。”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過去,由于地方沒有立法權,政府往往依賴“紅頭文件”進行社會治理,但在實施時受到市民質疑,認為其缺乏法律依據。

  目前,湘潭市人大正在發揮立法主導作用,督導法規的調研、起草,確保立法計劃逐步落實。

  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發〔2006〕17號

  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城區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和維護工作。凡在本市城區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區管理、部門協作、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不含行政處罰權)工作,分別由城市兩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維護、管理工作由兩區建設和管理局負責,其行政處罰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施。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協調、指導和工作目標的考核,負責編制城市環境衛生發展規劃和專業規劃,起草城市容貌標準。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城市管理辦公室),與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合署辦公,負責具體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區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協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新聞媒體、文化教育、衛生等部門,應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增強市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提高市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車站碼頭、集貿市場、大型商場以及其它公共娛樂場所等人流密集地方,其管理和經營單位,應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考核辦法,加強監督、檢查。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一節 建筑物與公共設施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設施是指依附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建設和設置的.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公共客運、公安交通、路燈照明、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訊、郵政、文體和消防等設施。

  第八條 城市內的各類建筑物和公共設施,應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并保持外型美觀、整潔和完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裝飾,必須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并與環境相協調。

  經國家和省、市確定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物,應按國家規范要求進行保護和維護維修,并保持原有的風貌特色。

  第九條 城市內主次干道的臨街建(構)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的墻體、屋頂、陽臺、窗戶,應保持規劃設計原貌,不得隨意改變,不得亂堆物品、亂掛衣物、亂設廣告。

  (二)建筑物空調外機應統一安裝位置并美化,門店空調外機安裝,不得占用人行通道。

  (三)建筑物外墻廣告的規格和式樣不得隨意改變、更換,不得有殘缺、破損等現象。不得懸掛影響建筑物墻體外形原貌的大型布幅廣告和過街的橫幅廣告。

  (四)單位、小區庭院的臨街圍墻,應選用綠化和透景、半透景圍欄等形式作為分界,不得使用實體圍墻圍檔。

  第十條 臨街各類建設工程施工場地的圍墻,不得亂涂畫、張貼,圍墻外不得亂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

  凡需占用人行道作業和設置公共設施的,主干道必須留足不低于3米的距離,作為人行通道。

  第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建設和設置的各類公共設施,必須設置合理、造型美觀,應保持外型整潔、亮化設施完好,不得亂張貼、亂涂畫、亂張掛和亂搭、亂建。

  第二節 戶外廣告與會展活動

  第十二條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按規定到市規劃局設置管理辦公室辦理設置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登記,不得在城區內建(構)筑物和公共場地以及公共設施上設置、發布戶外廣告。

  廣告宣傳品應當在規定的位置張貼。城區各社區居委會應在轄區內公共場所設置廣告張貼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區亂張貼和發放廣告宣傳品。

  第十三條 城區內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要求;

  (二)必須整潔、美觀,形式應與街景、設施相協調,不得影響市容和觀;

  (三)廣告的文字、數字、計量單位的應用,必須符合規范要求;

  (四)不得影響交通,安裝牢固、安全。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會展活動是指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節假日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舉辦政策性、公益性和商業性等活動。

  第十五條 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舉辦各類會展活動的場地設置,由市城市管理辦公室會同市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統一劃定,報市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后予以確定。

  凡需舉辦各類會展活動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應提前30天向區建設和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供會展活動安排計劃方案,經批準后,按指定地點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利用單位或者經營門店的臨街廣場和公共場地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廣場、小游園搭臺、搭棚,舉辦會展活動。

  第三節 小商業門店與夜市經營

  第十六條 凡在城區內臨街兩側經營餐飲、修理和加工制作以及洗車服務的小商業門店,應保持店容店貌整潔、美觀,并具備滿足經營所需的室內營業場地和操作間;具備污水、油煙和廢油等廢棄物處理設施設備。嚴禁占道經營,不得亂堆、亂擺、亂排、亂倒。

  第十七條 城市內夜間小商品和餐飲服務經營,按照統一管理、適當開放、分類設置、定點經營的原則,由區建設和管理局負責轄區夜市經營場地的統一設置和管理。

  夜市經營場地的設置不得影響交通、消防安全和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占用和損毀公共場地內的公共設施。

  第十八條 凡從事夜間小商品和餐飲服務的經營業主,應依法取得經營場地的臨時使用權,辦理相關的衛生許可和營業手續,并在劃定的位置擺攤經營。經營中應保持場地整潔、衛生,不得損壞園林綠化和市政設施。

  第四節 城市道路與車輛停放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車行道、人行道路面,應保持平坦、完好,出現坑洞、龜裂、擁包、錯臺、塌陷、缺板、溢水等情況,維護管理單位應及時進行養護維修。

  各類設施井應保持平整、完好,發生塌陷、破損、缺失、錯臺等現象,維護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及時更換、修復。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公共廣場的綠帶、綠化,應保持樹木、綠籬、草坪、花壇等設施整潔、美觀,植物造型應及時修剪、平整。枯枝、死株應及時清理和補植。栽培、整修或者其它維護作業不得隨意堆放渣土、枝葉。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影響市容。因建設等特殊需要,需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的,應到區建設和管理局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主次干道或者大中小學校門前200米內,禁止擺攤設點。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在其他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擺設攤點。經批準設置的攤點,應在指定位置經營,應保持場地整潔,并配備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條 凡從事客運服務的大、中型客運車輛和出租汽車,均應保持車輛外型和車身廣告完好、整潔、美觀。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道路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保持外型整潔,貨運車輛運輸液體和散裝貨物時,應密封包扎、覆蓋嚴實,避免泄漏、拋撒。

  禁止畜力車在城區主次干道從事運輸活動。

  第二十五條 城市各類施工場地的施工車輛和渣土、砂礫石運輸車輛,凡需在城市主次干道行駛的,應按指定路線、時間行駛。渣土運輸車輛在出場前,應當進行清理,防止渣土污染城市道路。

  第二十六條 凡在城市道路進行破路施工,敷設或者維修管線、架設桿線,應經區建設和管理局批準,影響交通的應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實施。城市主次干道的占用、挖掘施工工程,區建設和管理局應向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報告。

  施工作業單位和個人,應設置安全標志,大型施工工程必須實行圍檔作業,不得亂堆渣土、材料的亂擺設備。工程竣工后,應同時恢復道路和公共場所原狀。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和公共廣場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的停放管理,按照統一規劃、規范設置、有利交通、方便社會的原則,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和區建設和管理局統一規劃。

  第二十八條 特殊情況需在城市主次干道人行道設置機動車輛臨時停放點的,必須對停放車輛的人行道實行硬化處理后,方可停放。機動車輛臨時停放場地的設置不得影響交通。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 設施建設與責任劃分

  第二十九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按照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范標準,實行統一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規范設置。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垃圾消納處理場和城市道路上安置的廢棄物收集箱以及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等設施。

  第三十一條 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按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范標準和規劃要求,將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廢棄物收集箱等設施,納入建設工程項目配套建設,實行同步設計、施工和驗收。

  城市臨街的機關、團體和大中型商場、市場、飯店、車站、碼頭等單位的公共廁所,除保密和特殊工作規定外的,均應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應向區建設和管理局提出拆遷申請和方案,經批準后,按批準的拆遷方案實施。

  第三十三條 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職責分工:

  (一)主次道路、公共廣場(含街道綠化帶、小游園)和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廢棄物收集箱等環衛設施,由區建設和管理局負責;

  (二)小街小巷、住宅區通道和房前屋后的公共場地以及社區內的綠地、花壇等,由所轄社區居委會負責;

  (三)公園由產權單位負責;

  (四)車站、碼頭、文化體育、停車場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河堤水域(含附坡、綠地),由主管單位負責;集貿市場和臨時交易場所,由主辦單位和管理單位負責;

  (五)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事業單位的辦公和生活庭院,由各單位負責;

  (六)各廠礦企業建設的生產、生活區域內的道路、公共場所以及相關環衛設施和其它設施,由各廠礦企業負責;

  (七)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共廣場、園林綠化、城市路燈等公共設施,在未驗收移交或者不滿保質期的,由建設開發責任單位負責;

  (八)經批準拍賣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城市市政、園林綠化和環境衛生等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城市內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以及小區所產生的辦公、生產、經營性垃圾和建筑垃圾的中轉和消納,由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維護單位實行有償服務。自備車輛運輸的,應到垃圾消納處理場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按指定地點傾倒。

  城市臨街門店,凡不具備生產、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能力的,均應按轄區區建設和管理局的要求,統一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并按區市容環境衛生維護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和時間傾倒。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渣土和砂礫石,應實行密閉運輸。

  第三十五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城區內,禁止隨地便溺、吐痰;禁止亂扔果皮、紙屑、煙頭、檳榔渣等雜物;禁止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禁止沿途燃放鞭炮和拋撒冥紙;禁止在公共場所焚燒樹葉、枯草等;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

  第三十六條 工廠、醫院和教學、科研等單位所產生的有害、有毒廢棄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任意排放、傾倒。

  第二節 城市道路與公共廣場

  第三十七條 城市道路、公共廣場的路面、綠帶、綠地的環境衛生質量,應符合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并按分類等級,由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維護管理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垃圾清運、道路沖洗等維護作業。

  第三十八條 城市主次干道和公共廣場,應按城市道路環境衛生作業規范要求,實行全日制分段清掃保潔,車行道每日定時沖灑水二次,人行道每月沖洗二次,廢棄物收集箱每日清洗二次。保持道路、公共廣場、綠帶、綠地整潔、干凈,無垃圾、油漬和積水。廢棄物收集箱干凈,無積存垃圾。

  第三十九條 城市小街小巷,實行“二掃一保”的清掃保潔作業規范,并配備專人保潔,定時收集垃圾,做到日產日清。保持道路、小游園、綠帶干凈、整潔,無垃圾、積水和油漬。廢棄物收集箱清洗干凈,無積存垃圾。

  第四十條 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廣場范圍內進行設施建設、桿線安裝、管網敷設、道路維護、清疏排水和園林綠化的栽種、整修等施工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做到文明施工,保持道路、場地的整潔。工程竣工后,應及時清運雜物和余土。

  第三節 建筑物與公共設施

  第四十一條 城市臨街建筑物產權、經營和租住的單位和個人,應經常清洗門店外墻,保持墻面干凈,無亂畫亂貼亂掛的殘標廣告、布幅廣告。

  第四十二條 城市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由所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維護管理單位負責衛生保潔。公共廁所按類別標準,由專人負責,每日沖洗保潔不少于二次,收費公廁實行全日制保潔,保持設施齊全,公廁內、外場地整潔、干凈,無污跡、無污水外溢,墻體無亂畫、亂貼、亂搭現象。每年應對內、外墻體進行一次粉刷,對設施進行一次全面維護。

  垃圾中轉站應保持設備完好,垃圾日產日清,無積壓;定期消毒,無蒼蠅;站內、外環境整潔、干凈,無積水、無亂搭亂堆現象;運輸車輛和垃圾集裝箱整潔、完好,運輸無撒落或者泄漏。每年應對內、外墻體進行一次粉刷、維修。垃圾集裝箱每年油漆不少于2次。

  第四十三條 園林小品(雕塑)、公交候車亭、公用電話亭、郵亭、報亭、宣傳櫥窗和治安、交通崗亭等公共設施,由產權單位和經營者安排專人負責衛生保潔和維護工作,經常打掃和清洗,保持設施外型干凈、美觀、整潔,對亂涂畫、亂張貼的殘標廣告應及時清除。每年應進行一次粉刷或者油漆。

  路牌、公交站牌、交通標識牌、郵筒、宣傳櫥窗、文體健身設備、消防栓和各類桿線以及配電箱(盒)等設施,相關的產權單位和經營者,應安排專人負責衛生保潔和維護工作,保持設施整潔、完好,無殘標廣告,無破損、殘缺等現象。消防栓、各類標牌、郵筒和配電箱(盒)等設施,應及時抹洗和油飾(每年必須油飾一次),保持設施整潔、美觀。

  第四十四條 城市臨街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實體圍檔,建設施工單位應保持圍檔整潔、干凈,及時清洗和粉刷亂涂畫、亂張貼的殘標廣告,及時清理亂堆、亂放的渣土、垃圾和雜物以及拆除亂搭亂建設施。城市各類建設施工工地應設置沉淀池,將施工產生的泥漿水,沉淀后排入下水道。嚴禁將泥漿水直接排入下水道或者排放至公共場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凡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依規及時予以糾正或者罰款;對造成設施損壞的,協同相關部門做好追究經濟賠償工作。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相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審批(許可)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審批(許可)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審批或者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侮辱、毆打、妨礙或阻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市、區各相關部門的城管執法人員和市容環境衛生維護人員,應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的監督。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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