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亮點解讀
《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已于2016年2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新《條例》結合安徽消費維權工作實際,創設了一系列新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日前,記者采訪了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的相關負責人,解讀條例有關內容。以下是新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亮點解讀相關文內容,歡迎閱讀!
一、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應當給予賠償
新條例為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在具體操作層面上提供了法律依據。分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保護。(1)明確個人信息的保護范圍;(2)對經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作出限制:無關信息不得收集,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3)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給予賠償。
【條例】 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身份資料、家庭情況、財產狀況、通訊信息、健康狀況、消費記錄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
經營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應當給予消費者經濟賠償;造成消費者嚴重精神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二、完善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
(1)經營者安全保障范圍,從場所擴展到服務設施、店堂裝飾;(2)警示標識應設置在明顯位置(3)明確經營者的救助義務,消費者在經營場所遇到危險的,經營應當及時給予救助。(4)驚險娛樂行業,應具備特殊安全要求;(5)經營者代保管物品的,應提供保管憑證并采取安全措施。
【條例】 規定:經營者用于經營的場所、服務設施、店堂裝飾,應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場所和設施,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遇到危險的,經營者應當及時給予救助。
從事驚險娛樂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技術條件、服務設備和必要的救護設施,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三、消費者有權要求在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上記載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
明確消費者有權要求在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上記載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經營者拒絕的,由工商職責部門給予處罰。
【條例】 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用清晰明白的語言或者文字向消費者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就消費者的詢問作出真實答復,并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消費者要求在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上記載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價格、數量、等級、質量等內容的,經營者不得拒絕。
四、標價應做到標識醒目、價目齊全
細化明碼標價的標準,標價應做到價目齊全、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識醒目。
【條例】 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國家規定明碼標價。標價應當內容真實明確、沒有歧義;價簽價目齊全、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識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五、強迫購物、搭售商品最高罰10萬元
明確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受尊重權、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的具體情形,強迫購物、搭售商品、霸王條款將面臨最高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條例】 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尊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恐嚇、侮辱或者誹謗消費者;(二)非法檢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三)限制消費者人身自由;(四)毀損消費者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的行為:
(一)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二)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三)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四)在商品或者服務未標明價格的情況下,收取相應費用;(五)在標價之外加價、虛標價格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六、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公開經營者身份信息
經營者標名應當醒目、清楚,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審查、登記并公開其經營者的身份信息。
【條例】 規定: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的醒目位置,以便于識別的字體、顏色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柜臺、場地的經營者,應當以醒目方式標明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進行身份信息審查和登記,并公開經營者的真實、合法身份信息。
七、明確廣告、產品說明、店堂告示等承諾,經營者應當履行
明確廣告、產品說明、店堂告示等承諾,經營者應當履行,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條例】 規定:經營者通過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后服務等作出承諾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后服務等應當與承諾相符。
經營者不能履行承諾的.,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并協商解決;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廣告、產品說明、店堂告示等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八、修理商品不得超過20日
完善“三包”規定:(1)明確商品的包修期底限為30日,(2)修理商品不得超過20日;(3)經營者修理、更換的,必須出具修理記錄、更換憑證。
【條例】 規定: 商品的包修理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商品房、汽車等商品,國家和省對其包修理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對商品的包修理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經營者履行修理責任的,應當向消費者出具修理記錄。商品修理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
經營者承擔更換責任的,應當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并向消費者出具更換憑證;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退貨。
九、網購商品須3日內發貨
網購商品須3日內發貨,上門推銷,應當提前預約征得消費者同意。
【條例】 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保證商品的質量、性能、規格等與廣告內容相符,并按照承諾的時限提供商品。經營者未對提供商品時限作出承諾的,應當自消費者確認購買之日起三日內交寄商品,經營者與消費者對交寄時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經營者不得以查驗拆包裝為由拒絕退貨
(1)明確退貨的商品應當完整、無損壞;(2)經營者不得以查驗拆包裝或對商品調試為由拒絕退貨;(3)經營者自行規定不宜退貨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作專項確認。
【條例】 規定: 消費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買的商品,依照法律規定無需說明理由退貨的,應當保證所退商品完整、無損壞。
經營者不得以消費者為查驗商品拆開商品包裝,或者對商品進行了調試為由,拒絕退貨。不宜退貨的商品,消費者購買時,經營者應當通過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對不適用退貨作專項確認。
十一、預付式消費應簽訂書面合同
規范預付式消費:(1)消費者有權要求簽訂書面合同;(2)不能繼續經營的,應提前30日告知;(3)采取加盟連鎖經營的,總店應加強對連鎖店經監督,保護消費者權益。
【條例】 規定: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要求訂立書面合同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經營者不能正常或者繼續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費者。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約定要求,消費者要求退款的,經營者應當退款,不得無故拖延。
十二、公用服務不得收取安裝材料費
規范公用服務:(1)水電氣有線電視等公用服務不得收取安裝材料費、暫停手續費;(2)檢查、維護設備應提前三日告知消費者,(3)不能正常提供服務,應當減免費用。
【條例】規定: 供水、供電、有線電視等公用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行政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押金或者保證金、安裝材料費、暫停服務手續費,不得限定消費者購買指定的商品。
公用服務經營者應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
十三、快遞服務賠償條款應特別說明
規范快遞服務,明確快遞服務的責任和賠償條款應當特別說明。
【條例】規定:提供快遞服務的經營者對免除或者限制經營者責任及涉及快件(郵件)損失賠償的條款,應當在快遞運單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別說明。
十四、規范養老機構的救助義務
規范養老服務,明確養老機構簽訂協議和及時救助的義務。
【條例】規定: 養老機構的經營者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代理人并轉送醫療機構救治。
十五、 通信計費應明示,超出套餐應及時告知
【條例】規定: 通信服務經營者應當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計費服務套餐供消費者選擇。
通信服務經營者應當以顯著形式明示通信資費計算標準、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處理方式等內容。未經消費者同意開通的上網、電話、短信和其他服務產生的費用,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十六、簽合同前反悔,開發商應當返還預收款
規范商品房交易,明確商品房售前和售后經營者的義務。(1)簽合同前反悔,開發商應當返還預收款;(2)規劃、設計變更的,開發商應當通知,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3)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有權退房。
【條例】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消費者放棄購買的,商品房開發經營者應當全額退還預收的費用。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區規劃、設計變更的,商品房開發經營者應當在批準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預定購買商品房的消費者。
商品房交付后,經依法確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退房。
十七、明確具體行政主體與行政職責
【條例】規定:“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如健全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投訴舉報制度,接受、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建立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預警制度,適時向社會發布消費警示信息等。這些行政職責的具體明確,能較好防范行政保護不作為。
同時,新條例還補充了《消法》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政處罰,更加充分地懲處不良經營者,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八:強化消費者組織的作用
強化消費者組織的作用,將消費者協會更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消保委)。
消協改制為消保委體現政府對消費維權工作的重視,消保委將更好地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中發揮組織協調、橋梁紐帶作用,提高消費維權的整體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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