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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人大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關于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九號)
《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3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3月31日
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1 5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憲法、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公開發布的下列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省人民政府、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地方性法規授權制定的與地方性法規相配套的文件;
(四)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作出的立法解釋;
(五)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文件發布的人民政府作出的辦法、規定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及其相關活動。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堅持報備規范、統一受理、分工負責、依法審查、有錯必糾的原則,實行主動審查與被動審查相結合、普遍審查與重點審查相結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承擔下列職責:
(一)貫徹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擬定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有關制度;
(三)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工作并組織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四)負責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受理工作并組織審查,提出辦理建議;
(五)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
(六)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報告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有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審查咨詢論證制度,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機構的人員和專家學者參加咨詢論證,為審查規范性文件提
供決策參考。
第二章報送備案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以下簡稱制定機關)應當確定規范性文件的報送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報送備案以及與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溝通協調。
第九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所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所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備案報告、正式文本以及相關說明。相關說明應當包括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程序、法律法規依據、主要內容、起草過程
中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報送備案的材料應當按照公文格式裝訂成冊,報送紙質文本一式十五份,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3 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負責備案審查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接收登記,審查結束后將有關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章組織審查
第十二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對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并根據規范性文件涉及的內容分送有關機構進行審查,可以征求規范性文件審查咨詢專家學者的意見;對涉及
改革發展穩定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重大問題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也可以通過聽取專項報告、組織視察調研、論證等方式,進行重點審查。
有關機構應當自收到規范性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反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權限制定;
(二)違反法定程序制定;
(三)同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
(四)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五)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抵觸;
(六)其他不適當情形。
第十四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和有關機構根據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審查規范性文件,可以要求報送機構說明情況或者補充相關材料,審查發現問題時,應當互相交換意見。必要
時,可以組織召開規范性文件聯合審查會議、論證會議,也可以邀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專項調研、視察。
制定機關及其報送機構應當協助配合開展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或者有關機構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提出予以糾正的審查意見,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四章 審查意見處理
第十六條 主任會議對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或者有關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應當予以糾正的,以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文件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制定機關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后,應當在六十日內依照法定程序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并重新公布、備案。
制定機關認為規范性文件無需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制定機關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后,未在規定期限內修改或者廢止,也未書面提出無需修改或者廢止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成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或者有關機構應當
向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或者其部分內容的處理建議,由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是否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銷規范性文件或者其部分內容的議案時,制定機關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書面提出陳述意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經過審議,認為規范性文件或者其部分內容應予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并向社會公態。
第二十條 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人民政府未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書面審查意見糾正其存在問題的規章,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建議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撤銷。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六十日內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報告處理結果。
第五章 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備案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其提出審查要求;
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備案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其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負責備案審查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建議。
第二十二條 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名稱、事項和理由,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受理。
第二十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對審查要求組織審查,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對審查建議進行研究,認為確有必要的,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組織審查、處理。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或者有關機構應當向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審判、檢察工作中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建議,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受理并研究,認為確有必要的,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組
織審查。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或者有關機構經審查,認為有關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提出予以糾正的審查意見,向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研究認為,有關文件應當予
以糾正的,以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文件向制定機關提出予以糾正的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報告處理結果。制定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修改或者廢止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其他監督方式責令其糾正,或者報告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章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列入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納入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內容。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配備專業人員,提高備案審查工作水平。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日常辦公經費以及業務培訓、調研、咨詢、論證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制定機關報送備案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九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責令限期糾正;逾期未糾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在規定期限內自行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或者不予修改、廢止的理由不成立,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并按照本條例
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外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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