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江西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草案)
江西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江西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保護黃腹角雉、黑麂、南方鐵杉等動植物原生種群及其棲息地,維護中亞熱帶中山森林生態系統完整性及生物多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江西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武夷山保護區)屬森林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位于上饒市鉛山縣境內,東經117°39′30″~117°55′47″,北緯27°48′11″~28°00′35″,面積16007公頃。武夷山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界線和功能分區以國務院批準的文件為準。
第三條凡在武夷山保護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武夷山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嚴格保護、有序建設、科學管理、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武夷山保護區保護和建設的政策措施,將保護、建設、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接受國際組織、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的捐贈,用于武夷山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對武夷山保護區內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侵占武夷山保護區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二章保護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武夷山保護區的工作,其所屬的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武夷山保護區總體規劃及其專項規劃,在征求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意見后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批準后的武夷山保護區總體規劃及其專項規劃;
(三)組織開展武夷山保護區內資源調查和環境監測,建立武夷山保護區自然資源檔案;
(四)開展與武夷山保護區相關的科學研究、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
(五)組織開展武夷山保護區規范化建設;
(六)對武夷山保護區內的生產、旅游、經營等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七)依法查處破壞武夷山保護區內自然資源、自然環境、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在進出武夷山保護區主要路口設立資源保護檢查站。
資源保護檢查站負責向武夷山保護區群眾宣傳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對運輸進入武夷山保護區的動植物及其制品的檢疫證進行查驗;對違法攜帶火種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武夷山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水利、旅游、科學技術、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武夷山保護區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武夷山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武夷山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森林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在武夷山保護區設立警務室,負責武夷山保護區自然資源和財產安全,維護武夷山保護區內的社會治安秩序。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鉛山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武夷山鎮和篁碧畬族鄉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武夷山保護區聯合保護機制,制定保護公約,開展宣傳教育,落實保護責任,協調做好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經國務院批準的武夷山保護區面積、功能分區、界線和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武夷山保護區總體規劃及其專項規劃,是武夷山保護區保護和管理的依據,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武夷山保護區的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應當嚴格按照武夷山保護區的性質、范圍、功能分區和總體規劃進行保護。
第十五條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完善武夷山保護區生態和資源監測體系,在武夷山保護區內的黃腹角雉、黑麂、南方鐵杉等動植物集中分布地域、典型植被群落所在地域,建設適當數量的固定樣地、固定樣線、站位斷面或者永久性生態定位監測站,定期開展調查和監測,并建立武夷山保護區生態系統、植被和珍稀瀕危物種分布數據庫和監測檔案;定期對武夷山保護區內生物多樣性狀況和保護成效進行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調整、完善保護和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武夷山保護區按功能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的界線上設立界碑、界樁等界標。
第十七條核心區為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中亞熱帶中山森林生態系統和適宜黃腹角雉、黑麂、南方鐵杉等為主的多種瀕危野生動植物分布地。
核心區內,除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和從事科學研究的人員從事科研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
第十八條核心區外圍為緩沖區。緩沖區內,除可以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外,禁止任何形式的旅游、野外登山、探險、宿營和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在緩沖區外圍為實驗區。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第二十條進入核心區、緩沖區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事先向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方式等。
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并告知鉛山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不予批準的,應當予以書面說明。
第二十一條在武夷山保護區內開展科學研究、調查觀測、教學實習以及采集野生動植物制作標本等活動的,活動結束后,應當向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和鉛山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交活動成果副本。
第二十二條武夷山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野外用火;
(二)盜伐、濫伐、毀壞林木或者破壞植被;
(三)采挖野生植物、藥材,狩獵、打撈、捕獲、收購野生動物;
(四)開墾、開礦、采石、挖沙、取土、非法占地;
(五)排放污水、廢氣,傾倒固體廢棄物;
(六)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樁、界碑及其他保護設施;
(七)對河流進行截流、改向、填堵或者其他改變;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武夷山保護區內病餓、受傷、被困、迷途的黃腹角雉、黑麂以及其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都有救護和及時報告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的義務,嚴禁捕殺。
第二十四條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與武夷山保護區內的其它國有森林及集體所有森林、個人所有林木的所有者簽訂保護協議,按照武夷山保護區林地的功能約定林地使用方向和林木生產方式。
第二十五條鉛山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加強對武夷山保護區內人口管理,嚴禁武夷山保護區外人員違法遷入武夷山保護區居住。
在武夷山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進入武夷山保護區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武夷山保護區的管理制度,接受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鉛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武夷山保護區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將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列為本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并將武夷山保護區森林防火納入本級森林防火規劃,加強對武夷山保護區森林防火工作的監督管理。
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武夷山保護區森林防火監測預警預報、巡護檢查、火險監控等日常預防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防護措施,做好外來物種入侵防控工作,并加強動植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嚴格按程序處置、報告疫情,嚴防動植物疫源體輸入輸出武夷山保護區。
第四章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條武夷山保護區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服從保護的要求,并符合武夷山保護區總體規劃及其專項規劃。
武夷山保護區所在地鎮、鄉、村規劃的編制,應當與武夷山保護區總體規劃相銜接,并書面征求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核心區內禁止建設任何設施。
緩沖區內,禁止建設任何生活、生產和經營設施,經依法批準,可以建設野外觀測站、樣線樣地、巡護通道、森林防火等科研監測及保護設施。
實驗區內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可以建設與保護管理、科研監測、科普教育、旅游觀光等相關的設施。
實驗區內村(居)民建房,應當嚴格遵守鎮、鄉、村規劃,符合武夷山保護區總體規劃,并依法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實驗區內,經依法批準,組織開展的生態旅游,應當符合武夷山保護區旅游專項規劃,進行環境容量測算和環境影響評價,做好各類安全防控工作,并接受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會同鉛山縣人民政府,根據武夷山保護區內居民生產生活狀況,在實驗區內劃定固定的生產區域,合理安排武夷山保護區內居民開展毛竹和茶葉生產經營等活動。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對武夷山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發展林業生產,應當提供技術和信息服務,并可以給予資金扶持。
第三十二條武夷山保護區內基礎設施建設、資源管護、森林防火、科研監測、林產品采集加工、旅游服務、搶險救災等需要勞動用工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聘用武夷山保護區內林權所有者和武夷山保護區內居民。
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向武夷山保護區內林權所有者和武夷山保護區內居民購買輔助性服務。
第三十三條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與高校、科研機構在森林生態系統監測、遷徙物種保護、外來物種入侵、發掘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科技成果轉化等領域開展合作研究。
第三十四條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武夷山保護區內建立科普教育場館,組織力量編制具有武夷山保護區特色的科普教材和視聽資料,定期開展生態環境教育和科普教育活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或者擅自變更武夷山保護區總體規劃及其專項規劃的;
(二)超越權限批準進入武夷山保護區從事相關活動的;
(三)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武夷山保護區內盜伐、濫伐、毀壞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采挖野生植物、藥材,狩獵、打撈、捕獲、收購野生動物及其他破壞自然資源的,由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森林、野生動植物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入核心區的;
(二)未經批準在緩沖區進行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采集等活動的;
(三)在緩沖區旅游、登山、探險、宿營和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擅自移動或者毀壞保護設施的。
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除按前款規定進行處罰外,對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采集所得的資料和實物予以沒收。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江西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草案)】相關文章:
江西省立法條例修正案(草案)09-26
《江西省立法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說明09-26
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全文09-25
江西省水資源條例2016最新全文09-26
武夷山美景的說說01-14
武夷山旅游心得03-11
戒毒條例全文09-26
國慶武夷山旅游攻略12-30
武夷山市旅游心得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