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草案)最新解讀
核心提示:2016年3月28日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聽取并審議了《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草案)》和《河南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修訂草案)》。會議上還有一些事關民生的熱點,記者一一為您道來。
審議草案
《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草案)》再審議:行政執法機關若下達處罰指標,將處分負責人和責任人
作為我國首次將“服務型執法”入法的《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草案)》,昨日登陸省人大常委會二審。與一審相比,增加進一步強化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能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內容: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必須是在編在職人員,“臨時工”是不可以的,禁止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
一審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現實中有一些行政機關使用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執法活動,而由于人員未經過專門的培訓、考試也缺乏嚴格規范文明執法的意識,在執法過程中存在不當甚至違法行為,侵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執法部門的形象,建議進一步強化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能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內容。
對此,該條例(草案)從兩個方面進行約束:首先,在申請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時,將申請人員必須“在職在編”列為首項,放在了申請取得資格條件中,并明確提出,工勤人員、合同工、臨時工不得申請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其次,為了杜絕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上崗執法,審議修改稿新增加了“禁止無行政執法資格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內容。
征求意見時,有單位指出,該條例(草案)原來規定了“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行政處罰指標,不得損毀、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罰沒財物”,但是卻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此,該條例(草案)在二次審議時指出:行政執法機關下達或者變相下達行政處罰指標的,損毀、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罰沒財物的,被請求協助的行政執法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助義務的等,有這些行為之一的,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等。
我省擬調高政府規章中的罰款限額:從最高罰3萬元提高至20萬元
現實生活中,存在著“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可我省政府規章中的罰款限額已經20年沒有變化過了。
1996年11月,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河南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
省政府法制辦主任陳紅瑜介紹,目前的罰款限額過低導致在實踐中存在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難以發揮政府規章應有的規范和懲戒作用。
《河南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修訂草案)》對罰款限額進行了調整: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的限額為5萬元;但對違法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方面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不超過20萬元的罰款。
這個罰款限額是如何來的?陳紅瑜說,這既要考慮當前,也要兼顧未來一定時期內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因此,借鑒外省市有關經驗,經多方研究,制定了目前的標準。
據了解,省級及設區的市政府規章可以設定罰款,至于罰款可以罰多少?根據處罰法規定,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審定。
另外,現行《規定》的罰款限額僅適用于省政府、鄭州市和洛陽市,可隨著“新”立法法的推行,我省另外15個設區的市都擁有了立法權,他們的政府規章中也要設定罰款限額。
對此,該修訂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的限額,適用該規定。
若干亮點
重點地區、部門、單位以及關鍵崗位的領導干部任期內至少審計1次
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誰來監管、誰來評估?去年9月-11月,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對《河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形成報告之后,登陸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在這之后,省政府對報告及審議之中提出的問題進行了整改,并將落實情況的報告提交昨日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重大項目資金到位了,可項目卻不開工,對此,今年我省將把“促進項目落地,加快投資建設進度”作為審計重點。
值得注意的是,為提高審計覆蓋面,我省要求對重點地區、部門、單位以及關鍵崗位的領導干部任期內至少審計1次。
我省修改10部地方性法規將取消煤炭生產許可證等行政審批
省人大常委會對我省的10部地方法規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修改后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經營企業等行政審批被取消。
據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有關法律后,煤炭生產許可證以及煤炭經營企業、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進口計量器具、防洪設施填堵或廢除、館藏一級文物交換等的行政審批都被取消。《河南省煤炭條例》修改后,將取消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經營企業的行政審批。
為了保持與上位法一致,《河南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河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等地方法規中的行政審批相關規定進行了刪除修改。
此外,修改后的《鐵路法》對鐵路旅客票價率等行政審批程序進行了調整;修改后的《畜牧法》取消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審批;修改后的《種子法》將從相鄰省份引進種子等的行政審批調整為備案制……
民辦學校師生“待遇”將向公辦學校“看齊”
政策不完善,辦學不規范,教師不穩定……這些都是我省民辦教育發展的“絆腳石”,記者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獲悉,省政府將出臺進一步建立健全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幫助民辦學校解決困難和問題。
未來,民辦學校的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定、業務進修、表彰獎勵、科研立項、評先評優、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將享受平等待遇。民辦學校的學生在政府資助、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等方面,也將與同級同類公辦學生享有同等權利,享受國家和我省的各項資助政策,保障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標準按照中央確定的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
此外,我省將完善民辦學校用地和建設等優惠政策,民辦學校新建、擴建用地按照公益事業用地的有關規定與公辦學校享受同等的優惠政策。我省還將落實民辦學校稅收優惠政策,對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舌尖保衛戰”政府去年做了啥?設立1985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
在保衛舌尖安全這場“戰斗”中,政府都做了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省政府給了全省人民一個“交代”。
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難點在基層。目前,我省已經完成基層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組建工作,在所有的鄉鎮(街道)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設立了1985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基本實現基層監管立項全覆蓋。其中,超過三分之一的鄉鎮(街道)監管機構配備了快速檢測裝備和執法車輛。
此外,我省還開展了綜合治理,重點對鄉鎮、城鄉接合部的食品小作坊以及學校、醫院周邊食品小攤販開展拉網式排查。針對學校周邊的食品安全,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了專項整治行動,對學校食堂、學校周邊的小商店、小食品店及流動攤販,進行了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