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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蠶種管理條例7月1日施行
3月31日,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蠶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6年7月1日施行。
條例全文分為總則、蠶遺傳資源保護與品種審定、蠶種生產經營、蠶種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三十九條。該條例放寬了蠶種生產經營的準入門檻,將蠶種經營許可證的核發下放至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商品小蠶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納入條例適用范圍等。
條例從保障蠶種生產及質量安全、促進桑蠶產業健康穩定發展,維護蠶農合法權益的目的出發,結合廣西實際,在上位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為指導,借鑒區外立法成功經驗,對蠶種以及商品小蠶的適用范圍、政府及有關部門管理職責、蠶遺傳資源保護與品種審定、生產經營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并通過明確蠶種生產經營許可條件、許可受理核發期限等具體規定,規范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行為,維護蠶種和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通過放寬蠶種生產經營許可條件,將蠶種經營許可下放至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促進我區蠶種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據介紹,2000年以來,廣西抓住“東桑西移”機遇,承接產業轉移,大力發展桑蠶產業,實現了跨越式發展,桑蠶產業已成為在國內外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特色優勢產業,蠶繭產量連續10年全國第一,約占全國二分之一、世界四分之一,形成了“世界蠶業看中國,中國蠶業看廣西”的發展新格局。
隨著我區桑蠶產業快速發展和蠶種生產經營方式的變化,現有的管理辦法已難以適應我區蠶種管理的需要。這次通過的條例將對影響我區蠶種生產經營甚至產業發展的關鍵節點:蠶新品種選育、審定和推廣;蠶種生產經營許可;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蠶種質量檢驗檢疫;區外蠶種引進和銷售;蠶種質量事故處置等以法規形式加以規范,為我區蠶業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放寬市場準入門檻
條例在上位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為指導,盡可能放寬有關蠶種生產經營許可的規定條件。
如第十二條將蠶種生產許可條件僅規定為有與蠶種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基地、生產設施設備、專業技術人員、能夠控制蠶微粒子病的質量保證措施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將經營許可條件規定為有固定的場所以及蠶種保藏和催青設施設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和售后服務能力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重維護蠶種和商品小蠶生產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條例除了明確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外,注重維護蠶種和商品小蠶生產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條例第十三條除規定蠶種許可證核發外,還規定了行政主管部門的核發期限;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政府對蠶種生產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蠶種和商品小蠶質量糾紛調解職責;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報疫情和災情后,應當指導和幫助蠶種生產經營者處置疫情和災情,避免或者減輕災害造成損失的管理責任。
增強執法的可操作性
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對廣西蠶種業作了細化規定。明確了適用范圍、政府職責、部門職責,如第四條就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蠶種的監督管理工作等。
明確了生產許可條件、經營許可條件,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對生產許可條件、經營許可條件做了詳細明確的規定;明確了質量監管、蠶種生產技術要求、質量事故整改、質量糾紛調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做了相適應的明確規定;明確了法律責任和處罰條款,條例中凡是有禁止的條款,均有對應的法律責任,增強了條例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