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在現在社會,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的規章制度管理,明確規章制度管理工作的職責,提升規章制度質量,建立符合本行經營管理和內部控制需要的規章制度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制度,指依照本辦法制定的、對本行內部經營管理事項進行規劃、組織、協調、約束或者指導的規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不屬于本辦法規范的規章制度:
(一)轉發法律、法規、外部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發文及分行轉發總行規章制度的發文;
(二)各級機構及各級機構職能部門為加強內部管理制定的效力僅及于本級機構或部門自身、不具有橫向或者條線管理作用的機構內部規定;
(三)上級行就具體事項對個別下級行提出工作要求、對于具體請示給予答復和回復指導意見以及其他用于解決和辦理日常工作事項的發文;
(四)各類“通報”、“風險提示”、“通知”發文。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指由有權主體按規定程序制定的、以書面形式公布的、在適用范圍內具有普遍效力、在有效期限內反復適用的、非針對個別主體或事件的、設定行為標準和規則的文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制度,包括章程、規則、政策、辦法、規定、守則、操作規程、實施細則、指引。章程,指本行公司章程、各委員會章程、稽核章程、附屬機構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章程。銀行業務章程的制定、使用及維護適用本行關于格式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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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指本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總分行管理層及下屬委員會的議事規則以及附屬行的同類議事規則。
政策,指對經營管理事項的基本原則、管理框架和組織結構進行規定的綱領性文件。在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下,總行制定的規章制度可以稱為“政策”;海外分行、附屬行為了與當地實踐保持一致,也可選擇使用“政策”作為規章制度名稱。
辦法或規定,指規定經營管理事項的具體原則、管理方法、具體工作流程和監督檢查的規章制度。
操作規程,指規定具體業務、產品或者服務的操作環節、操作方法的規章制度。
實施細則,指以已有規章制度為基礎,細化管理流程、操作環節等規定的規章制度。
守則,指規定員工行為規范、崗位職責的規章制度。
指引,指規定內容不具備強制約束力、僅為提示、指導或者倡導性質的規章制度。
按本辦法規定對規章制度所做解釋,與該規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不屬于本辦法所稱規章制度的,不得使用本條所規定的名稱。
第四條 規章制度管理適用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
(二)授權有限、分級管理;
(三)管理流程科學,制定、執行、維護并重;
(四)標準化與可操作相結合;
(五)部門合理分工與相互配合。
第五條 總行法律與合規部負責擬定本行與規章制度管理有關的規章制度;規劃、維護本行規章制度運行體系;對規章制度進行合規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審查;監督總行各部門實施規章制度評估工作;檢查、監督總行各部門、各分行的規章制度管理工作;統一歸集本行規章制度。
總行各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分工負責其業務或管理范圍內的規章制度規劃、草擬、提交審批、執行及維護工作;對所草擬的規章制度的合規性及操作風險控制承擔第一責任;實施規章制度評估工作;對下級行制定的與本條線業務或管理范圍相關的規章制度進行監督和指導;向總行法律與合規部報備公布后的規章制度。
一級分行各部門按上述分工原則承擔本分行與規章制度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在確定規章制度效力時應遵循以下原則:一級行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符合總行制定的規章制度、二級分行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符合總行和一級分行制定的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違反上述效力原則的,與上級行規章制度及法律、法規、外部規章和監管規定沖突的部分無效,并應按本辦法的規定修改或廢止。
第二章 規章制度的制定
第七條 在下述情形下,總行應當制定規章制度:
(一)法律、法規、外部規章要求或監管機構要求;
(二)現行規章制度要求;
(三)本行董事會或者總行管理層要求;
(四)出臺新產品、新業務;
(五)業務檢查發現存在管理空白;
(六)基于其他經營管理需要。
第八條 一級分行應承擔將總行規章制度整合轉化為轄內基層及一線員工便于執行的操作規程及實施細則的職責。
一級分行應根據經營地法律、法規、外部規章或監管機構要求、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總行規章制度的要求以及在總行規章制度沒有規定,但轄內經營管理確有需要的情況下制定規章制度。一級分行制定的規章制度應明確、具體、可操作,并兼顧轄內所有機構的適用性。
第九條 二級分行不得制定規章制度,但在下述情形,二級分行可以一事一報的方式獲得一級分行的特別授權,制定規章制度:
(一)二級分行所在地區之間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或監管要求存在差異,所屬一級分行確實無法制定統一適用于轄內的規章制度;
(二)上級行規章制度沒有規定,但轄內經營管理確有需要。
第十條 二級分行以下分支機構不得制定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規章制度制定應經過草擬、調研論證、合規審查、審批、公布等環節。各環節均應指定專人負責并有簽批記錄。
第十二條 草擬規章制度的部門(下稱“草擬部門”)應就其所草擬規章制度的制定必要性、可操作性、合規性及流程操作是否符合風險控制要求進行調研論證。
草擬部門應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外部規章和監管規定、查閱本行同類規章制度,確保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外部規章和監管規定及本行其他規章制度協調一致。
第十三條 草擬部門在對規章制度調研論證時應征求相關部門及將適用該規章制度的轄內分支機構的意見。征求意見過程中應重點關注規章制度的合規性、流程操作是否符合風險控制要求以及可能涉及的環境保護、員工利益等問題。
征求意見可采用多種形式,但就規章制度的合規性、流程操作是否符合風險控制要求等重要問題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經草擬部門負責人簽署。征求意見稿應說明制定規章制度的必要性和規章制度中的主要問題。被征求意見的部門和分支機構應認真研究并及時向草擬部門反饋經部門或機構負責人簽署的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 草擬部門在完成調研論證后,應將采納了相關部門及分支機構合理意見的規章制度提交本級法律與合規部門進行合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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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擬部門在將規章制度提交本級法律與合規部門合規審查時,應提供以下材料(格式見附件1):
(一)調研論證情況說明;
(二)涉及的規范性文件清單;
(三)合規及風險控制評估意見。
第十五條 法律與合規部門對于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外部規章及本行合規政策、風險控制要求進行再審查,發表合規審查意見。
草擬部門應根據法律與合規部門的合規審查意見,修改規章制度送審稿。
草擬部門對合規審查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與法律與合規部門進行共同研究,就合規審查意見中指明的問題進一步論證。經論證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在提交審批時在起草說明中做出特別說明。
第十六條 規章制度應提交本行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會專業委員會或總分行管理層按權限審批后,再公布實施。
依照法律、法規應由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規章制度,經審批后,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再公布實施。
依照監管規定須報送監管部門的規章制度,草擬部門應在完成行內審批后將規章制度提交監管部門審查、批準或者備案,再公布實施。
二級分行制定的規章制度,應報所屬一級分行批準后,再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 草擬部門將規章制度提交審批時,應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并簽署,同時提交起草說明。
起草說明應對制定該規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與法律、法規、外部規章的銜接性、與行內規章制度的協調一致性、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合規審查意見及采納情況、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做出說明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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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根據法律、法規、外部規章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分別由本行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按本行公司章程及議事規則審批。
董事會各專業委員會根據董事會的授權按其議事規則審批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 本行行長負責審批總行部門草擬的具體經營管理活動的規章制度以及其他本行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授權其審批的規章制度。
本行行長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及總行管理層各委員會根據本行行長授權在職責范圍內審批規章制度。管理層各委員會審批規章制度應按其議事規則進行,并由主席或主席授權人簽發。
第二十條 總行管理層提交董事會及董事會專業委員會審批規章制度,應經行長或行長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簽署。
第二十一條 一級分行管理層負責審批一級分行部門草擬的規章制度、二級分行報批的規章制度以及其他職權范圍內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 規章制度必須以行發文的形式公布。
規章制度公布時應說明草擬部門,并標明版本制定年度。涉及商業mimi的,還應標明密級并控制公布范圍。
規章制度適用范圍包括海外機構的,應同時公布規章制度的英文版本。
第二十三條 規章制度可以采用試行的方式,在正式實施前,在全轄范圍內試用或選擇特定下級分支機構作為試點試用。屬于下述情形的規章制度應采用試行的方式,并在名稱中標注“試行”:
(一)填補我行管理空白,缺乏可供借鑒的經驗,需通過實踐檢驗、積累經驗、逐步完善;
(二)規范新業務、新產品,需積累經驗以便成熟后進一步推廣;
(三)對現行業務或經營管理活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需通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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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試行的規章制度應在規章制度中規定試行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試行期屆滿前,草擬部門應對其實施效果及存續的必要性進行評估,公布正式版本或發布廢止通知。試行期屆滿六個月仍未公布正式版本或發布廢止通知的,試行的規章制度自行失效。
第三章 規章制度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規章制度應對有權解釋的部門做出規定,原則上由草擬部門負責解釋。
執行規章制度的部門或分支機構認為規章制度需要解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有權解釋的部門提出解釋規章制度的請示。請示應當明確請求解釋的具體條文、原因和對于請示事項的意見。有權解釋的部門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對規章制度的解釋可以采取部發文的形式。
第二十六條 總行制定的規章制度,總行草擬部門應當在規章制度公布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總行法律與合規部報備。
境內分行制定的規章制度,分行草擬部門應在規章制度公布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直接上級行對口業務主管部門和本級機構的法律與合規部門報備。一級分行法律與合規部應在每年12月20日之前向總行法律與合規部報備轄內機構當年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七條 規章制度公布后,草擬部門應當組織培訓,重點培訓執行該規章制度的相關關鍵崗位、基層及一線員工正確理解和掌握規章制度。
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維護
第二十八條 規章制度維護實行年度定期評估與隨時評估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九條 草擬部門每年應對其草擬的現行規章制度進行一次定期評估,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本級法律與合規部門報告評估情況(格式見附件2),并根據評估結論修改、廢止規章制度或草擬新的規章制度。一級分行法律與合規部應在每年12月20日之前向總行法律與合規部報告轄內機構規章制度評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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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擬部門還應在經營環境和業務情況發生變化時對規章制度進行隨時評估,及時修改、廢止規章制度或草擬新的規章制度。
對規章制度進行評估時應考慮執行規章制度的部門和分支機構報告的問題和建議、法律與合規部門的檢查意見及稽核檢查意見。
第三十條 執行規章制度的部門和分支機構發現規章制度存在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業務發展或經營管理需要、有違規或法律風險、與現行規章制度重復或沖突等問題的,應立即報告規章制度的草擬部門及草擬部門的同級法律與合規部門,并提出修改、廢止規章制度或制定新的規章制度的建議。
草擬部門應當認真分析報告的問題和建議,及時修改、廢止規章制度或草擬新的規章制度,并保存好處理過程相關的書面記錄,法律與合規部門應對處理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法律與合規部門應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各部門規章制度的內容及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向草擬部門出具檢查意見,并對各部門規章制度的維護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對于稽核檢查發現的規章制度問題,草擬部門應及時整改,并保存好整改過程相關的書面記錄。法律與合規部門應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在下述情形下,規章制度應當修改:
(一)規章制度的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外部規章、監管規定,包括新出臺、新修改的法律、法規、外部規章、監管規定存在一般性沖突;
(二)規章制度的部分內容與上級行制定的規章制度存在一般性沖突;
(三)經營環境發生變化、業務發展或者其他原因,導致規章制度不再符合經營管理需要;
(四)上級行修改規章制度,導致下級行的規章制度與上級行的規定不完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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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級行要求下級行修改規章制度。
第三十四條 在下述情形下,規章制度應當廢止:
(一)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外部規章、監管規定,包括新出臺、新修改的法律、法規、外部規章、監管規定性質上根本沖突;
(二)規章制度與上級行制定的規章制度性質上根本沖突;
(三)規章制度的內容總體上不合理,不符合經營管理需要,且無修改必要;
(四)規章制度不再具備調整對象;
(五)規章制度的調整功能事實上已被其他規章制度所取代;
(六)上級行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規章制度,導致下級行的規章制度失去效力;
(七)上級行要求下級行廢止規章制度。
第三十五條 修改或者廢止規章制度應參照制定程序進行,按照原審批層次進行審批,并按照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報備。修改規章制度應當送法律與合規部門進行合規審查審查程序適
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修改或者廢止規章制度應使用行發文形式。
修改規章制度的發文應明確指出被修改的規章制度名稱、條款、以及修改后的條款,并重新頒布修改后的新版本的規章制度。第三十六條 本行建立統一的規章制度數據庫實現規章制度的電子化共享。總行法律與合規部負責牽頭建設和管理數據庫,草擬部,門負責維護數據庫在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廢止時及時更新數據庫信息。
第三十七條 規章制度公布后,草擬部門的職能調整的,規章制度的維護工作由承接相關職能的部門承擔。
第五章 海外機構的規章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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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海外機構包括海外分行、附屬行、附屬公司、代表處;附屬機構包括附屬行和附屬公司。
第三十九條 附屬機構制定的公司章程、董事會章程及其他根據公司治理要求需提交股東會(總行)審批的規章制度,經附屬機構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股東會審批。
第四十條 除附屬公司外,海外機構制定的根據總行矩陣式管理要求需提交總行審批的規章制度,應按總行規章制度的規定提交總行審批。
第四十一條 海外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應在規章制度公布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總行報備。
第四十二條 海外分行、附屬行、代表處除適用本章規定外,適用本辦法的其他規定,但如執行本辦法與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沖突的,在沖突的范圍內優先適用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如屬于標準不一致的,應以較嚴者為準。
附屬公司適用本章規定,并應結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參照本辦法制定本機構的相關規章制度,經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一級分行,包括境內一級分行、直屬分行、海外分行。
本辦法所稱管理層,指行長、行長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及管理層各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行、境內分行及海外分行、附屬行、代表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生效前已經公布的規章制度仍然有效,但應當適用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維護。
本辦法生效前已公布的試行規章制度,草擬部門應在20xx年底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前完成對其實施效果及存續的必要性的評估工作,公布正式版本或發布廢止通知。未按時公布正式版本或發布廢止通知的,試行的規章制度自行失效。
本辦法生效前已公布的二級分行及以下分支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一級分行應當在20xx年底前完成清理,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應予廢止。對確有必要保留的,應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由一級分行給予授權。
第四十六條 各一級分行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規范本行規章制度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總行法律與合規部草擬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生效。
附件:
1、規章制度合規審查信息說明表
2、規章制度定期評估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