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修訂案)新解讀
2016年4月8日,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發布了《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修訂案)》。
據介紹,《條例(修訂案)》針對該市園林綠化發展不平衡、中心城區綠量不足等問題,規定“本市行政區域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各縣(市)綠地系統規劃報上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同時規定“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綠線,不得擅自修改。因城市建設確需修改的,應當異地補足城市綠地面積”。為解決園林綠化景觀分散不成體系、層次感弱、色彩單一等問題,《條例》規定“實施城市綠道綠廊建設”、“以植物造景為主”、“推廣立體綠化”、“注重植物多樣性和鄉土植物的應用,提高市樹市花覆蓋率”。為減緩夏季雨水少,干燥炎熱現象,《條例》規定“推廣橋梁綠化、水體綠化、墻體綠化、護坡綠化、積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綠化。
★在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方面:
《條例》規定各類綠化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比率應符合住建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要求,對綠化面積達不到規劃條件要求的,應“實行異地補建”。為保證城市綠化工程建設質量,《條例》規定“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事先報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為加強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確保設計方案落實,《條例》做出了“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辦理質量監督注冊,并在施工現場公示”、對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等要求的工程建設項目,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不可交付使用等規定。針對部分建設用地未能及時開工建設,導致空置地塊影響市容市貌問題,《條例》規定“建設單位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之日起六個月內,工程建設項目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按照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對建設用地進行簡易綠化”。居住區綠地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制作綠地平面圖標牌,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在綠地和樹木養護方面:
為提高石家莊市城市綠地整體養護質量,保障城市綠化建設成果,《條例》規定“城市園林綠化管護實行分工負責制”。同時,針對老舊小區綠地無人管理的現狀,《條例》規定“居住區綠地,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公司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為解決城市綠地養護費用不足的問題,《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定額標準確定園林綠化養護管理經費,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為保護古樹名木以及培育園林歷史文化,本條例專門明確了樹齡在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樹木或者胸徑五十公分以上的樹木為“古樹后續資源”,“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養護經費以市、縣(市、區)財政撥款為主,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為解決養護標準低的問題,《條例》規定“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城市綠地養護技術規范,并按規范實施養護管理”。另外,《條例》還對植物檢疫和植物疫情監測預報作出了規定,加強了植物病蟲害的防疫。
★在綠地和樹木保護方面: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化用地使用性質,不得破壞城市綠線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城市綠地內禁止設立私人會所,嚴格控制設置商業、服務攤點、廣告等”。針對城市建設中存在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改變綠化規劃、用地使用性質的情況,《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持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文件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審批同意后按等值原則進行異地補建”。對因城市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情況,《條例》做出了“應當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承擔恢復綠地費用”的規定,并根據省市優化發展環境的要求,取消了綠地占用費。為強化對城市樹木保護工作。《條例》規定“未經批準不得砍伐或移植樹木”、“非因養護需要不得擅自修剪樹木”。同時,明確了符合砍伐、移植、修剪樹木的情形和批準權限。經批準伐移樹木的,應當按照“伐一補五、移一補三”原則進行補植或承擔補植費用。
該《條例(修訂草案)》已于今年3月29日經由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批準,由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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