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綜合實驗區條例》全文
平潭綜合實驗區條例
《平潭綜合實驗區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16年4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頒布施行《平潭綜合實驗區條例》的公告
《平潭綜合實驗區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16年4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4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保障平潭綜合實驗區的開放開發,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批準的《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從事開放開發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實驗區是經國家批準實行靈活、開放、包容政策,開展兩岸交流合作、對外開放先行先試的綜合實驗區域。
第三條實驗區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構建新興產業區、高端服務區、宜居生活區和國際旅游島,建設兩岸同胞共同家園,加快形成體制先進、政策開放、文化包容、經濟多元、生態優美的現代化、國際化綜合實驗區。
第四條實驗區應當按照先行先試、改革創新、統籌協調、分步推進的原則,立足全方位開放,突出對臺特色,積極探索兩岸合作和對外開放新模式。
省人民政府對實驗區具有示范作用的創新舉措,予以復制推廣,對在實驗區開放開發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實驗區堅持保護優先、規劃先行、統籌推進的原則,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開發建設機制。
實驗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創新與臺灣地區和其他境內外相關機構合作開發建設模式。
第六條實驗區借鑒境內外有關市場運行、城市發展、社會管理等方面的國際通行規則,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開放開發環境,建設法治之區。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實驗區應當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要求,遵循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建立事權劃分科學、結構扁平優化、管理高效統一、運行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實驗區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督促落實實驗區開放開發中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實驗區的開放開發,為實驗區開放開發提供便捷優質的服務。
第九條實驗區管委會是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行使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以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賦予的特殊管理權限,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實驗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
(二)負責實驗區經濟調節、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工作;
(三)經依法授權或者委托行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行政審批權限;
(四)負責配合管理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單位設在實驗區的分支機構;
(五)探索建立有利于促進自由貿易發展、加強與臺灣地區及對外交流合作、先行先試的體制機制;
(六)國家、省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實驗區根據《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確定的功能區,結合實際情況,探索實行靈活多樣的管理模式。
第十一條 實驗區設立由臺灣地區和其他境內外相關團體、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等組成的顧問機構,為重大決策事項提供咨詢。
第十二條實驗區管委會應當積極推進行政機構改革,依法自主決定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的職務任免、調動等,探索建立新型的人事薪酬制度。
實驗區管委會工作機構、各功能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的管理人員可以從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和其他境內外居民中選聘,聘請條件、年限由實驗區管委會確定。
第十三條實驗區管委會應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強化公共服務職能,注重事中事后監管,建立統一的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實行綜合審批、協同監管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實驗區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吸引民間資本或者其他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服務。
鼓勵依法設立社會組織、市場中介組織、志愿團體等各類社會服務機構和組織。支持臺灣地區行業協會、社會團體在實驗區依法設立分支機構。臺港澳居民可以在實驗區依法參與各類社會組織活動。
第十五條 創新實驗區內社區治理的模式,借鑒臺灣地區的社區治理機制,鼓勵社區內居住的臺灣地區居民積極參與本社區事務。
在實驗區規劃建設臺灣地區居民小區,允許自主管理。具體辦法由實驗區管委會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六條實驗區管委會組織編制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其他規劃由實驗區管委會組織編制實施,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驗區開發建設的實際需要,將相鄰地區納入實驗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范圍,實行規劃控制。
編制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框架要求,借鑒境內外先進經驗,并可以邀請臺灣地區和其他境外規劃機構、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實驗區建立多種規劃融合統一的協調、銜接機制。經依法批準的各類規劃,是實驗區建設和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實驗區的土地利用應當堅持集約高效原則,合理安排開發用地,科學控制開發強度,實現可持續發展。重點區域應當依據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土地開發。
實驗區開展土地管理改革綜合試驗,土地、海域使用權可以采取租賃等方式開發利用,對入駐的臺灣地區企業項目用地,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創新措施。
實驗區開發建設用地、用海、用林計劃指標實行單列管理。
第十八條實驗區城市風貌與景觀建設應當體現海島生態和地域文化特色。劃定傳統石厝民居保護區,建立規劃、利用和保護的有效機制。
實驗區建設應當合理安排建筑布局,控制建筑高度、密度,維護城市天際線和空間形象。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二百米范圍內、特殊岸段一百米范圍內,除防災減災項目建設需要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圈占沙灘,嚴格維護沙灘資源公共性。
第十九條實驗區建設應當堅持城鄉一體、地上與地下統籌開發,完善地下綜合管網,構建綠色交通系統,積極應用節能環保新材料、新技術,提高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二十條實驗區的產業項目應當符合經國家批準的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要求。符合實驗區產業發展方向的項目,可以享受資金扶持、土地供應和物業使用等方面的相關優惠政策。
實驗區管委會可以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及時提出調整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實驗區按照突出重點、優勢互補、高端發展的要求,鼓勵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旅游業、現代商貿物流業、金融業、文化創意產業和海洋產業等低碳環保、高附加值的產業。禁止發展污染環境、資源能源消耗大的項目。
第二十二條實驗區鼓勵引進高新技術產業,建設產業培育孵化平臺和服務體系,構建技術研發、投資融資、人才培養等公共服務平臺。
鼓勵境內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實驗區共同設立合作研發平臺,聯合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學技術創新平臺,開展基礎研究、應用技術研究、前沿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聯合培養研發團隊和技術人才。鼓勵臺灣地區和其他境外相關機構在實驗區設立技術轉移、技術培訓、成果轉化、企業孵化等科學技術服務機構。
第二十三條 實驗區實行內外貿一體化發展,鼓勵區內企業統籌開展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創新貿易發展業態。
第二十四條實驗區應當按照建設國際旅游島的要求,優化旅游產業布局,提高海島休閑度假旅游現代服務業水平,推行國際通行的旅游服務標準,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并在用地、投資融資等方面對旅游產業發展予以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條支持實驗區與臺灣地區和其他境內外相關機構合作發展海島旅游、郵輪旅游等旅游業態,引導境內外投資者參與實驗區旅游發展和建設,推進旅游交流合作。
實驗區管委會和省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推進支持國際旅游島建設相關政策的落實,推動實施口岸過境免簽、境外旅游團入境免簽等更加便捷的出入境措施,提升旅游業開放水平。
第二十六條發揮實驗區與周邊主要海港、空港樞紐的聯動作用,加強與區外航運產業集聚區協同發展,培育新型航運業態,完善航運服務發展環境。
在實驗區實行以“中國平潭”為船籍港的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建立高效率的船舶登記流程。
第二十七條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以外,實驗區內企業可以自行確定、自主選擇經營模式,創新經營范圍。
第二十八條 實驗區內企業開展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創新業務的,應當在國家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先行試點,逐步推進。
實驗區管委會和省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家監管部門總結試點經驗,協調有關政策的落實。
第五章 投資貿易促進
第二十九條 實驗區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規則相適應的體制機制,在貨物、服務、資金、人員往來方面實施更加自由便利的措施。
實驗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但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合同章程審批實行備案管理。
第三十條 實驗區應當根據發展需要,建立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商事登記制度,推進注冊登記便利化。
臺灣地區經濟類社團法人視同經濟組織,可以憑社團法人組織主體資格證明,在實驗區投資設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