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新條例解讀「熱點」
2016年年3月1日起,浙江省杭州市新修訂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施行。新修訂的《條例》涉及范圍更廣泛、內容更全面、處罰力度更大。
★明確了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具體責任
《條例》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同時規定:“房屋所有權人與實際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不得以與實際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的約定為由拒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因房屋產權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權人無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的,房屋實際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先行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義務。”
《條例》除了列舉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各種具體責任以外,還規定了其告知義務和相關單位、個人配合查詢的義務。
★規范了住宅房屋裝修安全管理的要求
相比于原《條例》對住宅房屋裝修安全管理的程序、要求較為籠統,新《條例》從保障住宅房屋整體結構安全的角度出發,進一步明確規范了相關程序及要求。如規定:“房屋裝修涉及拆改、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由具備專業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并經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驗收合格。”還規定:“住宅房屋裝修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涉及拆改、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還應當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并加蓋設計單位公章、出圖章以及注冊結構師執業章。”
★增加了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法定情形
相比于原《條例》規定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法定情形,新《條例》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法定情形作了進一步的增加和細化。如規定:“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當年委托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此后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學校、醫院、體育場館、車站、商場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還應當在房屋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2/3的當年,委托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并對建設施工活動中應當委托周邊房屋結構安全影響鑒定的情形進行了細化要求。另外,為防范重大建設工程對周邊房屋的安全影響,還規定:“進行城市軌道交通等重大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實地調查周邊房屋的地基、建筑主體情況,進行風險評估,編制房屋變形監測方案以及專項安全防護方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新增了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的內容
相比于原《條例》并未涉及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新《條例》對現實生活中逐漸顯現的建筑幕墻安全隱患,在相關法律法規依據以及規劃、建設等主管部門對建筑幕墻設計、施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基礎上,新增了專門章節,規范使用環節的安全維護工作。如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對建筑幕墻進行常規維護和檢修。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自建筑幕墻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少每10年對建筑幕墻進行一次安全性檢測鑒定。”并規定了出現三種安全隱患情形時,即使未到10年期限,也應當進行安全檢測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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