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規章制度
在現在社會,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企業的規章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企業的規章制度1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管理制度,促進公司壯大發展,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公司管理制度。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不斷壯大公司實力。
四、公司提倡鼓勵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并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企業文化管理,塑造推動公司發展的企業文化,規范企業文化建設管理工作,培育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促進企業文化建設工作健康有序發展,鼓舞和激勵公司員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對公司企業文化管理的內容與實施做出規定,是公司開展企業文化工作的依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及下屬子公司的企業文化工作。
第二章企業文化管理機構
第四條公司企業文化組織機構設領導小組和工作辦公室。領導小組由總經理任組長、分管(協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公司下屬各單位、部門負責人組成。工作辦公室設在總經理辦公室。各子公司成立相應的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辦公室,并設立企業文化建設專責人。
第五條公司企業文化建設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審定企業文化建設整體方案,審定企業文化建設的.近期目標和長遠規劃;總經理辦公室的職責是策劃企業文化建設的整體方案以及推進企業文化建設各個階段的相關工作。各基層單位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辦公室及專責人的職責是推進企業文化理念的具體落實和信息反饋工作。
第六條公司總經理辦公室是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審核、指導其他各單位、部門的企業文化建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公司企業文化管理制度;
(二)制定公司企業文化發展規劃;
(三)制定公司企業文化年度工作計劃;
(四)制定公司對內對外宣傳規范,并監督執行;
(五)組織進行對公司企業文化重要議題的相關研究;
(六)開展公司對內對外企業文化宣傳,組織公司企業文化活動;
(七)公司企業文化培訓的組織、考核、管理、培訓效果評估;
(八)審核對外宣傳內容,指導各單位、部門開展企業文化活動。
第七條公司將企業文化建設情況納入各單位、各部門的績效考核范疇,各單位、各部門負責人為本單位、本部門企業文化建設的責任人,并設立企業文化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其具體職責為:
(一)制定建設計劃,協助企業文化在本單位、本部門的建設、推廣、宣傳。
(二)協助總經理辦公室落實文化建設工作,合理安排,保證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企業文化活動時間。
第三章企業文化理念管理
第八條公司企業文化理念是指:公司的企業愿景、企業使命、核心價值觀、經營哲學、管理思想等企業文化核心內容。
第九條公司總經理辦公室是公司企業文化理念管理的執行機構,總經理辦公室應充分調研國內外先進企業文化,總結大通的經驗和特點,研究制訂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的企業文化核心理念。
第十條總經理辦公室在開展企業文化工作中,應深入實際調研分析,了解員工的思想動態,分析公司所處產業的特點,廣泛聽取各單位、各部門的意見和建議,提煉公司企業文化的核心思想,使公司的企業文化理念能夠切合企業實際,對公司的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第十一條各單位、各部門應為公司總經理辦公室的工作提供充分支持和密切配合,積極提供建議和意見。
第十二條公司企業文化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對公司企業文化理念進行審議和確定;企業文化建設領導小組審議確定的公司企業文化理念將作為公司企業文化工作開展的依據。
第四章企業文化制度管理
第十三條公司企業文化制度是公司企業文化理念的表達和規范,必須與企業文化理念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公司的企業文化制度系統涵蓋下述三個領域:
(一)企業文化核心理念規范。該制度對企業文化核心理念進行設計,是企業思想文化塑造的基礎;
(二)企業員工行為規范。該制度對企業員工行為規范進行了設計,是企業行為文化塑造的基礎;
(三)企業風俗文化制度。該制度在對內工作上,對企業教育培訓、禮儀儀式、服飾、體態語言、工作場所相關規范做出規定;在對外工作上,對企業營銷觀念、服務規范、公共關系、銀企關系、公益活動、文化傳統做出規定,是企業風俗文化塑造的基礎。
第十五條總經理辦公室是公司企業文化制度的編制和監督機構。相應管理制度經公司企業文化建設領導小組審批生效后,總經理辦公室負責推動落實。
第五章企業文化器物管理
第十六條企業文化器物是公司企業文化的外在表現形式。通過對相關器物的設計,可以直觀、生動地表現公司企業文化的核心思想。
第十七條企業文化器物系統包括如下內容:
(一)公司vi系統(企業形象識別系統);
(二)企業象征圖案;
(三)企業宣傳標語;
(四)企業吉祥物;
(五)企業之歌;
(六)企業容貌。
第十八條公司企業文化器物系統應用范圍包括:
(一)辦公用品、事務用品;
(二)企業證照、文件類;
(三)交通運輸工具類;
(四)指示、標識類;
(五)廣告展示陳列類;
(六)商品及包裝類;
(七)服飾類;
(八)公司出版物;
(九)公司禮品;
(十)公司網頁;
(十一)其他。
第十九條總經理辦公室是公司企業文化器物的設計管理機構,總經理辦公室在充分聽取相關意見后,組織設計單位對企業文化器物進行設計。各項設計經公司企業文化建設領導小組審議認可,總經理辦公室負責推動落實。
第六章企業文化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總經理辦公室負責推動公司企業文化的實施,組織開展公司對內企業文化宣傳工作。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各部門在開展對內對外宣傳工作時,必須充分考慮到公司企業文化的要求,不得違反公司企業文化相關規定。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對公司各部門宣傳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在開展對外宣傳時,必須將宣傳內容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審核,并會同總經理辦公室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總經理辦公室應協助各單位做好企業形象推廣工作和企業標志標識使用規范的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為更好地培育、塑造公司企業文化,總經理辦公室應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企業文化活動。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各部門可以提議開展企業文化活動,由總經理辦公室研究并提案,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后,總經理辦公室組織開展活動,或協助分公司開展活動。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企業的規章制度2
一個物流公司也有多個工作崗位,如調度員,業務員,制單員等崗位。為規范各崗位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追求實效,物流公司都會制定相應的公司規章制度。以下整理了詳細的物流公司規章制度的范本,可供參考。
一、公司宗旨:以人為本,誠信服務,追求實效,實現雙贏。
二、公司原則:應用好市場運行機制,確保近期及遠期目標的實現。
(1)一定要把上海、武漢、襄樊、十堰四地的物流業務線路做成有特色的精品專線,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投資回報的最大化。
(2)要以精品專線為依托立足上海,拓展全國的物流市場,利用有效的物流信息,追求發展國際物流業務。
(3)樹立申楚物流的品牌形象,堅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務理念,使每一位用戶都是高興而來,滿意而歸。
三、物流工作的崗位要求
1、調度工作職責
(1)調度要帶領業務部門的工作人員不斷的開發業務市場。
(2)負責現有業務資源的管理、建立業務客戶檔案,同時也要做好調度的收發貨臺帳。
(3)負責車輛調配工作,協助跟單員做好貨物跟蹤。
(4)協助回單管理員做好回單管理,督促回單的及時發送與回收。
(5)參與貨物運輸過程中意外情況的協調與處理,并給客戶做出合理的解釋與善后處理工作。
(6)禮貌接待每一個客戶,必須做到有問必答,有求必應的良好作風。
(7)要對工作主要業務信息進行保密,堅持公司定價標準,不準將公司信息透露給同行,以及私拿掛靠司機的回扣等。
2、業務員的工作職責
(1)聽從調度安排,服從調度管理,熱愛本職工作。
(2)堅守工作崗位,保證物流信息暢通,不斷搜索新的物流信息。
(3)全面掌握每筆業務的特點,合理利用車載能力,輕重貨物要搭配裝載。盡量減少運輸工具的浪費。
(4)做好業務檔案、登記管理工作,明確紀錄好貨物的數量、質量、單價、全額等詳細資料,以明確經濟責任。
(5)要把握好貨物質量關,檢查是否屬于危險品、國家禁運物品,以及不具備資質承運的業務,一律不接,并和用戶解釋清楚。
(6)業務員必須要說普通話,接待客戶言語要柔和,杜絕對客戶說粗話,使客戶來的高興,走的滿意。
(7)業務員應即時的將每筆業務的真實情況向總經理和調度反映,使其做出正確的安排。
3、制單員工作職責
(1)制單員應服從財務部門的安排,熱愛本職工作,熟練掌握統計業務知識。
(2)制單員對貨物進入我公司就開始參與驗收工作,驗證貨物的數量、質量,包裝等詳細情況,應用專門方法進行紀錄、匯總和上報。
(3)驗證無誤的業務應給用戶打印協議協議文本內容按業務部門與客戶商定為準,私自不得改變,協議一式四份,客戶一份,財務一份,自留一份,調度一份,待雙方簽字后,及時傳遞,妥善保管。
(4)貨物裝卸車時應與倉庫保管員一同參加,并指導搬運工合理有序的堆放和裝載,以免造成貨物相互擠壓,撞拼而造成受托物的損壞。
(5)對入庫的物品要協助倉庫保管員,即時將物品入庫的時間,到達目的的時間和物品的數量制造標簽貼在物品上,以備業務部使用。
(6)制單員應將所紀錄的業務即時報告給業務部門和調度,使業務部門和調度能夠按照客戶的.要求,準時、正點,完好無損的完成物流運輸。
4、跟單員的職責:
(1)跟單員應服從調度的安排,時刻堅守崗位,同時保證自己手機每天24小時不關機,保證查貨熱線的暢通,對貴重和緊急貨物實行全程跟蹤,每小時查詢一次,直到將貨物安全送到客戶為準。
(2)跟單員應對每票業務的托運單位承運的車輛,司機的姓名,電話,收貨單位,聯系人,地址,電話登記清楚,及時準確的跟蹤貨物的去向。
(3)接待好客戶的貨物查詢工作,及時準確的將客戶的貨物流動去向告知客戶。免除客戶的擔心。
(4)承運的貨物到達目的地后,應督促司機及時將貨物送往客戶并簽好回單。
(5)承運貨物的司機回來后,協調回單管理員,對照裝車清單,逐一核對收取回單,并通知客戶取回回單,同時告知公司財務部門辦理會計結算。
5、回單管理員的工作職責
(1)回單管理員服從業務部門個財務部門的管理和安排,建立回單管理檔案。
(2)加強回單的取得和管理工作對照業務內容、結算方式對回單進行分類保管和處理。
(3)回單收取后應在承運協議上簽“回單已收”加收取人姓名、日期、承運司機憑證,已簽好字的承運協議到財務部門辦理財務結算。
(4)對于客戶不要求取回單的,回單員收取回單后,妥善保管,以備客戶和本單位查詢。
(5)對經常有業務往來的客戶,并采取月結方式付款的回單,客戶在取回單時應出示身份證明,并在回單領取簿上簽字后領走回單。
6、財務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1)財務應根據《會計法》和《財務準則》、《財務通知》及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財務進行會計核算,執行會計監督。并且財務主管每月對公司經營情況用真實數據進行分析報表給總經理。
(2)在不違反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制定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管理規定。
(3)財務部門應全面掌握本單位的經濟運行情況,合理調度使用好每一筆資金。
(4)財務部門應處理好公司和工商、稅務、銀行的協調關系,給企業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5)會計傳票應保持方便、快捷的傳遞渠道,使財務數據能夠及時準確的上報給公司經營管理者,做為經營決策的可靠數據。
(6)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必須真實可靠,對內對外報送的會計資料必須一致。
(7)會計結算對內對外一視同仁,不偏不倚。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辦理每筆會計業務。
7、配送司機管理
(1)司機是公司運輸工具的操作人員,承擔著物流運輸的主要責任,要求每位司機具備愛崗敬業,吃苦耐勞的精神,一心為公司的思想理念。
(2)每位司機必須服從調度管理和分配,司機不得拒絕。
(3)司機對車輛加油一般使用加油充值卡,按車型和發動機率,運行噸公里配給油料消耗。
(4)司機要愛惜自己駕駛的車輛,做到勤檢查,勤保養,時刻保持良好營運狀態。車上隨車工具及運輸必備物品要妥善保管,丟失由司機照價賠償。
(5)車輛裝載貨物時司機必須在現場,做好清點數目,檢驗外觀質量。裝好車后必須將雨布,網子同時覆蓋,再用繩子固定車子后才可以起步運行,嚴格車輛裝載超高,超寬,超限。
(6)車輛到達目的地后,司機必須參與用戶驗收貨物的清點工作。驗收后司機應讓收貨方在回單上簽字并蓋章后將回單帶回交于公司回單管理員。
(7)司機應將安全駕駛放在第一位,養成寧停三分鐘不搶一秒的習慣,不開帶病車,不開賭氣車,視道路情況采取安全、經濟實惠的運行方法。
(8)司機必須擁有手機,保持在全程運行過程中通信暢通。
8。裝卸工工作要求
(1)調度室根據每天裝車計劃給裝卸工下達派工單,裝卸工跟隨司機到達指定地點裝、卸車。并且要求嚴格遵守客戶的各項規章制度。
(2)裝卸工在裝、卸貨時,一定要按照貨物裝,卸規定操作,同時要清點貨物數量、檢查貨物質量。若出現數量不符或質量問題時,要及時提出,得到認可后,方可裝、卸車。否則,可以停止作業。
(3)裝卸工裝完車后,負責封好車,要嚴格按“三防”要求捆扎牢固。
(4)裝卸工裝、卸完畢后,要駕駛員在派工單上簽字認可,每月底統一上交,由調度按月核實,發放勞務費。
(5)裝卸工對裝、卸地點熟悉時,由其將車輛帶入目的地進行作業。作業完畢后,若司機就便離開上海時,則裝卸工自行乘坐工交車回家(車票報銷)。
9、帶車員工作要求
(1)帶車前必須攜帶地圖,客戶提單,公司托承運協議,名片,便簽和筆等。
(2)帶車前必須先看好地圖,了解到達客戶最近路線(不闖禁區),如果提貨地址不詳應先和客戶電話聯系,確保準時到達。
(3)帶車前必須主動協調好駕駛員和客戶之間的關系,對客戶要文明禮貌,切記損壞公司形象的事情。帶車員在未到達客戶單位前應先向司機說明客戶單位常規廠紀,同時自己也嚴格帶頭遵守車輛到達目的地按要求將車輛停放好。
(4)配合好司機查實貨票,貨單與買方貨物是否一致,如發現有誤或者少件,超噸、方、寬、高和距離應及時與公司或者客戶聯系,否則追究責任。
(5)帶車者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需要開支或者給司機加運費時必須先請示公司,否則不予以報銷和認可。
(6)帶車者必須監督和檢查司機繩子、雨布和裝貨質量,如果發現不妥之處應及時向公司匯報或者當面處理,不留隱患,因粗心大意、馬虎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都由帶車者承擔。
(7)帶東者在客戶裝完貨后,拿好回單、清單、發票等。客戶要求帶物品,并向司機交代清楚。
(8)帶車者回公司后立即將現場客戶交代要求,客戶單據叫調度員或者制單員,因工作失誤造成單據遺失帶回證件。誤發、留滯貨單、合同、發票等一切損失由帶車者承擔。
企業的規章制度3
“所謂法的規則有效性,按照阿爾尼奧的主張:法的規則有效性主要就是一種依其形式化的鑒別標準而確立的形式效力。”筆者認為法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五個特征:
(1)規范性;
(2)國家創制性;
(3)公開性;
(4)普遍約束性和強制性;
(5)體系一致性。
下面,筆者就以上述五個方面為鑒別標準,分析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標準是否確立了規范有效性。
一、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規范性分析
根據《標準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詞;》的定義,所謂“標準”就是“為了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認機構批準,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文件”就是“為各種活動或其結果提供規則、導則或規定特性的文件,是諸如標準、技術規范、規程和法規等這類文件的通稱。據此,所有的標準都是規范性的,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當然也不例外。
二、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國家創制性分析
“國家創制性”要求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由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
第二、該國家機關獲得了立法的授權;
第三、依照法定程序創制。
我國《標準化法》將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個層級。下面分別介紹不同層級的標準的制定主體、授權根據和制修訂程序,以供對比分析。
《標準化法》和《國家標準管理辦法》都規定,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法律對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安全生產法》第10條和《職業病防治法》第11條分別對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制定主體作了規定。
國家標準的制修訂程序分為普通程序與快速程序兩種。根據《國家標準制定程序的階段劃分及代碼》,我國國家標準制定的普通程序劃分為九個階段:預階段、立項階段、起草階段、征求意見階段、審查階段、批準階段、出版階段、復審階段、廢止階段。根據《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國家標準的管理規定》,符合一定情形,制定國家標準可以采用快速程序。采用快速程序制定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時,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標準化法》第6條規定,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行業標準由行業標準歸口部門統一管理。”根據《行業標準管理辦法》,我國行業標準制定的程序大致分為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備案、出版、復審等階段。《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對安全生產的行業標準的制修訂程序作了較詳細的規定。
《標準化法》第6條規定,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制計劃、組織制定、審批、編號和。《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對地方標準的制修訂程序作了規定。
《標準化法》沒有對企業標準的制定主體作具體規定,從語境中似乎可以推出企業標準的制定者就是企業自己。《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標準由企業制定,由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領導批準、,由企業法人代表授權的部門統一管理。”《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了制定企業標準的一般程序。
綜上,職業安全衛生的企業標準的制定者不是國家機關,因此首先被排除在法律之外。其次,職業安全衛生的地方標準雖然是國家機關制定的,但根據《立法法》,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沒有立法權。地方標準因不符合第二個條件,因而也不是法。第三,根據立法法,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者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衛生部只有制定部門規章的權力。因此,出自這些部門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只有穿上“規章”的外衣,才能擠進“法”的隊伍。把標準看作規章,主體和授權根據上都可以成立,唯一的問題是制定程序。《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對規章制定程序有專門規定,主要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幾個環節。而標準的制修訂,不是依照上述程序進行的,雖然各制定環節的名稱與規章相似,但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卻有很多區別。從這個意義上講,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程序并不完全合法。
總而言之,從“國家創制性“的角度看,企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都不具有法的有效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位相當于部門規章,但制定程序有待完善。
三、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公開性分析
法的公開性要求事前對公眾。首先,法應該在事前公布。其次,法應該對公眾公開。如上文所述,根據《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的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都必須由一定機關統一審批、編號、,企業標準也必須由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領導批準、。至于怎樣標準,上述部門規章沒作具體的規定。
實踐中,行政部門的強制性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批準公告,只列出批準標準的標準編號、標準名稱、被代替標準號、采標情況及實施日期、標準的出版社等信息,并不直接公布也不另附標準的正文。
綜上,以法的公開性的尺度來衡量,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在事前公布方面做的較好。但在對公眾公開方面,標準的公布與法律相比有較大反差。公開性不足,是標準被視為法外之物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普遍約束性和強制性分析
法的普遍約束性體現在法在一定的國家權力所轄的范圍內對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拘束力。法的強制性體現在,法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誰違反了法律,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除非他有可以免責的法定情形。
根據對社會生活的.作用方式,我國法律把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根據《關于加強強制性標準管理的若干規定》,強制性標準包括要求強制執行或部分強制執行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強制性地方標準。可見,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的劃分,是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而言。企業標準都是自愿性的,無所謂強制性和推薦性之分。強制性標準的范圍,法律法規有嚴格的限制。強制性國家標準,主要以保障國家安全、防止欺騙、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為正當目標。強制性標準或強制條文的內容應限制在有關國家安全的技術要求以及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等八個方面。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大都與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有關,因此強制性標準居多。
《標準化法》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因此,強制性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適用于一定范圍內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用人單位。推薦性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僅對自愿采用的企業適用,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也無強制力。強制性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具有強制效力,義務人無論是否愿意,都必須執行。違反了強制性標準,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對此,《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都有規定。
綜上,從法的普遍約束性和強制性角度看,強制性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具有普遍約束性和強制性,與法同效。推薦性職業安全衛生標準不具有普遍約束性和強制性,是一般的技術規范。
五、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體系一致性分析
一國法律體系是一個和諧統一的整體。法律體系內部的各組成部分之間、各組成部分與整體之間不得相互矛盾。法的體系一致性要求一個規則體系不僅自己內部和諧一致,而且要與一國法律體系的其他部分以及法律體系整體和諧一致。
目前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在體系一致性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強制性標準的問題。強制性標準是按照標準制定的程序產生的,編寫格式及內容表現形式也完全按照標準執行;強制性標準是按照技術標準體制管理,接受技術標準法規調整的,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技術成果。強制性標準的這些特點,與我們通常理解的法律概念格格不入。
(一)依據憲法和立法法,我國目前具有“法”的性質的法律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將強制性標準作為法的一種形式淵源,在國內法上缺乏依據。
(二)根據現代法治原理,只有法才可以對公民設定強制性義務。“強制性標準從形式淵源上來講,并不具有法的性質,但從實質上又給公民設定了強制性的法律義務。這就使得強制性標準面臨一個尷尬的局面,不具有法的性質的文件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定了法的義務,成為法外之法。”
(三)憲法、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與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對于法律與行政立法的程序均作了明確的規定,防止行政立法權的濫用,強化了行政法規與規章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規和規章一般都強調程序的民主性、透明性與公開性。而強制性標準的制定程序并不具有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嚴格程序。缺乏有力的外部監督,有些主管部門運用起權力來自然很隨意。
(四)由于強制性標準的法律位階不明,導致強制性標準無法融入現行法律效力等級體系。在強制性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發生抵觸時,將會出現無法處理的情形。
綜上,強制性標準的技術法規化對我國法律體系的和諧一致帶來某些消極影響,不符合法的“體系一致性”。
六、結論
企業的規章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遵循“明確、嚴謹、細致、公開”的原則,在處理我班財務問題時,做到合理運用、合理花費,杜絕資產流失、賬目不明,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二條土木三班所屬班費由班社區委員負責管理,所有財務活動接受全班成員的監督。
第三條社區委員須備有財務管理登記本(加電子版),以記載有關事項。社區委員每次支出需在班群發布公告告知。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四條土木三班的財務來源于大家的攤兌和可回收資源的變賣。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五條土木三班所需物品只能由本班人員負責采購。采購人員策在采購前應通過微信或qq向申請報帳,班長將申請信息截屏發至社區委員。經班長批準后,先自行墊付購買,報帳時登記。
第六條物品的每次采購應至少有兩人同行,如需采購專業用品(如特殊的宣傳用品等)須一位專業成員同行。
第七條采購結束后,社區委員應在兩天之內制作出財務報表,將經費用處標示清楚,注明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總額、共計金額,并將相應正規發票(背面必須有采購者的簽字)夾在其中,以此記錄。
第八條如有特殊情況個別部門需臨時采購物品,開銷在20元之內的可先告知班長,自行購買并開據正規發票以此保留。如超出20元,必須征得班長的同意后方可采購。采購過后,補全原有手續(注:本條款只適用于特殊情況)。
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貨幣資金管理,實行全面預算體制,依據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結算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及各所屬企業。
第二條本規定是在全面預算體制下,月份資金計劃基礎上,對本公司經濟業務的所有貨幣資金的收支進行管理、控制和監督。貨幣資金包括銀行存款、現金以及其它貨幣資金(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在途貨幣資金、信用證存款等)。
第三條財務本部和各所屬企業財務部負責本規定的具體貫徹實施,并設專職稽核員負責經濟業務的收支計劃和審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總公司資金計劃控制
第四條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對總公司資金運作進行“全面計劃、整體協調、統籌安排、宏觀控制”。
第五條各所屬企業必須于每年12月底前將各自下年度用款計劃上報總公司財務本部,財務本部于每年底根據總公司下年發展計劃及資金情況進行統籌安排,并制訂總體資金年度安排計劃及季度、月份資金計劃,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下達。
第六條各所屬企業財務部門負責各自單位的年、季、月資金計劃安排和落實,并在實際工作中控制、監督資金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總公司各部門、各所屬企業借領計劃內大額款項,采取“提前通知,積極籌措”的辦法。
(一)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必須提前5天通知財務部。
(二)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必須提前10天通知財務部。
(三)在手續齊全的情況下,開信用證須提前3天,改證須提前之大通知財務部,信用證原則上允許改兩次。
(四)辦理匯票須提前兩天通知財務部。
第八條計劃外借領大額款項,業務部門或專業公司須辦理調整計劃手續,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交財務部,財務部根據資金情況進行安排、籌集,提前通知期暫定10天。
第九條各部門不按規定的提前期通知財務部,而影響用款,申辦部門自負其責
第三章現金管理
第十條現金的收入、支出范圍:
(一)現金收入包括:公司經濟業務范圍內的一切現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項的退回現金等。
(二)支出范圍:
1.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勞務費,勞保。福利費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3.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4.發給職工的.各種獎金。
5.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收款對方元銀行帳號不能辦理轉帳結算或對方當地有特殊情況等,必須使用現金結算的。
6.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需要支付現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條以各部編報的、經財務部平衡、公司總經理批準的月度貨幣收支計劃為依據,由財務部進行日常經濟業務的現金收支管理,對超計劃支出,又元批準計劃調整追補支出的,財務部拒絕支付。
第十二條現金收支業務的管理
(一)現金收入的管理
1.無論是否簽合同、協議,公司的所有現金收入,經辦部門必須連同收款說明書、發票或收據副本等,于收進日(最晚于次日)如數交付財務部,收款部門不得挪作他用,更不準留存于經辦部門內。
2.業務人員辦理業務預借的現金,其未支用部分應連同有關業務憑證(發票或收據支出憑單)送交財務部沖銷預借款,不得余款不報,留作他用。
(二)現金支出的管理
1.預算內零星采購,由經辦部門開具經費支出報審表(代借款單),寫明用途、金額,總公司部門總經理或各專業公司總經理簽字后交財務本部總經理或專業公司財務經理簽批后辦理,稽核員按預算審核。
2.預算內經常性費用支出(辦公費、小額招待費、市內交通費等),無預借款直接報帳的,由指定經辦部門開具費用支出憑單,寫明用途,經總公司部門總經理和專業公司總經理簽字,連同發票或收據交財務部稽核員審核后,交財務部經理簽字辦理。
3.預算外或超預算支出,由經辦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全面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4,業務部門借領現金(不包括差旅費借款),必須在15天內報帳,對逾期末報的通知該部門報帳或追回現金,必要時停辦該部門現金借領業務。試工人員不許借款,由該部門經理代借。
5業務人員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費時,不得付給現金,可開出支票轉入其個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
第四章銀行收支結算管理
第十三條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銀行匯票、商業匯票、匯兌、支票、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業務和對外經濟合作業務中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
第十四條銀行結算資金管理
(一)銀行結算收入的管理。
1.通過銀行轉來的非支票結算方式的營業收入憑證,財務部轉交業務經辦部門,由經辦部門填寫收款說明書,并附有關憑證,交財務部稽核員審核后,由主管會計辦理有關手續,并進行會計處理。
2.由銀行轉來的與其他單位及本公司所屬企業的往來款的單據,收到后交經辦部門,經辦部門填寫收款說明書,附帶結算憑證,交財務部稽核員審核,交主管會計處理。
3.業務部門收到外單位開具的支票,連同有關憑證、收款說明書,送交財務部,由稽核員審核,交銀行出納員于當日送交銀行并作會計處理。
4.信用證結算按我公司(迸出口業務財務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銀行結算支出的管理
1.根據合同、協議的規定,由業務部門申辦的對外投資、對內貿易等需要銀行辦理匯票、電匯、銀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時,由經辦業務部門填寫經費支出報審表,交財務部稽核員按計劃項目審核用途后,交財務部經理簽字。需簽報本公司領導的,由財務部簽署意見后簽報。
2.日常采購物資或支出費用領用支票按預算報財務部審批。
3.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況確需簽發,必須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名稱、用途、簽發日期和規定限額,在銀行規定開空白支票范圍內才可以開出。
4.專設領用空白支票登記簿,由領用人簽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轉帳支票要及時交回財務部。財務部根據空白支票登記簿,對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進行查詢。
5.一個部門已領用三張支票,不按規定時間報帳,財務部書面通知該部門啟行查詢,一周內仍無反饋,財務部門停止對該部門簽發新的支票。
第五章報帳銷帳
第十五條各部門預借的支票,結算款項業務處理完畢,應及時執有關憑證(發票或收據、支出憑單等)在一周內到財務部報帳銷帳。
第十六條為貫徹經濟責任制,報帳采取上級審簽辦法,即:總公司業務人員報帳,屬預算內支出,由部門總經理審簽,報財務本部按權限審批;屬預算外支出,均須報總公司主管財務的領導審批。部門總經理報帳由總公司分管領導審簽,總公司副總經理報帳由總公司總經理審簽。
第十七條應付現金的金額在xx元以上的報帳,原則上以支票轉入報帳人信用卡內。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企業的規章制度5
一、引言
一個成功的企業離不開一套嚴謹、公正且合理的規章制度。規章制度不僅是企業運營的基礎,也是員工行為的準則。本文將探討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并列舉一些常見的規章制度類型。
二、組織結構與決策制度
企業的規章制度首先應包括組織結構和決策制度。明確企業內部的層級關系,確保信息的有效傳遞和決策的高效執行。此外,決策制度應明確各級別、各部門的決策權限,避免出現權限模糊或決策混亂的情況。
三、員工管理制度
員工管理制度是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招聘、培訓、考核、晉升等環節的規范和標準。企業應制定公平、公正的員工管理制度,確保員工的權益得到保障,同時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
四、生產與質量管理制度
生產與質量管理制度是企業生產活動的準則,包括生產流程、質量控制、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規定。企業應注重生產效率和質量,確保產品符合市場需求和客戶滿意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是企業運營的重要保障,包括財務預算、核算、分析等方面的規定。企業應建立健全的財務制度,確保財務活動的合規性和透明度,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六、獎懲制度
獎懲制度是企業對員工表現進行激勵和懲罰的準則。企業應根據員工的表現和貢獻,制定合理的獎懲制度,激勵員工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同時維護企業的整體利益。
七、安全與健康管理制度
安全與健康管理制度是企業安全生產的基礎,包括工作環境、安全防護、健康管理等方面的規定。企業應注重員工的安全與健康,為員工提供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率。
八、保密制度
在信息化時代,企業的商業機密和客戶信息等至關重要。保密制度是企業保護商業機密和客戶信息的`準則,企業應制定嚴格的保密制度,確保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不受侵害。
九、會議管理制度
會議管理制度是企業內部溝通的重要手段,包括會議組織、議程設置、會議記錄等方面的規定。企業應注重會議管理制度的執行,確保會議的高效性和有效性,促進企業內部的信息流通和決策執行。
十、其他規章制度
除了以上列舉的規章制度外,企業還應根據自身特點和業務需求制定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如客戶接待規范、售后服務規范、出差管理規范等。這些規章制度有助于提升企業的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
十一、規章制度的執行與監督
最后,企業規章制度的成功實施離不開有效的監督和執行。企業應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或崗位,確保規章制度的嚴格執行和及時調整。同時,企業應加強員工培訓和教育,提高員工對規章制度的認識和遵守意識。只有當每個人都能夠遵守規章制度時,企業才能實現健康、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企業的規章制度是企業管理的基礎,是企業運營的重要保障。本文從組織結構與決策制度、員工管理制度、生產與質量管理制度等方面闡述了企業規章制度的類型和重要性。同時,強調了規章制度的執行與監督的重要性,只有嚴格執行和監督才能確保企業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企業的規章制度6
摘要:在計劃經濟時代勞動體制的影響下,企業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國的勞動關系,經歷了由國家統一分配向自主擇業的轉變,企業勞動規章制度也經歷了一個由國家統一立法向企業自主制定的轉變過程。本文通過結合相關學說、立法歷史,試圖對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進行比較,探索勞動規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勞動契約轉變的路徑,并提出完善建議,以達到保護勞動者,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的目的。
關鍵詞:勞動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契約
進入二十一世紀的互聯網時代,《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成為解決勞資糾紛最主要的依據,一方面規則設置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運用勞動規章制度約束職工的行為,維持管理秩序,甚至通過嚴苛的規章來變相改變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分配,由此引發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國的勞動法對勞動規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督,導致用人單位濫用權利。筆者希望從我國勞動立法歷史出發,進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議。
一、“身份”的時代——勞動規章制度的淵源
(一)我國勞動規章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勞動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階段:計劃經濟時期;1995年至20xx年,即《勞動法》實施后《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計劃時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①勞動規章制度基本具有與法律法規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國家的一切資源都由政府統一調配,就業大多為國家分配,勞動者個人被極度弱化,勞動規章制度側重調整的是職工整體,作為個體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懸殊,根據國營企業“指示命令權”制定,職工處于被動服從地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主要是勞動紀律,大多以行政獎懲的形式實現,是維持內部勞動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勞動規章制度的功能
在計劃經濟的歷史大背景下,勞動力市場尚未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只存在單向分配關系。實質上,勞動者是作為一個整體被調整的,個人個性被壓抑。故勞動規章不僅是管理職工的內部“法律”,更是維系社會穩定的行為規范。故法律法規的授權是勞動規章效力的本質來源。勞動規章制度是為了維護整個單位的經營管理秩序,其約束和保護的側重于作為管理方的用人單位。工作規則涵蓋范圍相當廣泛,涉及工作時間、著裝,行為表現、出勤情況等各方面。②
二、“契約”的時代——勞動合同的突破
(一)市場經濟下的勞動合同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大量工人下崗,形成了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意味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開始雙向選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1995年《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突出對職工權益的保護,徹底改造中國過去的就業制度,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在調整勞動關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該時期企業活力增強,政企分離,企業獲得較大的自主經營權。勞動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條款原則上都可以自由協商。勞動合同制度的確立開始注重勞動者的意思表達,注重個人權利的保護,勞動者個性的表達。同時,勞動契約符合我國“從身份到契約”發展的國情,當勞動者從計劃經濟體制的枷鎖中解放出來,勞動合同是一種進步,將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所提勞動條件的選擇權交給勞動者自己。其次,勞動合同也符合勞動法的精神。勞動法是社會法的代表,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要求控制企業行為,防止其單方制定勞動規章來侵害勞動者權益。
(二)《勞動合同法》下勞動規章的發展
勞動規章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后得到了新的發展,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逐漸出現了分離。關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中相對于《勞動法》第19條,刪去了“勞動紀律”。實踐中勞動合同通過兩種方式涉及勞動規章:一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二是在勞動合同中列明根據勞動規章處罰的條款。③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結果必然將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時為了適應日益擴大的企業規模,節約成本,簡化締約程序,勞動規章制度作為一種“附隨”的條款出現在勞動合同中。其次,勞動合同是一對一簽訂的,往往不適用于整個單位的勞動秩序,勞動規章制度恰好彌補了勞動合同無法兼顧的細節或者適用于整體的情形。
三、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關系的學理分析
(一)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同時存在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內,二者關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別是將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以契約說來解釋時,與勞動合同的性質相似。二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依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工作規則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單位最終決定和公布。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用人單位充分聽取工會及職工代表意見自主制定勞動規章,但根據《公司法》中的企業“經營權”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據。勞動合同則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規定。2.約束力范圍勞動規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對用人單位的員工有普遍約束力。為了簡化簽約手續,一般大型企業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原則上都是可以由雙方重新一對一協商的,勞動者有拒絕的權利,具有個體差異性。勞動合同只對特定的勞資雙方有約束力。3.變更程序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變更是根據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通過嚴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單位濫用權利,防止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或者重要事項,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勞動合同具有個體性,是雙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是經過雙方合意即可。
(二)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沖突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之間密切的關系使二者在適用的過程中產生效力上的沖突,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勞動合同效力優于勞動規章。從制度程序上說,勞動規章制度民主性、強制性較弱,一般是用人單位的“單決”。《勞動合同法》中缺乏確認未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規章無效的條款,因此經過集體談判協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勞動規章一般具有穩定性,制定完畢付諸實施后,新進勞動者無疑沒有機會參與制定,只能被動地被告知并同意。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工會或職工代表有權提出修改,但是根據法條的表述,勞動規章修改程序的啟動權并不在勞動者手中,勞資雙方協商的主動權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用人單位較之勞動者處于優勢地位,這就使得勞動者在實質上沒有同等的共決權④。后進員工對既成的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的權利義務分配格局實際無法改變。勞動合同畢竟是一對一協商的結果,雖然雇主仍然占主導地位,但職工有權利拒絕簽署不公平的勞動合同,故勞動合同更能體現意思自治的原則以及勞動法中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⑤第二,勞動規章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首先,從適用范圍來看,勞動規章制度一般針對整個單位,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合同,當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點。合同約束合同雙方,即職工和用人單位,適用范圍小于勞動規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勞動規章。其次,用人單位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具體情形,一般不會在勞動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勞動規章制度中會列明違反相關具體情形可以辭退的條款,在這個層面上來看,在解除勞動關系上有效的勞動規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視具體情況決定二者效力。從勞動法作為社會法的思想出發,其核心是保護相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在二者發生效力沖突時,考慮如何有利勞動者保護,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釋(二)》第16條實際采用了根據勞動者的請求認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規定。勞動者有選擇權,理性勞動者會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自己權利的規范,事實上是以有利勞動者原則決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與控制的建議
基于“從身份到契約”的必然歷史發展趨勢以及勞動法立法思想,筆者認為“集體合意”是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出路。集體合意說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是由勞資雙方經過集體協商談判,達成集體合意,由此制作或變更的勞動規章制度,才具有法規范之效力。“集體合意說”被學者詬病的在于缺乏性質沉淀,把勞動規章認定為集體合意后更容易造成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內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復雜關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對于哪些事項屬于勞動合同的范疇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在實踐中無法區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沖突。平衡二者關系首先要區分個人與集體的界限,個人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一一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勞動條件由工會發揮職能,由勞動規章制度和集體協約規定。其次,針對由于勞動規章和勞動合同重復規定造成的效力沖突,制定獨立法規或出臺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統一,如日本明文規定“勞動規章優先”。筆者主張明確規定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同時為法院處理不同地區勞動規章制度效力問題提供統一的法律依據,也為勞動者保護自己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平等協商確定”,明顯地加大了職工大會和工會的權利。但該規定就我國現實來說,平等協商難以實現。首先,我國工會發展緩慢,一些小微企業甚至還沒有建立工會或者工會成為管理層的傳聲筒,通過職工大會或工會制約企業淪為形式。其次,我國的用工制度經歷了由計劃到市場,由行政獎懲到契約的轉變,企業在獲得經營自主權的同時獲得了制定勞動規章的權利。《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平等的勞資談判對用工單位既得權利是一種挑戰。此外,未經民主協商制定的工作規則的效力如何也屬于立法空白。集體合意說在當前我國立法不完善、勞資談判機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對超前,但其本質仍是符合勞資關系向“契約”發展的方向。國家應該在立法上明確未經民主程序無效原則,同時應當強化工會賦予勞動者參與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權利達到防止用人單位濫用經營自主權。
企業的規章制度7
企業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為加強勞動管理,在本單位實施的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行為準則,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伴隨《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在《勞動法》基礎上,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企業應完善勞動規章制度,確保其合法有效性。
一、企業規章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之后《勞動合同法》第4條將此條規定具體化并上升到法律淵源層面:“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并不意味著勞動法的失效,而是勞動合同條款的具體化和延伸,與《勞動法》及司法解釋相比,更強調企業制定和修改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明確了規章制度的內涵和外延。
二、企業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基本要件
(一)形式民主
現代企業是以民主管理為基礎,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從而提高管理水平,增強經營決策的透明化。根據《公司法》第18條:“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此條規定了“聽取意見”。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并沒有對民主程序的流程和形式做出具體規定。《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工會、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員工在企業規章制度制定過程中的權利,強化了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的討論,并充分考慮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有工會的,與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確定;沒有工會的,企業應當民主選舉出職工代表,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企業在采取上述方式制訂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應注意保留職工大會、工會或者員工參與的證據。
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必須要經過民主程序,否則是無效的。企業應明確制定和修改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和具體流程,使企業規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合法化、規范化。
(二)內容合法
企業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否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80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規章制度只有在內容合法的前提下,才具有約束力。如果規章制度內容違法,侵犯了勞動者合法權益,那么依據上述法條,造成的后果是:勞動者不僅可以不遵守,而且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損害賠償金。
許多企業無視現行的法律法規導致制定的規章制度違法,若企業據此管理員工而發生爭議,企業的行為將得不到法律支持。因此,規章制度必須內容合法。
(三)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
企業規章制度適用于本企業的全體勞動者,它生效的要件還包括為企業的全體勞動者所知悉。通常可以采取在企業公告欄或內部辦公系統、將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在對新員工培訓時將規章制度作為培訓內容的形式進行公示,但要注意一點,勞動爭議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企業對勞動者是否已知悉承擔舉證責任,為避免發生勞資糾紛時的舉證困難,要注意保留已公示的證據,如在員工閱讀規章制度后,可以要求其簽字確認“已經閱讀”并且承諾“遵守”、以會議告知的方式應保存好會議簽到表、以員工手冊方式告知的要保留簽收表等。
三、依法建立健全企業規章制度,確保有效性
制定合理、合法、專業、有效的規章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管理成本,避免勞動爭議,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依法及時梳理、更新、完善現有規章制度,提升管理水平,是企業在新的法律環境下運營的必然選擇。
(一)更新現行規章制度,增強合法合規性
面對《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定,企業應對現行規章制度進行合法性、規范性、系統性的修訂和更新,改變現行規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是企業合法規范用工、避免因規章制度違法而引來勞動糾紛、構建和諧企業的突出任務。例如,之前在《勞動法》中沒有針對違約金的使用做出規定,《勞動合同法》中第22、23、25對違約金的使用進行了限制,除了違反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外,不得約定違約金事項。
實行了20多年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在20xx年1月15日被依法廢止,該條例的廢止,使得對員工的開除、除名、辭退、罰款的規定失去了法律依據,企業對員工最大的處罰權就是解除勞動合同,無權再對員工進行行政上的處罰。企業在管理理念與方式上應作相應調整。若規章制度中還有上述規定,則屬于規章制度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規章制度違法的,員工可以隨時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損害賠償金。
許多企業的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扣押員工證件、要求提供擔保、員工辭職可以扣押其檔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條、50條、84條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不合法的,違法的規章制度規定不僅不能約束員工行為,惡化勞資關系,而且一旦發生爭議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企業應及時對規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進行相應修訂和刪除。
(二)完善企業規章制度,增強科學性、可操作性
目前,很多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中,只是照搬法律的規定,而沒有聯系企業的具體實際,導致規章制度難以切實執行,還可能導致違法行為的發生。例如,《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許多企業在規章制度中直接抄法條原文,因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卻不能說明“錄用條件”的標準是什么,不符合什么樣的錄用條件,因員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卻不能提供出什么樣的行為才算是嚴重違反的制度依據,嚴重的標準又如何?企業據此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常因證據不足而導致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為解決此類問題,企業一定在規章制度中明確錄用條件、崗位職責、績效考核標準等,并做出清晰規定,明確什么樣的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才算是嚴重,如可以規定工作不負責任、擅離職守,造成公司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連續曠工三日或年累積十日等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再者,企業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須合法,《勞動合同法》第43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據此,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通知工會,而且主體是工會,也不是工會主席或是職工代表。否則也須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要聯系企業實際依法完善企業規章制度,而不是簡單的照抄法條,將法條具體化、細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三)用語規范、實事求是、提升規章制度的執行力
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對企業管理能否起到有效作用關鍵在于執行,因此要求制度語言具有規范性,用語應當前后具有一致性,避免使用生辟詞,反對使用歧義詞。如規章制度規定有“品行不端、行為不檢、屢誡不改”,“無端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什么樣的行為該定義為“品行不端”?而實踐當中,用人單位也難以證實勞動者的行為構成“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據此企業是無法與勞動者解除的勞動合同的,若違法解除,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章立制的目的是為了適用,制度的內容必須具有可執行性,作為勞動管理的行為準則,一經制定、生效,對用人單位全體成員都具有約束力,一定要實事求是、與企業實際情況相符合。
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的構建對企業健康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依據企業規章制度合法有效要件,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原則,建立完善企業規章制度,才能保障員工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利和履行的勞動義務,避免勞動糾紛的發生,有利于加強企業管理,提高企業運營水平。
企業的規章制度8
目前,相當多的勞動爭議案件都是由于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作出了相應的處理,勞動者不服而引發的。在此類案件中,單位的規章制度往往會成為案件審理的焦點。所以,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必須仔細考慮,盡量降低法律風險。
關于招聘廣告的撰寫
廣告中招聘條件的明確是最關鍵的問題。在試用期內,企業享有一項權利:如果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具體到不符合哪一條錄用條件,舉證責任在于單位。而最有力的證據就是招聘廣告。所以在招聘廣告中,單位一定要明確自己的招聘條件,注意將此廣告存檔備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關于企業規章制度的撰寫
第一, 規章制度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xx)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此規定實際上確定了規章制度有效性的三個一般標準,即經過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個條件缺一就會出現規章制度無效的后果。
第二, 規章制度的實用性。 以一種經常出現的情況為例。一名職工連續曠工15天,單位除名的必備要件之一就是“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單位有義務證明這個事實的存在,這時單位會拿出考勤記錄。這份考勤記錄就會成為案件的一個焦點,有可能會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考勤制度不符合合法、公示、走過民主程序三個要件,除名就會被撤銷;2.考勤制度所依托的工作時間安排不合法,考勤也就沒有意義了;3.考勤制度所確定的考勤范圍不包括本案的被除名者,而且單位是有義務來證明被除名者是被包括在里面的;4.考勤制度沒有真正實行。如果單位所制定的考勤制度經不住以上推敲的話,敗訴的風險是很大的。
所以,企業規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會成為單位約束員工的游戲規則,如果只有原則性的條文,是很難起到作用的。
第三,注意制定一些強行性的規章制度。例如《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本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應當主要規定下列事項:(一)工資支付的項目、標準和形式;(二)工資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工資扣除事項。對于這些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單位在規章制度中包括的內容,都有可能成為單位舉證責任的一部分。尤其需注意,這類規定往往針對比較重要也容易起糾紛的制度,并增加一些額外條件,這些條件與前文最高人民法院所規定的三個條件合并在一起,都會成為衡量規章制度是否有效的條件。
第四, 規章制度不要規定本應在合同中規定的事項。規章制度是企業單方面制定的,雖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企業仍然享有比較大的自主權。所以在衡量規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時,法院往往會綜合考慮企業用人自主權與保障職工權利的平衡點:凡是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的事項,如果沒有經過協商,而由單位單方面在規章制度中進行規定時,一般情況下,都不會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筆者曾代理過北京一出租汽車司機違約金的案件。公司只在企業規章制度中出現了15000元違約金的規定。因違約金屬于合同事項,必須經過雙方協商,所以企業的這一規定是沒有約束力的,而此規定最終也沒有被法院采信。
看似細節,卻有可能影響到審理的結果。所以,在招聘廣告和規章制度撰寫的過程中,企業一定要謹慎,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降低風險,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企業的規章制度9
是保障企業正常運營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對員工行為的規范,具體涉及到勞動合同、勞動紀律、工資福利、職業安全等多個方面。建立規章制度不僅有利于保障員工的權益,還有利于提高企業的效率和競爭力。下面,本文將從企業管理的必要性、規章制度建立的意義、規章制度建設的重點和規章制度執行的難點等方面進行闡述。
一、企業管理的必要性
企業管理是在經營活動中對各種資源進行協調、管理、優化、調配的活動。企業管理能夠規范企業內部的行為和規定,保障企業的正常運營和發展。對于一個企業來說,管理意味著規范,規范意味著效率,效率意味著盈利。因此,企業管理必不可少。
企業管理的核心是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對員工行為的約束和規范。建立規章制度,可以幫助企業實現內部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在日常運營中避免出現不必要的問題,提高企業的效率和競爭力。同時,規章制度的設置,還可以維護員工和企業的關系,保證權益的平等和公正,從而增強員工、企業的歸屬感和責任感。
二、規章制度建立的意義
規章制度建立的主要意義在于保障企業的正常運營和管理。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維護企業的利益
完善的規章制度可以保護企業的基本利益。例如,建立規章制度明確勞動合同、員工的薪資福利標準、緊急提拔制度等,不僅可以保障員工的權益,也能夠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提高企業的效率
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可以使企業的管理更規范和標準化,有助于節約時間和成本,提高企業的效率。
(三)提升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有利于提升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有了明確的規定和標準,員工可以更清楚地知道自己該怎么做,而不用在模糊的情況下摸索。這樣有利于鼓勵員工更加投入工作,并提高工作效率。
三、規章制度建設的重點
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規章制度的全面、系統性
規章制度應該從多個方面對企業的日常行為進行規范,涉及到企業價值觀、企業文化、企業管理等多個方面,保證制度的全面和系統性。
(二)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
規章制度不僅要規范和規定企業內部的行為和規定,還要兼顧可操作性。規章制度應該盡量簡約和明確,便于員工理解和遵守。
(三)規章制度的公正和公平
規章制度在設計制定的時候,應該考慮到工會、員工代表等方面的意見,保證規章制度的公正和公平,從而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責任感。
四、規章制度執行的難點
雖然企業建立規章制度的意義深遠,但是規章制度的`執行卻常常面臨很大的困難。以下是規章制度執行的難點:
(一)員工理解難度
有些公司的規章制度過于繁瑣、過于專業化,員工難以正確理解和遵守,這樣,規章制度就失去意義了。
(二)執行難度
對于一些員工,在執行規章制度的時候,常常缺乏執行的能力和素質,造成公司管理的混亂。
(三)規章制度與經營需求之間的平衡
規章制度和經營需求之間的平衡關系,需要公司管理者進行合理的權益平衡,將規章制度和經營需要統籌起來,從而實現公司管理的歸為目標。
總之,是企業管理的重要舉措,可以保護企業的利益、提高企業效率、提升員工工作積極性。但是,規章制度的制定過程要注意規章制度的全面性、可操作性和公正性,同時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員工理解、執行和平衡規章制度和經營需要的關系。
企業的規章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1、本手冊是本公司全體員工的指導規范和行為準則。
2、本手冊解釋權屬中心辦公室。
3、本手冊自200x年xx月xx日開始實施生效。
第二章員工守則
1.1本公司為健全管理制度和組織功能,特依據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法規和本公司人事政策制定本手冊。
1.2凡本公司所屬員工,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必須遵守本手冊規定。
1.3凡本手冊所稱員工,系指正式被聘于本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者。
2.1聘用關系
2,1.1本公司招聘的對象是資格最符合的個人,無性別、地域、戶口等區別。
聘用員工在三個月試用期滿后,凡符合錄用條件的外地人員,本公司將按照廣州市人才引進的有關規定,為中級職稱以上符合引進條件的員工辦理引進和戶口轉移手續。
2.1.2新員工聘用設有三個月的試用期,銷售人員的試用期為6個月。如果磨擦員工的工作表現不能令上司滿意,被證明不符合的錄用條件,公司可以在試用期內終止聘用,或將試用期延長,以作進一步觀察,但延長期最多不超過三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及公司任何一方都可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對方,終止聘用關系。公司為試用期員工簽訂3-6個月的試用合同。公司為工作關系和戶口關系不能轉入公司的人員及退休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2.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為本公司員工:
(1)曾經被本公司開除或未經核準而擅自離職者;
(2)被剝奪公民權利者;
(3)通緝在案未撤銷者;
(4)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結案者;
(5)經指定醫院體檢不合格者;
(6)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或吸用毒品者;
(7)未滿16周歲者;
(8)政府法規定的其他情形者。
2.1.4應聘人員面試及體檢合格后,按照公司錄取通知確定的日期、地點、親自辦理報到手續、并應繳驗下列證件:
(1)本人最近一寸證件照片四張;
(2)本公司指定醫院之合格體檢表;
(3)學歷、職稱證件、身份證;(正本核對后發還,復印件留存)
(4)退工單、勞動手冊等前服務單位離職證明。
經面試甄選合格之應聘之員,未于通知時間、地點辦理報到手續者,視為拒絕接受本公司聘用,該通知則失其效力。
2.1.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經預先通知而終止聘用關系,并不級予當事人經濟補償費。
(1)在欺騙公司的情況下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致本公司誤信造成損失者;
(2)違反勞動合同或本手冊規則經本公司認定情節重大者;
(3)營私舞弊,收受賄賂,嚴重失職,對公司造成損害者;
(4)對本公司各級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而使之受到傷害者;
(5)故意損耗本公司物品,或故意泄露公司技術、經營機密者;
(6)無故曠工3日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6日以上者;
(7)被判有期徒弄以上的刑事責任者;
(8)本公司制度規定的其他嚴肅紀律處分而開除的情形。
2.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當事人終止聘用關系:
(1)員工有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公司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困難,或公司瀕臨破產或轉讓,征得當地勞動行政部同意減員的。
2.1.7按2.1.6條終止聘用關系的,本公司應按勞動法和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生活或醫療補助費。
2.1.8本公司為適應生產、經營業務的需要,可以在員工能力所及的范圍內調整工作崗位,員工對此不得拒絕。
2.2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的規定和公司的人事政策,本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書。以正式確認并保證雙方在聘用過程中的權利的義務。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至少為一年)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二種。
勞動合同期滿,合同即行終止。員工與公司雙方同意續約的,雙方應于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續簽勞動合同書。
合同期滿雙方未續簽的但勞動聘用關系仍然存在,即視為原合同續延1年。
2.3工作時間
員工的工作時間按政府的有關規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40小時。對銷售人員等不能按固定時間衡量工作任務的崗位,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2.4培訓(略)
2.5調職(略)
2.6離職(略)
2.7退休(略)
2.8員工檔案
員工檔案分為工作檔案和人事(歷史)檔案。工作檔案在員工進入本公司后建立,人事檔案要員工被錄用后二個月內轉至本公司或公司指定的檔案管理機構。若故意不轉移人事檔案的,公司可終止聘用關系。
2.9人事記錄(略)
2.9.2公司上崗證:
(1)簽發(略)
(2)遺失和補發上崗證(略)
2.9.3鑰匙(略)
3.1薪酬政策
公司實行考核工資制度,效益與工資掛勾,按月發放考核工資。生產或銷售未完面月計劃的60%時,員工發700元,中層干部發1200元,副總經理級發1500元的生活費,到年終按考核實績結算。
員工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后,可享受工齡工資,公司工齡工資的'標準為每年遞增20元。
員工當月薪資收入已包括國家政策規定的各類生活補貼。
個人收入所得稅由員工承擔,公司按有關規定代為扣繳。
3.2發薪日(略)
3.3加班費
公司按法定假的7天假(春節3天、元旦1天、五一節1天、國慶節2天)發放加班人員的加班費。加班員工每人每天發加班費100天。除此以外的加班計入考核工資。
4.1法定假(略)
4.2公司假(略)
4.3年休假(略)
4.3.2年假使用須書面申請,事前部門經理批準,報辦公室備案,可一次或分二次使用。年假應在當年內用完。如因工作原因未用完的年假,需書面報經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及交辦公室(人事)批準,方可順延一個季度,否則將視為自行放棄,無任何補償。
4.3.3員工在享受年休假無故超假的,將作為曠工處理。
4.4病假
4.4.1員工因病假不能上班,應提前通知部門經理,以便安排工作。急癥病假也應盡早與部門經理聯系。病假須遞交公司指定許可醫院一某些人病假單,并經部門經理批準,辦公室(人事)認可為有效。急診病假不受醫院限制。
4.4.2病假的工資待遇根據員工的工齡的在本公司服務的不同年限作享受工資待遇,如下計算(略)
4.4.3長病假
當員工因嚴重疾病(需經公司確認)連續病假三個月或年內累計病假180天,并在合同期內的員工,參照國家規定,停發基本工資,適當給予生活補助費,標準為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
4.5工傷假
工傷主要指員工在工作時間、地點且因公(包括在社會上見義勇為、搶險救災等)所遇的負傷、致殘、死亡。被公司經管確認為工傷的假期,其薪資按100%發給。
4.6事假
4.6.1員工在用完年休假后,因有重要私事仍需請假的,可申請無薪事假。
4.6.2任何原因的事假最多不能連續超過去15天。超過15天以上的事假將不被批準。
4.6.3員工事假期間的工資被扣除,年終獎或專核工資也會按比例扣除。
4.6.4員工因違反制度而被暫時停職、停工的,按事假處理。
4.6.5試用期內的員工,一般不得請事假。
4.6.6事假的審批權限:
請假1天,由部門經理批準;
請假2-3天,由部門經理簽字后報辦公室(人事)批準;
請假3天以上或部門經理、主管以上人員請假1天以上的,逐級上報,由公司總經理批準。
4.7婚假(略)
4.9哺乳假(略)
4.10探親假
4.10.1探望配偶(略)
4.10.2探望父母(略)
4.10.3路程時間及往返車費(略)
4.10.4員工每年只能在年公休假、探親假中選休一種假期,并享受期待遇。假期原則上一次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4.10.5探親假審批程序(略)
4.11喪假(略)
4.12請假手續、權限
4.12.1員工申請各類假期,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下班有關證明,經主管部門經理同意,交辦公室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予準假。
4.12.2員工因突發事件未能按照上述手續事先請假,則應在當日上班后二小時內用電話通知主管部門經理,說明請假事由,經批準后方為有效。然后在上班后當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4.12.3審批權限(略)
4.13醫療
4.13.1員工因病就診,除急診外,一般在公司指定的xx醫院就診。
4.13.2員工因病住院,凡參加醫療保險的,按《xx市城鎮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執行。未參加醫療保險的,按公司關于醫療費報銷的有關規定執行。
4.13.3員工門診醫藥報銷比例為掛號費+醫藥費的60%,個人自負40%。
4.13.4員工報銷醫院憑醫院費發標,并提供病歷卡,經辦分室審核批準后到財務部報銷。
4.17獨生子女(略)
4.18生活設施(略)
4.19附則
4.19.1本章的福利政策是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文件以及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度的。
4.19.2當上級政府部門的福利政策同本公司目前的政策不一致是,先按本公司的政策規定執行。
4.19.3為了保持政策的統一性和公平性,公司將定期修訂、補充和完善本公司的福利政策。公司向當地政府指定機構的有關保險公司為員工辦理以下保險項目;
5.1養老保險
員工退休、享受國家社會保險部門制訂的養老保險待遇。
5.2待業保險
員工失業時,可依據國家規定勞動管理機構領取待業救濟金。
5.3住院保險
員工生病住院,辦妥政府規定的手續,可獲得國家醫療保險機構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醫療費。
5.4人身意外保險
如果員工在公司內上班時,或業務出差時的意外傷害,可獲得公司指定的保險公司一定數額的保險金。
5.5公積金
根據政府部門關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公司為城鎮戶口的員工辦理了住房公積金繳手續。為員工購買商品房提供了有效的保證。
5.6員工有養老保險、待業保險、醫療保險、公積金的產交6員工有養老保險、待業保
險、醫療保險、公積金的產交繳,公司按政府部門所規定的比例,在每月工資發放中代為扣繳。
6.1績效評估(略)
6.2考績標準(略)
6.3升職、加薪(略)
7.1獎勵(略)
7、2處罰
7.2.1紀律處分的目的是懲前毖后,保證維持有效的有序的工作水準,保障公司和員工的權益。在執行紀律處分時,應遵守如下原則:
(1)處分要有充分的理由的清楚的證據;
(2)處分的輕重與所犯過失的輕重相符;
(3)員工應明確必須達到的標準和應遵循的規定,應具有基本的道德規范;
(4)員工對紀律處分有上訴的權利。總經理可對紀律處分作終裁定。
7.2.2本公司員工紀律處分有五種:
(1)口頭警告;
(2)書面警告;
(3)書面嚴重警告;
(4)無薪停職檢查;
(5)開除(解除勞動合同);
7.2.3員工處分累計升級制。員工在第一次處分后,12個月內如仍再有處分,則受到累計升級的處分,如:
(1)口頭警告+口頭警告——書面警告
(2)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書面嚴重警告
(3)書面警告+書面嚴重警告——開除(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第一次處分與第二次處分間隔時間超過12個月,則不按累計升級計。
員工可以將功抵過,如果說在處分后12個月內獲得一次獎勵,則可酌情取消一次或數次處分。
7.2.4員工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進行處罰:
(1)在禁煙區內吸煙者,罰款50元;
(2)進入生產車間不戴安全帽者,罰款50元;
(3)進入生產車間不穿工作服者,罰款50元;
(4)進入車間不佩戴上崗證者,罰款50元;
(5)在生產崗位上睡覺者罰款100元;
(6)在上班期間看與業務無關的書籍、報紙、雜專者罰款50元;
(7)考勤不打卡或代人打卡,將作曠工一天處理;
(8)無故竄崗、離崗或干私活者罰款50元。
7.2.5可以立即解雇的情況;
(1)上班時酗酒或任何時候使用毒品;
(2)傷害其他職工、主管、同事或客人;
(3)任何種類的偷竊;
(4)偽造公司文件;
(5)在求職申請或其他已簽署的文件中提供資料;
(6)故意進行危害公司或其他職工安全的行動和事宜;
(7)故意給公司的設備、設施或其他財產造成損害;
(8)故意違反公司的行為準則;
(9)向未經授權的人透露專有資料或保密資料;
(10)暫時或長期精神錯亂(醫療期除外);
(11)被判任何刑事罪或受嚴重紀律處分。
7.2.6紀律規定
員工行為如不符合適當的規范,違反公司制度,一經查實,將受到根據過失程度而執行不同的紀律處分。下面所列舉的過失行為并非包括所有的應采取紀律處分的過失。
(1)擅自不按規定出勤上班,擅離職守、崗位;
(2)工作懈怠,不按規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3)無理拒絕的工作安排、指令;
(4)收受任何種類的賄賂;
(5)利用職權貪污,侵害公司的經濟利益;
(6)偽造和涂改公司的任何報告或記錄;
(7)未經領導允許,擅取公司的任何數據、記錄或物品;
(8)滋事干擾公司的管理和業務活動;
(9)弄虛作假,違反公司的管理規定;
(10)散布謠言,致使同事、主管或公司蒙受不利;
(11)疏忽職守,使公司財務、設備等遭受不利;
(12)違反安全規定,或其行為危害他人安全;
(13)擅自出借公司的場地、物品、設施;
(14)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
(15)擅自從事公司以外的第二職業;
(16)利用職務營私舞弊,損公利已;
(17)偷盜公司的財款、資源;
(18)遺失經管的財物、重要文件、數據等;
(19)侮辱、恐嚇、毆打同事、主管等;
(20)在公司賭博、酗酒或出現有傷風化道德的行為;
(21)其他違反公司政策、程序、規定的不良行為。
8、安全與健康
8.1本公司員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公司的首要之事。公司依照有關安全、衛生法規和政策管理安全衛生工作,建立整潔有序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
8.2員工應遵守公司安全規章、安全操作程序、維護工作場所及生活環境的安全衛生,并防止盜竊、火災及其他災害。
8.3生產設備或生活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報告,不得擅自修理。
8.4不得在滅火器、消防栓前堆置物品,隨時保持暢通。
8.5員工應遵守通規則,做到安全行車,開車者要按規定使作安全帶。
8.6在公司禁煙區內禁止吸煙,在車間設一固定吸煙點,供員工吸煙。
8.7員工應保管好個人財物,不要將錢包等私人貴重物品放在公司的工作及公共場所。
8.8任何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的處理,統一由辦公室和經管部負責對內或對外發布。
8.9員工違反安全衛生規定,依照公司懲罰規定處理。
9、基本守則(略)
10、備注
(1)本手冊規則未盡事宜,均按政府有關法規和本公司的規定處理。
(2)國務院、地方政府或本公司如有新頒布的政策規定與本手冊則相悖時,以前者為準。
(3)本手冊的解釋、修訂和發行由公司辦公室負責。
(4)本手冊在員工離職時應交還公司辦公室。
企業的規章制度11
1、公司設有貨倉,由倉儲管理人員(行政)特地管理。非倉儲管理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倉庫,未經批準更不得將倉庫貨品帶出庫,一經發覺,依據事情嚴峻程度公司有權予以經濟懲罰,甚至開除當事人,追究其法律、經濟責任。
2、貨品選購、入庫、出庫流程
a.由業務員制作PI,PI經銷售副總審核通過后方可發往客戶;
b.訂單款項到帳后,業務員依據PI內容制作《選購申請表》;
c.《選購申請表》經銷售副總簽字批準后交由選購專職人員進行選購;
d.貨品選購后,交行政進行入庫登記;
e.業務員填寫《出庫單》,至行政處領貨出庫,交接雙方須簽字確認;
f.貨品出庫后,由業務員全程負責出貨事宜。
3、需借用庫存貨品時,借用人應填寫《庫存貨品借領表》并準時歸還。
4、貨品出、入庫由倉儲管理人員負責,如消失出入數據不平衡,由倉儲管理人員負責解釋。若因管理者緣由消失貨品丟失等問題,依據事情嚴峻程度公司有權予以經濟懲罰,甚至開除當事人,追究其法律、經濟責任。
5、依據貨品出、入庫數據狀況,行政必需準時將數據異動登錄金蝶系統。
企業的規章制度12
小企業想要在市場經濟時代站穩腳跟、謀求發展,公司規章制度自然不能少。一下是企業起始階段,公司必然要用到的一些制度條例,以供參考。
一、總則:方針目標管理是現代管理的科學辦法之一。
二、制訂方針目標的依據
第一條國家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政治經濟形勢,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產品品種、質量產量、利潤等技術經濟指標和其它要求。
三、方針目標編制的程序
第二條在每年初,由工廠各分管廠長、工程師提出下年度工廠目標設想,廠務會集討論,形成工廠方針目標指導思想,并由廠長下達指令。
四、方針目標的執行
第三條方針目標展開一定要堅持以數據說話的原則,目標值盡可能定量化。其內容般包括品種、質量、生產能力、科研技改、企業管理、技術經濟指標、安全環保、文明生產思想交流工作、職工福利等。
五、方針目標的實施
第四條為確保工廠方針目標的實現,工廠每年將組織兩次分階段PDCA循環,階段PDCA循環計劃由三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工廠年度方針目標安排的.進度和廠長的令制訂。
六、方針目標的檢查診斷與考核
第五條方針目標管理設立一個綜合部門,分設一至三個主要歸口部門。歸口部必須認真做好工廠方針目標的組織、實施、協調、檢查和考核工作。
考核分類:
甲級:按目標進度要求實施,且效果較好成績顯著。
乙級:基本按目標進度要求實施、效果一般。
丙級:沒有達到目標進度要求、效果較差且主要由主觀努力不夠所致。
獎懲措施:
第六條對方針目標進行診斷評價,對甲級目標視其難易、效果好壞等給予表彰獎勵,列入年終評選的重要條件;對只達丙級目標的要追究責任,認真分析原因,幫助糾正,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經濟懲罰。
第七條各部門的方針目標應按計劃要求進行定期的檢查診斷,對存在的問題按職能分解落實。
企業的規章制度13
一、引言
企業規章制度管理是企業內部管理的基礎和重要環節,對于確保企業正常運轉、規范員工行為、維護企業利益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詳細介紹企業規章制度管理的重要性和實施方法。
二、規章制度的重要性
1.明確員工行為準則
企業規章制度明確了員工在工作中的行為準則,規定了員工的權利和義務,幫助員工明確自己的職責和行為要求,有助于員工形成正確的工作態度和行為習慣。
2.維護企業利益
規章制度對于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通過規定員工的行為規范和限制,避免員工利用職務之便侵害企業利益,同時規章制度也是對員工行為的約束和監督,能夠減少違規行為的發生。
3.提高工作效率
規章制度能夠明確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避免重復勞動和工作沖突,提高工作效率。同時,規章制度還能夠規定工作時間、休假制度等,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
三、建立規章制度的步驟
1.明確制度內容
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之前,需要明確制度的內容和范圍。可以根據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制定與企業實際相符合的規章制度,確保制度的可執行性和有效性。
2.培訓員工
制定好規章制度后,企業需要對員工進行培訓,使其了解制度內容和要求。培訓可以通過集中培訓、現場教學、在線學習等方式進行,確保員工能夠正確理解和遵守規章制度。
3.建立執行機制
規章制度需要有相應的執行機制,以確保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企業可以建立相應的管理崗位或者委派專人負責制度的執行,定期檢查和核查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和改進。
4.監督評估
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需要進行監督評估,以確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續性。企業可以通過定期的內部審核、外部評估等方式對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
四、完善規章制度管理的措施
1.加強溝通與宣傳
企業需要加強對規章制度的宣傳和解釋,使員工充分了解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形成共識。同時,通過溝通渠道的`暢通,及時解決員工對制度的疑問和問題。
2.獎懲機制
建立健全的獎懲機制,對于遵守規章制度的員工給予獎勵,對于違反規章制度的員工進行相應處罰。通過獎懲機制,激勵員工遵守規章制度,加強制度的執行力度。
3.持續改進
規章制度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持續改進。企業可以通過員工反饋、市場變化等途徑,及時修訂和更新規章制度,以適應企業的發展和變化。
企業規章制度管理是企業內部管理的重要環節,對于確保企業正常運轉、規范員工行為具有重要作用。通過明確制度內容、培訓員工、建立執行機制和監督評估等措施,能夠有效地實施和管理規章制度,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保障。企業應該重視規章制度管理,不斷完善和改進,以適應企業的發展需求。
企業的規章制度14
為了創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無上準則,建立高素質、高水平的團隊服務于每一位公司店員制定了以下嚴格的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員工守則
一、 遵紀守法,忠于職守,愛崗敬業。
二、 維護公司聲譽,保護公司利益。
三、 服從領導,關心下屬,團結互助。
四、 愛護公物,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五、 不斷學習,提高水平,精通業務。
六、 積極進取,勇于開拓,求實創新。
第二章、財務管理制度總則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節約、精打細算之原則、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二、出納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和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三、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近期報帳。
四、財務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于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絲圣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并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五、財務人員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
六、公司財務人員支付 (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 不論金額大小均須 總經理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補簽
七、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 應用填寫(現金 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總經批淮后提取,
八、公司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須填寫(現金領用單).經會計審核.交總經理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 超過還款期即轉應收款. 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九、符合本規定
第三章、合同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寫
二、合同的簽訂應當使用公司制定的同意文本。
三、合同談判須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對外簽署合同,并向公司及時備案。
四、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五、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六、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七、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八、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九、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并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十二、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十三、凡可能發生爭議的合同,應當及時向公司負責人通報,并保留如下材料以作為解決糾紛之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十四、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后,由辦公室建檔管理
十五、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第四章、辦公用具、用品購置與管理
一、所有辦公用具、用品的購置統一由辦公室造計劃、報經領導批準后方可購置。
二、所有用具必須統一由辦公室專人管理。辦理登記領用手續、辦公柜、桌、椅要編號,經常檢查核對。
三、個人領用的辦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丟棄和外借,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如有遺失,照價賠償。
第五章、工作紀律
第一條員工守則作為本公司員工的行為準則。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員工本著互尊互愛、齊心協力、吃苦耐勞、誠實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級,有何正確的建議或想法書寫文字、 報告交于上級部門,公司將做出合理的回復!
二、員工必須嚴格服從公司分配的各項任務、不得損毀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機密,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三、上班不得遲到、早退、礦工;上崗時不得嬉笑打鬧、賭博喝酒、睡覺而影響本公司形象;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四、上門維修時必須著工作服;儀表注重,衣帽整潔。
五、待客必須有禮貌,有敬語,說話誠實,認真積極的解決顧客的存在故障;認真執行公司各項規定,保證顧客滿意。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六、辦公室衛生應做到整潔清爽;清晰自然。
七、認真聽取每位客戶的建議和投訴、損壞公司財物者照價賠償,偷盜公司財物者交于公安部門處理。
八、員工服務態度:
1、熱情接待每位客戶(您好!xx公司 歡迎光臨!請~!)。作好積極、主動、熱誠、微笑的服務。
2、了解各產品的性能,向客戶合理的介紹;(工作中---不 好意思!請稍等!對不起!走路輕、說話輕)。
3、工作后---對本次服務是否滿意?麻煩您對我們的服務多提寶貴意見!跟單!請慢走歡迎下 次光臨!
九、員工在上班時間應統一著裝身穿工作服,做到得體大方清潔。
十、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十一、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十二、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本規章制度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經討論并由公司協商后予以確定并正式實施。本規章制度發
布后,員工應嚴格按照本規定規范自己,公司有權對本規章制度進行補充、完善。
本規章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正式實施。
企業的規章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職業技術培訓學校。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了職業技能掌握和提升,助推就業創業轉化率。
第四條社會組織黨的建設有關內容:本中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本單位的登記機關是:民政局;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人社局。
本單位的住所設在:中心銀座3,4,11樓。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公司。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運營狀況和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人民幣20萬元;捐贈者:有限公司,金額:人民幣20萬元。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職業技術培訓:電子商務從業人員、日間照料、種植養殖、焊工、電工、汽車維修工、中式烹調師、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鋼筋工、架子工、手工木工、評茶員、美容師、美發師、育嬰員、保育員、中式面點師、西式烹調師、茶藝師等職業技能;
(二)職業技術鑒定:電子商務從業人員、日間照料、種植養殖、焊工、電工、汽車維修工、中式烹調師、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鋼筋工、架子工、手工木工、評茶員、美容師、美發師、育嬰員、保育員、中式面點師、西式烹調師、茶藝師等職業技能。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十條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3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理事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理事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3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理事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理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監事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長、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有關單位主要指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長、理事,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長、理事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符合建立黨組織條件的,應按相關規定設立黨組織。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的理事長。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九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得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20xx年1月8日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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