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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時間:2024-07-13 11:00:47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集合)食品安全規章制度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食品安全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集合)食品安全規章制度15篇

食品安全規章制度1

  第一條購進的任何食品一律應當進行實地查驗。

  第二條在購進食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件,并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質量符合標準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并保存原件或者復印件。

  第三條經營包裝食品的,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主要查驗內容包括:

  ①查驗食品包裝是否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家廠名、廠址;是否在包裝上顯著位置清晰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定量、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的。

  ②是否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貯藏說明、產品執行標準、質量等級。

  ③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損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是否標警示標記或中文警示語。

  ④經感官鑒別是否存在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質量情況。

  ⑥是否存在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⑦進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標明的原產國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名稱和地址的。

  ⑧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是否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第五條應加強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不得進入庫,并立即停止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六條審查食品是否與其廣告宣傳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第七條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食品索證索票制度

  第一條索證索票制度是指為保證食品安全,在購進食品時,本單位員工必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第二條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者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文件,每年核對一次。

  進口食品代理商的營業執照、代理資料、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報關單、注冊證。

  第四條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合法來源證明;

  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3、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第五條對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者省級以上安全食品、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牌產品稱號的優質食品,可憑以上稱號相應標識和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六條對實行購銷掛鉤的食品,可憑購銷掛鉤協議和供貨方的銷售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七條對索取的票證要建立檔案,并接受市場服務中心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食品質量檢查制度

  第一條對所有進貨食品都要進行檢查,并定期對食品進行抽查檢查或檢測。

  第二條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及時予以處理,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條抽查檢查或檢測采取隨機抽樣的方式。抽樣時,應兩人以上相關人員在場,并填寫抽樣記錄單,并簽字、蓋章。

  第四條受測戶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另取樣進行檢測或根據實際情況送法定檢驗機構檢測。

  第五條食品質量檢查應按規定的.操作規則、工作規程進行操作,確保檢測公正、準確、有效場

  所環境衛生檢查制度

  第一條制定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計劃,將全面檢查與抽查、問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二條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每天在營業后檢查一次衛生,檢查各崗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導改進,并做好衛生檢查記錄備查。

  第三條各崗負責人應跟隨檢查、指導,嚴格從業人員衛生操作程序,逐步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衛生操作習慣。

  第四條單位衛生管理人員每周1—2次全面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并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第五條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兩次提出仍未改進的,按嚴格有關規定處理。

  餐飲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衛

  生管理制度

  (1)、應建立加工操作設備及工

  具清潔制度,各崗位相關人員按規定開展清潔工作,使場所及其內部各項設施隨時保持清潔。用于食品加工的設備及工具使用后應洗凈,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還應進行消毒(推薦的場所、設施、設備及工具的清潔計劃見附件5),清洗消毒時應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

  (2)、應建立加工經營場所及設

  施維修保養制度,并按規定進行維護或檢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

  (3)、食品加工經營場所內不得

  存放與食品加工無關的物品,各項設施也不得用作與食品加工無關的用途。

  (4)、采用化學消毒的設備及工

  具消毒后要徹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過的設備和工具,應在保潔設施內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5)、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設備

  及工具不得用作與食品加工無關的用途。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第一條食品用具、容器、包裝材料應符合有關衛生標準,無毒無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潔。

  第二條食品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運行過程要有序、保持清潔、無污垢、見本色。

  第三條食品用具要有專人保管、不混用不亂用。第四條食品冷藏、冷凍工具應每天保潔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第五條食品用具清洗、消毒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用具及時更換。

  從業人員衛生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條食品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按規定經過健康檢查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同時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及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凡患有:①傷寒;②痢疾;③病毒性肝炎;④活動性肺結核;⑤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⑥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必須立即調離食品工作崗位,在未徹底治愈前,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條配備食品衛生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日常衛生檢查工作,實行責任制,將衛生任務進行分解,具體責任到人。開展定期與不定期的衛生檢查,對發現問題的環節和個人做好記錄,并經予相應的處理。

  第三條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

  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衛生病癥的,應立即脫離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四條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在接受食品

  衛生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2、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培訓對象應包

  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衛生管理人員及一般食品從業人員。對經過初訓的已在職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兩年必須復訓一次。

  3、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

  組織所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食品生產經營個體戶由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會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共同組織培訓工作。衛生行政部門有責任協助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搞好培訓工作,并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衛生管理人員的考試,對成績合格者,發給培訓合格證。

  4、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有按規定經

  過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的負責人或衛生管理人員方可申請開業。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加工操作規程的制定與執行:

  (一)生產經營者應按本規范有關要求,根據預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則(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預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則見附件2),制定相應的加工操作規程。

  (二)加工操作規程應包括對食品采購、運輸和貯存、粗加工、切配、烹調、涼菜配制、現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盤制作、點心加工、裱花操作、燒烤加工、生食海產品加工、備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熱和工具、容器、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食品配送等各道操作工序的具體規定和詳細的操作方法與要求。

  (三)加工操作規程應具體規定標準的

  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過程關鍵項目控制標準和設備操作與維護標準,明確各工序、各崗位人員的要求及職責。

  (四)應教育培訓員工按照加工操作規

  程進行操作,使其符合加工操作、衛生及品質管理要求。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加工經營場所面積

  20xx㎡以上的餐館、就餐場所有300座位以上或單餐供應300人以上的餐館、食堂及連鎖經營的餐飲業經營者宜建立和實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制定HACCP計劃和執行文件。

  消費者投訴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構筑入市商品質量安全防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時公正處理消費者投訴,特制定投訴處理制度。

  第二條本店特設立投訴處,在市消費者協會指導下開展工作。具體工作由本店質檢員負責承擔。

  第三條質檢員負責消費者投訴接待、記錄、調查、處理、反饋等投訴事宜。

  第四條要認真作好投訴記錄,并開展調查工作,及時向店主匯報情況,主動處理投訴事件。

  第五條對于消費者投訴應登記投訴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單位名稱、聯系方式、投訴事件等一切與投訴事件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對于投訴事件,質檢員能自行處理的,要及時處理并予以答復,不能處理的,要及時向店主請示,在做出處理意見后再作處理。

  第七條對投訴者的書面答復應載明下列事項:

  1、被投訴事由;

  2、調查核實過程;

  3、基本事由及證據;

  4、責任及處理意見。

  第八條消費者投訴處理情況要定期向工商部門報告。

食品安全規章制度2

  為加強學校餐飲安全管理,保障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及相應的規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1、學校校長是本單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需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指定專人負責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學校食堂必需取得有效《餐飲服務許可證》方可營業,《餐飲服務許可證》應懸掛于醒目處。

  3、從業人員必需取得有效《健康證》并隨身佩戴上崗。

  4、從業人員必需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學問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制售工作。學校要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學問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5、應建立統一規范的食品安全管理檔案,落實監督整改看法,剛好消退食品安全隱患。

  6、專職(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常常督促并落實從業人員衛生規范、清洗消毒操作規范、食品選購索證、進貨驗收和臺賬記錄、庫房管理規范等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和相關法律法規,并做好記錄。

  7、工作人員上班時應穿戴整齊的工作衣帽,并保持個人衛生。

  8、做好食堂內外環境衛生,做到每餐一打掃,每天一清洗。

  9、餐飲用具每班用后應洗凈,餐飲用具做到“一清”、“二洗”、“三消毒”。

  10、食品原輔料必需到持有有效證件的生產、經營單位選購,并向供貨方索取本批次產品合格的衛生檢驗(疫)報告書和供貨票據。并建立食品原輔料選購索證登記臺賬,對所購進的食品及基原米進行具體登記,做到索證資料齊全,登記臺賬清楚。

  11、不購進、不加工、不出售腐敗變質、有毒、有害超過保質期的`食物。

  12、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和存放要有明顯標記、分類存放,不得混放。

  13、搞好操作間衛生,冷藏配餐所用工具必需專用,并有明顯標記。

  14、保持庫房整齊,食品應做到有分類、有標記、離地隔墻保管。

  15、剛好處理好垃圾,垃圾桶應有蓋和標記,搞好“三防”(防塵、防蠅、防鼠)工作。

  16、禁止用非食品原料加工或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有危害人體健康物質,或用回收食品為原料加工食品。

  17、廢棄油脂必需按國家《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信用油脂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食品安全規章制度3

  1、餐飲行業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等)的選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確保所購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2、選購食品原材料必需到許可證照齊全有效、有相對固定場所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訂購學生集體用餐(含學生飲用奶)須到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向固定供貨選購食品的,宜簽訂選購供貨合同。

  3、應當建立臺賬(選購記錄)。按格式照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持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清單或發票。

  4、應當根據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代購記錄及相關資料,記錄、票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5、選購食品時應進行感觀檢查,不得選購腐敗變質、摻雜摻假、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有毒有害、有異味、超過保質期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觀不潔、破損、包裝標簽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晰、來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6、未包裝食品及食品添加劑標簽要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42、47、48和66條的規定。

食品安全規章制度4

  為規范餐飲服務涼菜加工,保障公眾餐飲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應仔細檢查待配制的涼菜,發覺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樣的,不得進行加工。

  二、固定專人加工制作,其他人員不得隨意進出涼菜間,涼菜間工作人員進入專間前應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時應戴口罩。

  三、個人生活用品及雜物不得帶入涼菜間,不得在專間內從事與涼菜加工無關的活動。

  四、專間每餐(或每次)運用前應進行空氣和操作臺的'消毒。運用紫外線燈消毒的,應在無人工作時開啟30分鐘以上,開啟空調,使室內溫度不超過25℃,并做好記錄。

  五、供加工涼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經清洗處理的,不得帶入涼菜間。

  六、涼菜間的設備、工具、容器必需專用,用前消毒,操作過程中留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應洗凈并保持清潔。

  七、涼菜間內冰箱必需專用。熟食品用容器及保鮮紙密封保存于冰箱中,不得重疊存放。

  八、各種涼菜裝盤后不行交叉重疊存放,傳菜從食品輸送窗口進行,禁止傳菜人員干脆進入涼菜間端菜。

  九、各種涼菜現配現用,盡量當餐用完,剩余尚需運用的應存放于專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凍,食用前須要加熱的按規定進行再加熱。

  十、加工結束后,做好設備、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內衛生,打開紫外線燈30分鐘進行空氣消毒。

食品安全規章制度5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有效控制學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校長為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校領導應把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列入學校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級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主管校領導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必須及時完成相關部門進行全面整改。

  第三條:后勤部門在主管校領導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全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學校設立專、兼職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實,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能。

  第四條:學校以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宣傳教育,教育學生不買街頭無照、無證商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強學生食品衛生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五條: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領導應立即到現場進行指揮,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條:對于飲食工作各級責任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各自職責,造成就餐者身體損害甚至生命危險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對下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或相關衛生負責人的責任:

  1、食堂發生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員傷亡;

  2、未建立食品衛生負責制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3、未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

  4、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及監督員的責任:

  1、未按照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檢查,或檢查次數、糾正力度達不到要求而出現問題的;

  2、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檢查出的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不主動配合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檢查,有失職行為的;

  4、未及時傳達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1、不主動配合飲食中心及業務部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管理與檢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過程中發現食堂有違反規定的行為而不予以及時糾正、制止的。

  3、不及時傳達上級有關食品衛生安全政策和相關規定,造成工作出現失誤的;

  4、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不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領導的;

  5、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負責人及配送員的責任:

  1、不按衛生部門要求對供貨方進行索證的:或采購無有效許可證的食物:

  2、把積壓食品和過期食品、三無食品推銷給食堂的':

  3、把腐爛變質、不合格產品搭配給食堂的。

  第八條 責任及處分

  (一)處分原則

  1、由于工作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給學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損害或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及其以下處分,并責令該飲食部門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給學校和就餐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撤職及其以上處分。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構成犯罪的,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和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分別給予警告、取締其在校內的一切經營活動。

  (二)處分種類

  學校在編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應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責任追究程序

  一旦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由學校組織相關負責人進行調查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總務處、校長室等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規章制度6

  1、貯存基本要求:

  (1)清潔衛生

  (2)通風干燥

  (3)無鼠害

  5、門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滲水無毒材料鋪石。

  6、庫內保持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7、要安裝紗門、紗窗,擋鼠板,保證無蠅、無鼠、無有害昆蟲。

  8、建立入庫、出庫食品登記制度。按入庫時間先后分類存放,先進先出。

  9、各類食品成品要分開存放、按品種類,進庫整齊存放日期分類。

  10、存放的。食品成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離。離地20cm—30cm,離墻30cm,貨架之間有間距,中間留有通道。

  11、建立庫存食品定期檢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質期,防止發生霉爛,軟化發臭,鼠咬。

  12、倉庫要定期打掃。

  13、食品成品貯存庫內不得存放農藥等有毒有害物品。

  14、冷庫內不得存放敗變質食品和有異味的食品。

  15、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16、炊事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經過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時穿戴整齊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17、食堂工作人員進行食品加工時應遵守相應崗位的衛生操作規程,有良好的衛生習慣。

  18、保持食堂和餐廳的環境衛生整潔,每天進行衛生清掃,及時清運餐廚垃圾。

  19、食品加工按照工序流程規范進行,各功能專間專用,不得交叉;生熟食品容器及工具標識清楚,不得混用。

  20、及時修繕維護衛生基礎設施,保證清洗、消毒和防塵、防蠅、防鼠設施的正常使用。

  21、建立健全衛生管理檔案,做好各類臺賬記錄,并妥善保存二年。

  22、食品采購渠道合法,驗收認真,索證索票;食品和食品原料設專間儲存,分類分架,隔墻離地。

  23、規范進行餐(飲)具消毒,消毒崗位從業人員熟悉消毒知識,按規范開展餐(飲)具消毒和保潔,并做好臺賬記錄。

  24、食品添加劑使用實行專人專柜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使用,并進行公示。

  25、嚴格執行食品留樣制度。要求生、熟食品,各100克,48小時,專人負責,鎖存留樣。

  26、食品生產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衛生知識和食品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27、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上崗位操作。

  28、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9、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30、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并且做到:

  (2)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3)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34、相關部門負責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工作。

  35、從業人員必須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食品安全規章制度7

  1、將餅屋內外燈箱上的塵土擦干凈。

  2、將面包醒發箱內的臟水倒干凈,并更換新水,烤爐內油污要清理。

  3、冰柜要除霜清洗擦凈。

  4、清理衛生死角,噴灑消毒藥水,投放鼠藥、蟑螂藥,須有專人負責。

  5、整理原輔料做到碼放整齊,領取方便,無粉塵。

  6、定期清理空調及冰箱、散熱片面性等設備。

食品安全規章制度8

  一、堅決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管理辦法》等法規,規范。

  二、建立食品安全組織,落實管理人員,單位設立專職或兼職管理員,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網絡,責任到部門每人。

  三、制訂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度包括:環境保潔制度,食品采購保管制度,個人衛生及操作衛生制度,餐具、工具、容器洗滌消毒制度,食浦加工、切配、燒煮烹調(加工)、熟菜加工操作等衛生制度和獎懲制度。

  四、加強食樸業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教育,經常對食樸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規和衛生知識教育,定期考核,提高職工的素質。新參加工作的人員應先經過食品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上崗。

  五、做好食樸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先進行體檢,取得有效的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規章制度9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產人員每年必需進行健康檢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同學必需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杜絕先上崗后查體的事情發生,同時進行相關培訓。

  三、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并對從業人健康情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

  五、當觀看到以下癥狀時,應規定短時間停止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實行特別的防護措施:腹瀉,手外傷、燙傷、皮膚濕疹、長癤子、咽喉苦痛、耳、眼、鼻溢液、發熱、嘔吐。

  六、食品從業人員應堅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裳、被褥、勤換工作服。禁止長發、長胡須、長指甲、戴手飾、涂指甲油、不穿干凈工作衣帽上崗和上崗期間抽煙、吃零食以及做與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無關的事情。

  七、對食品從業人員實行德、能、勤、紀綜合考核,具優者賜予表揚或嘉獎:對綜合考核成果欠佳者進行批判教育使其改正;對不改者勸其離崗或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八、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

  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1、食品生產、經營、餐飲人員必需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學問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2、認真訂立培訓方案,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引導下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學問、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訓。

  3、餐飲服務食品人員的培訓包括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初次培訓時間分別不少于20、50、15課時。

  4、新參加工作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需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5、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離崗學習一周,待考試合格后再上崗。

  6、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學問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度

  一、訂立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管理措施。

  二、訂立食品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三、按有關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方法,辦理領取或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無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四、組織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學問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

  五、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六、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形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閱歷,批判和嘉獎,制止違法行為。

  七、執行食品安全標準。

  八、幫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1、每年至少組織實施一次制度自查,檢查本單位各項食品安全制度的合法合規、執行及改進情形。

  2、依據食品安全風險等級訂立日常自查頻率。高風險食品及其經營過程至少每季度自查1次,中風險食品及其經營過程至少每半年自查1次,低風險食品及其經營過程至少每年度自查1次。

  3、自查內容涵蓋本單位經營過程中的各項操作規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要求。

  4、本單位食品經營活動過程中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消費者投訴、供貨者通知等渠道獲知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立刻開展專項自查。自查發覺不符合操作規程的立刻訂正,發覺不合格食品的應執行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發覺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立刻停止相關食品經營活動,并向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經營過程與把握制度

  為了使經營和服務供應過程得以有效把握,保證產品按方案實現,并符合規定的要求。

  1、理貨科應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對全部食品做好驗收與記錄工作。

  2、營業部應嚴格執行“進、銷、存”的相關規定,在進貨環節協作收貨部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在銷售環節,做好防蟲防塵,做好掩蓋,禁止脫離冷鏈銷售,并做好銷售臺賬記錄;在貯存環節,嚴格執行《食品貯存管理制度》。

  3、對于銷售的商品,要對原材料進行嚴格管理,規范食品添加劑得使用與貯存,精準明確填寫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并嚴格執行《廢棄物處置制度》。

  4、對于食品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每天對從業人員的健康證、個人衛生進行檢查并規范

  5、門店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對食品經營過程中的相關規定和制度要嚴格檢查并記錄;進行風險評估,按時向門店店長報告。

  6、對于在食品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行為,門店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一一門店店長要按時予以訂正,并規范制度與過程的把握。

  場所環境、設施設備清潔維護制度

  1、建立并落實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環境,設施、設備及加工用具、容器清潔消毒和維護制度,各崗位相關人員依據要求保持清潔和良好情形,使場所及其內部設施隨時保持清潔。

  2、經營場所內環境(包括地面、排水溝、墻壁、天花板、門窗等)應保持清潔和良好情形。廢棄物按時清理,清除后的容器應按時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

  3、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擎生。除蟲滅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時進行,除蟲滅害時對各種食品(包括原材料)應有珍惜措施,避開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

  4、設施、設備及工具容器可接受化學消毒方式,其有效氯濃度為250mg/L,一般工具、容器消毒作用時間為5分鐘以上。應使消毒物品完全浸沒于消毒液中。消毒后以干凈水沖洗干凈。

  5、使用的洗滌劑和消毒劑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要求。

  6、用于清掃、清洗和消毒的設備、用具應放置在專用場所妥當保管。

  7、應建立設施修理保養制度,并按規定進行維護或檢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運行情形。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為了使店對選購產品的質量實施有效把握,確保選購產品的質量符合國家及店有關規定要求,且價格合理、交貨按時,保障經營相關工作的順當進行,特訂立本制度進行管理。

  第一條、為了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經營單位依據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珍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訂立本制度。

  第二、凡進入本經營單位的食品都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包括: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依據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第三條、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認證認可標志;

  (三)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及其標準方式:

  (四)依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緊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對使用不當、簡單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需檢驗或者檢疫的.農產品及其他食品,必需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第五條、常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按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刻停止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六條、依據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留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揚的內容。

  第七條、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工作,照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保證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應統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

  第八條、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覺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按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食品儲存管理制度

  1、食品與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倉庫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個人物品和雜物。

  2、倉庫內要定期清掃,保持倉庫、貨架清潔衛生,倉庫應定期做好清潔衛生消毒工作,每日進行防蠅、防鼠、防蟑檢查和打掃衛生,每月進行一次消毒、殺菌,并作好記錄。

  3、做好食品數量、質量合格證明或檢疫證明的檢查驗收工作。腐爛變質、發霉生蟲、有毒有害、摻雜摻假、質量不新奇的食品,無衛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未索證的食品不得驗收入庫。

  4、做好食品數量、質量入庫登記。應合理使用倉容,堆碼整齊、堅固,無倒置現象。庫存食品應按保質期遠近依序存放,先進先出,不同批號食品不得混垛。

  5、食品按類別、品種分架、隔墻、離地整齊擺放,散裝食品及原材料儲存容器加蓋密封,同時常常檢查,防止霉變。

  6、肉類、水產品、禽蛋等易腐食品應分別冷藏貯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必需貼有明顯標識并有溫度顯示裝置。肉類、水產類分柜存放,生食品、熟食品、半成品分柜存放,杜絕生熟混放。

  7、冷凍設備定期化霜,保持霜薄(不得超過1cm)、氣足。

  8、常常檢查食品質量,按時發覺和處理變質、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9、倉庫內應保持干燥、干凈、通風,地面清潔,無積水,門窗玻璃干凈完好,墻壁天花板無霉斑、無脫落,防蟲、防鼠、防塵、防潮、防霉、防火設施配置齊全、措施得當。

  10、非倉庫員工不得進入倉庫。進出倉庫要換倉庫專用鞋防備灰塵。

  11、倉庫內不得吸煙、喝酒、進食,不得存放與保健食品存放無關的私人雜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廢棄物處置制度

  為維護食品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確保食品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及《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方法》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制度。

  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封閉式垃圾容器,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二、保持室內外環境清潔,無蚊蠅、老鼠孽生。有防蠅、滅蠅、防鼠、滅鼠及滅蟑螂措施。

  三、保持地面清潔、下水道通暢(與外相通的下水道或其他洞口安裝防鼠鐵絲網或鐵柵),無積水。

  四、保持營業場所干凈、無積灰,墻壁及天花板無霉斑,無脫落。

  五、店面四周25米內無坑式廁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并保持通風、防霉、防潮。

  六、建立廢棄物處置臺賬,實在記錄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形,定期向監督部門報告。

食品安全規章制度10

  為切實加強我校食品安全管理,確保在校師生的飲食安全,制定了以下十一個有關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時重申以下管理看法。

  一、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校食堂必需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二、食品從業人員每年體檢一次身體,持有效的健康證和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上崗時必需穿戴整齊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三、建立食品原料進貨查驗制度,禁止選購無衛生許可證、無健康證商販供應的食品;無商品標簽或超過保存期限等“三無”的食品;未經有關部門檢疫、不合格的畜禽肉類制品;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混有異物的食品及其它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

  四、設立獨立的.食品庫房,庫內食品要分類存放,擺放整齊,做到先進先出,防止超期變質。

  五、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過程要做到生熟分開,冰柜、用具、容器應有生熟標記,不得運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六、食品的養分要搭協作理,符合學生生長發育的需求。

  七、廚師操作前要對食品、半成品的質量嚴格檢查,對不符合燒煮、烹調要求的食品不準進行烹調加工。燒煮時,應將食品上下翻動,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熱,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八、公共餐具必需經過嚴格的清洗消毒后方可運用。

  九、學校每餐、每樣食品按要求進行留樣,分別留足100g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樣盒中,標明留樣時期、品名、餐次、留樣人后存入冰箱內,并作好留樣記錄。留樣食品必需保留小時,保存期內未發覺食物中毒事務即可倒掉;留樣食品盒應單獨存放,不得與其它無關食品混放。

  十、工具容器設備要洗凈,廚具要擺放整齊。剛好沖洗、清掃工作場所,保持環境衛生。

  十一、完善防蠅、防塵、防鼠、防潮設施,定期開展除四害活動。

食品安全規章制度11

  一、超市開辦者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入場經營的食品及其供貨者執行查驗制度。

  二、超市選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質檢報告等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三、經查驗供貨者的證照等手續齊全,準予入場的.,超市建立供貨者檔案,將供貨者的證、照等證明文件復印件根據“一戶一檔”或者“一品一檔”的要求備案。

  四、超市須建立進貨臺帳,照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供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超市開辦者設立分支機構,且分支機構所經營的食品由超市總部實行統一配送方式經營的,可由超市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做好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但需將備案資料復印件留存于分支機構,或采納電子臺帳聯網備查。

食品安全規章制度12

  加工操作規程的制定與執行:

  (一)生產經營者應按本規范有關要求,依據預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則(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預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則見附件2),制定相應的加工操作規程。

  (二)加工操作規程應包括對食品選購、運輸和貯存、粗加工、切配、烹調、涼菜配制、現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盤制作、點心加工、裱花操作、燒烤加工、生食海產品加工、備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熱和工具、容器、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食品配送等各道操作工序的詳細規定和具體的操作方法與要求。

  (三)加工操作規程應詳細規定標準的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過程關鍵項目限制標準和設備操作與維護標準,明確各工序、各崗位人員的要求及職責。

  (四)應教化培訓員工根據加工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使其符合加工操作、衛生及品質管理要求。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加工經營場所面積20xx㎡以上的餐館、就餐場全部300座位以上或單餐供應300人以上的餐館、食堂及連鎖經營的餐飲業經營者宜建立和實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制定HACCP安排和執行文件。

  消費者投訴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構筑入市商品質量安全防線,愛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剛好公正處理消費者投訴,特制定投訴處理制度。

  其次條本店特設立投訴處,在市消費者協會指導下開展工作。詳細工作由本店質檢員負責擔當。

  第三條質檢員負責消費者投訴接待、記錄、調查、處理、反饋等投訴事宜。

  第四條要仔細作好投訴記錄,并開展調查工作,剛好向店主匯報狀況,主動處理投訴事務。

  第五條對于消費者投訴應登記投訴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單位名稱、聯系方式、投訴事務等一切與投訴事務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對于投訴事務,質檢員能自行處理的',要剛好處理并予以答復,不能處理的,要剛好向店主請示,在做出處理看法后再作處理。

  第七條對投訴者的書面答復應載明下列事項:

  1、被投訴事由;

  2、調查核實過程;

  3、基本領由及證據;

  4、責任及處理看法。

  第八條消費者投訴處理狀況要定期向工商部門報告。

  第九條消費者干脆投訴到市消費者協會的,質檢員應主動協作市消協妥當處理,不留后患。

食品安全規章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配合機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并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組織部署、指導協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日常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質量監督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流通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農村家庭宴席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承擔本市鐵路口岸、航運口岸、具有國際通航業務的機場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范圍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商貿流通、教育、城鄉建設、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范圍內,依法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一節食品攤販

  第三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改造集中交易市場,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四十條食品攤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范圍或者場所內經營,距離廁所、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攤點距離鮮活畜禽、水產品銷售點、宰殺點20米以上;

  (二)有與經營食品相適應的消毒、防腐、防蠅、防塵、防鼠、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和存放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三)餐飲具應當洗凈、消毒,保持清潔,一次性餐飲具不得重復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不得使用報紙、書刊、油印紙張和非食品專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裝材料;

  (五)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售貨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貨、款分開;

  (六)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

  (七)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四十一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非主干道兩側設置臨時占道經營點規劃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集中規劃臨時占道食品攤販經營點,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條從事臨時占道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依法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占道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食品流通攤販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餐飲服務攤販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制定。

  第四十四條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在履行占道行為監管職責時,發現占道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應當及時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發放、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攤販臨時占道許可的,應當在3日內通報同級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占道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不適宜繼續經營的,應當在3日內通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及時責令其變更經營范圍或者依法注銷臨時占道許可證。

  第二章食品檢驗

  第四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檢驗資源,推進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監督檢測提供技術保障。

  第四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所生產經營的食品依法進行委托檢驗的,應當對送檢樣品、樣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實性負責。抽樣檢驗、委托送檢的檢驗樣品,應當經檢驗雙方同意后當場封存,并簽字確認。

  第四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5日內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檢的,還應當同時告知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復檢:

  (一)食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二)食品留樣超過保質期,影響復檢指標穩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復檢申請的;

  (四)已進行過復檢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對樣品真實性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條食品檢驗機構對檢驗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科學性負責,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因檢驗數據和結論錯誤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檢驗機構不得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簽訂協議,作出包檢合格等影響檢驗公正性的承諾,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五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復檢結論和逾期未申請復檢的檢驗結論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設立食品檢驗室,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產經營者建立聯檢食品檢驗室,自行對食品進行檢驗。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抽樣檢驗、餐飲具抽樣檢驗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等內容。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組織制訂、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方案。

  第五十三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

  第五十四條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信息進行核實和分析,并根據需要,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貿流通、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訂臨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五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進行檢驗。

  檢驗結論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得進行銷售。

  第五十六條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備案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五十七條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和回訪。

  監督檢查和回訪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經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或者食品攤販經營者簽字。

  第五十八條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許可證后,應當于3日內書面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接到通報后,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變更登記事項,逾期不辦理變更登記的,依法注銷相關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生產者、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營業執照后,應當于3日內書面通報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注銷其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準證)、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食品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核實并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相關情況。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提出可疑食品生產加工現場的衛生學處理措施,查清事故發病人數、死亡人數、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六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子監管信息系統,收集、整理、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信息。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記錄實行電子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電子記錄內容應當與紙質記錄內容一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用非食用化學物質浸泡水產品、畜禽產品的;

  (二)摻入xxx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生產經營以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利用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纖維等有害物質為原料生產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將有腹瀉、嘔吐、黃疸、發燒、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膚化膿等病癥的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員調整工作崗位的;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檢驗結論公布之前,銷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將許可證標注的生產經營地址外的食品倉儲備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采用委托生產加工,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和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關記錄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保管貯存制度的;

  (七)集體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裝明顯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時間和保質期限,或者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八)餐飲服務提供者超許可范圍、承接能力接辦集體宴席,或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提供的食品留樣,或者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查驗留存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營業執照和消毒合格證明文件,或者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查驗留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加工要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九項規定的;

  (二)生產加工散裝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的;

  (三)未向社會公開承諾食品安全的;

  (四)生產加工本辦法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銷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

  (七)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出坊檢驗的;

  (八)開業、停業未按規定報告的。

  第六十五條食品攤販經營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食品攤販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等物品,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

  (三)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第六十七條消費者購買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退換、賠償損失,并支付價款5倍的賠償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

  (二)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經營的;

  (三)進口食品未經相關安全性評估的;

  (四)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五)添加藥品(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除外)的。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予退換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質量監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未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生產:指以銷售為目的,有固定生產場所、固定生產加工設備和裝置,將食品原料按照相應的工藝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為食品的活動。

  食品流通:指食品銷售者購買、銷售食品的經營活動。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和集體用餐配送者等的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加工規模小,采用傳統工藝,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

  食品攤販:指無固定店鋪,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允許的場所內從事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的個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包括食品批發市場、食品零售市場,以及商品批發市場、商品零售市場、商場、超市等交易市場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區域。

  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指食品生產者或者檢驗機構出具的,用于證明食品質量合格的檢驗報告書或者合格證。

  第七十條生產、購買、銷售亞硝酸鹽的,應當遵守本辦法和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按照同一生產批號確定食品批量;未標注生產批號的,按照同一生產日期確定。

  第七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運營中和火車站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鐵路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船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和客運船舶停泊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負責。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許可證的受理和核發。

  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和客運船舶停泊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相關機構行使客運船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規章制度14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為規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凡在本單位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所有餐飲工作人員(包括廚師、服務員、洗碗工、采購員、庫管員、管理員、餐廳領班等)均應遵守本管理制度。

  2、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餐飲從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

  3、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5、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及時對在本單位餐飲從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組織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查體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6、食品安全管理員和部門經理要隨時掌握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并對其健康證明進行定期檢查。

  7、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帶(攜帶)或交主管部門統一保存,以備檢查。

  二、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為規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培訓,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制定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參加各種上崗前及在職培訓。

  3、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應針對每個食品加工操作崗位分別進行,內容應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各崗位加工操作規程等。

  4、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試合格后再上崗。

  5、建立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三、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制度

  為規范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飾物。專間操作人員還應戴口罩。

  2、從業人員操作前手部應洗凈,操作時應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手部還應進行消毒。

  3、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

  (1)處理食物前;

  (2)上廁所后;

  (3)處理生食物后;

  (4)處理弄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后;

  (5)咳嗽、打噴嚏或擤鼻子后;

  (5)處理動物或廢物后;

  (7)觸摸耳朵、鼻子、頭發、口腔或身體其他部位后;

  (8)從事任何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動(如處理貨項、執行清潔任務)后。

  四、非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

  1、開始工作前;

  2、上廁所后

  3、處理弄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后;

  4、咳嗽、打噴嚏或擤鼻子后;

  5、處理動物或廢物后;

  6、從事任何(其他)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動后。

  五、從業人員工作服管理制度

  為規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工作服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所有從業人員上班時間必須統一著單位配發的工作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工作服式樣。

  2、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淺色布料制作,專間工作服宜從顏色或式樣上予以區分。

  2、工作服應定期更換,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工作服應每天更換。

  3、從業人員上廁所前應在食品處理區內脫去工作服。

  4、待清洗的工作服應遠離食品處理區。

  6、每名從業人員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六、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

  為規范食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行為,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指定經培訓合格的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專(兼)職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知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本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鑒別常識。

  2、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批發市場采購,并應當索取、留存有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貨方名稱、產品名稱、產品數量、送貨或購買日期等內容。長期定點采購的,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

  3、從生產加工單位或生產基地直接采購時,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加蓋有供貨方公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4、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批量或長期采購時,應當查驗并留存加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5、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少量或臨時采購時,應當確認其是否有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6、從農貿市場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戶出具的加蓋公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從個體工商戶采購的,應當查驗并留存供應者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復印件、購物憑證和每筆供應清單。

  7、從食品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和農貿市場采購畜禽肉類的,應當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從屠宰企業直接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

  8、采購乳制品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9、批量采購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食品添加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10、采購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業蓋章(或簽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的批次出廠檢驗報告(或復印件)。

  11、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入庫前,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裝標識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購記錄。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12、按產品類別或供應商、進貨時間順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和進貨記錄,不得涂改、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規章制度15

  1.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購查驗管理制度;

  2.場所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3.設置設備衛生管理制度;

  4.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5.人員衛生管理制度;

  6.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7.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8.餐廚垃圾及廢棄食用油脂管理制度;

  9.消費者投訴管理制度;

  10.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規定

  11.食品供應商遴選制度

  12.關鍵環節食品加工規程

  13.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14.食品檢驗制度

  15.問題產品召回管理制度

  16.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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