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京郵政管理條例9月施行
快遞投遞兩次未取第三次可收費,不得露天堆放和分揀快件,新建小區要設快遞服務用房……今天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閉幕,審查通過了《南京市郵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起實施。
快遞投遞兩次未取第三次可收費
條例規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原因,經兩次免費投遞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收取額外的費用,但應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費標準。
“收件人的原因,快遞員不能順利地投遞,勞動力成本都會增加,有它的合理性,也能避免快遞公司和投遞人產生一些額外的糾紛。”省人大法工委行政法處副處長賈曉紅解釋道。
不得露天堆放和分揀快件
賈曉紅指出,在規劃建設部分,條例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城鎮居民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配套設置快件服務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這是條例的一大亮點。
在快遞服務部分,條例規定經營快遞服務的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范操作,不得露天堆放和分揀,不得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式分揀。
快遞公司不得非法出售或泄露用戶信息
條例規定,寄件人交寄郵件、快件時,要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交寄物品,配合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進行驗視。同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核對郵件詳情單、快遞運單所填寫的寄件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地址等身份信息和證件信息。寄件人填寫的郵件詳情單、快遞運單不完整或者所填信息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不相符的,不予收寄。
“而快遞公司也要注意保護用戶的隱私。”賈曉紅表示,條例明確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非法出售或泄露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解讀】
《南京市郵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交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其中明確規定,快遞員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包裹,應當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如果快件投了兩次還是無人查收,第三次收件人可能要額外付費。
據悉,該條例此前已經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有望經此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查批準后盡快實施。
市民反映家里有人快遞卻不送上門
此前,金陵晚報曾報道,一位準媽媽發帖“吐槽”:自己在沒有接到任何電話通知的情況下,就被短信告知快遞放在代收點。而當時下著大雨,她身懷九個月身孕,根本不方便去代收點取快遞。
這樣的經歷并不是個例。“這兩周里不下4次了,不論哪家公司的快遞員都不通知我去取件,我是收到快件箱的短信才知道包裹到了。協議不是寫明快遞員一定要事前和收件人溝通確認的嗎?”住在建鄴區的李女士氣憤地說,“原本小區出現智能快件箱是一件好事,是既方便業主又方便快遞員,但現在感覺只方便了快遞員。”
條例規定使用智能箱需收件人同意
對此,《條例》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提供服務的,應當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適當方式告知收件人提取方式。
還有一種不能通過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進行投遞,那就是“快遞運單已注明為易碎品或者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快件”。
快件投遞至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視為一次投遞。需要注意的是,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經兩次免費投遞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收取額外費用,但應當事先告知收費標準。
還有這些規定
寄快遞要主動出示身份證件
《條例》規定,寄件人交寄郵件、快件時,要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交寄物品,配合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進行驗視。同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核對郵件詳情單、快遞運單所填寫的寄件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地址等身份信息和證件信息。寄件人填寫的.郵件詳情單、快遞運單不完整或者所填信息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不相符的,不予收寄。
不得露天堆放和分揀快件
此前快遞公司暴力分揀包裹的視頻頻頻曝光,引發了對于快件運輸過程監管的熱議。《條例》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履行6項安全管理職責,防范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和案件,其中包括在郵件、快件營業場所和處理場所安裝安全監控設備并保證全天二十四小時正常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在分揀、轉運、倉儲等重點場所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等。如果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安裝安全監控設備或者安全監控設備不能正常運轉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范操作,不得露天堆放和分揀,不得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式分揀。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通過電話或者網絡等方式提供快件跟蹤查詢服務,快件跟蹤查詢信息應當及時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