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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修訂草案)

時間:2023-02-08 17:25:23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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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修訂草案)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修訂草案)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度,對全市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對無行業監督部門監督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市經濟信息、城鄉建設、交通、農業、外經貿、國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業、園林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招標投標工作。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分級管理) 本市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市、區縣分級管理。

  市政府及其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以及上報國家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由市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市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也可以委托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

  區縣(自治縣)政府及其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由區縣(自治縣)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

  第五條(招標投標交易場所) 本市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為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提供必要條件。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六條(行業自律)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引導招標投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招標與投標

  第七條(招標范圍)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依照國務院批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及其部門通過招標方式選擇項目的投資人、經營人、承辦人的,其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第八條(招標方案)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編制招標方案。招標方案包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

  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審批、核準報告時一并報送招標方案,招標方案審批、核準手續應當與項目審批、核準手續一并辦理;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備案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單位在辦理項目備案時應當一并報送招標方案,招標方案備案手續應當與項目備案手續一并辦理。

  項目單位變更招標方案的,應當報原項目投資主管部門重新審批、核準、備案。其中,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變更招標方式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

  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備案確定的招標方案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九條(可以不招標情形)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應急搶險救災的;

  (二)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條(可以邀請招標情形)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三)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招標組織形式) 招標組織形式分為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招標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且招標人近三年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沒有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實行委托招標的,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為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范圍開展招標代理業務;

  (二)以他人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三)轉讓或者拆分招標代理業務;

  (四)承擔同一招標代理項目的投標代理或者投標咨詢業務;

  (五)違法收取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招標師)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對招標師資格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可以招標師名義執業。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活動應當有招標師參加。招標活動中形成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等相關文件,應當由招標師簽字,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招標公告發布)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重慶市招標投標綜合網免費發布;國家另有規定的,還應當同時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定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同時發布。

  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五條(編制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制定的標準文本。

  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應當將資格審查標準、否決投標情形以及評標標準方法等集中編寫。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為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或者限制投標人數量。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應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實行公開招標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應當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門戶網站上公開發布。

  第十六條(國有項目招標方法)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行無標底招標并設置最高限價,最高限價不得超過依法審定的項目投資概算或者預算;

  (二)采取資格后審方式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但技術復雜或者專業性強的項目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可以采取資格預審方式;

  (三)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入招標文件指定賬戶。

  第十七條(評標方法) 評標方法分為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

  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應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技術特別復雜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其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可以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也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制定。

  第十八條(投標限制) 投標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與投標;

  (二)為該招標項目提供勘察、設計、監理、咨詢服務的單位及其附屬機構,不得參加該項目施工或者貨物投標;

  (三)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四)為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服務的,不得參與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無效。

  第十九條(重新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失敗;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的投標人仍然少于3個的,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開標和評標。

  重新招標經評審有有效投標人的,應當依法確定中標候選人;無有效投標人的,可以不再進行招標,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報原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

  第二十條(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解釋規定) 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資格審查和否決投標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招標人的解釋,但違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對投標文件有理解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交該投標文件的投標人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投標文件撤銷規定)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評標結果不受影響。

  第二十二條(對資格預審申請人規定)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三章 評標專家

  第二十三條(評標專家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綜合評標專家庫,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進行管理。

  評標專家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評標專家的管理規定,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十四條(評標專家準入) 進入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品德良好,作風正派,能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

  (二)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三)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條件的人員,由本人申請或者單位推薦,經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或者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查同意后,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納入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

  第二十五條(評標專家退出)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市綜合評標專家庫: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累計2次被暫停評標資格的;

  (二)年滿70周歲或者因身體健康狀況不能夠勝任評標工作的;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評標專家,經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或者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作出退出決定,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調整出市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二十六條(評標專家抽取)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市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家審批、核準、備案項目的評標專家抽取另有規定的,可以在其設立的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

  技術特別復雜、專業要求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但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

  資格預審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評標專家培訓和考核)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建立評標專家培訓、考核等管理制度,對評標專家進行動態管理。

  評標專家應當參加招標投標業務培訓,提高招標投標業務水平。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八條(開標)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招標人應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投標人不參加的,不影響開標結果。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到場監督。

  第二十九條(評標委員會組成)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專家成員組成,其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評標委員會應當從專家成員中推舉產生負責人,負責主持評標工作。

  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應當是招標人正式在職職工,且具有與評標工作相應的知識水平;招標人代表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過兩人。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招標人不得派出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由專家成員替換。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前24小時內抽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并組建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第三十條(評標委員會成員要求) 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和專家成員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對其身份保密,評標委員會的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

  第三十一條(評標規定一)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后立即開展評標工作。招標人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與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不一致的評標標準、方法、細則,不得干涉資格審查或者評標。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當獨立完成編制評標表格、計算匯總評分、撰寫評標報告和處理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等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的工作。

  超過半數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個別成員的評分異常的,應當要求其書面說明理由;拒絕書面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以其他成員評分平均值取代其評分,同時書面說明情況并簽字。

  超過半數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投標人的報價可能低于其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指定時間內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拒絕書面說明、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二條(評標規定二)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被否決,導致有效投標人不足3個而使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所有投標;不影響投標競爭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繼續評標并確定中標候選人。

  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的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評標異議處理)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意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分別陳述意見;

  (二)集體討論、協商;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表決;

  (四)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按照簡單多數原則宣布結果。

  評標委員會處理不同意見,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記錄。

  第三十四條(發出中標通知書)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依法公示中標候選人;其中,公開招標項目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媒介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投訴,或者異議、投訴不成立的,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結束后5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其他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中選擇中標人。

  第三十五條(簽訂合同及履約保證金)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依法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簽訂合同后7日內,招標人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前提交。履約保證金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中標人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第三十六條(低價風險保證金)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中標價款低于招標項目有效投標均價85%的,招標人應當要求中標人提交低價風險保證金,低價風險保證金為有效投標均價85%減去中標價款之差。

  中標人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前提交低價風險保證金;逾期未提交的,中標無效。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5日內向中標人退還低價風險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中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完成工程建設內容的,招標人有權不退還低價風險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招標投標資料保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將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形成的資料存檔備查。

  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資料達到保存期限需要銷毀的,應當依法進行鑒定。

  第三十八條(合同履行)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畢的,未履行部分達到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監督方式)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檢查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項目資金撥付等文件;

  (二)檢查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核查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資信等情況;

  (三)監督開標、評標,并可以旁聽與招標投標事項有關的重要會議;

  (四)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師、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以及有關部門調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五)審閱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合同及其有關文件;

  (六)現場查驗,調查、核實招標結果執行情況。

  必要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監督檢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時需要相關單位配合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十條(禁止干預招投標)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一)越權審批、核準、備案招標方案或者招標方案未經依法審批、核準、備案,擅自辦理招標相關手續;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為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三)強制招標人設置標底或者干預招標人編制最高限價;

  (四)干涉資格審查、評標或者確定中標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方式。

  國家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為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四十一條(交易場所交易規范)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交易。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行使行政監督管理權;

  (二)直接或者變相違法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

  (三)違法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設置市場準入限制性條件;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五)違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

  (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及其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為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四十二條(異議、投訴)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因異議、投訴答復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異議答復期內。

  招標人應當根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依法維持原評標結果、重新確定中標候選人或者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對評標結果的異議、投訴)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進行投訴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于評審依據明確,評分標準清晰的資格審查、否決投標、得分統計、商務得分等客觀性評標行為的,責令招標人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復核后作出處理決定;

  (二)不屬于前項規定的情形,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招標人處理對評標結果的異議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信用制度) 本市建立招標投標活動市場主體誠信制度,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師、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記錄,按照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對記錄信息進行公示,實現社會信用資源共享。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招標人違規罰則一)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可以暫停項目資金注入: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招標方案的;

  (二)招標方案未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

  (三)招標方案變更的,未按照規定重新審批、核準、備案的;

  (四)編制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未將資格審查標準、否決投標情形以及評標標準方法等集中編寫的;

  (五)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未在重慶市招標投標綜合網發布的;

  (六)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或者限制投標人數量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抽取、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的;

  (九)未按照規定安排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的;

  (十)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與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不一致的評標標準、方法、細則的;

  (十一)干涉資格審查或者評標的;

  (十二)公開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未在招標公告發布媒介公示的。

  前款所列情形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違規罰則二)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項目資金注入:

  (一)未實行無標底招標并設置最高限價的;

  (二)最高限價超過依法審定的項目投資概算或者預算的;

  (三)未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采取資格預審方式的。

  前款所列情形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導致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四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違規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1至2年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一)超越資質范圍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

  (二)以他人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

  (三)轉讓或者拆分招標代理業務的;

  (四)承擔同一招標代理項目的投標代理或者投標咨詢業務的;

  (五)違法收取費用的;

  (六)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未遵守招標人相關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招投標交易場所違規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金額的招標項目進場交易;情節特別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行使行政監督管理權的;

  (二)直接或者變相違法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的;

  (三)違法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設置市場準入限制性條件的;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違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違規評標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可以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推舉產生負責人主持評標工作的;

  (二)未獨立完成編制評標表格、計算匯總評分、撰寫評標報告和處理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等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等工作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可能低于其成本的,未按照規定要求該投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指定時間內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四)投標被否決導致有效投標人不足3個而使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未按照規定否決所有投標的;

  (五)投標被否決導致有效投標人不足3個但不影響投標競爭的,未按照規定繼續評標并確定中標候選人的;

  (六)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意見未按照程序規定處理,或者處理不同意見未按照規定在評標報告中記錄的。

  前款所列情形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五十條(國家工作人員罰則)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罰則補充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部門解釋) 本條例所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包括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包括經濟信息、城鄉建設、交通、農業、外經貿、國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業、園林等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部門。

  第五十三條(頒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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