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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福建義務教育條例全文最新解讀
在剛剛結束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法規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公眾關注的就近入學、素質教育等都被寫入法規。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享同等待遇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保障小學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學校就近入學,通過對口直升或者在劃定范圍內隨機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由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當地教育資源,按照公開、公平原則就近安排入學。他們在編班、學籍管理、獎懲和升學等方面與所在學校其他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規模,劃定招生范圍,經本級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實施。招生范圍有調整的,應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代表意見和建議。
建立學生課業負擔監測和公告制度
《條例》設“素質教育”專章,我省成為率先在地方性法規中全面規范素質教育的省份。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學生課業負擔監測和公告制度,不得下達升學指標,不得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不得將考試成績或者升學情況作為考評學校、教師的唯一依據。
《條例》同時明確在實施素質教育過程中,學校不得有的禁止性行為:擅自增減課程和課時;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的排名;利用假期、公休日、課余時間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上課或者集體補課;組織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社會活動和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各類比賽、競賽活動等。
學校設重點班校長將受處分
《條例》規定學校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對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舉行或者變相采取考試方式選拔學生,或者以各類競賽證書、考級證明作為招生入學和學生編班依據的;分設或者變相分設重點班、非重點班的;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的排名;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組織或者指定學生購買教輔材料的;利用學校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和教師等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民辦學校的。
保障就近入學 不得考試招生
《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規定,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遵循科學、合理、便民原則,確定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規模,劃定招生范圍,經本級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實施。招生范圍有調整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代表意見和建議。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保障小學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學校就近入學,通過對口直升或在劃定范圍內隨機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
《條例》還明確,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采取考試或者變相考試的方式,選拔招收學生,不得以各類競賽證書或者考級證書,作為招生入學和學生編班的依據,不得以任何名義分設或變相分設重點班、非重點班。
同時,針對學校的“禁令”還有:不得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課余時間組織或變相組織學生上課補課。曾經飽受詬病的“老師賣書”現象也被明令禁止,第三十三條規定,教授不得向學生推銷教輔讀物或其他商品,也不得收受家長、學生財物。
保證每學年至少一次校運動會
在保障義務教育資源上,《條例》提出了多條具體規定。用地方面,縣級政府應當將學校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學校的搬遷和撤并,應先建后遷撤,保證正常教學。學校的新建、恢復,則須由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政府批準。未經依法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轉讓、出租或改變用途。
師資方面,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教師的工資、社保單位繳納部分,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未取得教師資格或教師資格注冊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學校教學工作。
素質教育方面,學校不得擅自增減課程和課時,保證學生每天至少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時間,保證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運動會?h級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下達升學指標,不得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不得將考試成績或升學情況作為考評學校、教師的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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