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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草案)

時間:2021-01-02 17:24:19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草案)

  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促進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發揮經濟開發區功能優勢和開放引領作用,提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濟開發區的設立變更、管理服務、開發建設、產業發展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經濟開發區,包括國家級開發區和省級開發區。國家級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開發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

  第三條【功能定位】 經濟開發區是帶動地區經濟發展和實施區域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是改革開放的先行區、經濟轉型升級的引領區、創新驅動和綠色發展的示范區。

  第四條【發展原則】 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改革創新、先行先試,遵循統一規劃、市場主導、產業集聚、集約建設、差異化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經濟開發區工作的領導,將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落實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六條【部門職責】 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經濟開發區的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經濟開發區建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開發區協會】 鼓勵和支持經濟開發區協會在開發區建設和發展中發揮專業指導作用,為會員單位提供投資促進、人才培訓、信息咨詢、商務合作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章 設立與變更

  第八條【設立原則】 經濟開發區的設立實行總量控制,一個縣(市、區)一般不得超過一個經濟開發區。

  第九條【國家級開發區申報】 申報國家級開發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由省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論證、審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條【省級開發區設立條件】 申報省級開發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重點區域發展規劃,具有產業集聚優勢,對區域經濟能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二)符合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

  (三)規劃面積、四至范圍明確;

  (四)產業定位、產業結構和布局、項目投資強度、容積率等符合省有關規定;

  (五)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第十一條【省級開發區申報材料】 申報省級開發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設區的市土地利用規劃審查意見;

  (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五)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省級開發區設立程序】 申報省級開發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請報告,經省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論證、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變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區域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經濟開發區進行資源整合,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

  經濟開發區需要進行更名、擴大規劃面積或者調整區位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經批準。

  第十四條 【退出機制】 省和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經濟開發區的分類指導,建立動態管理制度。

  支持經濟綜合實力強、產業特色明顯、發展質量高等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對資源利用效率低下、環境保護不達標、發展滯后的經濟開發區,逐步建立退出機制。

  第三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五條【管理機構】 經濟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本級人民政府相應的經濟管理權限和行政管理職能。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大部制、綜合性、簡政效能的原則,設置相應的職能機構。

  鼓勵經濟開發區創新管理體制,探索建立市場化管理模式。

  第十六條【管理職責】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和實施經濟開發區各項管理制度;

  (二)編制經濟開發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組織編制產業發展目錄,統籌產業布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投資項目的申報和審批;

  (四)制定招商引資政策,健全招商引資機制,整合招商引資資源,搭建招商引資平臺;

  (五)組織實施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根據省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或者接受有關部門的委托負責區域內土地、規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區域內財政、建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統計、市場監管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工作;

  (八)經濟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部門派出機構】 經濟開發區所在地政府職能部門原則上不在經濟開發區設置工作機構,確因工作需要設立的,應當嚴格按照程序審批。

  公安、稅務、金融等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經濟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其設立的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應當在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組織協調下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服務機制】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建立政務服務平臺,優化行政許可和服務流程,推行一個窗口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為區內企業、投資創業者提供優質、便捷服務。

  第十九條【下放權限】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簡政放權的規定,將下放的投資項目建設、外商投資項目立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許可管理權,依法下放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條【執法體制】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其職能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文明執法,接受監督。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行政管理需要,整合行政執法主體,通過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實行綜合執法。

  經濟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委托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所屬職能機構行使相應的行政執法權。

  第四章 建設與發展

  第二十一條【發展規劃】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劃,編制經濟開發區發展規劃,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經濟開發區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戰略目標、產業特色、空間布局、生態環保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建設規劃】 經濟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編制經濟開發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組織實施。

  經濟開發區的開發建設,應當嚴格遵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

  第二十三條【土地利用】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經濟開發區土地的儲備、出讓等有關工作。

  鼓勵通過協商收回、流轉、協議置換、合作經營、自行開發等方式,對存量建設用地進行二次開發利用。

  第二十四條【土地征收補償】經濟開發區因開發建設征地涉及的征收、補償和安置工作,由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配合當地國土資源、房屋征收等部門依法辦理。

  第二十五條【土地利用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開發區土地的投資強度、產出效益、創造稅收等具體標準,建立健全經濟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考核與獎懲制度。

  對節約集約用地成效顯著的經濟開發區,給予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和有關用地政策傾斜。

  第二十六條【產業發展規劃】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經濟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明確產業發展定位,統籌產業布局,培育產業集群,實現差異化發展。經濟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產業規劃,建立招商引資項目庫,完善重大招商項目跟蹤服務機制,保障招商項目落到實處。

  第二十七條【項目準入】 經濟開發區應當制定項目準入條件,加強對建設項目產業政策、規劃選址、環境評價、用地標準等內容的審查。

  鼓勵科技含量高、投資強度高、產出效益高、產業關聯度高、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進入經濟開發區。

  第二十八條【綠色發展】 經濟開發區應當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條件,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推進清潔生產,建設生態工業示范園區、循環化改造示范試點園區等綠色園區,引導產業結構向綠色、低碳、循環方向發展。

  第二十九條【科技創新】 鼓勵經濟開發區加快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臺。

  支持企業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通過科技研發、人才聯合培養等方式,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技術創新機制。

  第三十條【產業合作】 鼓勵經濟開發區與其他區域或者企業采取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設跨區域合作產業園區或者產業合作聯盟。

  支持經濟開發區與發達國家(地區)園區、跨國公司合作,共建高端裝備制造、生態環保、科技創新、智慧知識等國際合作園區。

  第五章 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一條【政府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編制、項目安排、招商引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體制創新、政策實施等方面支持經濟開發區的發展,為經濟開發區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經濟開發區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十二條【營商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經濟開發區健全政府與企業的溝通機制,完善金融服務和投資貿易便利化,建立市場公平競爭、法制運行規范、監管透明高效的營商環境。

  第三十三條【財政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經濟開發區健全財政職能,提高經濟開發區的發展能力。

  經濟開發區財政實行獨立核算,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經濟開發區的財政收入,除按照規定上繳外,應當用于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三十四條【資金導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新興產業、特色產業、科技創新、節能減排等專項資金投向經濟開發區。

  第三十五條【投融資體制】 經濟開發區應當建立完善投資主體多元化、融資渠道多樣化、投資管理市場化的開發區資產運營管理機制。

  鼓勵外資和社會資本參與經濟開發區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項目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

  第三十六條【人才引進】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國家或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制定高層次人才引進使用的具體政策,創新人才引進模式,促進高端人才聚集。

  第三十七條【創新用人機制】 鼓勵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探索建立靈活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有條件的經濟開發區可以實行全員聘任制、競爭上崗制、績效考評制。

  對經濟開發區發展特殊需要的高層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員可以實行特崗特薪、特職特聘。

  第三十八條【中介服務】 鼓勵在經濟開發區內設立金融服務、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投資咨詢、知識產權交易、人力資源服務等中介服務機構,為經濟開發區的生產經營和創新創業活動提供服務。

  第三十九條【勞動保護】 經濟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規定,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接受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監督。

  第四十條【企業權益保護】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不得在經濟開發區內設立收費項目。

  任何單位不得強制經濟開發區內企業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表彰和強制贊助捐贈等行為。

  第四十一條【清單管理】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依法制定并公布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服務清單、收費清單,健全權力監督、制約、協調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四十二條【投訴處理】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投訴協調機制,受理企業和投資者反映的訴求及其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控告。

  接到投訴、舉報、控告后,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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