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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施細則

時間:2023-06-19 20:41:11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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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施細則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今年6月26日印發的《河北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實施細則》與河北省人民政府2000年12月28日印發的《河北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內容、格式變化情況解讀如下。

河北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施細則

  一、《實施細則》內容變化情況

  《實施細則》共有15個文種,分別是: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

  原《河北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冀政〔2000〕號)中的13個文種,在《實施細則》中均保留沒有變動,將原“會議紀要”改為“紀要”。此外增加了決議、公報兩個法定文種(主要由黨委系統發文使用)。

  同時增加了10個非法定文種,包括講話稿類、計劃類、規章類、總結類、調研建議類、禮儀類、書信類、告啟類、記錄類、契約類。

  第一章“總則”部分第七條增加了“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公文處理工作規章制度,對下級、同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督促檢查。”

  第八條增加了“各級黨政機關應當設立文秘部門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部門、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文秘機構或者明確相應機構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九條增加了“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文處理業務培訓。黨校、行政學院應當把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內容納入干部培訓教學計劃。公務員招考應當有公文處理工作知識。”

  第四章“行文規則和規格”部分第二十一條增加了“黨政機關行文必須遵循行文規則和處理公文的行為規范,正確處理行文關系,準確把握行文方向,以恰當的行文方式行文;必須堅持規則執行的強制性、與文種的關聯性、與行文關系的對應性;必須嚴格規范,按照行文規則、行文規程操作,提高行文效率;必須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指導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條增加了“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必須正確處理行文關系,按照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行文,按照黨政機關之間的領導關系、指導關系、管理關系、協作關系等決定行文依據、公文內容、文種使用、文字組織等。”

  第二十三條增加了“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增加了“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本機關的上一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后上報,不得原文轉報。”

  增加了“請示事項應當是須經上級機關審查批準的事項。1.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并附有情況說明、背景材料等。2.請示機關和受理機關應當具有直接的隸屬關系或者業務指導關系。3.請示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時,應當經過協商并取得一致意見后上報;經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請示中說明。4.受理請示,上級機關可以本機關名義批復或者批轉,也可授權辦公廳(室)辦理或者函復。”

  增加了“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應當按程序以行文機關的名義報上級機關,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個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個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增加了“黨委、政府部門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向其主管部門行文,不直接向黨委、政府行文。”如省屬企業可通過省國資委向省政府行文,不能直接給省政府行文;省屬高等院校可以通過省教育廳給省政府行文,不能直接給省政府行文。

  增加了“對違反行文規則上報的公文,上級機關的文秘部門可退回呈報機關。”

  第二十四條增加了“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注明已經政府同意。”省政府部門報請省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或涉及省政府部門一般工作的,報請省政府領導同意后,以部門名義向省政府其他部門或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行文,文中注明“經省政府同意。”

  增加了“涉及多個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如一個省政府部門發文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必須主動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會簽同意后方可向下行文。如幾個部門聯合向下行文,其內容協商會簽一致后方可向下級對口部門行文。未經省政府同意,不能擅自向設區市政府、縣(市、區)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第二十六條增加了“除辦公廳(室)外,部門、單位內設機構一律不得對外正式行文。”省政府部門除了辦公室外,其他內設業務處室一律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三十條增加了“按照精簡、高效原則,嚴格控制發文數量,沒有實質內容的、可發可不發的、重復的、照抄照轉的一律不發;嚴格控制文件篇幅,力求少而精、短實精活新,文約事豐,除法規類、規范性公文外,一般公文控制在4000字以內幅度。”“嚴格控制行文規格,可由部門發文或者部門聯合發文的,不再由黨委、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印發,可由黨委、政府辦公廳(室)印發的,不以黨委、政府名義行文。”省政府部門報送省政府領導批示的事務性公文,經省政府領導批示同意后,可由部門發文或幾個部門聯合發文,根據內容發至設區市或省政府有關部門,文中注明“經省政府同意”。

  在嚴格控制發文數量方面,增加了不予發文的具體內容:“(一)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二)現行文件規定仍然適用的;(三)貫徹上級文件精神沒有新的貫徹落實舉措和政策規定的;(四)一般性工作會議上已印發材料的;(五)一般性調查報告、典型經驗材料等;(六)通過當面協商、電話溝通或者其他信息化手段能夠解決問題的。”

  第五章“公文起草”部分第三十二條增加了“改進文風,突出指導性、針對性、可操作性,強化務實管用,力求準確、精練、簡短。”在省政府部門代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草擬的文稿中,盡量減少講空話、套話、廢話。反對“長、空、假”的不良文風,提倡“短、實、新”的優良文風。

  第三十四條增加了“公文涉及其他地方和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應當征求相關地方和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和建議,報請發文機關決定。”

  第三十六條增加了“起草代擬稿應當經黨委、政府或者黨委、政府辦公廳(室)授權,未經授權的,應當事先書面請示并經同意。”

  第六章“公文審核”部分第三十七條增加了“公文文稿應當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核校,對擬發公文進行審查、核準、把關、修改、校核,擬定發文形式規格、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發布層次和傳達范圍等。”

  第三十九條增加了“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文,應當退回起草部門或單位,并說明理由。”

  增加了“會議審議。需要發文機關會議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應當進行前置審核。起草部門或單位在審議前10個工作日,將文稿送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重點審核發文的必要性、可行性、重大政策措施的協調一致性、可操作性。前置審核后,存在問題的,發文機關辦公廳(室)提出意見,經批準后由起草部門或單位進行修改;無異議的,發文機關辦公廳(室)提交審核報告,提出審議建議,經批準后由起草部門或單位按程序提請發文機關會議審議。”

  今后凡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政策性文稿,起草部門報省政府辦公廳業務處后,都要會同法規處對文稿內容、格式進行前置審核,由法規處提出審核建議,凡是符合行文規范的文稿,法規處長簽字后,由業務處按照程序報批,經省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文稿,由主辦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發文請示,報送辦公廳業務處室先行審核,再由法規處按照發文程序進行審核報批。

  增加了“未經發文機關辦公廳(室)審核的公文文稿,不得直接報送發文機關負責人簽批。”今后省政府部門制發的文件,包括上報省政府的公文、下發的政策性文件,都要經本機關的辦公室審核,對文稿內容、格式、行文方式、發送范圍等進行嚴格審核,如果需要向社會公開的公文,省政府部門向省政府報送請示時,明確提出“此文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經辦公室審核準確無誤后,再正式編號印發,不能出現不規范的文字、格式方面錯誤。

  第七童“公文簽發”部分第四十八條增加了“不得倒流報送、倒流簽發擬發公文。未經辦公廳(室)審核把關的擬發公文,領導同志一律不予簽批發文。擬發文起草單位、辦公廳(室)文秘機構不得將未經審核把關的擬發公文直接報送領導同志簽批發文。”

  第八章“公文發布”部分第五十二條增加了“標注‘公開發布’的文件,經批準,由辦公廳(室)通知有關新聞單位發布。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并安排好相關工作。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公開發布的公文,除印少量紙質文件存檔外,不再普遍印發。”

  增加了“沒有標注密級或標注‘公開發布’的文件有關內容,在公開發布前,不得在公開的文件資料、出版物、會議和新聞媒體、互聯網上使用。”

  增加了“未標注‘公開發布’的文件,如需公開發布,有關單位應當書面請示發文機關。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手續,堅持‘先審查、后公開’和‘一件一審’。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公開發布公文。”

  增加了“政府系統公文的公開發布,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增加了“加印公文,用文單位在公文送審時或者送印前1天,向發文機關書面申請,說明加印理由、份數、發放范圍、管理辦法及責任人等,經發文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加印。”

  第五十六條增加了“公文一般不作為會議資料印發,確需會上印發的,應當明確管理責任人,在會議結束時即行收回。會議同意帶走的公文,與會人員應當及時交本機關機要文件室。”

  第五十七條增加了“公文應當嚴格按照發布層次規定的傳達閱讀范圍發放。公文只發組織,不發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和縮小公文的印發傳達閱讀范圍;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準。”

  第十一章“公文保密”第七十條增加了“省級黨政機關及其經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公文;設區市一級的黨政機關及其經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公文。具體的公文定密權限、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執行上級公文確定的秘密事項,根據所執行公文的密級確定。如涉密公文定密等級超出本機關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上級機關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涉密公文的密級。”

  第七十一條增加了“機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為公文定密責任人,主要負責人對公文定密工作負總責。機關負責人一經任命即是本機關的公文定密責任人。省級黨政機關和重要涉密單位以及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機關單位,可以增加其他指定人員為定密責任人。機關負責人和定密責任人對本機關公文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的確定、變更及解除負責。”

  第七十四條增加了“涉密公文應當依據定密標準和要求準確確定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確定公文密級、保密期限,由公文擬制和審核機構提出意見建議,按程序報經發文機關負責人和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黨政機關公文密級和保密期限的確定、變更和解除,由黨政機關授權其辦公廳(室)審核辦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公文的密級和保密期限。”

  第七十七條增加了“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擬制部門或單位提出,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十四章“公文管理”第九十七條增加了“黨政機關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按照科學標準,統一公文處理制度規范、統一公文處理運行規范、統一公文擬制審核要求、統一收文發文辦理程序、統一公文簽發和用印規范、統一公文歸檔保密標準、統一公文清退銷毀規定等。對下級機關的公文管理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促進統一規范,消除機關之間的溝通障礙,保證公文處理的通用性。”

  二、《實施細則》格式變化情況

  公文格式分為版頭部分、主體部分、版記部分三大塊。與原《河北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相比,主要是增加了“份號”和“發文機關署名”,刪除了“主題詞”,F在的公文格式具體包括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二維條碼等19個要素。

  (一)版頭部分六要素。

  1.公文份號標注。這是新增加的要素。份號即公文印制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按照《實施細則》規定,公文份號在公文首頁左上角用阿拉伯數字標注。具體標注方式是:涉密文件可標虛位,一般標6位,如果是兩位數的文件共20號,則從000001號開始編碼,一直編排到000020號;如果是四位數字的文件共2000號,則從000001號開始,一直編排到002000號。

  2.密級和保密期限標注。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要合理把握和確定密級,本著實事求是、利于保密的原則,準確合理地進行標注,并根據其文件內容明確標注保密期限。密級和保密期限都要標注在公文首頁的左上角(原在首頁右上角標注),用阿拉伯數字標注。例如:秘密1年、機密3年、絕密長期。

  3.緊急程度標注。這是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分別標注“特急”“加急”,電報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特提”是指須即刻辦理的事項,“特急”是指須2日內辦理的事項,“加急”是指須4日內辦理的事項,“平急”是指須6日內辦理的事項。公文的緊急程度要在公文首頁左上角標注。

  4.發文機關標志。這是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此類文件是機關或部門的大頭文件,一般是指上報或下發的政策性文件;文件頭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是規范化簡稱,文號編在版頭下方紅線以上,一般用函類公文較多。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并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發文機關標志用套紅小標宋體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頁上半部,標志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35MM,字號不大于上級發文機關標志,做到醒目莊重、規范美觀。

  5.發文字號標注。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例如:冀政〔2013〕18號。

  6.簽發人標注。上報公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一般標注發文機關主要負責人。聯合上行文,應當同時標注所有聯署機關簽發人,簽發人姓名按發文機關排列順序從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勻順排。

  (二)主體部分九要素。

  1.公文標題標注。公文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不能缺項,不能省略發文機關名稱。凡3個以下機關聯合行文時,應當列出所有發文機關名稱;4個以上機關聯合行文時,可采用排列在前的發文機關名稱加“等”的方式。

  標題中一般不用標點符號,確需使用的,可用書名號、引號、頓號、連接號、括號。如《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7·21”洪澇重災區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草案)》、《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北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2.主送機關標注。主送機關就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省政府部門向省政府報送請示或報告類公文,規范化稱謂是“省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門的規范化簡稱,也應當規范使用,例如,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簡稱為“省發展改革委”;例如,省科學技術廳,可簡稱為“省科技廳”。

  3.正文表述。正文是公文的主體和核心部分,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公文首頁必須顯示公文的正文。特別是幾個部門聯合行文公文標題過長,必要時可以縮減標題字數,把公文首頁留出一些空間用來寫正文內容,避免出現公文首頁只有標題沒有公文內容的情況。文中結構層次序數依次采用“一”、(一)、“1”、(1)標注;一般第1層用黑體字、第2層用楷體字、第3層和第4層用仿宋體字標注。正文中標準字數是每個頁碼22行,每行排28個字。

  4.附件說明表述。附件說明是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在正文之下空一行左空2字位置編排“附件”二字,后面標全角冒號和附件名稱。如果有多個附件,則依次單獨成行向下排列。附件名稱后不加標點符號。

  5.發文機關署名標注。這是新增加的要素。發文機關署名要用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秾嵤┘殑t》規定,從2013年7月1日起,無論是上報公文還是下發公文,發文機關都要署名。政府部門制發的公文包括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發文機關印章。三個要素都不能缺少。聯合行文時,將發文機關署名按照發文機關順序橫向依次整齊排列在相應位置。

  6.成文日期標注!秾嵤┘殑t》規定,從2013年7月1日起,公文的成文日期均用阿拉伯數字標注。這里要把握好兩點,一是沒有主送機關和發文機關署名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號標注在標題下方;二是有主送機關和發文機關署名的公文,標注在發文機關署名下一行。成文日期無論用哪一種方式標注,都要用阿拉伯數字標注,不能用漢字標注。標注的年、月、日均用全稱,年、月、日不編虛位,不簡稱。如“2013年7月1日”,不能寫成“13年07月01日”。

  7.印章加蓋。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并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紀要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聯合行文時,聯署機關印章要與發文機關署名相對應,印章之間排列整齊、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不超過3個印章。印章用紅色,印章要壓住成文日期,不得出現空白印章。

  8.附注標注。附注是公文印發傳達范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主要標注公文的傳達范圍或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等,一般加括號標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上報的請示類公文必須標注聯系人和聯系電話,以便于上級機關在辦理該公文時與熟悉該公文的人員聯系溝通,協調事項。

  9.附件標注。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附件要另面編排,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如附件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編排公文的發文字號并在其后標注“附件”二字,有2個以上附件時,應標注附件順序號。附件要準確規范進行排列。

  (三)版記部分四要素。

  1.抄送機關標注。抄送機關是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的上級、下級和無隸屬關系的其他機關。抄送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抄送機關的排列順序一般按機關性質和隸屬關系確定。不同級別的抄送機關,依照先上級機關、再平級機關、后下級機關的順序排列。抄送機關一般不寫機關負責同志個人。

  還有一個新的變化,《實施細則》規定,從2013年7月1日起,公文取消了主題詞,今后各類公文都不再標注主題詞了。

  2.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這里是指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制發公文的部門印發機關一般寫其部門辦公廳(室),如“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時間寫“2013年7月1日印發”(印發時間用阿拉伯數字標注,不能用漢字標注)。

  3.頁碼標注。這里是指公文頁數順序號。公文的頁碼標注有兩種標法,一是公文正文包括幾個附件,其中都是正文的組成部分,必須把所有附件內容列入整個公文的整體部分,統一編排頁碼,印刷版記標在公文的最后。二是公文有幾個附件,但是各有其獨立性,或者是單獨排版,或者是單獨裝訂自成體系,應按其文件的內容特點編排。

  4.二維條碼標注。這是《實施細則》根據公文實踐增加的。從2000年以來,省政府暨省政府辦公廳文件一直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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