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路交管條例修訂草案解讀2016
備受上海市民關注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揭開面紗。7月25日上午,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聽取了關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并解讀,聽取審議意見報告。
“條例修訂體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大整治行動’中的實踐經驗,固化其中的有效措施。”上海市政府副秘書長陳靖說,《條例》修訂立足于超大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實際需要,針對管理和執法過程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為上海市道路交通執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為此,《條例(修訂草案)》將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則確定為: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應當適應超大型城市特點,堅持綠色交通理念,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堅持動態交通和靜態交通協調發展,完善交通基礎設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堅持依法管理,嚴格查處道路違法行為,推進綜合治理。
記者了解到,《條例(修訂草案)》共八章78條,為體現對道路交通的全過程、多維度管理,在體例上作了擴充,增加了交通規劃與設施、停車管理和綜合管理三章。相比原條例,此次修訂新增或修改的條款內容達66條。
禁止“買分賣分”違法行為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提出,倡導出行優先選擇公共交通;倡導有條件的單位推行錯時上下班、居家辦公等措施;倡導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公共自行車租賃等方式出行。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車輛登記限制措施,并強化非機動車源頭治理,對非機動車產品目錄管理制度等作了相應規定;保留了機動車號牌總量調控制度;對上海市臨時行駛車號牌合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作了進一步的規范。比如,對尚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因提取車輛、申請注冊登記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規定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兩次;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15日。
針對實踐中交通違法行為“買分賣分”突出的問題,增加對違反交通違法記分管理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按照《條例(修訂草案)》,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禁止替代他人記分,禁止介紹替代記分。
違反規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 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
外環線以內禁鳴喇叭
《條例(修訂草案)》細化了道路通行管理規定,明確了上海市可以上道路行駛的車輛種類,以及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限行車種;保留了公安機關根據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暢通的原則,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規定,具體包括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車輛通行時間、劃定限制通行區域和核發機動車通行憑證等限制、禁止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在與上位法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的通行、讓行等管理作了細化和補充規定;將上海市交通事故快速處置制度在立法中予以體現。
記者注意到,駕駛機動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比如在上海市外環線以內以及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區域和路段鳴喇叭;機動車駕駛人未使用安全帶;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搭載乘客;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等等。
“僵尸車”擬限期移出
《條例(修訂草案)》提出使道路回歸其通行設施的屬性,限制道路停車的發展,確立道路停車泊位總量控制原則;充分考慮住宅小區、醫院、學校、商業街區等的停車需求,引導設置時段性停車泊位。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訂對公安機關實踐中比較有效的設置禁停標志、標線的措施予以固化,同時明確臨時停車行為規范。
根據《條例(修訂草案)》第4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情況,設置禁止停車標志、標線,或者設置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時段性臨時停車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設置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并增設輔助交通標志,引導機動車在規定時段內有序臨時停車。機動車在未設置禁止停車或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的路段臨時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此次條例修訂對長期占用道路停車資源“僵尸車”的處理作了指引性規范。根據《條例(修訂草案)》第48條,對于機動車違反約定且長期占用道路停車泊位的,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機動車所有人限期將機動車移出道路停車泊位,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將機動車轉移至路外停車場地。
交通違法行為可視頻舉報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以政府部門為主導,加強基層治理,落實單位交通安全責任,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通過推廣使用先進技術、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等多種手段,推進道路交通協調發展。
具體制度包括:細化了車輛所屬單位的主體責任;鼓勵科技手段對交通管理的支撐,明確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先進技術提升交通管理水平;鼓勵社會公眾參與交通治理,明確了交通違法行為視頻舉報制度等。
此外,還明確了在部分交通管理事項決策過程中,應當聽取公眾意見,從而有利于增強道路管理措施的合理性和接受度。
鏈接
機動車通行規定
駕駛機動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1、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未設置限速標志、標線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八十公里;
2、一次連續變換兩條車道;
3、在上海市外環線以內以及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區域和路段鳴喇叭;
4、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未按照核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5、機動車駕駛人未使用安全帶;
6、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搭載乘客;
7、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
8、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未配備或者未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9、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信用手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信息納入上海市公共信息服務平臺:
1、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實施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2、實施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行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的;
3、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的;
4、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讓行,是交通禮儀,更是法定規范。《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對“讓行”作出特別規定。
● 同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和左轉彎非機動車,均被放行,通過路口時,左轉彎非機動車優先通行;
● 相對方向行駛的左轉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均被放行,通過路口時非機動車優先通行;
● 車輛在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號,先予放行的車輛和行人優先通行;
● 行人因無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礙物,借用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時,行人優先通行;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讓行規定。
同時,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認為,為便于公眾識別和執行,建議研究是否在法規中明確:凡是有條件的路口,均配套設置能分別指示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
此外,修訂草案第34條對行人通行作出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無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礙物無法行走時,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礙物邊緣一米寬度內行走。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認為,行人是重要的道路交通參與主體。目前,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現象普遍,但草案第34條僅對行人通行做了簡單規定,力度尚顯不足,建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予以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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