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如何理解
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9日公開宣判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白恩培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那么對于終身監禁到底應該如何理解?一起來看看吧。
8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至此,終身監禁首次在我國刑法中確定下來。
顧名思義,終身監禁是將罪犯收監執行,限制其人身自由,監禁時間為犯罪人終身,直至死亡。終身監禁被認為是最嚴重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懲罰措施。作為最嚴厲的自由刑,其嚴重程度僅次于作為生命刑的死刑。在廢除死刑的國家,終身監禁則是最嚴厲的刑罰。
目前,終身監禁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國家刑法中。在立法模式上,根據對犯罪人是否必須適用終身監禁,終身監禁分為絕對的終身監禁和裁量的終身監禁。絕對的終身監禁是指根據刑法立法規定,對某些犯罪的犯罪人必須適用終身監禁,法官沒有選擇適用的權利;裁量的終身監禁是指終身監禁僅是可供選擇適用的刑罰措施,對具體犯罪人是否適用終身監禁由法官根據具體犯罪情節裁定。根據具體執行方法的不同,終身監禁分為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和可假釋的終身監禁。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是指罪犯必須服刑終身,不能提前釋放到社會上執行。但根據英美法系國家刑法的現行規定,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仍然具有減刑或赦免的可能性。可假釋的終身監禁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間,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提前釋放到社會上執行。可假釋的終身監禁通常同時可以適用減刑或赦免。
在英美法系國家的刑法立法中,絕對的終身監禁主要適用于謀殺罪及類似嚴重程度的犯罪。由于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被認為與死刑具有類似懲罰程度,上世紀七十年代以來,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被西方國家作為主要的死刑替代措施。目前,國外有關終身監禁的立法規定絕大多數是裁量的終身監禁和可假釋的終身監禁。由于可以適用假釋、減刑或赦免,因此,終身監禁并非必然“把牢底坐穿”,絕大多數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犯罪人最終僅被執行有限的監禁。
終身監禁的大量運用源于對刑罰制度正當性和具體效果的反思。由于死刑的非人道性、不可恢復性以及預防犯罪威懾力的有限性等局限,廢除或限制死刑成為當今刑法的主流思潮,且被大多數國家立法所肯定。終身監禁限制犯罪人重返社會、可能永久剝奪其再次危害社會的可能性,能夠很大程度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因而在廢除死刑的過程中,終身監禁因為懲罰的嚴厲性而備受重視。死刑的廢止和終身監禁的嚴厲性、有效性是終身監禁存在的合理性根據。
盡管如此,終身監禁仍然受到一定質疑:第一,預防犯罪的效果。終身監禁對罪犯的特殊預防是外力強制的物理性預防,并未從根本上矯正犯罪人主觀的再犯可能性。加之終身監禁并不以罪犯回歸社會為目標,因此,在終身監禁的具體執行中,對罪犯的矯正效果關注極少。對于被判處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的罪犯而言,終身監禁不僅無法激勵犯罪人矯正的積極性,更阻礙或限制了犯罪人矯正的動力。可以說,在預防犯罪的效果上,終身監禁不如死刑直接和絕對,但又并非必然高于非終身監禁刑和非監禁刑。第二,經濟成本。無論是否可以減刑或假釋,終身監禁都必然執行相當長的時間,加之罪犯與社會隔離,其對社會的貢獻非常有限,這導致執行終身監禁需要更多的國家財政支出,經濟成本高于死刑、非終身監禁刑和非監禁刑。
由于相對于死刑更加人道,而相對于非終身監禁和非監禁刑而言更能維持社會秩序,在協調保障人權和維持社會秩序的需求下,終身監禁得以大量運用,但也在質疑中不斷調試完善。
在語義理解上,終身監禁可以等同于無期徒刑。我國刑法對于無期徒刑的規定以可以減刑、假釋為基本原則,以限制減刑和不可假釋為例外。其中,刑法第50條規定了限制減刑的無期徒刑,第81條規定了不可假釋的無期徒刑。為避免語義的重復以及刑法適用的混亂,刑法修正案(九)所規定的終身監禁僅限于不可減刑、假釋的.終身監禁。可見,刑法修正案(九)關于終身監禁的規定并非增加了新的刑種,而是在原有的無期徒刑以可以減刑假釋為基本原則、以限制減刑和不可假釋為例外的基礎上,增加了不可減刑、假釋的執行方法而已。因此,與其說我國刑法確定了終身監禁,不如說我國刑法確定了不可減刑、假釋的無期徒刑。
隨著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根據執行方法的不同,可將我國的無期徒刑分為可減刑、假釋的無期徒刑,限制減刑的無期徒刑,不可假釋的無期徒刑和不可減刑、假釋的無期徒刑。需要強調的是,在我國刑法中,不可減刑、假釋的無期徒刑并非適用于所有無期徒刑,而僅限于因為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情形,且不可減刑、假釋的無期徒刑并非必須適用,審判法官具有適用的選擇權,其根據具體犯罪情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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