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陪產假新規定
陪產假,又名陪護假,即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產假期間,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時間看護、照料對方的權利。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陪產假做出明確的規定,具體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規定,基本都見于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當然,還存在有的地方有陪產假,有的地方沒有陪產假的情況。
遼寧省最新計生條例主要做了三個方面修改和調整:
一是實施全面兩孩政策,體現便民服務。將《條例》第十七條和二十條合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重點對可以安排再生育的條件加以明確。為了體現簡政放權和便民服務,修改第二十三條,將再生育審批權限由市縣衛生計生部門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刪除了與全面兩孩生育政策不相適應的第十九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
二是調整完善獎勵保障措施。修改第三十一條,將增加產假60日的.獎勵對象由原來的晚育職工擴大為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護理假15日不變。同時,刪除了晚婚晚育的規定和晚婚的獎勵待遇。為了保證“老人老辦法”的有關政策得以落實,增加一條,即對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的獎勵由其所在單位執行的,明確要求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落實責任。
三是深化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改善相關公共服務。修改第十八條,原則規定要建立健全生育兩個以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服務制度,明確并強化各級政府向群眾提供計生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同時,刪除了帶有強制性服務色彩的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刪除了與生育登記服務制度不相適應的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現行生育二孩規定:不享受晚育假
現行的孕婦產假主要由基礎性產假和獎勵性產假兩部分組成。基礎性產假為國務院2012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的“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獎勵性產假包括晚育和獨生子女增加的產假。
對于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不少地區將晚育范圍確定為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屬于晚育范疇,相應晚育獎勵的產假將無法享受。一般二孩產假就只有國務院相關規定中明確的98天。
國家對于陪產假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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