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疫傳染病管理制度解讀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檢疫傳染病管理制度解讀,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檢疫傳染病管理制度解讀1
日前,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關于將埃博拉出血熱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的公告》,將埃博拉出血熱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政策解讀如下:
一、近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和質檢總局聯合發布公告,將埃博拉出血熱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請問,做出上述調整的原因是什么?
2014年3月,埃博拉出血熱疫情首先在幾內亞出現,隨后疫情逐步蔓延至利比里亞、塞拉利昂和尼日利亞,疫情防控形勢日益嚴峻。8月8日,世界衛生組織發表聲明,宣布西非埃博拉出血熱疫情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近期,埃博拉出血熱仍在西非地區傳播蔓延,據世界衛生組織最新統計,截至2014年8月26日,幾內亞、利比里亞、尼日利亞和塞拉利昂四個國家累計報告病例3069例,死亡1552例。
針對近期疫情形勢,國家衛生計生委和質檢總局為進一步加大防范埃博拉出血熱疫情傳入我國的工作力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經組織專家論證,報請國務院批準,國家衛生計生委和質檢總局聯合印發公告,將埃博拉出血熱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
二、檢疫傳染病的概念是什么?我國對檢疫傳染病的防控要求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對檢疫傳染病的主要管理要求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六條規定:在國外或者國內有檢疫傳染病大流行的時候,國務院可以下令封鎖有關的國境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條規定:在國境口岸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國境口岸有關單位和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報告,并申請臨時檢疫。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檢疫傳染病染疫人必須立即將其隔離,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檢疫傳染病染疫嫌疑人應當將其留驗,留驗期限根據該傳染病的潛伏期確定。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尸體,必須就近火化。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三條規定:來自檢疫傳染病疫區的或被檢疫傳染病污染的交通工具,應當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衛生處理。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來自疫區的、被檢疫傳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為檢疫傳染病傳播媒介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應當進行衛生檢查,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衛生處理。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在國內或者國外檢疫傳染病大流行的時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報請國務院決定采取下列檢疫措施的一部或者全部:(一)下令封鎖陸地邊境、國界江河的有關區域;……(四)指定第一入境港口、降落機場。對來自國外疫區的船舶、船空器,除因遇險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沒有經第一入境港口、機場檢疫的,不準進入其他港口和機場。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三款:對國境口岸的衛生狀況實施衛生監督;對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員、集裝箱、尸體、骸骨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實施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理。
三、目前,埃博拉出血熱疫情主要在西非四國出現,其他國家都采取了哪些疫情防控措施呢?
目前,國際社會應對疫情所采取的措施各有差異,世界衛生組織仍堅持不要對疫區國家采取任何旅行或貿易限制措施,但許多國家都對埃博拉出血熱采取了比較嚴格的防范措施。美國已撤離駐利比里亞、塞拉利昂外交人員家屬,并發布旅行警示,將國內應急響應級別升至1級(最高級),明確旅行返美人員需進行醫學觀察,對于有暴露風險人員可限制其活動。德國強烈建議不要前往幾內亞、利比里亞和塞拉利昂。在法蘭克福、漢堡及慕尼黑等機場均設立檢疫站,若乘客出現埃博拉出血熱癥狀,飛機著陸后會立即被隔離送院。日本自1998年起將埃博拉出血熱納入一類傳染病管理,要求患者及疑似病例在指定醫院接受隔離診斷治療,并限制人身自由,必要時對可能污染的區域采取封鎖措施。英國大英航空及阿聯酋航空公司宣布暫時停飛西非三國航班。巴西衛生部自8月4日起嚴查入境乘客以及各機場衛生狀況。緬甸政府加大了對出入境人員的疫情檢測力度,并在各醫療機構中建立隔離區。贊比亞已禁止受埃博拉出血熱侵襲國家的公民入境。科特迪瓦禁止來自幾內亞、塞拉利昂和利比里亞三個國家的所有航班和旅客在其機場降落。津巴布韋、羅馬尼亞、喀麥隆、納米比亞等多個國家也均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口岸疫情防控措施。
四、將埃博拉出血熱納入檢疫傳染病后,防控措施將會如何調整?
目前全國口岸均已按照質檢總局有關通知要求采取登交通工具檢疫、人員重點查驗、交通工具和貨物檢疫處理等口岸檢疫措施。
在此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對檢疫傳染病管理的相關規定,埃博拉出血熱納入檢疫傳染病后,可在國境口岸采取下列措施:
一是對發現的染疫人,可以采取強制隔離措施。對染疫嫌疑人進行留驗。對染疫人死亡的尸體進行強制火化。
二是對來自疫情發生地的交通工具、貨物、郵件、快件實施嚴格的檢疫和衛生處理;禁止疫情發生地特殊物品和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入境。
三是當疫情進一步發展,對我國構成嚴重威脅時,可以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指定第一入境口岸,停止國際通航,或封鎖有關國境口岸。
四是如國內出現疫情并擴散時,應當加強出境檢疫措施,包括強制隔離措施。
五、在此形勢下,公眾應如何配合衛生計生和檢驗檢疫部門做好埃博拉出血熱防控工作?
近日,外交部提醒中國公民暫勿前往幾內亞、利比里亞、塞拉利昂等國并謹慎考慮前往尼日利亞。已在上述國家的中國公民請密切關注當地疫情發展,了解相關防護知識,采取必要防護措施,避免接觸可疑病人。如出現病癥,應及時就醫,并可與中國駐當地使館聯系尋求協助。為了您和他人健康,建議采取以下預防措施:
(一)避免與疑似病人、野生動物及被其血液、體液污染的物品接觸,不要出席葬禮和到診所、醫院等病人聚集的地方。
(二)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一旦接觸疑似病人或野生動物的血液、分泌物或排泄物應立即用肥皂水清洗。
(三)避免接觸、處理野生動物肉,在當地生活一定要購買符合衛生標準的生肉制品,煮熟后食用。
(四)在旅行中或旅行后發現有相關癥狀,應當立即就醫。
(五)入境人員如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在入境時請主動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并索取《就診方便卡》:
1.來自疫情發生國家或21天內去過疫情發生國家;
2.近21天內接觸過埃博拉出血熱病人、疑似病人以及感染動物;
3.入境時有發熱、乏力、頭痛、咽痛、惡心、嘔吐、腹痛、腹瀉、皮疹、結膜充血等癥狀。
(六)來自疫區的人員應在當地衛生計生部門指導下,每日做好體溫監測等健康監護。一旦出現上述癥狀,應及時就診,并主動向醫療衛生機構說明近期旅行史,以便及時得到診斷和治療。來自疫區的外籍留學生應在學校的集中管理下進行21天的醫學觀察,如出現發熱和其他癥狀,配合學校和衛生計生部門做好流行病學調查、診斷、治療等,符合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的,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隔離醫學觀察。
另外,為防控埃博拉出血熱輸入,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將對來自疫情發生國家的入境交通工具、人員、集裝箱、貨物、行李、郵包等采取登交通工具檢疫、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檢疫查驗、衛生處理等工作,請出入境人員以及交通工具、集裝箱、貨物、行李、郵包承運人給予理解與配合。
檢疫傳染病管理制度解讀2
一、修訂背景
2010年9月17日,原衛生部印發《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規范》(衛監督發〔2010〕82號,以下簡稱《規范》)。《規范》的制定實施,增強了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的操作性、規范性,為基層開展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提供了依據,在指導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013年3月,原衛生部與原國家計生委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進一步加強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經總結近幾年工作經驗,結合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能轉變,我們組織修訂了《規范》的工作。
二、修訂原則
(一)以《規范》框架為主體。《規范》實施已有3年多時間,基層衛生監督人員已經十分熟悉。為了方便基層工作,本次修訂保持了《規范》的架構穩定,在體例安排、章節分類上沒有作大的調整,在具體條文的內容上也盡可能地保留原規定。
(二)以法律責任為重點。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量大面廣,一部規范性文件不可能囊括全部內容。為此,本次修訂確立了以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作為衛生監督的重點內容。
(三)以監督職責為主線。傳染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的職責權限、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衛生計生部門的監管職責涉及監督職責、管理職責、業務指導、工作要求等。本次修訂圍繞衛生監督這一主題,對衛生計生部門的法定監管職責進行了全面梳理,進一步厘清和突出了衛生監督職責的主線。
(四)以醫療衛生機構為主要監督對象。傳染病防治工作主要涉及公共衛生和醫療衛生兩個方面,本規范主要是針對衛生計生系統內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了規范的適用范圍。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原《規范》共5章32條,修訂后為6章35條。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修改:
(一)規范名稱。本次修訂將《規范》的名稱修改為《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刪除了“日常”二字,原因:一是無論平時還是傳染病疫情暴發流行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均應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二是明確了傳染病疫情暴發流行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的重點監督工作內容。
(二)增加的內容。
1.預防接種的監督。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規定,針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明確了預防接種衛生監督的內容與方法。
2.生物安全的監督。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內容與方法作出規定。
3.信息管理。結合信息化技術發展與衛生監督工作發展實際,將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的信息管理作為專門一章單獨列出,有利于工作資料的積累與信息數據的綜合分析與利用。
4.明確疫情暴發流行時的重點監督內容。第三十四條明確了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的相關職責和重點監督內容。
5.明確監督結果與管理銜接。為實現監督執法與醫政管理的有機銜接,加大監管力度,第三十條要求將監督檢查結果與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校驗和等級評審等管理工作掛鉤。
6.明確參照執行的規定。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消毒管理辦法》的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明確,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科研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參照本辦法。
(三)其他。結合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的實際,在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職責方面增加了監督信息管理的內容;消毒隔離方面更注重對消毒效果的監督;菌(毒)種或者樣本生物安全監督方面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作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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