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網約車實施細則
10月8日,《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3份政策文件征求意見稿在廣州交通信息網上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10月8日至11月6日,為期30日。其中,與北京、上海等城市不同的是,目前廣州市對網約車駕駛員戶籍未作禁止性規定。不過,廣州限制了外地車成為網約車,同時允許起止點一端不在廣州。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小編整理的廣州市網約車實施細則吧。
政策準入 平臺、車輛、人 三證須齊全
新政要求,平臺須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企業注冊地在廣州,且首次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暫行辦法》提交材料,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企業注冊地不在廣州的,應當提交企業注冊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線下服務能力材料。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申請后,向平臺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在許可證中明確“本市經營”、“經營期限為8年”。
據悉,在廣州,除如約之外,神州、易到、滴滴、優步的注冊地都不在本市。
而對于車輛的“硬件要求”如下:
1、車身長度大于4.6米、寬大于1.7米,高大于1.42米;配置ABS防抱死制動系統、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和前后座安全帶;采用自然吸氣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于1950毫升;采用增壓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且發動機功率不小于110千瓦;新能源車還應當配有EBD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
2、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車的外觀、顏色、標識應與巡游出租車有明顯區別;
3、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可直接接入政策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共享。
同時,對于司機的“軟件要求”為:
1、取得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行駛證后1年內即提交申請。
2、車輛若為私家車,車主應取得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且名下沒有其他網約車同在經營期內;車輛若為企業車,該企業近1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 平臺先行賠付
新政規定,除遵守交通部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外,平臺還須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人車合法運營和運營安全,保證車輛已購買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并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平臺應先行賠付。
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分兩種:駕駛員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平臺與駕駛員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駕駛員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平臺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駕駛教育工作。
將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車輛信息包括車輛技術狀況、安全性能情況及車輛保險購買情況等,駕駛員信息包括勞動合同或協議簽訂情況、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等;將人、車及營運信息實時共享至政府監管平臺,并接收監管部門反饋的管理信息;維護車輛衛星定位,并正常接入政府監管平臺。
約車時,根據乘客明確的出發地、目的地,預估車費并告知乘客;乘車前,以電子協議向乘客明確各方權責;乘車時,向乘客提供司機姓名、照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乘車后,向乘客出具發票。
車輛交通違法未處理達3宗、司機《機動車駕駛證》記滿12分或為非正常狀態的,應立即停止人、車服務。
而對于司機責任,平臺要求,網約車司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車專用候客通道,不得輪排候客、攬客。不得“雙拼”,即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不得將個人的網約車交給他人營運,或將車輛交給未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的人員營運。
監管 搭建監管平臺 共享平臺信息
搭建政府監管平臺,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車輛軌跡、訂單詳細信息(非乘客)、服務質量、乘客評價及投訴處理情況等。
定期公布網約車服務質量。
建立乘客、司機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投訴電話、信箱或電子郵箱。
建立網約車平臺和司機信用記錄,并全國、全行業共享。
可以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數據。
適時建立網約車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高級車型網約車實行市場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