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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條例解讀
旅行社為促進旅游業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的旅游需求以及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原條例規定的從事入境旅游業務旅行社的準入門檻過高,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不盡合理,對于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打擊力度也不夠。這次修改主要是針對原條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場準入門檻,減輕了旅行社的經營負擔,同時加大了對旅行社違法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為旅游者創造良好的旅游消費法制環境。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小編分享的旅行社條例解讀吧。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只要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即可以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沿用22年的“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分類被取消。將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150萬元統一調整到30萬元;創新性出臺了質量保證金動態管理制度,旅行社誠信經營,3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質量保證金交存數額降低50%。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著眼于保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細化了旅游合同條款,加大了對旅行社經營行為的約束力等。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對旅行社申請出境旅游業務的,做出規定:旅行社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其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文件。
旅行社申請經營邊境旅游業務的,適用《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赴臺灣地區旅游業務的,適用《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的規定。
1、增加購物次數屬改變行程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行程,最高將被罰款50萬元。《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擅自改變行程包括減少游覽項目或者縮短游覽時間的,增加或者變更旅游項目的,增加購物次數或者延長購物時間的,以及其他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為。
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權拒絕參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拒絕,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
違反規定,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或者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項的,將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向導游賣團最高罰10萬元
不少旅行社為了吸引游客推出“零負團”,將團賣給導游獲取穩定收益。導游不僅沒有收入,還得為此付出一筆不菲的資金。為獲取收入,導游不得不帶游客去購物,通過回扣拿回支付給旅行社的費用及自己的收入。《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旅行社不能賣團給導游,否則將處以2萬~10萬元的罰款。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墊付旅游接待費用,為接待旅游團隊向旅行社支付費用,以及其他不合理費用。
3、地接社資料要告知游客
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其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應當符合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和接待服務能力的要求。否則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旅行社需要將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業務作出委托的,應當委托給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簽訂委托接待合同。旅行社對接待旅游者的業務作出委托的,應當將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告知旅游者。
4、不得泄露游客信息
旅行社應當妥善保存《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且保存期不少于兩年。同時,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經營者或者個人泄露旅游者因簽訂旅游合同提供的個人信息;超過保存期限的旅游者個人信息資料,應當妥善銷毀。
未妥善保存各類旅游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不夠兩年,或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5、“賣”游客可罰10萬元
一直以來,“超低價團”是困擾旅游市場的一大頑疾。據業內人士透露,頑疾的根源就是旅行社秘密把整個旅游團賣給了黑導游。由于黑導游本身沒有固定收入,還要為此付一筆不菲的傭金,因此,為了牟利,黑導游就變相“宰客”,帶游客去自費購物,通過拿回扣賺錢。《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旅行社不能賣團給導游,不得讓導游墊付旅游接待費用,否則將處以2萬元-10萬元的罰款。
6、賣資料最高罰3萬元
近兩年來,旅游部門接到游客有關旅行社向不法商家、機構泄露自己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的投訴越來越多。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專門就此作出了嚴規——“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類旅游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不夠兩年或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旅行社將被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7、旅游時不能改行程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減少游覽項目或者縮短游覽時間、增加或變更旅游項目、增加購物次數或者延長購物時間以及其他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為,均屬于“擅自改變行程”,最高將罰款50萬元。
另外,旅行社不能要求游客必須參加其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
同時,旅行社也不能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游客提出與其他游客不同的合同事項,否則將被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拓展閱讀:
1、簽合同: “六要素”增加很多細節
☆維權依據: 《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懲罰力度:最高罰10萬,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今年的“旅游合同”可要簽得特別仔細,《旅行社條例》把要簽訂的合同內容細化了,就是為了游客能對自己的行程一目了然,連自己某時某刻將在哪干什么都清清楚楚。“旅游合同”是外出旅游必須履行的一項重要手續,它特別關系到旅游者的切身利益,因此萬萬不能小看哦。
段慶元會長說,旅游中必不可少的六個要素包括“吃、住、行、游、購、娛”,《旅行社條例》也正是在這六個基本要素方面做出細化規定的。簽訂合同需對六個要素,個個把關。
2、吃,幾葷幾素應明確列出
“旅游行程中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 旅行社一般不負責途中餐,所以旅游者應該明確約定整個旅游過程中旅行社負責幾餐,幾頓正餐幾頓早餐,每餐幾個菜,幾葷幾素,幾涼幾熱,主食是什么有多少,幾人一桌。另外在飛機、游輪上會提供餐,這種餐旅行社一般稱為自然餐,應該約定有無自然餐,除自然餐外旅行社是否另外提供。
3、住,應列出酒店名稱
“住宿安排及其標準”,老的條例中,只規定 “準二星、準三星”或者“按照二星或三星標準建設的賓館”等模糊說法,現在不但要求注明星級還要求明確旅途中所住酒店的名稱。游客通過電話就可以向酒店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該酒店的星級,是否達到旅行社所說的標準。對不掛星的飯店最好約定清楚是否標準間,有無空調或暖氣,有無24小時供應熱水,有無一次性用品等詳細信息。對于旅行社提供的農家、漁家等住宿條件,可以約定是幾人間,有無熱水、有無室內衛生間,能否洗澡,是否有電視、電話,是否是地下室等詳細信息。
4、行,明確交通工具的種類
“交通安排及其標準”,旅途中的每一段行程,明確約定交通工具的種類、檔次或具備的功能。對汽車團,旅行社一般會用“豪華大巴”等類似的模糊語言,作為旅游者最好明確是哪一輛車,可以親自看一下,如果不能則應該約定產地、品牌、生產時間、型號、有無空調、多少座等。對于火車團,則應該約定是硬座還是軟座,臥鋪是硬臥還是軟臥。對于乘坐飛機的應該約定是經濟艙還是公務艙。乘坐游輪應該約定是幾等艙。
5、游,明確游覽內容
“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游是核心, 合同中要約定游覽的景點共有幾個,名稱是什么,幾個需要門票。有些景點是免費開放的,有些景點除大門門票外還會有小門票,旅行社只提供大門票,旅游者自己掏小門票。
6、購,約定購物次數,每次購物時間
《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對整治購物可以說下了猛拳,如果導游欺騙、脅迫游客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旅行社最高將被處以50萬元的罰款,導游將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及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7、在途中:服務“縮水”、“賣團”處罰嚴厲
☆維權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九條。
☆懲罰力度: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8、拒絕秘密“賣”團
“未經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旅行社不能“賣”團給導游,不得讓導游墊付旅游接待費用,否則將被處以2萬-10萬元的罰款。據業內人士透露,“超低價團” 根源就在于一些旅行社秘密把整個旅行團“賣”給黑導游,為了牟利,黑導游就變相“宰客”。
9、擅改行程最高罰50萬
“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減少游覽項目或者縮短游覽時間、增加或變更旅游項目、增加購物次數或者延長購物時間等行為,均屬“擅自改變行程”,一旦旅行社違反上述規定,欺騙、脅迫游客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最高將被罰款50萬元。當發生約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時,須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將旅游者推薦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并由旅游者與被推薦的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
10、泄漏信息最高罰3萬元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專門就此作出規定——“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類旅游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不夠兩年或者泄漏旅游者個人信息,旅行社將被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11、不滿意:菜單、隨拍都可成維權證據
如果遇到上述問題需要維權,途中的取證十分關鍵。首先建議,保留好出發前簽訂的合同,最好隨身攜帶,以便在旅游過程中依照合同的標準,隨時檢查旅行社在吃、住、行、玩、游方面的安排上有無“縮水”現象,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的約定。
第二就是取證,現在很多游客都有攝像機和數碼相機,遇到糾紛時一定要冷靜取證,為將來官司的勝訴增加籌碼。此外,菜單、購物時的票據,游客之間的證詞都是維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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