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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章程

時間:2024-04-19 17:55:55 禧雯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商會章程(精選10篇)

  商會,是商品經濟的必然產物。一般是指商人依法組建的、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工商業繁榮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法人。商會法律特征:互益性、民間性、自律性、法人性。商會是商人身份確立的過程,也是商人組織有序化的過程。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商會章程,希望大家喜歡。

商會章程(精選10篇)

  商會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xx商會”。

  第二條xx商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浙江在深圳市投資創業的企業自愿組織的全市性、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法人社團組織。

  第三條xx商會的宗旨:構筑交往平臺,凝聚會員合力,整合會員資源,攜手共謀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面向企業,服務企業”為主,多方位給會員單位提供有效服務,幫助企業排憂解難;組織有利于發展的學術講座、經驗交流、商務考察等活動,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浙江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建立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平臺,促進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交流。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會的意見和建議,為當地政府制定有關經濟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二)為會員企業提供政府有關優惠政策、辦事程序的咨詢服務;利用各種渠道為會員提供多方面的服務,享受政府的各種資源。

  (三)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各種相關的展覽展銷活動和外出考察活動,協助會員拓展國內外市場。積極為會員招商引資牽線搭橋,尋找投資項目,創造合作機會。

  (四)為會員適時舉辦各類以現代企業管理知識和國際貿易知識為主要內容的學術講座和培訓,組織開展企業經營管理類經驗交流活動,并為會員提供經營、決策、管理等咨詢服務。以此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互動,增強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

  (五)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法律知識培訓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會員的法律意識和遵紀守法自覺性。

  (六)辦好“深圳市浙商網”和《浙商》期刊(內部交流),提供法律法規、企業宣傳、辦事指南、最新政策動態等信息交流,并以此擴大本會在兩地的影響,加強與兄弟協(商)會的溝通交流。

  (七)組織會員企業開展各種形式的文化娛樂、休閑聯誼活動,弘揚浙商文化。

  (八)完成兩地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相關事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吸收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并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

  (三)在深圳市注冊登記的以浙江人投資為主體的工商企業。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企業全稱、工商登記注冊正本復印件、企業負責人和聯系人姓名、電話等);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積極向本商會提供有關信息;

  (七)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不低于20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四)副秘書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五)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六)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七)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深圳市工商部門核準注銷的企業,其會員資格隨即自動注銷。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至少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至少兩名監事,監事由監事長提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長(或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具有熱心為浙江在深工商企業服務的奉獻精神,辦事大公無私,品行端正。

  (四)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為當然理事。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常務副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議任免秘書長人選;

  第三十一條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員退會或除名時,本會不退還已繳會費、資助和捐贈。

  第三十五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員、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商會條例》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09年xx月xx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商會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xx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廈門市內從事國際經貿、投資、合作、會議展覽、商事法律和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地方性、非營利性、聯合性的社會組織。本會代表廈門市加入世界貿易中心協會(WTCA)。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福建廈門。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國家戰略部署,推動廈門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開展促進中外貿易、投資、商事法律和經濟技術合作的活動,為會員開展國際經貿合作搭建平臺、提供服務。促進會員同世界各國(地區)工商界的合作交流,提升會員國際化經營能力,參照國際慣例,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廉政文化和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廈門市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國際商會的指導。

  第五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是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象興一路15號自貿法務大樓3樓。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組織會員與中外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商協會和有關機構溝通,反映會員企業的訴求和意見。向會員單位介紹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和推動企業的生產經營及合規發展;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公平貿易;并在市場競爭中,對企業自律行為進行監督,維護xx商會誠信形象;

  (二)開展市場研究和經貿調研,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有關出版物,建立數據庫、網站和其他信息平臺,收集、整理和發布經貿信息,向會員提供信息咨詢和資信調查等服務;宣傳推介國家對外戰略和政策、國際經貿規則和慣例,組織商事法律、風險防范等業務培訓,幫助會員提高國際化經營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三)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在境內外舉辦博覽會、展覽會、會議、論壇,組織會員參加經貿洽談、技術交流、商業推介、商務考察、項目對接等活動,協助境外經濟合作區和境內產業園區開展推廣和招商工作,為會員企業開展國際經貿合作提供服務;

  (四)與國內外政府部門、貿促機構、商協會、國際組織及企業建立聯系,提供國際商業活動的各類信息,溝通并加強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境外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開展交流與合作;廣泛邀請境外經貿界團組和人士來訪,組織會員參與國際交流;設立海外聯絡點或代表機構,為會員提供對外聯絡、市場調研、信息交流等服務;

  (五)依據中國法律法規和國際商事慣例,出具商事證明,認證商業單據,簽發原產地證、暫準免稅進口單證冊,代辦領事認證,出口品牌證明書,信用認證,不可抗力證明書等各類證書;以仲裁、調解等方式解決企業間國際經貿糾紛;辦理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理算業務;為會員提供知識產權咨詢、代理和爭議解決等專業服務;組織、幫助和代理會員企業在海外維權,開展綜合法律服務,幫助會員企業防范風險,維護合法權益;

  (六)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根據會員要求,提供其他有針對性的服務;

  (八)法人登記證書上業務范圍簡寫為:政策咨詢、國際交流交往、會議展覽、論壇活動、法律服務、商事認證、仲裁調解、業務培訓、商務服務與考察、出版刊物、招商、翻譯、市場調研、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托事項等章程中約定的業務。

  本會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總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其中單位會員包含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相關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在依法經營、

  保護環境、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無不良記錄;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以及市場監督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有關管理機關頒發的具有類似作用的證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二)由本會秘書長審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履行入會手續,獲得會員資格;

  (四)經理事會授權,由秘書處頒發相應會員證書,載入會員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依照程序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六)違反本會章程、制度等規定,損害本會利益的。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并由理事會確認并向會員公告。

  第十七條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以及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監事、監事長、負責人、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報廈門市貿促會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條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會或1/5以上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誠信經商、遵紀守法;

  (二)業務發展狀況良好,在行業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熱心本會的工作,有較強的議事能力。

  第二十三條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會商提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法人登記證書有效期滿前六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會主要負責人、同級黨組織負責人、理事代表、監事代表5至9人組成的換屆選舉委員會,并授權換屆選舉委員會,全權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督促指導其完成換屆選舉工作;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四條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六條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三)不得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內部矛盾解決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

  (十四)審議住所變更事項;

  (十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屆5年,理事可連任。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的,自動喪失理事資格,并由理事會確認后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條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采取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負責人,罷免程序須按其原產生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增補理事。

  第三十三條經會長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十四條商會可設名譽會長,由理事會聘請市領導擔任。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榮譽會長和顧問。

  第三節理事會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政治權利,遵紀守法,勤勉盡職;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一般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六條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聘任的秘書長連任屆次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七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會長由領導干部兼任的或會長已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的,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條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應當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觀或客觀原因未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代表本會出席各項重要活動,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七)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四十條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系單位席位,單位代表如有變動,由原單位提出新的人選報秘書處備案,并經理事會議確認后變更。

  第四十一條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缺席時,由會長委托一位副會長代行會長的職權。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經理事會授權,審核新會員入會并報請理事會確認;

  (三)提名會員成為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候選單位;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理事會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備會員查詢,相關材料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并備會員查詢。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駐會會長辦公會為商會日常重要工作事項的議事決策機制。理事會閉會期間通過駐會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重要工作事項。

  駐會會長辦公會議由駐會會長或其委托的駐會副會長主持,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

  駐會會長辦公會由駐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副秘書長列席會議。與議題相關的有關人員可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需要投票表決的事項,由駐會會長辦公會成員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四條商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其職責是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經理事會批準后組織實施,并承擔理事會交辦的其它任務。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處理xx商會的具體事務。

  可根據有關法規,按國別、地區或專業事務申辦設立有關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也可設立分支機構和海外代表機構(海外聯絡點)。

  第五節監事會

  第四十五條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監督社會團體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由3-9人組成,且為單數。監事長由監事會在其成員中推選產生,最高任職年限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監事不得由本會負責人、理事、財務人員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兼任,且不得與負責人、理事、其他監事來自于同一單位。

  第四十六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八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條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范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五十一條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二條本會分支機構名稱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技術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含“協會”“聯合會”“中心”“院”“所”“俱樂部”等)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

  第五十三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四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五十五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六條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費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七條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八條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并在覆蓋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九條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黨建

  第六十條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六十一條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六十二條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本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社會組織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六十三條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六十四條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六十五條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六十六條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七條本會收入來源:(一)

  (一)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政府資助或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投資性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額度和標準應當明確,同一檔次不具有浮動性。

  本會經批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九條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七十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每年進行年度財務審計,作出財務報告。

  第七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三條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七十四條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七十五條本會換屆應進行換屆審計,本會屆中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七十六條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十七條本會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和特點,制定符合自身發展需要、科學合理的專職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八條本會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

  本會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承接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九條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八十條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八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八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十五條本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十六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經2023年12月27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九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商會章程 3

  總 則

  xx商會是黃山市委市政府領導的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梁紐帶,是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總商會工作是黨的統一戰線工作和經濟工作的重要內容。總商會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總商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開展工作。

  總商會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基本經濟制度,圍繞經濟建設中心,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以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為主題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導作用,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助手作用,在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中的促進作用,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中的協同作用。

  總商會以建設政治堅定、特色鮮明、機制健全、服務高效、作風優良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為目標,堅持政治建會、團結立會、服務興會、改革強會,全面加強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堅決防止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傾向,不斷增強凝聚力、影響力、執行力;堅持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積極投身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的實踐,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

  第一章 職能與任務

  第一條 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加強自我學習、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繼承和發揚聽黨話、跟黨走的光榮傳統,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對企業發展的信心、對社會的信譽,自覺做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回報社會的表率和踐行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典范,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新征程上貢獻智慧和力量。宣傳表彰先進典型,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注重對年輕一代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教育培養。

  (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自覺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弘揚時代新風,樹立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理念,致富思源、富而思進,自覺投身光彩事業、“百企幫百村”精準扶貧行動和其他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三)按照同級黨委安排參與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支持企業黨建工作、在企業建立工會等群團組織,并為其開展活動、發揮作用提供必要條件,加強企業文化建設。

  第二條 參與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一)圍繞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開展調查研究,參與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協助推動落實有關政策措施,促進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環境、法治環境、市場環境、社會環境。

  (二)密切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聯系,深入了解他們的意愿和要求,向黨和政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三)暢通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有序參與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的渠道,幫助其提高議政建言水平,積極反映社情民意。

  (四)按照思想政治強、行業代表性強、參政議政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的標準,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發現、培養、推薦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協助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

  (一)積極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服務載體和機制,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政策咨詢、信息、法律、投融資、技術、人才等方面服務,引導非公有制企業貫徹新發展理念,投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加強自主創新,加快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努力促進國民經濟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

  (二)組織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促進城鄉、區域統籌協調發展。

  (三)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第三方評估等事項。

  第四條 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

  (一)履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對所屬商會進行指導、引導和服務。對所屬商會會員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加強對所屬商會黨建工作的指導,培育和發展中國特色商會組織,推動統戰工作向商會組織有效覆蓋,確保商會發展的正確方向。指導和推動商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制定商會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內部管理,發揮政治引導、經濟服務、訴求反映、權益維護、誠信自律、協同參與社會治理作用,研究并反映行業發展動態,參與行業標準和行業政策制定,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二)參與行業協會商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

  第五條 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協同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參與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同政府部門、工會組織和其他有關企業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動勞動關系立法、健全勞動標準體系和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

  (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依法與工會就職工工資、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三)協調處理投資者利益和勞動者權益的關系,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積極創造就業崗位,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尊重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條 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依法誠信經營,了解反映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訴求,幫助其依法維護合法權益,推動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促進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參與經濟糾紛的調解、仲裁。

  第七條 依法加強會產管理、經營和保護。

  第二章黨組織建設

  第八條總商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為黃山市工商聯機關黨委。

  第九條本團體黨組織是黨在總商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總商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十條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本社團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十二條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團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領導。

  第十三條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團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四條 凡承認本章程,自愿參加總商會的一個組織,承諾履行會員義務的團體、企業和個人,可以申請入會。

  (一)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各類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準后,為團體會員。

  總商會所屬商會為總商會團體會員。

  (二)各類企業入會申請經批準后,為企業會員。

  企業會員的主體是非公有制企業,主要包括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內地投資的港澳企業等。

  (三)非公有制企業主要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入會申請經批準后,為個人會員;

  與總商會工作有聯系的有關人士、在內地投資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請成為個人會員;與總商會建立工作聯系的單位代表,經協商,可被邀請作為個人會員;原工商業者均為個人會員。

  第十五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愿和退會自由的原則。不以企業資產規模和個人財富等設置入會門檻。

  各級總商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辦理入退會手續以及會員管理、會費收支的辦法,并報上一級總商會備案。

  第十六條 全國總商會和省級總商會只發展團體會員。

  地方各級總商會的會員,同時也是上級總商會的會員。

  第十七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向總商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參加總商會組織的參觀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

  (四)接受總商會提供的服務;

  (五)要求總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對總商會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

  (二)執行總商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參加總商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關心支持總商會工作;

  (五)接受總商會監督;

  (六)辦理總商會委托的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的,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停止或開除其會籍;嚴重觸犯刑律的,應開除其會籍。

  第四章 組 織

  第二十條 總商會按國家行政區劃設置全國組織和地方組織: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為全國組織,簡稱全國總商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商會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總商會,市(地區、自治州、盟、直轄市的區)總商會為地方組織。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總商會既為地方組織又為基層組織。

  第二十一條 總商會所屬商會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由總商會作為業務主管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制定商會章程并開展活動,接受總商會的指導、引導、服務,是總商會的'基層組織和工作依托。

  總商會所屬商會應依法進行登記。

  總商會可設立行業商會(同業公會)、鄉鎮商會、街道商會、園區商會、異地商會等所屬商會組織。

  第二十二條 總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上級總商會對下級總商會具有指導關系。

  第二十三條 總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二)選舉執行委員會;

  (三)討論決定總商會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總商會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總商會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二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總商會的最高領導機構。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工作任務;

  (四)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

  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執行委員會委員(簡稱執行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 執行委員的責任和義務: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就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建言獻策;

  (三)熱愛總商會工作,參加總商會的會議和活動;

  (四)執行總商會的各項決議;

  (五)廣泛聯系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反映其意見和要求;

  (六)對總商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等組成,貫徹實施執行委員會的決議,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每屆任期與執行委員會相同,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執行委員會職權。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縣級總商會視情況決定是否設置常務委員會。不設常務委員會的,主席會議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執行委員會職權。

  第二十八條 主席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研究決定重要事項。主席主持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副主席分為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專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全國總商會兼職副主席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總商會兼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兼職副主席中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應向主席會議報告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情況,具體述職辦法由同級主席會議制定。

  總商會可設常務副主席,由同級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

  每屆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總商會的經常工作,直到產生新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九條 總商會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到會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應到會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執行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條 執行委員違反本章程或觸犯刑律的,依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撤銷職務處分。

  執行委員連續18個月不按規定參加同級總商會的會議和活動、或不接受總商會分配的任務、或不履行總商會的決議,應免去其執行委員職務。

  第三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調整的人員由執行委員會作出決定或選舉產生,也可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或選舉產生,并向執行委員會報告。

  不設常務委員會的縣級總商會屆中調整人員,可由主席會議作出決定或選舉產生,并向執行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總商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建立咨詢制度。

  第三十三條 地方總商會新設或撤并,應報請同級黨委批準,并報上級總商會備案。

  第五章 工作人員

  第三十四條 總商會機關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養、考核、激勵和監督,強化政治責任,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

  第三十五條 總商會工作人員應當做到: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貫徹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堅定理想信念,打牢思想根基,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和“四個自信”,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全面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樹立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基層導向,增強服務意識,堅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樹立良好作風,密切聯系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

  (三)熱愛總商會事業,忠于職守、勤奮工作、求真務實,掌握科學思維方法,注重增強學習本領、提高專業能力、培育專業精神,認真學習現代市場經濟、現代科技、現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識,具備較強的政治把握能力、調查研究能力、群眾工作能力、落實推進能力。

  (四)解放思想、勇于創新、敢于擔當、奮發有為,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改進工作方式和服務手段,以改革創新精神推進總商會工作。

  (五)嚴于律己、勤政廉潔、顧全大局、遵守紀律,自覺接受監督。

  第六章 會 徽

  第三十六條 總商會的會徽為以橋梁紐帶造型為主組成的圖案。

  總商會的會徽,可作為會章佩帶;可在總商會組織的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標志;不得作商業用途。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黃山市工商業聯合會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黃山市總商會。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商會章程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名稱是xx商會。

  第二條本商會的性質是由河北省在津投資企業、在津河北籍工商界人士、河北在津各類經濟服務組織或機構為主,自愿結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并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自覺接受天津當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管理指導,交流信息、共享資源、企業互助、發展誠信經營、加強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構筑與政府、行業組織及各社會團體聯系的平臺,促進津冀兩地經濟的發展,形成具有河北特色的冀商品牌產品和冀商企業群體,為國家和社會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第四條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的住所在天津西青區。

  第二章加強黨的建設

  第六條本商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七條本商會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范、監督管理和規范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第八條本商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九條本商會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本商會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十一條本商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企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企業遵紀守法、依法經營、文明從商,做到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二)組織會員以刊物、網絡、會議、考察等形式,進行廣泛的信息交流和業務聯系,建立和拓展內外貿易、經濟、技術、人才、資金、物流、項目開發等多領域多行業的互助協作,使會員獲取更新更大的發展空間。

  (三)組織會員開展經貿考察、市場調研、投資研討、管理經驗交流、政策法律咨詢等多種活動服務;

  (四)組織會員開展與國內外商會組織、企業團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的商務交流活動,加強區域、行業間的聯系與合作。

  (五)在自愿的基礎上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整合企業資源,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幫互助,挖掘現有資源潛力。

  (六)開展行業自律和企業自律,協調會員關系,規范經營行為,促進公平競爭。

  (七)組織會員積極參加的各類招商引資、聯誼懇談活動,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則引導企業雙向投資創業、促進津冀兩地的開放與合作,實現依托天津、區域互動、共同發展。

  (八)調查研究,掌握情況,協助會員解決在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護會員正當經營,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愿望、要求和建議,保持與政府各相關部門的溝通與聯系。

  (九)開展本會和會員企業的黨建工作。

  第四章會員

  第十二條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十三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申請入會;

  (三)在天津市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有一定經濟實力,商德商風好,文明經營的河北籍在津企業;

  (四)在津的河北籍工商界人士,熱愛商會,遵紀守法,自愿履行本商會的會員義務。

  第十四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企業簡介、企業法人代表簡歷、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查核實,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批評建議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八)應盡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凡除名或退會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十八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商會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是: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年至少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負責人;

  (三)決定本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商會顧問的聘請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三節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負責人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較強的敬業精神和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與專業才能;

  (八)熱心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熱心為會員服務,并有奉獻精神。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罷免程序:

  (一)本商會罷免法定代表人須由理事會做出決議,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理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由2/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并推選一名召集人召開理事會(聯名理事應為已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理事)。罷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決議須由2/3以上到會理事表決通過,形成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全體簽名;

  (二)罷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會會議紀要以書面形式報業務主管單位,經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社會團體須以書面送達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擬任法定代表人根據理事會決議簽署。社會團體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書面證明材料。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按相關要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新增副會長人選,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決定;

  (五)協調本會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兄弟社團之間的關系,并加強對外界的聯絡工作;

  (六)作為本會新聞發言人,代表本會正式發布信息,公布本會重要決定;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節監事或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本團體理事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

  第六章誠信自律建設與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社會組織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加強組織機構建設。

  第三十五條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有關事宜。通過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長效機制,促進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的規范化。按照法律、法規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提升社會組織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

  第三十六條嚴格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第七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并執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4年9月26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商會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的名稱為xx商會(以下簡稱“本商會”)。

  第二條本商會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核準登記,由從事國際貿易、商務交流、投資合作和其他經貿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自愿組成的全區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備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是:促進會員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工商界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會員國際業務的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反映會員意見,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本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分會(以下簡稱“廣西貿促會”),接受中國國際商會和廣西貿促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商會會址。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商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邀請和接待國(境)外工商企業界人士和經貿代表團來桂訪問;組織廣西經貿團組出國(境)訪問、考察、交流、培訓;

  (二)發展同國(境)外有關國際組織、區域性組織、商協會機構的友好關系;

  (三)承辦外國商協會在桂設立機構的代辦工作,為外國商協會來桂開展活動和聯系政府有關部門或機構提供咨詢和服務;

  (四)組織舉辦或參加境內外展覽會、商務考察、項目對接、商業推介、洽談會等貿易投資促進活動,為會員企業開拓市場和國際化經營搭建平臺及提供服務;協助境外經濟貿易機構、工商組織、企業來桂舉辦或參加經濟貿易展覽會、洽談會、推介會等經貿交流合作活動;

  (五)推廣國際商會規則慣例,幫助企業掌握和使用國際經貿規則,提高國際化經營能力;通過國際商會渠道向各國政府部門和有關國際組織反映企業訴求;為會員提供商事法律服務;

  (六)建設和維護管理信息服務網絡系統,發布國際經貿信息,為會員提供經貿信息和形象宣傳、產品推介和經貿合作機會;

  (七)征詢了解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代表會員向立法機關、政府有關部門、機構轉達或提出建議;協助會員與有關政府部門、機構、國際組織等進行溝通協調;為會員提供貿易投資促進服務;

  (八)為會員提供交流、溝通、商談、推介、宣傳的`機會,搭建多方合作共贏平臺,幫助會員企業獲得更多發展機會、提高國際競爭力;

  (九)舉辦和開展國際貿易準則、管理理論與實務、市場經營能力、專業水平資質、技術技能、商事法律等業務培訓;

  (十)根據會員要求,依法開展其他有益的社會活動;

  (十一)承接、提供餐飲服務及管理;

  (十二)承辦中國國際商會交辦的事務;

  (十三)承辦廣西貿促會交辦的相關工作;

  (十四)開展商會宗旨允許的其他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商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會;

  (三)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四)在遵紀守法、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保護環境、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無不良記錄或口碑;

  (五)具有法人資格,從事與經貿活動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并表明是否希望成為副會長或常務理事、理事單位的意愿;

  (二)提交營業執照、社團登記證書或其他有關管理機關出具有法定代表人資質的證件復印件;

  (三)經本商會理事會授權,由秘書處審核后報會領導審批,辦理入會手續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商會主辦的各項經貿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商會經貿信息、政策法律咨詢、貿易投資促進等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和需要選擇加入國際商會相關的行業分會和專業委員會;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自覺維護本商會形象;

  (三)支持和完成本商會委托或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經敦促后仍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或對本商會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并列入失信黑名單,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本商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特殊情況下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后提請下一次代表大會追認);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三)審議通過財務管理辦法;

  (四)決定本商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規劃;

  (五)聽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采用視頻等通訊形式召開(須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單位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理事會可決定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如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凡是有換屆選舉事項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前15天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必須對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和人數進行確認,并經監事審核。凡選舉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其他表決事項,可采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決定機構設置、變更和撤銷;

  (五)決定監事、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罷免;

  (六)審定年度財務計劃、收支決算;

  (七)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授權,吸納和罷免少數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并報會員代表大會備案;

  (九)決定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采用視頻等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商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會是本商會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商會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為xx商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二十四條業務主管單位可提名本單位多名代表為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副秘書長,其中會長1名、副會長和執行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執行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候選單位由上屆理事會在會員中提名,理事候選人由理事單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工作崗位變化時,理事單位應推薦相應的理事人選;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允許因職務變動而更換。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單位及其任職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單位:

  1.具有廣泛知名度和較大影響力的國企、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或全區知名商協會組織、學術機構等。

  2.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任職人員: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3.任職人原則上應為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特殊情況另外,但需向本商會說明報備;

  4.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理事單位:

  有一定影響力的大中型國有、股份制和民營企業;業內優秀的中小企業;地市級以上商協會組織;有一定影響力的學術機構等。

  (四)理事任職人員: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3.任職人原則上應為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特殊情況另外,但需向本商會說明報備;

  4.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商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提名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候選人,提交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執行會長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會長委托一名執行會長或副會長主持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內設秘書處。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代表本商會常務理事會履行職責,負責本商會的日常工作,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實行秘書長或執行秘書長負責制。

  第三十條本商會秘書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由廣西貿促會會長提名,提交商會理事會選舉產生。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五章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資助、贊助;

  (三)業務主管單位補貼;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費;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的經費用于日常業務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確保本商會每年審計合格。實行秘書長或執行秘書長負責制。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會計機構代管賬務。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和特點,制定符合自身發展需要、科學合理的專職工作人員招聘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制度管理財務和資產,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單位、財政、審計和稅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法定代表人離任,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修改后提請下一次代表大會追認。

  第七章終止程序

  第四十條本商會因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的注銷,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2021年10月26日第六屆二次理事會審議,并提請向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商會章程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xx商會,以下稱本商會。

  第二條本商會是嘉興籍人士在南京從事工商、服務業的企業單位自愿聯合發起成立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本團體以政治建會、服務興會、改革強會為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創建平臺、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團結互助、交流合作、協同發展。努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為嘉興籍的工商業界人士搭建溝通平臺,創建合作舞臺;加強嘉興籍工商業界人士聯系,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進非公有制企業健康發展,促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為南京、嘉興兩地經濟建設多做貢獻。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及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辦公住所: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業務范圍:

  (一)廣泛聯系在寧嘉興籍工商業界人士,加強信息溝通,發揮本商會橋梁紐帶作用,促進資金、技術、信息、人才、服務等全方位合作的展開,為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提供服務。

  (二)加強會員和社會各界人士之間的聯系,提供經濟技術信息、市場行情和營銷渠道;促進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國內外工商團體、工商企業的聯系與合作,推動會員企業做大做強。

  (三)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舉辦或組織會員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貿易洽談會,組織會員考察訪問,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市場。

  (四)增進會員與政府各部門之間的聯系,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開展會員之間的活動,為會員調解矛盾和糾紛,幫助協調社會關系。

  (六)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審計、融資、咨詢、交流、培訓、投資等服務,辦好本商會服務事業。

  (七)發揚嘉興人的創業精神,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鼓勵會員投身慈善事業,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八)積極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活動,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商會會員類型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并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三)嘉興籍人士在南京從事工商、服務業的企業單位承認本章程,滿足本商會會員條件要求,按照會員入會自愿和退會自由原則,辦理章程規定的手續后均可成為本商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各種資料和信息并享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聲譽與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會費繳納標準會長8萬元/年;常務副會長、監事長1.5萬元/年;副會長8000元/年;理事2000元/年;會員500元/年。

  (五)能及時、積極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其它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本商會提倡會員之間相互尊重、相互信賴、相互依存,注重友誼、共謀發展,會員有責任為本商會提升整體形象;本商會會員不得有損害本商會其他會員人身、財產、名譽的言行或對外發表損害本商會商譽的言行。

  第十四條未經本商會批準或授權,本商會會員對外活動不代表本商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凡除名和退會者均不退還已交納的當年的會費。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的表決方式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后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推選會長、副會長候選人,選舉或聘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采用通訊或視頻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九、十、十一項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

  本商會常務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采用通訊或視頻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換屆前常務理事會可就下一屆理事會提名名單提出意見,該意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上述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限制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會長任期年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

  (二)主持副會長負責的.商會工作;

  (三)受會長委托行使會長所行使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成員違反本商會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商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按規定交納的會費;

  (二)接收會員、企業和有關人士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會員會費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會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會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所有資產只能用以促進有利于本商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社會團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變更的程序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商會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xx商會2014年12月24日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商會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xx商會。

  第二條本會是以懷集縣為中心及周邊地區各種不同經濟成份的青年工商界人士自愿共同組成的,并經政府部門核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民間社會團體,是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若正式黨員人數少于3名暫不具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是“同心、同德、同創造”。遵守國家憲法、法規,使之成為凝聚會員的場所,反映民意的群眾性組織、促進會員與國內外經濟縱橫聯系的紐帶,溝通會員與外部聯系的渠道,密切同政府和有關部門聯系的橋梁。

  第五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懷集縣民政局,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懷集縣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六條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七條本會的所在地為。

  第二章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八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建立會員與各級黨委、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溝通與合作的平臺,共謀經濟建設和企業發展大計;

  (二)聯合金融部門搭建青年創業信貸扶持平臺,為會員創業發展提供強大信貸支持;

  (三)建立會員發展要素支持機制,切實為會員提供政策、信息、項目、技術、人才等服務;

  (四)加強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外界、國外的有關團體、商會青年企業家的交流和合作,促進青年企業家之間的經濟協作;

  (五)加強會員領袖能力培訓,經常性舉辦企業發展高端論壇和國內外經貿考察活動,共同提高企業競爭力和開拓內外市場;

  (六)協調各方關系,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愿,維護青年企業家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組織會員研討各階段經濟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為政府提供經濟發展的決策參考;

  (八)經常性舉辦各種社會公益和文體活動,培養和樹立誠信守法的優秀青年企業家;

  (九)指導和幫助會員團體開展工作;

  (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十一)貫徹實施政府有關部門各個時期的工作要求。

  第九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十條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必須具備法人代表或股東條件,能夠模范執行黨和國家政策法規,遵守國家法律、依法經營、清政廉潔、遵守社會公德;

  (三)入會后能夠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高度的社會責任感;

  (四)身體健康,自愿參加,能夠按照本會章程自覺履行會員責任和義務,按時繳納會費。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具備良好的管理和創新機制,具有良好的成長空間和發展潛力,具有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在同行業和本地區中有一定影響力;

  (二)能夠不斷深化企業改革,在企業經營、管理上創新發展,取得突出成績;

  (三)自愿參加,能夠按照本會章程自覺履行會員責任和義務,按時繳納會費。

  (四)入會后能夠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高度的社會責任感。

  第十二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如常務理事會、秘書處等)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權;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年齡達到55周歲,對商會積極付出的,經大家一致同意可以晉升榮譽類的職務,不同意的視為自動退會。

  (八)常務理事、理事、會員一年一屆,有優先機會參選顧問、副會長、會長。

  第十五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1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在確定會員資格后15個工作日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放棄入會。

  第十七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被列入失信名單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并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八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

  第二十一條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干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五)負責人任期內接受監事會業績考核,年內工作不主動、不作為或360度全方位考核成績達不到80分以上的,由理事會罷免職務或變為理事/會員。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長、監事;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八)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后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會員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于會員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托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3年。理事人數為會員的33%以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青年工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商會工作,辦事公正;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表決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表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表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會員的聘免;

  (十三)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一)會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三)監事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三十八條需要本會會長即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并形成決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采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備案后,方可任職。創會負責人享受終身榮譽,其余各屆負責人任期滿后依程序可享受榮譽顧問或退為理事、會員。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三條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監事會議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說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并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四十六條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會。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條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五)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須采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條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會長任職期間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監事長、副會長任職期間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理事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四)會員、監事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五)凡榮譽類的會長、顧問、理事、會員不用交會費。中途加入商會的按月份繳納當年度會費。

  第五十一條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三條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六條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五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十八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九條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并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六十條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以及會員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六十一條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章黨建工作

  第六十二條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并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準可以建立黨委。

  第六十三條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四條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六十五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六條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七條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八條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九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章程經2020年6月13日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商會章程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xx商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商會是由閩榕籍人士在廣東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公司自愿發起組成的,以促進市際、省際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法治會、以德興會、以商養會、以會促商。

  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凝聚鄉情,搭建交流平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竭誠為會員提供服務,把本會打造成莞榕商溫暖之家。引導會員團結互助,信息互通、合作共贏,以敢拼就會羸的榕商精神,為促進兩地經貿合作與經濟發展,為泛珠三角區域經貿合作,為國家富強、民族復興盡到榕商企業家責任與義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東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東莞市。

  第六條本會設址。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互幫互助、抱團合作、群策群力、共同發展、資源共享、服務會員,把本會建成莞榕企業家的溫馨家園。

  本會的主要業務范圍是:

  1、協調在莞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2、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編輯信息刊物,搜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3、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4、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5、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6、接受兩地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

  7、為優秀會員做好政治上的推薦工作。

  8、建立慈善基金,組織會員參與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支持兩地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

  9、組織會員進行各種學習、參觀和調查研究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和合作,宣傳推薦會員的經營管理經驗和先進典型事跡。

  10、建立和完善商會繼任人才培養機制和傳承機制,規范和完善選舉與推薦制度,為打造百年商會夯實基礎。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凡閩榕籍人士在東莞市注冊登記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經濟實體并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的公司、企業、經濟實體、工商戶均可申請入會。本商會每年年檢時將會員花名冊報東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備案。

  第九條本會可以以團體會員加入其相關異地商會,各項會議的表決權按其加入商會的章程規定執行。各異地商會為獨立的社會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四)持有廣東省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單位與工商戶。

  (五)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六)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本會對申請單位進行綜合考察,經本會理事會批準審核;

  (四)發給會員證;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理事會審議通過,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引薦他人加入商會的權利;

  (五)自由退會權。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利于調查研究、問題探討、招商引資等有關方面的相關資料,為莞福兩地經濟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四條本會架構舉薦制度繼任選培機制

  (一)本會架構:

  本會終身榮譽會長:由退任創會會長擔任。

  本會榮譽會長:由對商會做出杰出貢獻的退任的會長以及行業標桿和極具社會影響力的榕籍人士擔任。

  本會榮譽顧問:由熱心商會工作,對商會做出突出貢獻且德高望重的閩籍人士擔任。

  本會會長:主持商會全面會務工作,商會法人代表,對外代表商會形象。由熱心商會工作,有愛心,有擔當,并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凝聚力和領導力的榕籍人士。一般從監事長、名譽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中選拔。

  本會監事長:在會長領導下,代表會員意愿,行使監督職權(會員任職資格審核,財務監督,選舉合法性等進行監督,并有義務向會員進行合法的信息披露),對會員大會負責。由有愛心、有擔當、敢直言、公私分明的榕籍人士擔當。一般從本會名譽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中選拔。本會設監事會,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本會名譽會長:由本會退任的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等擔當。

  本會名譽顧問:由熱心商會工作,有豐富商協會工作經驗的榕籍人士擔當。

  本會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管理商會會務工作,如會長需要,經授權可以參與會務輪值工作。由具備一定社會影響力,熱心商會工作的榕籍人士擔任。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執行會長指示,負責商會日常會務工作,負責組織商會的重大調查研究工作,督促起草商會工作計劃、會議紀要、商會簡報、商會日記、大事記、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宣傳報到和對外聯絡工作。由較強的組織能力和溝通能力,有文化底蘊和創新力,熱心商會工作,樂意奉獻的榕籍人士擔當。秘書長可以選任制,也可以聘任制(聘任制:可以非榕籍人士)。

  本會副會長:負責協助商會片區工作,如會長需要經授權可以參與會務輪值工作,由熱心商會工作在商會中有影響力的榕籍人士擔當。

  (二)舉薦制度

  1、本會榮譽和名譽職務: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人士為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商會顧問或名譽會長必須為榕籍人士或東莞知名人士,在東莞具備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商會榮譽或名譽職務的產生程序:由會員推薦——商會秘書處組織考察——由商會秘書處與被推薦人溝通并征得對方同意——報理事會研究決定——由商會頒發聘書聘任。

  2、候任會長:由屆任會長、監事長聯合舉薦1-3名候選人,監事會進行資格審查,報理事會通過。

  監事會進行資格審查,可以通過會員群等渠道廣泛收集會員意見。

  理事會決議,可以是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

  3、候任監事長:由屆任會長和候任會長聯合舉薦,監事會進行資格審查,報理事會通過。

  4、候任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由候任會長舉薦,監事會進行資格審查,報理事會通過。

  5、候任秘書長:由候任會長舉薦,監事會進行資格審查,報理事會通過。

  6、候任副會長:自薦或候任會長舉薦,監事會進行資格審查,報理事會通過。

  7、候任監事、理事:由會員推薦——商會秘書處組織考察——商會秘書處與被推薦人溝通并征得對方同意——報理事會研究決定。

  (三)繼任選培機制:

  溫馨百年商會人才第一,選拔和培養下一屆商會領導核心會長、監事長是屆任會長和監事長的義務和責任,也是會務業績考核之一。

  從本屆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在理事、監事中選拔,每個核心職務可以多名。

  選培標準:熱心商會事業,認同商會的`價值觀,有愛心、講奉獻、敢擔當、顧大局,且有領導力或行業影響力的榕籍人士。

  選培工作應在商會換屆時間前一年進行,選培對象可以應邀參加輪値和列席監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根據選培對象擇優舉薦,競爭上崗。

  第十五條會員繳納會費標準:

  (一)、會長、監事長單位本屆繳納會費20萬元;

  (二)、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單位本屆8萬元;

  (三)、副會長、副監事長、副秘書長單位3萬元;

  (四)、理事、監事單位本屆繳納會費1萬元;

  (五)、會員單位本屆繳納會費0元。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退會時未交回會員證,視未退會,應履行會員義務。會員屆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應交回會員證。

  第十七條會員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會員的除名: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后,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通過方可除名。

  4.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須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須采取舉手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選任制)、副秘書長、理事、監事;(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東莞市民間社會組織管理局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半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并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四條本會投票方式: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本屆商會理事會屆滿前3個月成立商會換屆選舉委員會。同時,由本屆理事會推薦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名單。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等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決定任免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監事長簽字確認,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監事簽字確認,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5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三條商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四條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五條商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二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于同一單位。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理事、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對外代表本會開展各項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會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三)根據會長提出的方針目標,制定討論本商會的短期工作安排;

  (四)受會長委托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秘書長采用選任制(或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秘書長如采用選任制,會員大會享有對其的選舉權及罷免權。列入第二十條(五)中。如采用聘任制,理事會享有對其聘任權及解聘權,列入第二十七條(九)中。

  第四十條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五)處理商會其他日常事務;

  (六)秘書長出席(或列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一條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并經會員大會追認。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并經理事會追認。

  第四十二條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

  本會屆中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并經會員大會追認,并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并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后,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并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后,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內部管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用款計劃必須提請會長辦公會議商討,由理事會審議決定,保證用款計劃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本會在銀行設立帳戶,所有收入款項存入銀行,銀行取款必須由會計和秘書長同時簽名并加蓋本會公章才有效。商會的經費審批權限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它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五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五十三條本會換屆、變更法人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本會的印章管理: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權限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商會印章由會長保管,秘書處印章由秘書長保管,財務專用章由會計保管。

  第五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會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年度檢查。

  第五十七條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作書面報告,并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采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五十八條評比達標表彰備案:商會開展面向商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工作:商會通過網站、會刊等媒體披露的所有信息必須經過理事會研究決定才能對外公開,任何個人都不得擅自對外披露商會信息。同時,必須確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范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黨的建設

  第六十條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相關的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基層黨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并按期進行換屆。

  第六十一條本會黨組織是中國共產黨在本會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的路線方針和上級黨組織的各項決定,強化黨的領導,團結凝聚會員,建設先進文化,以黨建帶動商會建設,確保本會各項工作具有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六十二條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和經費支持。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和重大事項決策。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五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1、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2、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4、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六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九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會會徽為圓形,中心以福州市市標“三山一水”圖案為核心,突顯商會地域性,畫面簡潔、動感、平衡、和諧。寓意福州商會團結、拼搏、創新、向上之精神。

  商會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xx商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廣州地區從事物流業發展及相關的經營、研究、咨詢、教育等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自愿組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架設起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作用,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的合法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團結和引領廣州地區供應鏈上下游企業,挖掘、集中、整合產業資源,培育物流需求新市場,促進廣州物流產業健康有續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以法人登記證書載明地址為準。住所變更的,按章程規定履行內部程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同意。

  第二章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權益;

  (二)搭建交流平臺,加強信息溝通;

  (三)開展業務培訓,提供良好服務;

  (四)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物流產業發展的政策、法規;

  (五)受政府委托,組織和實施行業調查與行業統計,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并參與有關活動;

  (六)開展物流產業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絡,為會員單位、政府部門提供信息、技術和咨詢服務;

  (七)組織對現代物流領域內的經濟理論與實務進行研究,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討論會、報告會,促進現代物流理論水平的提高;

  (八)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參與物流方面的國家、地方和行業標準化的制度修訂,參與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的質量認證,不斷提高行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

  (九)協助政府加強行業法制建設,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參與協調行業之間的經濟、法律關系,調解會員之間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十)組織開展各項與國外有關經濟組織和物流團體的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經貿洽談等,促進會員發展對外貿易、經濟技術、科學管理、學術研究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十一)經有關部門批準,組織全國性和區域性物流設備、技術等商品的交易活動;

  (十二)組織會員參與公益活動,積極支持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十三)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鑒、資料等出版物;

  (十四)承擔政府有關部門的購買服務和會員委托的相關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開展的活動,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六)本會法人登記證書載明事項內容發生變化,應按規定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黨建工作

  第九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并按期進行換屆。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十條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十二條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章會員

  第十三條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四條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愿。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在廣州地區注冊登記,從事與物流相關的,證照齊全的企業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承認并遵守《xx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三)愛國守法、誠信重義、支持會務、熱心公益。

  第十五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權;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八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支持商會舉辦的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九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1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并及時更新會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非理(監)事會成員的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理事會中負責人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奇數。

  第二十四條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干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理事、監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4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等負責人和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對本會名稱、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單位會員調整理事代表的除外)變更,舉辦經濟實體等重大事項及本會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全體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的二分之一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會員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于會員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托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0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任期4年。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的三分之一,且為奇數。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延期或提前換屆時間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三十二條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會會員;

  (二)承認并遵守《xx商會章程》,履行理事義務;

  (三)愛國守法、誠信重義、支持會務、熱心公益。

  第三十三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擔任。特殊情況可書面委托單位其他負責人出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住所變更以及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書長,表決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表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一)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三十六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一)會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三)監事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會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三十九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會。秘書處下設內設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

  第四十三條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等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四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理事會成員及秘書處工作人員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五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六條監事會議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說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并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四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監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八條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會或審議批準并形成決議,并向全體會員公布。各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本會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會,各分支(代表)機構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各分支(代表)機構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和業務范圍的需要設置,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業務范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形成決議。

  第四十九條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六章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條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五)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一條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合理制定會費標準。會費須采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二條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0元;

  (二)副會長、監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三)理事、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四)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五十三條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五條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八條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五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六十一條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法、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并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六十二條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以及會員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職能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條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十四條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檢查;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六十五條本會要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將本會的相關信息和承諾服務內容向社會公布,公開接受服務對象、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公開的內容、方式和范圍包括:

  (一)社會團體理事會會議制度、監事會會議制度、財務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等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單位相應的內設機構辦公室,以上墻張貼或懸掛的方式進行公開。

  (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收費許可證等證書正本,以及經核準的章程、會費標準等相關信息的展板,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墻懸掛的方式進行公開。

  (三)本會登記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動情況、工作報告、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等的有關情況,在相關媒體或廣州社會組織信息網上向社會公開。

  有條件時,還可在電子屏幕、報刊、電視、本單位網站等,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和承諾服務的內容。

  第七章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六十六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七條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八條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九條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經2019年12月21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七十三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商會章程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的名稱是xx商會。

  第二條本商會是由本會是由遼寧籍人士在江蘇投資或興辦的各類企業,遼寧省駐蘇或在江蘇投資、經商的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和經營者、服務組織和機構,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愛國、守法、敬業,崇尚道德,整合遼寧省在江蘇的企業資源,縱橫聯合、互通信息,為會員打造信息平臺、維權機構、政企橋梁及發展樞紐,做到行業自律、誠信立業、資源共享,積極參與江蘇、遼寧兩省經濟建設、為兩省經濟建設做出貢獻。

  本商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商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本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本商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商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商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商會承擔。

  第六條本商會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商會的業務范圍:

  開展遼寧、江蘇兩省經濟項目交流;為會員提供服務;

  提供會議、展覽服務;出版刊物。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商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自愿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凡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方面從事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的人事、勞動、組織、干部、教育、培訓、科研、教學等機構,擁護本商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均可成為團體會員。

  (三)凡從事人力資源管理的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的專家、學者,擁護本商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均可成為個人會員。

  (四)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擁護本商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均可成為免繳個人會費的個人會員。

  一、遼寧籍人士及在遼寧學習、參軍、生活、工作過的,在江蘇省投資經營的企業或經營者,以及與本會有聯系的經濟工作者、經濟理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關人士;

  二、承認擁護本會章程;

  三、執行本商會的決議,按期繳納會費;

  四、參與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五、自愿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商會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1年召開1次。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1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商會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經理事會或者本商會50%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或者會員代表)的30%。

  第二十一條本商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原則上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商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八)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第二十七條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理事長或者 50 %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 10 %【最高不超過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經會長或者 50 %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商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理事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會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商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監事(或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設監事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本商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監事(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商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會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商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商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商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商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商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八條本商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商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本商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本商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本商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2016年9月3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商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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