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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導語: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是為了加強學校財產管理,明確經濟責任.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賬實相符,防止固定資產流失,根據有關財經法規,結合學校實際而制定的。以下是由CN人才網收集整理的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范本,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縣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的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舒城縣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結合本縣教育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縣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各校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并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 各校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五條縣教育局負責對各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各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負總責的“固定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產權界定、配備、清查、變動處置,以及資產使用、維護過程中的監督任務。
第六條 各校應確定專人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資產的配置、登記、統計、維護、保管等,對易燃、有毒及特殊商品入庫時,要嚴格驗收,妥善保管,對所管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責任。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范圍、分類與計價
第七條 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一)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八條 固定資產的分類,固定資產分為六大類: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一類 房屋及構筑物
指單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辦公用房、教育教學用房、倉庫、宿舍、食堂用房、鍋爐房等教輔用房;構筑物包括道路、圍墻、操場、長廊、亭子、假山、橋、雕塑、綠化景觀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第二類 通用設備
1.電子產品及通訊設備:包括計算機、復印機、碎紙機、打印機、速印機、掃描儀、錄像設備、電話總機、電話機、傳真機等。
2.電氣設備:空調機、電風扇、洗衣機、電視機、電冰箱、微波爐等。
3.交通運輸設備等。
第三類 專用設備: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教育用實驗儀器、量具衡器、機械設備、網絡設備、監控設備、投影設備、廣播音響和視頻設備、職教學校的實訓設備等。
第四類文物和陳列品:包括展覽室、陳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字畫和陳列品等。
第五類 圖書、檔案:指圖書館(室)、閱覽室的紙質圖書或電子圖書、數據等。
第六類 家具、用具、裝具:包括保險柜、檔案柜、沙發、茶幾、床、辦公桌、椅等。
第七類 動植物。
第九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資產按竣工決算審計金額計價;土地按征用時支付的費用計價;若基建項目經驗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決算審計的,按項目的批準金額入賬。待審計后,按審計確定的金額進行調整。
(二)購入、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分別按購進價、調撥價計價入賬。
(三)自制的固定資產按實際開支的工料費計價入賬。
(四)盤盈、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有價格的按原價入賬,不能查明原價的,可以按同類產品的市場價入賬,沒有同類產品的可估價入賬。
(五)房屋和建筑物因擴建、改建、裝修等增加的價值,按竣工審計決算的實際成本計價;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占原值比例計算減少固定資產價值。
(六)固定資產因進行技術改造或改進其質量的,按其實際支出費用增加其價值;由于各種原因造成成套設備損壞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損壞程度減少其價值。
(七)報廢、變賣、調出、遺失、損壞的固定資產,需核實并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按賬面原值注銷。
第十條 中小學校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按原值入賬。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賬、卡設置
(一) 固定資產總賬的設置
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縣教育經費核算中心設立單位固定資產總賬,按照大類設立明細科目核算固定資產各大類的金額。
(二)固定資產明細賬、卡片的設置,由各校負責資產管理的部門或人員根據固定資產分類,按固定資產的品名設置明細賬、卡,進行數量、金額核算,以反映固定資產的增加和減少情況。明細賬應設置資產的購進日期、規格型號、單位、單價、原值、數量、存放地點、使用部門等信息。
(三)固定資產使用登記表的設置,各校對在用的固定資產,以使用部門或在放點為單位,填制固定資產使用登記表,該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門保存,若發生變動,重新填制固定資產使用登記簿。
(四)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應使用電算化軟件進行核算。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增加管理
固定資產增加,分為購建(包括新建、自建、擴改、改建等)、購入、自制、調入、盤盈、捐贈和其它形式等。
(一)購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資產要按照基本建設有關規定進行獨立核算,待基建項目竣工驗收和審計決算后,轉入單位固定資產賬核算。
(二)購入的固定資產,要按照縣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購入后應及時驗收入賬。各單位要編制年度固定資產采購計劃,列入當年單位預算。
(三)自制、調入、盤盈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固定資產,由單位資產管理人員填制資產相關資料及時驗收入賬。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管理
固定資產的處置,是指各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廢、報損、對外捐贈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具體管理辦法參照縣政府舒政[2011]19號文件《舒城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清查核對管理
(一)固定資產的清查登記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公共資源、國有固定資產進行全面徹底的清查核實、登記造冊;對固定資產盤盈、盤虧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建立基本情況數據庫。
(二)各校保管室應保持清潔,存放有序,對于丟失、損壞、變質情況要及時報告并查明原因。保管人員對學校資產要經常檢查,發現公物損壞,及時維修。要每學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清查,實訓教師、財務人員、保管人員等相關人員應配合管理人員定時對使用的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追查,并采取相應措施。建立設備檢查、維修、保養制度;各校在清查中要把實物盤點、核查同賬務結合起來,以物對賬、以賬查物、見物盤點、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資產來源、去向和管理情況,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賬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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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查登記要求
1.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據國家核發的房屋產權證進行清查登記。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單位按照國家劃撥使用的有關檔案先行清理登記。待清查登記工作結束后,按國家房產管理的有關政策辦理。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購定的房屋建筑物,應按實際購買價格進行清查登記。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工程未審計前按工程造價清查登記,工程審計后按審計確認價進行調整。
2.對固定資產要查清賬面價值。清理出待報廢和提前報廢固定資產的數額及固定資產損失、核銷數額等。
3.對清查出的各項固定資產盤盈重新估價入賬,對清查出的盤虧固定資產,要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4.經過清查后的各項固定資產,要區別固定資產用途和使用情況進行重新登記調整,建立健全實物賬。
5.各校針對在清查登記中發現的問題,要調整和完善相應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亂,明確責任,形成單位內部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
6 .每年11月資產盤點結束后,盤點小組都應寫出總結(兩份),對盤點情況進行分析,并報縣教育局一份。將一份與清查核對資料全部裝訂成冊,交檔案室歸檔;會計人員每年應將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資料、賬面清查資料,更新固定資產卡片、裝訂成冊,交檔案室歸檔。凡需借閱校固定資產的有關資料,需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后,按檔案管理辦法辦理借閱手續后,方可借閱,但不準將資料帶走。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制度
各校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符合本單位實際的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體系,包括固定資產請購制度、驗收制度、保管制度、賠償制度、報損報廢制度、維修制度、資產租賃制度、清查核對統計制度等。
第四章 責任
第十六條 各校的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資產使用部門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條 若在固定資產管理過程中,出現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擅自處置固定資產,以各種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資產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而造成固定資產損失或流失的,要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和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法津責任。
第十八條 縣教育局將進一步加強對各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檢查和監督,并建立相應的固定資產管理考評制度,實行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與績效掛鉤。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校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可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參照本制度,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舒城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二)
學校的固定資產和各種物資,是保證教學、教育、生活活動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為充分發揮其使用效益,防止破壞和流失,必須加強管理和保護。
為了加強我校固定資產使用與管理,保證固定資產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學校的固定資產和各種物資的管理和使用,必須貫徹“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物盡其用”的原則。
二、學校的固定資產要有一位領導分管,下設總保管一名,分保管若干名。總保管負責全校財產的管理和使用,分保管負責各種專用設備的管理和使用,學校各類財產要落實到處室、班、組、人,采取誰用誰管的辦法
三、學校的`固定資產,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占和破壞。
四、學校要建立固定資總賬和臺賬。學校固定資產由學校總務處具體負責管理,統一分類編號,并由總務處建立固定資產一級臺賬,附單件明細卡片。計算機房、體育器材室、實驗室、圖書室等,由其專職管員建立相應的二級臺賬并負責保管。其他固定資產實物由總務處建立二級臺賬,由使用人(部門)負責保管。
五、凡一般設備單位價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列為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六、凡學校新購固定資產,由總務處負責填寫入庫單(一式三份,總務處留存一份;附原始發票交財務一份;專管員一份),經專職管理員對數量、質量、規格、單價等進行驗收簽字后,采購發票方可報銷入賬,并由會計人員及時記入固定資產總賬。
七、學校固定資產的增加、減少、轉移、出借,須報總務處批準后,由總務處負責實施。未經批準或未在總務處辦理手續,任何人不得自行處置。根據工作需要,如需調配固定資產,由總務處填寫調用單,調入部門負責人或專職管理員簽字領用,并調整各級臺賬。學校調出人員要及時交還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私自轉借他人或擅自帶走。
八、學校課桌椅、寢室床鋪及其有關設施,由總務處負責配置和調整。每學期初由班主任、學生寢室生活指導老師向總務處辦理借用手續,填寫財產登記表一式兩份,總務處和領用責任人簽字,各存一份備案,每學期末總務處對固定資產管理情況組織驗收。
九、固定資產如有丟失,按“公物損壞賠償制度”執行。
十、學校固定資產經長期使用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損壞,無法修復繼續使用需報廢、報損的,須經校領導批準,方能處理。報損的固定資產殘值,應作為維修和重購固定資產所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學校固定資產出借、出租,必須經總務處和校長研究批準,方可辦理租借手續。對損壞或不能按時歸還的,需照價賠償。
十二、對不能維修和使用的固定資產,由學校提出報廢申請,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后,報縣主管部門審核,經縣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固定資產處置完畢后,應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十三、總務處和保管室必須每年清點一次固定資產核對數量,檢查使用和管理情況,上報校方,總結經驗,促進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十四、每學期學校總務處的臺賬應與財務部門的固定資產總賬、各專職管理員的二級臺賬核對一次。每學年學校對固定資產清點一次,做到賬、卡、物相符。同時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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