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局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導語:農業局合同管理制度是為了加強和規范農林行政主體合同管理,預防和減少涉農、涉林合同糾紛,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提升農林依法行政水平而制定的。以下是由CN人才網收集整理的農業局合同管理制度范本,歡迎閱讀。
農業局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行政主體合同管理,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見》和《杭州市富陽區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辦法》,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行政主體合同的訂立、審查、履行、備案、歸檔、監管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行政主體為杭州市富陽區農業和林業局(以下簡稱局)和杭州市富陽區植物檢疫所、杭州市富陽區動物衛生監督所、杭州市富陽區漁政管理所、浙江漁業船舶檢驗局富陽檢驗站、杭州市富陽區森林公安局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實施公共管理的局屬事業單位。。
政府采購合同、勞動合同以及科技、課題合同按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協議、約定、合同。
第四條 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公平、誠信的原則,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
第五條 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國家、省、市或者區政府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應當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簽訂合同并不得對主要條款進行修改、調整。
國家、省、市或者區政府未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行政主體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
第六條 訂立合同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出現以下內容:
(一)超越職權范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規定;
(二)以行政主體名義提供擔保或者參與經商辦企業;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
第七條 合同管理實行機構承辦和職能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在各自業務工作中需以行政主體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機關科室、事業單位,為合同承辦機構。
承辦機構、局辦公室、法制機構(法制員)、計劃財務科按照本規定第二章履行合同管理職責。
第二章合同管理職責
第八條 承辦機構負責合同的調查、談判、起草、報送和履行等事宜,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查、評估;
(二)核實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產狀況、信用、履約能力;
(三)負責合同的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和修改;
(四)負責合同文本審查的流轉以及合同的報送和備案;
(五)組織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六)負責處理合同的變更、解除,必要時負責簽訂補充合同;
(七)負責合同資料的整理、移交;
(八)擬定所簽訂合同具體執行的年度報告,提出合同清理意見。
訂立合同應當明確承辦人員。合同承辦人員由局分管領導或者承辦機構負責人指定。
第九條 局辦公室負責全局合同的綜合管理,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監督本辦法的執行;
(二)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局印章;
(三)負責合同檔案管理;
(四)擬定全局合同具體執行的年度報告;
(五)組織開展全局各行政主體合同清理。
第十條 法制機構(法制員)負責實施合同法制監督,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制定合同管理規范性文件;
(二)對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合同內容、文本制作等實施合法性審查;
(三)督促承辦機構將重大合同文本提交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四)協助處理合同爭議糾紛。
第十一條 計劃財務科負責合同的財政收支和經濟審計工作,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協助承辦機構審計合同的經濟可行性;
(二)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收支事項;
(三)協助處理合同爭議糾紛。
第十二條 局紀檢監察聯絡室應當協助區監察局、區紀委相關派駐紀檢組實施合同管理監察。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十三條 訂立合同,應當遵循調查、談判、起草、審查、簽訂的工作程序。
采用招投標方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訂立合同前,承辦機構應當收集合同對方當事人資質證書等相關資料,對其主體資格、資產狀況、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核實。必要時可以進行資信調查,并充分考慮自身的履約能力。涉及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風險較大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調查。
合同對方當事人由委托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當出具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證明。
對資信不明或者資信狀況不良又無可靠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與之訂立合同。
第十五條 訂立一般合同,由承辦機構負責合同的談判事宜。
起草合同前,承辦機構應當與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磋商。有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進行充分磋商;有其他關聯文件或者合同約定的,應注重合同的承繼性和關聯性。
擬訂立的合同標的額較大或者法律關系較復雜時,由承辦機構負責人和相應技術、經濟、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談判小組或者招標小組,負責合同談判或者招標等具體工作。
第十六條 合同文本由承辦機構依據談判或者招投標結果起草,做到標的明確、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嚴格、表述嚴密、用語規范。
第十七條 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額;
(三)價款或者報酬,包括結算和支付方式;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六)解決爭議的途徑和方法;
(七)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約定;
(八)合同生效時間和條件。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當就有關保密條款作出約定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
第十九條 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應當優先選擇杭州市仲裁委員會或者杭州市富陽區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涉外合同應當約定優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明確約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經行政主體負責人決定或者經行政主體負責人集體審議決定簽訂的合同,由局長或者其委托的人員在合同正式文本上簽訂,并加蓋行政主體印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合同需要進行公證的,應當進行公證。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或者履行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或者依法需要變更、解除合同的,依照上述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章 合同的審查
第二十二條 合同簽訂前,承辦機構應當將擬簽訂的合同文本送法制機構(法制員)審查,應當提交《關于提請對擬簽訂合同文本實施合法性審查的函》并隨附具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擬稿;
(二)合同草擬過程、風險論證等情況說明;
(三)合同相對方的資信調查情況資料;
(四)其他與合法性審查有關的資料。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合法性審查未通過的合同,不得訂立。
第二十三條 法制機構(法制員)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擬稿及相關附隨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合同文本草擬稿法律審查意見書》;標的較大、內容復雜的可延長5個工作日。
法制機構(法制員)可根據實際需要對合同文本進行調查,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與審查,提供論證意見。
調查時間和專家論證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時間內。
(緊接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