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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
導語: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目前只有征求意見稿,尚未正式發布實施。以下是由CN人才網收集整理的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全文內容,歡迎閱讀。
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推進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服務創新驅動發展,完善專利審查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下列專利申請或者案件的優先審查適用本辦法:
(一)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
(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三)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復審;(四)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宣告。
依照有關雙邊或者多邊協議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有關規定開展優先審查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申請、復審適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申請或者專利復審案件,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一)涉及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工程、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和智能制造等國家重點發展產業;
(二)涉及各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和扶持的產業;
(三)涉及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領域且技術或者產品更新速度快;
(四)專利申請人或者復審請求人已經做好實施準備或者已經開始實施,或者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
(五)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后又向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提出專利申請;
(六)其他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優先審查。
第四條 (無效適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宣告案件,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一)針對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發生侵權糾紛,當事人已請求地方知識產權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仲裁調解組織仲裁調解;
(二)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
第五條 (請求主體)
對專利申請、專利復審案件提出優先審查請求,應當經全體申請人或者全體復審請求人同意;對無效宣告案件提出優先審查請求,應當經無效宣告請求人或者全體專利權人同意。
處理、審理涉案專利侵權糾紛的地方知識產權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調解組織可以對無效宣告案件提出優先審查請求。
第六條 (數量控制)
對專利申請或者專利復審、無效宣告案件進行優先審查的數量,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不同專業技術領域的審查能力、上一年度專利授權量以及本年度待審案件數量等情況確定。
第七條 (請求形式及時限)
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應當是電子申請。
發明專利申請人請求優先審查的,應當不晚于收到進入實質審查程序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請求優先審查的,應當自申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專利復審或者無效宣告案件當事人請求優先審查的,應當自提出專利復審請求或者無效宣告請求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第八條 (手續要求)
申請人提出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省級知識產權局審查并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的優先審查請求書;
(二)符合要求的檢索報告;
(三)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五項提出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書、符合要求的檢索報告以及相關證明文件。
當事人提出專利復審、無效宣告案件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由省級知識產權局審查并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的優先審查請求書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在實質審查或者初步審查程序中已經進行優先審查的,優先審查請求書無需由省級知識產權局審查并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
地方知識產權局、人民法院、仲裁調解組織提出無效宣告案件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書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符合要求的檢索報告)
本辦法第八條所稱的檢索報告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全面檢索世界主要國家、地區、組織的專利文獻和國內外主要非專利文獻;
(二)列出與申請主題相關并可以為后續審查提供參考的全部對比文件;
(三)對全部權利要求的.可專利性作出判斷,并給出相關證據和詳細理由。
第十條 (審核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和審核優先審查請求后,及時將審核意見告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第十一條 (結案期限)
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進行優先審查的,應當自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內結案:
(一)發明專利申請自優先審查請求在四十五日內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并在一年內結案;
(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兩個月內結案;(三)專利復審案件在七個月內結案;
(四)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五個月內結案,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四個月內結案。
第十二條 (答復要求)
對于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申請人應當盡快作出答復或者補正。申請人答復發明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發送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發送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
第十三條 (停止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的情形)
對于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停止優先審查程序,按普通申請處理,并及時告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一)申請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二款對申請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請人答復期限超過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期限;
(三)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
第十四條(停止復審無效案件優先審查的情形)
對于優先審查的專利復審或者無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停止優先審查,按普通案件處理,并及時告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一)復審請求人延期答復的;
(二)無效宣告請求人補充證據和理由的;
(三)專利權人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的;
(四)專利復審或者無效宣告程序被中止的;
(五)案件審理依賴于其他案件的審查結論的;
(六)重大疑難案件,并經專利復審委員會主任批準的。
第十五條 (解釋權限)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的《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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