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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時間:2018-05-01 17:10:11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導語: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省實際而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以下是由CN人才網收集整理的全文內容,歡迎閱讀。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由地方承擔的消防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軍隊所屬對外營業的場所,其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傳播媒體應當無償開展消防安全公益宣傳。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社區消防服務、消防知識傳播、消防法律咨詢、消防志愿者緊急援助、消防慈善等公益活動。

  鼓勵金融系統、行業組織將單位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立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機制。

  第六條 對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應急救援或者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對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應急救援或者消防訓練中受傷、致殘、犧牲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給予生活保障或者醫療、撫恤待遇;符合烈士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每年十一月九日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負全面責任;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對消防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組織消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市政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器材裝備配備,消防訓練基地建設和消防組織建設;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制定火災事故和綜合應急救援預案;

  (六)組織重大火災撲救和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定期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督促落實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領導機構,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保證必要的消防安全工作經費,指導、支持、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和駐地單位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組織或者協助做好火災事故和其他災害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園區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指導、督促園區單位做好火災預防工作,配合做好火災事故和其他災害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技術標準;

  (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組織、指導消防安全培訓;

  (三)依法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受理備案、進行抽查,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和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四)對投入使用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五)負責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六)承擔火災撲救工作,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七)依法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八)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九)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根據需要指導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在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負責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二)監督檢查轄區內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三)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按照本辦法授權進行查處或者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四)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火災事故調查;

  (五)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中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二)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員,根據需要成立相應的消防組織;

  (三)保證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經費;

  (四)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消防設施、裝備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

  (六)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鼓勵、引導單位實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十五條 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或者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以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宣傳家庭防火和應急逃生知識,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做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二)維護公共消防設施;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發現火災立即報警,不得阻攔報警,不得謊報火警;

  (四)成年公民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鼓勵居民家庭自配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審查城鄉規劃方案時,應當通知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加。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整、完善。

  已納入城鄉規劃的消防站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消防規劃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建設和維護消防站、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

  新建居民住宅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工礦區、旅游區等,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統一規劃,同步實施。

  公共消防設施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并督促有關部門進行維修改造。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部分專項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及其維護保養。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時,法律、法規規定許可條件中包含消防安全內容的,應當嚴格審查消防安全條件;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不得許可。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建設單位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及其人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特殊建設工程以及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下列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按照管理權限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單體建筑(車庫除外);

  (二)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居住建筑建設工程;

  (三)國家、省重點建設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竣工驗收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受理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報送備案。

  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或者受理備案的建筑物、構筑物投入使用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必須按照管理權限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驗收或者報送備案。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當監督并協助施工單位做好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嚴格火源、電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管理。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并確保暢通;

  (二)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根據火災撲救需要設置臨時消防水源和消防給水設施,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三)根據施工進度對高層建筑同步安裝室內消火栓系統或者設置臨時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

  (四)防護設施盡量采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

  (五)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六)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廚房與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七)不得在尚未竣工且無消防安全保障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宿舍;

  (八)法律、法規、規章關于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地方標準。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內部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驗。見證取樣記錄以及檢驗報告應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 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或者報送備案前,消防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合格。

  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消防設施的管理、檢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工作制度,對建筑消防設施、電器設備、電氣線路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對消防產品的使用和維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發現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應當及時通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驗收、抽查或者消防安全檢查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消防產品來源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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