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管理辦法
日前,湖北省政府頒布施行的《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管理辦法》,將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中國光谷)建設納入其中,這標志著國家標準委批籌的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直接服務于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第一次有了法律依據。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準備的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管理辦法,快來看看吧。
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管理辦法
第394號《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4月10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王曉東
2017年4月18日
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推進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充分發揮其引領、帶動、示范作用,根據《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自貿試驗區由武漢片區、襄陽片區和宜昌片區共同構成。
第三條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開放先導、創新驅動、綠色引領、產業集聚”的總體思路,以制度機制創新為核心,以可復制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立足中部、輻射全國、走向世界,推動創新驅動發展,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努力建成我國中部地區有序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集聚區、全面改革開放試驗田和內陸對外開放新高地。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成立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建設管理的重大事項,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工作。
省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作為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負責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武漢市、襄陽市、宜昌市人民政府分別設立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各片區改革試驗的具體事務。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各項工作,理順相關關系,加強協調配合。
武漢市、襄陽市、宜昌市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經濟社會管理模式,明確與片區在經濟社會事務管理方面的分工,主動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工作。
第六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學習借鑒國內其他自貿試驗區成功經驗,吸收國內外自由貿易中的有關實踐,努力建成開放共享型自貿試驗區。
第二章投資與貿易
第七條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適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于負面清單之外領域的外商投資項目(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實行備案制,由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八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和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臺;完善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自由轉移其合法投資收益。
第九條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到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
第十條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培育、拓展新型貿易業態和功能:
(一)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扶持培育外貿綜合服務平臺;
(二)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內開展期貨保稅交割、倉單質押融資等業務,適時擴大期貨保稅交割試點的品種;
(三)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檢測維修業務試點和境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再制造業務試點;
(四)發展許可證貿易等多種形式的技術貿易,擴大對外文化貿易和版權貿易;
(五)承接信息技術、生物醫藥研發、管理咨詢、工程設計等服務外包業務。
第十一條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出入境服務監管模式,整合優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措施,并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探索口岸監管制度創新。
依托電子口岸公共平臺,加快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將出口退稅申報功能納入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檢驗檢疫部門應當為自貿試驗區內的市場主體提供以下便利:
(一)實行保稅展示交易貨物分線監管、預檢驗和登記核銷管理模式;
(二)推動建立檢驗檢疫證書國際聯網核查機制;
(三)鼓勵設立第三方檢驗檢測鑒定機構,采信第三方檢測結果;
(四)有序推進基于企業誠信評價的貨物抽驗制度;
(五)一線主要實施進出境現場檢疫、查驗及處理;二線主要實施進出口產品檢驗檢疫監管及實驗室檢測。
第十三條完善自貿試驗區通關合作機制,開展貨物通關、貿易統計、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檢驗檢測認證等方面合作,深化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
積極推動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海事等口岸監管部門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三章金融服務
第十四條按照風險可控、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自貿試驗區穩步開展擴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增強金融服務功能、推進科技金融創新和健全金融風險防控體系等試點工作。
第十五條自貿試驗區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本外幣賬戶管理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第十六條在風險可控前提下,自貿試驗區開展以資本項目可兌換為重點的外匯改革試點。拓寬自貿試驗區內企業資本項下外幣資金結匯用途,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和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手續。
第十七條自貿試驗區應當提高跨境投資便利化程度,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自貿試驗區內銀行可以發放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
支持已獲得相應資質的全國性支付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按規定為跨境電商交易提供本外幣資金收付及結售匯業務。
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
自貿試驗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可以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
第十八條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可以新設分行或者專營機構、將區內現有銀行網點升格為分行。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純中資民營企業在武漢片區發起設立民營銀行。允許符合條件的`發起人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
允許證券經營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分公司或者專業子公司,取得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允許其境外子公司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允許境外股權投資基金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開展跨境投資相關業務。
第十九條完善保險市場體系,推動保險產品研發中心、再保險中心等功能型保險平臺建設。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機構開展境外投資。
自貿試驗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實行備案制,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實施備案管理。
加快發展科技保險,推進專利保險試點。
第二十條允許外資機構在自貿試驗區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鼓勵境外創新投資機構和風險投資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支持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設立海外歸國人員創新創業企業板。
第二十一條自貿試驗區相關部門應當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建立與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監測、評估和防范機制。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工作,防范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