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委會評議制度
為充分發揮社區成員在社區自治中的監督作用,保障社區居民的監督權利,為居民監督提供必要的條件,特擬定社區居委會評議制度如下 :
(一)建立居民參與制度,通過一定組織形式,讓居民參與社區工作決策管理,通過議事監督委員會,建立完善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制度,規定其議事內容、議事程序、議事原則;實現社區居民的民主監督。
(二)建立辦事公開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建立保證社區居民政治權利的制度,保證社區居民監督權力充分行使:社區居委會主任每年至少一次向社區議事監督委員會或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居民代表的.咨詢,對提出的批評、反映的問題必須明確給予回答。
(四)社區居委會全體干部在每年年終進行自我評定和居民群眾評議,自我評價是社區全體干部對自己一年來的工作、思想情況進行回顧總結,自我評價并向社區議事監督委員會或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居民群眾的民主評議由社區居委會召集成員代表大會,采取民主測評的辦法,組織社區成員代表從德、能、勤、績等方面采取好、中、差的形式,進行測評,最后對社區各成員評定優秀、稱職或不稱職的等次,民主評議可以以街道對社區各成員的年終考評結合起來,與評議黨員結合起來。
(五)社區內設立居民意見箱,書面收集居民的意見和建議。意見箱由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指定專門管理,定期開箱,收集到的意見應及時交社區居委會,并在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上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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