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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通用7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
為加強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管理,有效預防職業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個人防護用品根據必要性原則進行配發及使用。
(一)以下工作場所員工必須配發個人防護用品:
1、有明確的慢性效應或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或者有誘發過敏反應的塵毒作業場所(如苯、正己烷、三氯乙烯、鉻、矽塵、X射線等),不管是否超標,都應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2、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超標的作業場所;
3、噪聲強度在80分貝以上的。
(二)可以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場所:
1、沒有明確的'慢性效應或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不誘發過敏反應的塵毒作業場物,(如甲苯、二甲苯、丙酮、異丙醇等)只要不超標,可以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2、噪聲強度在80分貝以下的。
二、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監管工作,負責督促、指導個人防護用品的采購和使用。
三、采購部采購的個人防護用品,要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與安全認證標志,且在有效使用期內,確保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得購置不合格的防護用品。
四、各部門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入庫和出庫登記。
五、各部門文員負責統計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信息,并向負責人辦理領取手續。向員工發放個人防護用品時,應做好領用登記。
六、員工應正確佩戴和妥善保管個人防護用品,發現失效要及時向本部門申領。
七、環境健康安全部每季度組織一次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和使用情況檢查,發現不按規定采購和使用防護用品的,第一次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發負責人績效,情節嚴重的將送人評處理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2
為有效識別和控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確保其符合國家職業接觸限值要求,降低職業病危害風險,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統籌安排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及評價工作,做好年度監測計劃。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及評價應委托給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
三、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每三年還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應及時上報廠長及所在地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并在公司公告欄中公示。檢測、評價報告原件歸入本公司的`職業衛生檔案。
五、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立即進行整改,并確保驗收合格。
六、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每個季度對職業病危害監測和評價實施情況進行督查,如發現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落實職業病危害監測和評價制度的,第一次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發負責人績效,情節嚴重的將送人評處理。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3
為增強本公司員工的職業病防范意識,切實落實職業病危害的防控措施,降低職業病危害風險,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人力資源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崗位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二、人力資源部要及時將公司的職業健康檢查的要求如實告知員工。員工離開本公司時,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EHS部門要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三、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在公司的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并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四、環境健康安全部要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的規定,負責對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五、環境健康安全部要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 203)的規定,在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上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要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六、環境健康安全部要通過公告欄、書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將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評價及時告知員工。
七、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對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督查,如發現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落實職業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的,第一次給予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人警告,第二次起扣除負責人的工作績效。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4
一、急診室、門診部、住院部的接診醫生為職業病責任報告人。
二、接診醫生發現可疑急性職業病病例,必須積極做好病人的搶救治療,并立即報告公共衛生科并填寫相關職業病報告卡。公共衛生科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核實,并在24小時內將《職業病報告卡》報至市疾控中心。
三、凡發生兩人以上或有死亡的可疑急性職業病,職業性炭疽1人(含1人)以及群體性職業中毒時,接診醫生必須立即報告公共衛生科和醫院值班負責人,公共衛生科必須立即電話報告市疾控中心,并在24小時內填報《職業報告卡》。
四、接診醫生發現可疑慢性職業病的.病例,應認真填寫門診日志或住院病歷記錄,并填寫《職業病報告卡》,在24小時內報公共衛生科,公共衛生科核實后,在24小時內將《職業病報告卡》報至市疾控中心。
五、報告范圍:急性職業病(急性職業中毒)、急性農藥中毒;慢性職業病(慢性職業中毒);塵肺;疑似職業病(職業中毒);其它屬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范圍和標準的職業病危害事故。
五、公共衛生科每月對門診部和住院部各臨床科室的職業病報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報、漏報和遲報的行為予以糾正,并報請醫院領導按有關規定處理。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5
1、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應由單位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單位和當事人如實向診斷部門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配合診斷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2、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在此期間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單位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按有關規定向區安監局、區衛生局和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勞動人事管理部門等報告。
4、單位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立即對其崗位進行調整。
5、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6
1、單位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2、單位應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制度》對工作場所進行檢測、評價。
3、單位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單位應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5、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6、員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7、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產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求。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8、應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9、應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有關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10、應做好檢維修后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后設備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檢查確認,避免設備啟動時發生意外職業傷害。
11、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并追究車間班組的管理責任。
12、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7
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產主管經理為首,行政部、生產部、醫務室、總工會和各子公司生產廠相關領導組成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各子公司、部門、車間設立以主管領導為主的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部門的安全員為職業衛生的專(兼)職監督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和培訓,使職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并掌握職業衛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項,杜絕和減少職業性危害。
四、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采用新工藝,選用新設備,改善工作條件,杜絕“跑、冒、滴、漏”,實行清潔化生產,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五、經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定期請由依法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其結果定期向職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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