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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許可規章制度范本(精選14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危險作業許可規章制度范本,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危險作業許可規章制度 1
1、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類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2、規范性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術語和定義
3.1危險作業
公司危險作業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3.1.1電網操作、維護和檢修;
3.1.2臨時接用電;
3.1.3登高(基準面2米以上);
3.1.4進入有限空間;
3.1.5動土開挖;
3.1.6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
3.1.7大型吊裝;
3.1.8季節性危險作業(防雷電、防風、防雨、防汛、防火、防中毒);
3.1.9公司確定的其他高風險作業等。
4、管理職責
4.1行政部是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公司危險作業許可類型;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4.2危險作業所屬公司負責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和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審批,并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4.3危險作業單位負責編制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填報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票,并嚴格按規定執行危險作業活動。
5、管理程序和方法
5.1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5.1.1申報與審批
5.1.1.1需要進行危險作業單位(如在廠區內使用明火作業)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行政部書面核準,否則一律不準作業。
5.1.1.2行政部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予以批復。
5.1.2危險作業的實施
5.1.2.1作業單位接到經批復的作業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并在作業現場地面灑水,準備好滅火器材,做好應急措施。
5.1.2.2當危險作業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時,應按各公司應急預案執行。
5.1.3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5.1.3.1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單位安全主管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
5.1.3.2行政部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并提出整改要求。
5.1.4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危險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單位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5.2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安全單位在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5.2.1實施作業許可的對象、范圍和類別;
5.2.2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5.2.3風險分析;
5.2.4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5.2.5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5.2.6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6、附則:
6.1本方案之制定改廢由行政部立案,經總經理批準后發布。
危險作業許可規章制度 2
第一條為加強所屬單位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火災事故發生,確保動火作業規范、有序、安全,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在施工、生產、檢修、維修中需動火作業的,適用于本規程。
第三條由動火作業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動火證》,經動火作業部門負責人審核確認后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安全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后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勘查,符合動火作業安全條件后,簽署意見,并上報總經理批準。《動火證》一式兩份,安全管理部門和作業部門各執一份,存檔備查。
第四條安全管理部門在發放《動火證》時,要對參加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防火安全、生產安全教育。
第五條動火作業申請人是現場作業安全責任人,落實作業安全措施,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組織實施作業。
第六條安全管理部門指定專人對動火作業進行全程監管。
第七條動火作業部門應做好動火前的準備工作,動火點與設備、容器、管道、儲存物資間須加堵盲板徹底隔離,避免任何易燃易爆及窒息性氣體的來源,四級風以上不準在室外動火作業。
第八條動火現場應配置充足的消防設備、器材。
第九條動火作業時必須由安全監管人員和動火作業安全責任人現場全程監督,嚴禁離開動火作業現場。
第十條動火作業地點必須與《動火證》上的`地點相符,嚴禁異地使用和任意擴大動火范圍。
第十一條嚴禁無證和動火審批程序不全動火作業,嚴禁無安全措施動火和現場無監管人員動火作業。
第十二條棉花儲存區10米以內嚴禁動火。如確需動火時,必須嚴格清除易燃雜物,現場加強監護,方可動火。
第十三條特殊情況下的動火作業,如在配電房、水泵房等處進行動火作業,必須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十四條高處或地面動火,嚴防火星飛濺,電焊時,接地線不得隨意亂接、亂扯,以防產生火花,而引起其它設備、管線起火或爆炸。
第十五條動火作業完成后,動火作業人員對現場進行清理和全面檢查,共同簽字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撤離動火作業現場,并將設備器材歸位。
危險作業許可規章制度 3
1.目的
為使所有作業人員了解哪些類型的作業是相當危險或者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并對此類作業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管理范圍內危險作業許可活動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安委會負責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3.2進行危險作業的部負責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3.3承包商負責其所屬工作范圍內的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4.工作程序
4.1危險作業活動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險作業活動包括:
4.1.1.1高處作業;
4.1.1.2動火作業;
4.1.1.3限制空間作業;
4.1.1.4電工作業(帶電作業、臨時接電);
4.1.2危險作業活動實行“作業許可審批單”制度。
4.1.3基本要求:
4.1.3.1任何危險作業活動,必須先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未辦理作業許可審批單和簽發批準前不得實施作業;
4.1.3.2所有作業許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須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作業指導;
4.1.3.3在向承包商委托施工任務時,必須明確交代需要辦理作業許可的所有危險作業活動;
4.1.3.4作業許可審批有時效限制,超過時效必須重新辦理。
4.1.4作業許可審批有下列情況之一出現,則許可視為無效:
4.1.4.1危險條件進一步惡化,許可證的措施無法有效控制時;
4.1.4.2主要作業人員發生變化時;
4.1.4.3發生險情需要撤離時。
4.2各類危險作業活動的適用范圍
4.2.1高處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1.1廠房結構安裝及拆除作業;
4.2.1.2離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業。
4.2.2工業動火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2.1氣焊、割作業;
4.2.2.2電焊作業;
4.2.2.5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場所或附近進行產生火花的作業。
4.2.3限制空間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進入其他空間狹窄或活動受限的作業場所。
4.2.4帶電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4.1在低壓配電盤、控制柜、配電箱、電源干線上進行的一般帶電維護作業;
4.2.4.2在400V以上高壓用電設備、配電系統上進行帶電或不帶電的.安裝或維護作業;
4.2.4.3其他可能導致觸電傷害的帶電作業。
4.3危險作業許可證的簽發:
4.3.1安委會負責危險作業活動的作業許可證簽發。危險作業活動包括:
4.3.1.1級動火作業;
4.3.1.2帶電作業;
4.3.1.3級高處作業;
4.3.1.4限制空間作業
4.3.1.5其他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活動。
4.4危險作業許可的相關職責
4.4.1本著“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則,確定許可證的審批簽發人及相關人員,并落實其職責。
4.4.2作業許可證簽發人職責:
4.4.2.1負責管理范圍內作業許可證制度的落實;
4.4.2.2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員,負責現場具體作業的安全檢查、監督;
4.4.2.3負責對作業施工方案和安全環保措施進行審查;
4.4.2.4負責對作業負責人和監護人員提出具體安全要求。
4.4.3現場安全監督職責:
4.4.3.1負責對作業設備、設施及作業人員進行檢查,落實許可證上的各項工作要求和安全措施;
4.4.3.2指定作業監護人,并對其進行必要指導和培訓,確保監護人對設施的安全狀態和人員的安全作業實施全程監控;
4.4.3.3每次作業前對作業現場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需要檢測時,達到作業要求后,向作業申請人發出作業指令;
4.4.3.4對作業現場進行巡回檢查,對不符合健康安全環境要求的情況有權要求作業人員立即整改;當作業出現不安全隱患或情況時,有權終止或暫停作業,并收回作業許可審批單;
4.4.3.5定期向簽發人報告作業的安全狀態,發現危急情況時,按規定的應急程序指揮應急處理。
4.4.3.8作業完成后負責對作業區域進行全面檢查。
4.4.4作業負責人(作業許可申請人)職責:
4.4.4.1根據作業危險程度,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4.4.4.2對作業活動的安全負責,負責落實施工輔助機具、材料、設備、人員,按許可證的要求做好作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4.4.4.3把所有的危險及安全預防措施告知所有與此項作業相關的員工,負責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4.4.4.4督促、檢查、指導相關作業人員嚴格按照許可證要求進行作業;
4.4.5作業監護人職責:
4.4.5.1熟悉作業情況并懂得操作和使用滅火器材,熟悉報警和緊急關斷要求;
4.4.5.2準備應急器材,對作業現場進行不間斷的守護和監視;
4.4.5.3對作業現場周圍至少5m范圍內(包括任何隔墻或障礙物的另一邊)進行檢查;
4.4.5.4及時糾正施工人員的違章和不規范行為;
4.4.5.5發現異常情況時要求施工人員立即停止作業;
4.4.5.6提醒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注意存在的風險或環境影響。
4.4.6作業人員職責:
4.4.6.1具有相關的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和技術素質;
4.4.6.2懂得使用現場防護和必要的應急設備,掌握安全環保措施;
4.4.6.3對作業場地進行檢查,確保安全良好的工作環境;
4.4.6.4密切注意作業場地的周圍情況,做到“四不傷害”,如條件發生變化,隨時準備停止工作,并向現場負責人匯報;
4.4.6.5每天工作完成后,及時清理好工作現場。
4.5作業許可審批單申請、審查和簽發的辦理
4.5.1提出申請:
4.5.1.1需要辦理作業許可證的危險作業,在進行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查看現場和環境狀況,確認進行何種許可作業后,填寫《作業許可審批單》,提出作業許可申請;
4.5.1.2根據作業許可的類型,填寫《作業許可審批單》內容;
4.5.1.3作業許可證上應明確作業內容、作業起止時間、作業地點、直接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負責人、簽發人等內容。
4.5.1.4申請者應在“作業起止時限”欄內注明作業的大致起止時間。根據作業許可審批單規定的時限要求(特殊情況具體確定),若超過時限,作業許可證自動作廢,應重新辦理。
4.5.2作業許可審批單的審查、簽發
4.5.2.1作業許可審批單由安委會簽發,安全工程師負責對許可證進行審查;
4.5.2.2審查者接到申請人的作業許可證申請后,應對所申請的作業許可內容和安安全措施進行審查和確認(包括到現場察看),有問題時,及時提出并整改;
4.5.2.3審查者在確認符合要求后,交相應的領導簽發。
4.6.5危險作業許可的具體實施,按照相應的“作業控制程序”執行。
4.相關文件
動火作業安全控制程序
高處作業安全控制程序
帶電作業安全控制程序
限制空間作業安全控制程序
5.相關記錄
作業許可審批單
危險作業許可規章制度 4
1、目的
為使造船及海工(以下統稱船舶)建造期間各種容易造成事故的危險作業得到有效控制,規范危險作業的許可范圍、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船舶建造進行的相關危險作業。
3、需審批危險作業項目
按照施工過程中的風險等級,船舶建造危險作業分為一般危險作業和重點危險作業。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審批要求及表格。
3.1一般危險作業項目
3.1.1220V以上臨時接電作業
3.1.2開/關艙室出入孔蓋作業
3.1.3腳手架搭(拆)作業
3.1.4狹小空間或密閉艙室氣體保護焊作業
3.1.5射線拍片作業
3.1.6化學制劑/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上船作業
3.1.7鍋爐點火試驗作業
3.1.8壓載/去除壓載作業
3.1.9救生艇(架)負荷/收放試驗作業
3.1.10艙口蓋啟閉試驗作業
3.2重點危險作業項目
3.2.1熱工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熱工作業審批制度》執行)
3.2.2大件吊裝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大件吊裝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2.3密閉艙室油漆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2.4船舶液壓管試驗及管系串柴油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管系試驗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2.5二氧化碳間作業(氣瓶已經進入二氧化碳間以后)
3.2.6加油、駁油作業
3.2.7電氣設備初次送電及高壓電氣作業
3.2.8主機試車試驗作業
3.2.9傾斜試驗作業
3.2.10重吊負荷試驗作業
以上需審批的危險作業項目當中已有具體管理規定明確申報審批流程的項目,按照規定要求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按以下審批程序執行。
4、審批程序
4.1審批責任劃分
4.1.1一般危險作業
a.施工隊班組長/負責人負責申請。
b.作業長/工程主管負責審核驗證、簽字。
c.安全員/安全主管負責安全檢查和審批、簽字。
4.1.2重點危險作業
a.作業長/工程主管負責申請。
b.項目負責人負責審核驗證、簽字。
c.安全主管負責安全檢查和審批、簽字。
4.2審批流程
4.2.1作業申請
a.按審批表要求檢查和落實安全措施,在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得到落實后方可提出申請;
b.申請人填寫相應作業審批表;將具體情況填寫清楚,包括項目名稱、作業的位置、作業開始及預計完成時間等,并簽字確認。
4.2.2審核驗證
a.驗證審批表上填報的內容真實可靠,確認現場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可以保證作業安全;
b.確認在申請的危險作業區域附近沒有不相容的作業將要同時進行。
4.2.3安全檢查和審批
在熟悉作業流程、作業性質及作業風險的基礎上,會同相關人員在現場對進行作業人員、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確認;
4.2.4安全教育和施工
分承包方帶班/施工負責人接到已審批的許可證后,要對施工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然后按要求施工。
4.3審批基本要求
4.3.1提交作業申請前,危險作業項目應在單船安全協調會(VSCC)上進行通報,或采取其它方式通知施工區域內的其他施工方,工程主管或項目負責人負責做好整體施工安排和協調。
4.3.2在申請許可證前,審批人員應熟悉作業流程、性質,并了解作業風險及附近區域是否有其它不相容作業將要同時進行。
4.3.3各審批責任人必須落實好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履行簽字手續。
4.3.4只有在許可證正式完成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后作業才能開始。
4.3.5同一施工區域、同一作業性質、同時作業的.項目,工程主管人員應事先協調,盡可能同時審批,以提高審批效率。
4.3.6對于準備工作不充分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審批不合格的,審批人員應在審批表的空白處注明原因,并對責任人進行教育、警告或按規定處罰。
5、許可證的分發及時效
5.1作業許可證的分發
5.1.1安全員/安全主管一份
保留第一聯許可證備案存檔。
5.1.2分承包方帶班/施工負責人一份
分承包方帶班/施工負責人在施工結束前保留第二聯備查。熱工作業和密閉艙室涂裝作業時,應將許可證懸掛在施工現場。
5.2許可證的時效
各項危險作業必須在許可證有效的情況下進行作業,當許可證失效后,禁止進行作業,需重新進行審批。
5.2.1單項工程單次連續作業期間內,許可證有效。
5.2.2許可證審批24小時內未進行作業時,則許可證失效。
5.2.3當作業場地條件發生變化或發生不相容作業時,則許可證失效。
5.2.4當作業人員未按規定要求進行作業時,檢查人員有權取消許可證,并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6、安全策劃
6.1船舶建造危險作業項目開工前,由項目組(建造組)負責對船舶建造進行整體安全分析和策劃,制定施工安全要求和措施。
6.2特殊及危險性大的作業項目由企業項目組(建造組)或安監部指定責任部門在施工前進行專項安全策劃并報備。
7、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危險作業許可規章制度 5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洗化廠內的下列作業:
1、在危險區域或不安全狀態下作業;
2、在易燃易爆區域的各類動火作業;
3、接觸危險物質的作業(如毒氣、毒物、高溫、輻射等);
4、高處作業;
5、缺氧或有毒的場所作業(如容器內、下水井等);
6、爆破作業等。
第二條 凡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后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后補辦手續,安全消防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危險作業的審批視危險程度而定,特別危險作業由廠領導審批,危險較大的作業由廠安全部門審批,危險性較小的作業由車間審批。
第四條 危險作業審批前,有關人員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數據,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第五條 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第六條 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危險作業許可規章制度 6
1、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以上的作業。
2、各分廠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勞動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高溫作業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4、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5、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6、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7、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8、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9、相關部門職業危害管理人員,在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生產車間、施工、檢修現場進行巡回醫療,發現情況及時診治并及時向公司生產與安全部門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部門。
10、作業人員的職責
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3)遵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清料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現場。
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11 、監護人員的職責
1)對清料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12、審批人員的職責
12.1到現場了解具體情況。
12.2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13、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14、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15、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16、本制度由生產調度室負責解釋。
危險作業許可規章制度 7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
(一)、在進行項目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項目部批準,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于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項目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于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項目部危險作業范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并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則: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志;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后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并共同簽字后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后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余爆破器材,經核實并由領料人簽字后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危險作業許可規章制度 8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險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減少和避免危險作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安全生產。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從事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1.危險作業:指容易造成嚴重傷害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作業,主要指臨時性作業、非生產性作業以及勞動條件惡劣的作業。
2.高處作業:凡是在墜落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作業。公司的高處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補和日常高處清潔衛生的高處作業。
3.動火作業:可能產生熱量的工作,產生的熱量足夠引起燃燒,包括焊接、切割、銅焊、研磨等,使用電氣焊工具或者類似能引起燃燒或火星的工具與設備。本廠的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需進行的動火作業。
4.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臨時照明的線路連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作業需臨時用電的作業。
三、職責
1.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2.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危險作業許可證的審核。
3.安全主任負責危險作業的'審批,負責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4.危險作業人員認真落實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四、危險作業的審批程序
1.進行危險作業的部門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書面危險作業申請,即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實施部門必須經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3.安全主任接到申請后半個工作日內審批。
4.安全主任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監督作業人員的工作,確保安全。
5.作業人員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執行危險作業的部門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安全主任負責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實施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作業前,危險作業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危險因素辨識,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作為現場工作監護人,負責危險作業全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負責人適時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
6.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作業監護人、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部門負責人均有權停止作業。
7.危險作業完工后,作業執行人必須清理作業現場,保證作業現場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個安全良好的狀態。
六、危險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1.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個人防護用品齊全,包括安全帶、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2) 防護用品要正確佩戴和使用。
(3) 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擺放要穩固。
(4) 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設施。
(5) 高處作業范圍內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應采取隔離、斷電、停用等防護措施。
(6) 設置警戒區域,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7) 避免交叉作業。
(8) 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物品不準拋擲。
(9) 攀登石棉瓦等輕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墊板等防護措施。
(10) 作業完畢后要清理作業場所。不遺留工具和物品。
2.動火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設置相應和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并放在適應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場人員掌握使用方法。
(2) 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對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澆濕或遮擋,以防引起著火。
(3) 設置監護人,監督落實各項措施。
(4) 在高處動火作業,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擋,以防止火花飛落。
(5) 對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要進行檢測,采取通風、置換等措施,并且檢測合格后再進行作業。
(6) 作業過程中,隨時進行檢查。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3.臨時用電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臨時用電作業必須采用tn-s系統,非電工嚴禁進行接駁、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2) 合理配置漏電保護器,開關箱,且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漏電動作時間不大于0.1s。
(3) 開關箱內采用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
(4) 外電防護安全操作距離、防護距離、防護措施,要符合規范要求。
(5) 配電系統要安裝正確,完好無損,牢固,接駁絕緣良好,分路標記,專人負責,清理雜物,檢修要全面考慮。
(6) 要設三相五線制,要將動力電和照明電分開,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7) 使用移動電器和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以防止觸電事故。
(8) 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七、檔案管理
1.行政部負責危險作業檔案的建立及健全。
2.危險作業人員作業完成后,將《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交予行政部登記存檔。
3.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 危險作業等登記臺賬。
危險作業許可規章制度 9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務必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范圍內,是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務必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室內要持續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務必立即關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務必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務必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后“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務必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狀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簽;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善措施,并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安全和產管理制度
1、廠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廠長任組長,對全公司安全生產負責。
2、安全生產教育要定期對全公司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基本教育,人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為易燃品,公司內和倉庫要嚴禁煙火,酒庫附近嚴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電,電器設備要加防護罩,線路和開關要經常檢查,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5、安全生產目標,全部無火災,無重大事故,無傷亡事故。
危險作業許可規章制度 10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散熱量于23w/m3.h或84kj/m3.h的車間;或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計算溫度時,工作場所的氣溫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業(含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30℃地區的露天作業,不含礦井下作業)。[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工作地點平均WBGT指數>25℃的作業。]
第二條 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GBZ 2-20xx《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職業衛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技術措施
第六條 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七條 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八條 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九條 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條 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一條 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室,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三章 保健措施
第十二條 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三條 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四條 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制度供給含鹽清涼飲料,并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 對熱輻射強度較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四章 組織措施
第十六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七條 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 4200《高溫作業分級》的制度,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八條 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第五章 審批和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由施工作業基層單位生產技術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審查合格報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經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字蓋章后,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字蓋章(蓋單位行政章)。
第二十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是高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代簽,應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其中,一聯由進行高溫作業的基層單位保存;一聯留存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存檔。
第二十二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危險作業許可規章制度 11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本項目部所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規定的帶班工點范圍主要包括:隧道施工、橋梁施工、地質災害及其它高風險工點等。
第三條落實包保責任,貫徹“公路質量高于一切,公路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確保安全、質量、進度、環水保等目標實現,確保工程建設安全有序可控。
第四條項目部是落實領導帶班制度的責任主體,必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一名領導在風險工點帶班作業,并與工人同時上下班
第五條施工現場是風險控制的實施主體,必須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地質條件、施工條件等,對承擔任務范圍內的'高風險工點段落逐一進行分析,逐條細化風險控制措施,選擇適宜的施工工藝。
第六條極高度風險工點實行A7項目部主要領導包保,A7項目部各部室人員輪流帶班作業制度,落實逐級管理,責任到人。
第七條高風險工點實行A7項目部班子成員包保制度,并督辦旁站情況和檢查帶班制度落實。
第八條A7項目部成立風險工點包保領導組,按類別隧道、橋梁2個包保組。
第九條包保工作主要內容:檢查重大技術方案落實情況,檢查《風險管理實施細則》執行情況,全面控制極高度和高度風險工點施工組織及工序銜接情況,分析節點工期與施組兌現情況。
第十條施工前,必須進行施工階段風險評估,根據施工評估和施工進程情況風險點予以動態管理,經評估風險為中度及以下風險工點由工區責任到人實施風險工點包保,并將包保人予以公示。對于極高、高風險等級以下的點進行風險評估,報項目部安質部審批。
第十一條A7項目部領導在抓好分管系統工作的同時,抓好風險工點的包保,包保工點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將追究包保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A7項目部安質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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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屬于危險作業范圍的都必須經主管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特制定此制度:
一、危險作業范圍:
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 、帶電作業
3、禁煙火范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4、有限空間作業(包括有危險和有中毒、窒息危險作業)
5、設備(構件)吊裝拆卸作業
6、上述以外其它有較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二、審批手續與安全措施:
1 、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二份,交公司安保科審查和現場檢查后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經公司主管副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2、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專業人員施工。
3 、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進行現場統一指揮。
4、公司安保科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調查,布置安全專(兼)職人員做好現場監督,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5 、各部門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三、作業人員條件與要求:
1、年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并持有本工種作業有效期內的專業操作證。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否則不準上崗。
5、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6、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設備、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7、要嚴格遵守各類危險作業的專業安全規程及各項管理制度。
8、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通暢,要有明顯標志和告示。
9、作業完成后,要按規定做好現場整理和清點工作,確認安全后方可離去。
10、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11、臨時用電必須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12、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起重機、物料提升機等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維護等工作,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13、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14、防火區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15、在強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必須保持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必須加強通風。
16、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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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制目的
為規范施工現場從事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腳手架作業、帶電作業等危險作業的管理,嚴防事故的發生,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職業健康安全,給職工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及建筑公司相關規定要求制定。
三、危險作業場所分類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及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基坑開挖及動土作業;
3、起重吊裝作業;
4、大型設備的安裝、拆除作業;
5、腳手架搭設、拆除作業;
6、大模板支撐體系搭設、拆除作業;
7、金屬焊接、切割及動火作業;
8、用電作業;
9、有限空間危險作業。
四、危險作業申報、審批程序
1、項目部必須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
2、項目安全工程師必須深入現場指揮、指導作業。在實施危險作業前,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制定安全措施,經項目現場負責人或技術組長審查批準后,方可作業。
3、在危險性較大分項工程開始施工前,項目部必須按要求編制施工方案,并履行審批手續(具有一定規模的危險性分項工程,須組織專家論證)。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
3、作業前,項目安全員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4、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5、危險作業過程中,項目安全工程師,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登記,在有效期內;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危險作業時如存在安全隱患,項目安全員有權停止作業,整改后經驗收合格方可復工。
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潔,道路暢通,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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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安全管理
有關規定,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險作業的定義:
凡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稱為危險作業。
三、危險作業的范圍:
1、高處作業;
2、帶電作業;
3、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爆破或有爆炸、燃燒危險的.作業;
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
6、清倉、清庫作業;
7、符合危險作業的定義的其它作業。
四、危險作業規定
1、凡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后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后補辦手續,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2、危險作業的審批視危險程度而定,特別危險作業由公司領導審批,危險較大的作業由項目領導審批,危險性較小的作業由施工部領導審批。
3、危險作業審批前,有關人員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數據,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審批手續及權限。
1、進行危險作業,應有申請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經安全負責人現場檢查,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2、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
(1)高處作業由班組領導(兼職安全員)或部門主管(兼職安全員)審批;
(2)在輕質物面上的作業(彩鋼瓦頂、)由施工主任或部門主管審批。
(3)禁火區或忌火設備、工器具、油桶、電氣室等易燃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由項目安全部門審批;
(4)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險作業(清倉、清罐、清庫、煤倉(煤磨)檢查和維修,由安全辦審批;
(5)帶電作業由施工部安全員審查報項目審批;
(6)爆破或易燃、易爆場所(煤粉制備系統、油庫、油罐、氧氣乙炔瓶庫)動用火種、電氣焊由項目安全辦審查,項目經理簽署意見上報安全環保監察部審批;
六、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不準吃速效感冒藥、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困倦或精神不振的鎮靜劑藥物。
七、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設備、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暢通,要有明顯標志或告示。
3、作業完成后應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并及時向審批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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