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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調查報告

時間:2024-11-13 09:19:49 其他報告 我要投稿

案件調查報告12篇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報告,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報告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案件調查報告,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案件調查報告12篇

  案件調查報告 1

  調查目的:了解企業工傷認定的現狀,對工傷激增的原因及工傷結案的情況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調查對象:運城市xxxx公司職工

  調查方式:本報告采用職工走訪、收集材料等方式進行調查

  調查過程:xx月xx日我在運城市xxx公司,通過與人力資源部、安全環境部以及車間現場與職工口頭交流,調查發現工傷事故頻發,工傷認定案件爭議較大。

  調查地點:運城市xxxx公司

  調查結論: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快速增長意味著工傷事故在大量產生,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和工傷賠償僅僅是事后的權利救濟,其審理的公正與高效固然重要,但都不如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更有積極的社會意義。

  前言:我于5月10日至7月10日在運城市xxxx公司就職工工傷認定案件問題做出調查,筆者發現,如何進一步保障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者的待遇水平,已成為當前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令人深思。本文將重點分析其中幾個較為普遍發生的法律問題,希望對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有所借鑒和啟迪。

  我國的工傷認定制度建立于20世紀50年代中期,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是建國后第一部專門性的涉及工傷認定方面的法律。從建國后到改革開放之初,由于當時經濟結構單一,政企不分,企業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職能,因此是否構成工傷是由企業進行認定的,并主要由企業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形成國家調劑與企業責任相結合的模式。工傷保險制度的改革從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的范圍,隨著20xx年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出臺,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 20xx年至20xx年,我區法院受理該公司工傷認定行政案件8、15和29件,案件數量增長幅度較大,遠遠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長的速度。

  (一)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數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該公司共有職工五百余人,龐大的勞動者群體,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大量的勞動爭議,從而引發越來越多的行政訴訟案件。

  2、企業在追求最大利潤的同時有時忽視對勞動者的安全保護,使得工傷事故頻頻發生,導致工傷賠償案件的數量激增。而工傷賠償糾紛的完結離不開對工傷的認定,由于有關工傷認定條件的法律規定比較抽象,而傷亡事故發生的情形卻千變萬化,造成勞動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標準不易把握,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爭議較大。另外,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利益相對,不論勞動行政部門作出何種工傷認定結論,總有一方當事人會提起訴訟。

  3、某些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從企業的角度看,不少企業只圖抓生產效率,不重視企業的生產安全,既忽視對職工的安全生產知識培訓,也缺少安全生產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設。

  4、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漸增強。隨著我國法制環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傳活動的深入開展,勞動保障部門和法院救濟勞動者實際案例增多,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在發生事故以后,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二)工傷認定案件的結案情況20xx年至20xx年該公司的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敗訴率約占全部案件的10%左右,工傷認定行政機關敗訴的原因主要有:

  1、認定結論的事實證據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機關未能充分核實相關證據,未能嚴格把握“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一原則,在缺乏充分事實證據的情況下就做出事實認定結論,導致被法院判決敗訴。

  2、認定程序違法。少數工傷認定行政機關執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夠規范,包括沒有履行好相應的告知義務,沒有進行必要的證據審核,超過法定期限作出認定等情形。

  3、判斷標準與法院不一致。工傷情形復雜多樣,認定結論標準不一。雖然《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用列舉方式規定了可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若干種情形,但從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情況來看,工傷情形遠遠不止這幾種。有的是法律規定所沒有涵蓋的,有的是法律原則規定下尚未具體明確的。由于現實生活中工傷情形的復雜多變、千差萬別,再加上現有法律規定的不完善、不具體,使得在工傷認定和案件審理過程中,職工、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以及法院雖然對傷亡事故的客觀過程并無異議,但對該傷亡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認識不一。

  4、從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若干問題,工傷認定的模糊地帶較多,認定標準難以統一。不同的勞動行政部門對相類似的傷亡情況可能會作出截然不同的認定結論,不同的法院對相類似的認定結論也可能會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結果。比如職工未經單位安排或受人邀請,擅自操作他人負責的機器而受傷,有的行政機關和法院認為只要職工從事的工作無損于用人單位,就可認定為工傷,而有的行政機關和法院卻認為職工從事的不是本職工作,不應作工傷認定。又如職工在上班期間中擅自外出干事造成的傷害,應不應該認定為工傷,法律規定與現實生活的差距,加大了案件承辦人對法律理解適用的自由空間,也造成了當前工傷認定及案件審理的難題。

  5、在可作為裁判依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條文規定方面,涉及工傷界定的主觀因素過多,彈性太大,缺乏確定性標準,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哪些是“有關”、哪些是“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有著較廣的含義。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情況復雜多樣,而法律規定的認定工傷的條件又單

  一、抽象,比如對什么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法律并未明確規定,這就給具體案件的承辦人主觀上理解和適用法律留下了較大空間。當行政機關與法院對案件的事實認定與法律理解不一致時,就會造成行政機關敗訴率居高。

  (三)相關意見與建議對于工傷事故,固然需要進一步完善行政救濟和民事救濟等事后救濟措施,但預防問題更為重要。如何加大工傷預防的力度,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轉變工傷保險立法的.指導思想,將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消極、被動經濟補償的指導思想,轉變為積極主動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這樣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勞動者權益,也可以降低社會成本,減少工傷保險支出,減輕企業的負擔。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一方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常態化的督促用人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把其落到實處,同時還要加強勞動監察和加大工傷保險金的收繳力度,確保用人單位按時、足額地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金,使工傷保險救濟能切實兌現。另一方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準確、合法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落實工傷保險待遇,避免不必要的訴訟案件發生。

  3、加大對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的力度,對企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促使企業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采取強有力的安全防范措施,改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要求企業建立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將督促落到實處,對于出現工傷事故較多的企業,直接追究其負責人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同時在制度上對安全生產條件達標的企業給予一定的激勵。

  4、加強對職工的技術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的意識,加強職工的安全學習,確保持證上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傷事故的發生率。

  5、切實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利。我在調研中發現,相當部分的工傷事故是由于勞動者疲勞操作造成的,因此,確保八小時工作制的落實,嚴格限制超時加班,保證勞動者合理的休息權。

  案件調查報告 2

  11月2日,市環保局龍湖分局接到12319城管服務熱線轉來的投訴件,群眾投訴金海灣酒店南側、南國商城后面的“尚格酒吧”重新開業,每晚營業至次日凌晨三、四點,噪聲嚴重影響周邊居民休息。接報后,我局高度重視,局領導班子立即落實專人研究案情、積極部署調查事項,并于11月3日開始一系列調查處理工作。現將該信訪案階段性調查處理情況匯報如下:

  一、被訴單位基本情況

  (一)企業基礎信息

  老尚格酒吧舊址正在裝修,尚未啟用,新址與舊址北部相鄰,為鋼筋混凝土+鋼屋架結構,總面積1320m2,所在建筑地上2層,建筑高度6.4米,東側原龍湖樂園露天舞臺位置搭建的歌舞娛樂大廳為鋼屋架結構,其北側外墻為落地玻璃幕墻。

  新址具備以汕頭經濟特區龍湖樂園發展有限公司名義申報并獲批準的臨時規劃許可,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注冊登記(預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為:XX市XX區尚格酒吧),目前已通過消防部門的消防驗收。

  (二)企業環保審批情況

  汕頭經濟特區龍湖樂園發展有限公司于1987年向市環保局整體報建龍湖樂園項目(編號:(1987)汕環建字第10號),之后園內多個新、擴、改項目均以該司名義辦理環保報批手續,包括1999年“汕特龍湖樂園凱旋門演歌臺”歌舞廳及卡拉ok項目與20xx年項目名稱變更的申辦;然而,事實上龍湖樂園東側酒吧娛樂項目(包括尚格、星光大道、凱旋門等三家)是由XX市國暉商務有限公司統一向龍湖樂園承租再轉包或參與經營的,我局執法人員日前走訪汕頭經濟特區龍湖樂園發展有限公司,其項目部負責人介紹并證實了這一情況。經查,新尚格酒吧地塊也是國暉商務有限公司統一向龍湖樂園追加租賃的,不同的是,項目的建設及各類報批手續均由尚格酒吧獨立承擔,截止事發為止,新尚格酒吧未按規定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便擅自開工建設、需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便擅自投入營業。

  (三)實施環境監管情況

  我局第一次對尚格酒吧實施現場檢查,便對其環保報建情況與“三同時”制度履行情況進行了調查取證,對其正常營業狀態下噪聲排放狀況進行了突擊核查和監測,并當場制作了現場檢查記錄。后來,我執法人員還請酒吧負責人到我局接受進一步協助調查,進一步確認該酒吧娛樂項目違規建設及噪聲污染擾民事實,并向其發出了《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和《關于限期補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的通知》,以法定的行政程序責令其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按規定履行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手續、積極對噪聲超標排放行為進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擾民現象。

  二、調查處理過程與成效

  (一)嚴重擾民階段

  11月1日開始,尚格酒吧便在其西側正門外搭建了200m2用于開業慶典的臨時舞臺,期間構筑物場內開始試業,場外臨時舞臺則調試音響,高強音響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11月2日,我局接獲第一宗擾民投訴,立即協調有關各方找到新尚格酒吧的負責人,第一時間口頭責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噪聲擾民現象,但實際效果并不理想;之后,群眾和有關部門轉來的擾民投訴陸續增加,事態不斷升級,我局遂于3日進行專案研究,確立了“耐心細致傾聽群眾呼聲、了解群眾疾苦,以科學嚴謹的噪聲聲級監測數據來衡量被訴企業噪聲污染狀況,以最快的.響應降低噪聲污染強度,以最有效的方式消除噪聲擾民現象”的工作方針,并責成由分管副局長羅宏忠帶隊、由綜合整治股和監測站人員組成的聯合執法隊伍開展深入細致調查處理工作。

  (二)調查摸底與教育引導階段

  我局執法人員11月4日夜趕赴現場調查時,確認尚格酒吧的場外露天臨時舞臺是主要的擾民污染源之一,便當場責令該酒吧必須全過程控制音響音量,盡量縮短開業慶典時間,慶典結束立即拆除臨時舞臺及清理現場音響設備。

  此外,該酒吧場內歌舞廳營業時,超重低音音響產生的噪聲影響十分強烈。我執法人員在該酒吧北側邊界測點測得其夜間場界噪聲值為69分貝,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20xx)19分貝,屬嚴重超標情形;同時,還在金海灣大酒店南側露天停車場南圍墻內及酒店附樓301房房間內也布點進行參照性監測,測定結果顯示尚格酒吧低音音響對周邊的影響頗大。我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經營者立即降低音響音量,采取一切可行的噪聲防治措施,進一步落實隔音降噪整改,并在整改過渡期間,無條件地控制音響音量,避免噪聲持續污染擾民。

  5日晚上,開業慶典如期舉行,酒吧方也如約履行降低音量和事后清除場外音響設備義務,未再持續產生噪聲影響。不過,酒吧場內歌舞廳超重低音音響擾民的現象則未明顯改觀,7日,我局又接到多宗噪聲擾民舉報和投訴。

  案件調查報告 3

  一、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4年5月18日,宣州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棟17號的xx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注冊資本金異常變動,隨做了現場檢查筆錄,在進一步的調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嫌出租營業執照的行為,經請示批準立案調查,辦案人員于5月20日,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詢問調查,提取了相關證據,制作了談話筆錄,現調查終結,匯報如下: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xx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xx市區西林二村B棟17號,法定代表人:楊大松,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號:3425000xxxxx,經營范圍:室內外裝飾工程設計、施工;門窗制作、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水電安裝;廣告設計、制作、發布;以下限分公司經營;家具生產、銷售。注冊資本金:六十萬元整。

  三、違法事實:

  20xx年3月3日,楊大松與吳成蘭共同出資60萬元,分別占出資額的75%、25%,注冊成了xx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從事室內外裝飾工程設計、施工;門窗制作、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水電安裝;廣告設計、制作、發布;以下限分公司經營;家具生產、銷售的經營活動。公司成了后,當月的7日,楊大松又將公司承包給程紅福經營,并將公司的資金60萬全部交由程紅福操作,由楊大松本人掌管賬目,并約定從經營的利潤中提取8%-10%歸公司所有,程紅福負責公司的運轉費用。由于經營不善,二人所協議之事,于7月底終不歡而散,以上事實,楊大松本人均予以確認。

  四、證據例舉:

  證據一:現場檢查記錄一份(證明檢查中發現的情況);

  證據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證據三:談話筆錄一份(證明違法事實及經過);

  證據四:承包協議一份(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

  證據五:當事人給承包人的資金轉賬單復印件一份(證明承包經營的存在)

  五、案件的性質:

  當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規定正常經營,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將公司營業執照出租給程紅福經營,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規定,屬于擅自出租營業執照的行為。

  六、自由裁量理由及爭議:

  當事人沒有對以上事實提出異議,因為不懂,并且該行為已經終止,請求從輕處罰,鑒于上述情況,依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三條,建議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七、處罰依據和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7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的規定,并建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

  案件調查報告 4

  近幾年來,我縣涉林案件逐漸增多,至20xx年達到最高。20xx年共受理案件15件15人,20xx年共受理案件18件18人,20xx年共受理案件25件25人。從共受理案件性質來看,濫伐林木犯罪案件28件28人,森林失火案件12件12人,盜伐林木犯罪18件18人。由于這類犯罪不僅嚴重地破壞了森林資源,而且社會危害性大,嚴重影響林區社會秩序,增加了林政管理的難度,必須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下面就我縣涉林案件作簡要的分析。涉林案件的特點

  從已發生的涉林案件看,具有以下特點:

  一、濫伐林木數量大,森林資源破壞嚴重。少則超指標濫伐數十立方米,多則超指標濫伐數百立方米。如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系縣扶羅鎮常委副鎮長,分管經貿林工作。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間,姚在經營并兼任縣振扶開發公司法人期間,因開采重晶石礦需要木材撐洞和做礦架等用,于是利用職務之便,采取“先上車后補票”或“不補票”的辦法,先后委托礦農在蒙沖蓋林場鐵巖山、黃爪灣、仙人坡肢、蒙沖灣等11處山場采伐了云溪要八孟組、老田組的、講溪組的、岑墳組的、皂溪村利寨組的、樂組的、鐵榜組的及丈溪村的與鎮企業辦聯營的股份林場杉木823侏。經聘請林業工程師鑒定,該823侏活立木蓄積121.9015立方米,扣除有證部分杉木活立木蓄積29.2308立方米,超伐杉木活立方蓄積92.9707立方米,計濫伐林木價值30020元。

  二、發案村多為偏遠山村。這些地方交通不發達,經濟落后,群眾經濟來源是“以農為主,靠山吃山”,傳統農業模式典型。山區立地條件差,發展經濟受制約,而森林資源相對豐富。

  三、森林失火案件增多,多發在清明節前。近幾年氣候等方面的原因,森林失火案件增多,造成毀林面加大,給集體帶來了較大的損失。如被告人吳代學于20__年4月4日下午五時,進到獅馬沖的`責任田將一個星期前吹田坎時砍下來的柴草歸堆在水田坎邊,并堆在一起,用隨身帶去的氣體火機點燃雜草。結果造成森林失火,過火林地面積276畝,燒毀林木蓄積393立方米,燒毀幼林6500株,直接經濟損失達52140元。

  四、絕大部分法律意識淡薄,林業法律法規知識欠缺,對濫伐林木的嚴重后果認識不足。濫伐林木案件中,有的涉及村組干部,有的涉及鄉鎮領導,他們均認為超指標砍伐不要緊,林業站發現了最多罰點款,或者認為為了村組或鄉鎮集體利益超指標砍伐一點林木只有這么大的事。更有其者,有的對超指標濫伐林木的認識到了離譜的境地。如有人認為樹是村集體的,自己有權砍自己的樹,不管林業部門的事,對林業部門工作人員的制止置若罔聞。有的因涉林犯罪被逮捕后,感到非常納悶,并質問辦案人員其為了集體的利益,為何要其個人承擔責任。如被告人楊清權,系縣茶坪鄉林業工作站站長,于1999年10月至20xx年9月期間,多次組織村民無證砍伐鄉管林木,執法犯知法,共濫伐林木675株,于20xx年以濫伐森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2萬元。

  涉林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林業管理人員的瀆職行為助長了涉林案件。一方面,林業管理人員工作不負責任,不按操作規程辦事,在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不了解采伐地點資源狀況,把采伐地點定得不具體,甚至只規定到村到組,無法進行作業設計或根本不搞作業設計,造成采伐混亂。另一方面,林業管理人員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沒有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不檢尺,有的甚至連砍代現場都不去,任由村民砍伐,直到木材運輸檢尺后才知道已超砍。

  二、執法欠力度,打擊不到位。由于諸多原因,林業公、檢、法的經費始終沒有解決,辦案費用均是自理,并有創收任務,因此,嚴重存在“以罰養警”現象。致使對犯罪分子打擊不力,處罰不到位。相當一部分案件被林業公安以罰代刑消化,起訴到法院的案件也因經濟利益的驅動,絕大部分犯罪分子被從輕處罰,其中更多的是被判處了緩刑。根本起不到“殺一儆百”的作用,致使村組干部濫伐林木案件屢屢發生。

  遏制涉林案件的對策

  一、法律宣傳要深入,形式要多樣化。《森林法》雖已實施十多年,但在廣大農村尤其是偏遠山區,群眾對該法的內容知道得少,只知道有這么個法,對違反該法要受何種處罰,缺乏足夠的認識。因此,有關森林的法律法規的宣傳要進一步深入,不要停留在拉拉橫幅、寫寫標語的形式上,而要深入到村、到組、到農家,形式多樣化,使廣大群眾真正了解林業政策和法律法規。同時可以采取到鄉鎮,到林區集中公判一批涉林犯罪分子的作法,以案說法,以案宣傳,用群眾身邊的事身邊的人教育群眾,必然會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保障辦案經費到位,加大打擊力度。由于辦案經費緊張,裝備落后,辦案手段原始,不僅嚴重挫傷了廣大林業政法干警的工作積極性,而且產生的一系列后果,有油水的案件爭著辦、無油水的案件不辦、拖著辦或查而不力。查辦的案件大部分不是被消化了就是交了錢被從輕處罰。因此要努力保障辦案經費,以便充分調動林業政法干警的工作積極性,加大打擊犯罪分子的力度,嚴肅執法,杜絕以罰代刑,以費代刑的現象,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從快從嚴,懾于政法部分的威力,濫伐林木的現象必然得到遏制。

  三、加強林政管理,強化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加強林業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培養,加強林業部門的干部隊伍建設,使林業部門的工作人員做到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定規程操作,依法發放采伐許可證,加強林木采伐的監督管理,嚴格檢尺制度,從源頭上堵住濫伐林木的發生。同時,林業主管部門對林業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不護短,依法嚴懲,確保林政管理到位,工作人員盡責,防止濫伐林木的發生。

  四、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提高防火意識。森林失火多發生在鄉村,多發在邊遠村組,且時間多集中在清明節前。因此,宣傳工作要到位,要細致,采取走村串戶地進行把工作做扎實,對重點戶要跟蹤督促。此外,還要重打擊,對造成影響大,損失大的犯罪嫌疑人要從嚴查處和懲治。

  案件調查報告 5

  xx是一個總面積2391平方公里的農業大縣,全縣總人口130.5萬人,其中農村人口113.2萬人。近年來,縣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逐年增加,20xx年,全年受理離婚案件648件,占民事案件數的39%,占全院受理案件數的19.6%。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離婚案件557件,占民事案件數的39.8%,占全院受理案件數的22.1%,比去年同期增長了29件。離婚案件占全院各類案件之首。

  上述案件,農村離婚案件占85%。農村大量離婚案件的產生反映出許多深層次的社會問題,不能不引人民法院、民政部門、農村基層政權組織、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及社會各界的關注,對新時期正確處理農村婚姻家庭問題提出了許多新課題。近期,我們隨機調閱了20xx年以來100件農村離婚案件的卷宗,從中分析并總結出一些帶有共性的特點、成因,并針對實際情況提出了一些解決問題的措施。

  一、農村離婚案件的特點

  (一)一方當事人多為外出打工的農民。在抽查的100件案件中,這類案件占到85件。這些當事人一般集中在春節前后打工回鄉過年、省親期間到法院起訴離婚。從20xx年1月19日至2月9日21天內,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人數達120人,審查后能夠受理的117件,占同期各類案件受理數的87%,呈現出一枝獨秀的情形。其中的2月9日一天受理離婚案件達到31件,創下我院歷史新高。

  (二)女性作為原告主動提出離婚的比例較大。百件案中有96件是女性作為原告起訴離婚的。其中外出打工的女性是39人,丈夫外出打工的41人,夫妻均外出的5人。在外打工的女性大多收入相對比男性高,離婚后不會面臨生存困境,多不主張家庭財產權和子女撫養權,有的即使提出此類主張也不十分強烈,而要求離婚的態度相當堅決。不惜舍棄親情,放棄財產以達到離婚的目的。

  (三)離婚當事人年齡小,婚齡短。從百件案件的統計看,離婚當事人的平均年齡為31.39歲,其中男性最低年齡為32.1歲,女性為30.6歲,年齡在40歲以上的當事人僅有12人。婚齡不足3年的38件,3年至5年的44件,5年至10年的12件,10年以上的6件,平均婚齡4年10個月,婚齡最短的只有90天。

  (四)離婚當事人的文化程度較低。在百件案件的200名當事人中,小學或初中文化的占116人,而具有高中以上水平的僅有84人。

  (五)離婚的理由有所變化。以前,婚姻案件中離婚的理由多為暴力因素所致,導致案件當事人感情破裂而離婚。目前,該類因素引起的離婚案件明顯下降,僅占3%。還有的當事人雙方婚前不認識,后經人介紹相識,而后結婚,因婚前無感情基礎,婚后沒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無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離婚,結束沒有感情的婚姻。

  (六)案件審理難度增大。當事人一般是在深思熟慮、痛下決心后起訴離婚的.。因此案件調和難度大。無過錯方對過錯方的過錯很難拿出確鑿有效的證據加以證明,加大了法院審理難度,使法院無法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百例離婚案件調解和好的僅有15件,調解離婚的46件,判決不準離婚的12件,判決準予離婚的27件。

  二、農村離婚案件原因分析

  我們通過閱讀卷宗、走訪當事人、與案件承辦法官座談等形式,對當前農村離婚案件的成因進行了深入的分析。過去我們認為,農村當事人提出離婚主要原因是買賣婚姻、家庭暴力、追求婚姻自由和幸福生活等幾類等

  較為正當理由。但通過調研我們發現,當前農村離婚案件形成的原因發生了變化,呈現出多因并存的局面,離婚理由的正當性也受到了挑戰。

  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比例加大。這是農村離婚率上升最主要的原因。地區是農業大縣,人均土地僅為1.2畝,經濟較落后,為尋找更加舒適的生活空間,受“淘金熱”的沖擊,大量青年男女紛紛外出打工。目前,全縣外出打工農民有25.6萬人,使成為我省勞務輸出大縣。由于與打工地的生存環境和生活條件的極大反差,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發生蛻變,產生婚外情。在產生婚姻不忠,甚至已找到“下家”的情況下,女性想通過離婚達到“去舊迎新”的目的,一離了之。大多數女性主動提出離婚,均基于這一類原因。少數發起來的男性農民,飽暖思淫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秘書陪伴,漸漸喜新厭舊。但通常他們不主動要求與“妻子離婚,但長期不履行夫妻義務,對妻子、孩子、家庭不聞不問,迫使女方提出離婚,使女方成為“被動中的主動者”,而達到離異目的,這也是導致女性提出離婚增多的重要原因。如本縣找郢鄉42歲吳某,因丈夫在外地包工搞建筑與她人姘居長期不回家,又不往家寄錢,全靠她一人帶著三個孩子,耕種近十畝承包地,還要照顧兩位公婆,在生活的重壓和感情長期遭受摧殘的情況下,吳某被迫起訴離婚。

  案件調查報告 6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婚姻家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離婚案件在民事案件的比重也逐漸提升。離婚案件的增多給家庭的穩定帶來了沖擊,而家庭又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這樣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更加突出,影響了和諧的社會秩序。基于此,筆者針對目前離婚案件進行調查,通過了解婚姻狀況,分析離婚案件突出的原因,從而提出相關有效的建議。

  一、離婚案件調查情況

  本次調查報告主要就我院20xx—20xx年5年內的離婚案件進行調查,具體調查情況如下:

  (一)離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例

  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486件,其中離婚案件142件,占總案件的2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24件,其中離婚案件186件,占總案件的35%;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16件,其中離婚案件205件,占總案件的3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76件,其中離婚案件269件,占總案件的46%;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611件,其中離婚案件312件,占總案件的51%。

  (二)離婚案件處理方式

  20xx年:判決56件,調解79件,撤訴7件;

  20xx年:判決48件,調解126件,撤訴12件;

  20xx年:判決49件,調解144件,撤訴12件;

  20xx年:判決76件,調解179件,撤訴14件;

  20xx年:判決91件,調解197件,撤訴24件。

  (三)離婚案件當事人年齡分布

  20xx年:20-25歲35人,25-30歲72人,30-35歲24人,35歲以上11人;

  20xx年:20-25歲42人,25-30歲94人,30-35歲32人,35歲以上18人;

  20xx年:20-25歲69人,25-30歲95人,30-35歲23人,35歲以上13人;

  20xx年:20-25歲84人,25-30歲116人,30-35歲36人,35歲以上33人;

  20xx年:20-25歲137人,25-30歲114人,30-35歲人34,35歲以上27人。

  (三)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

  20xx年:男84人,女58人,女性占40%;

  20xx年:男102人,女84人,女性占45%;

  20xx年:男96人,女109人,女性占53%;

  20xx年:男93人,女176人,女性占65%;

  20xx年:男85人,女227人,女性占72%。

  二、近年離婚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從離婚案件占民事常規案件的比例來看,離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并且在民事常規案件中的比例已經超過50%,說明當前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二)離婚案件處理恰當

  從離婚案件的處理方式上看,雖然判決案件數量有所上升,但是從其在整體案件中的比例看,是有所下降的。而通過調解方式處理離婚案件占主要部分,且呈上升趨勢。這說明了在離婚案件中有效的貫徹落實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政策,有利于社會和諧,從而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婚姻低齡化

  從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年齡分布來看,20-35歲年齡段的離婚人群較多。從20xx-20xx年間,該年齡段人群離婚數呈持續上升趨勢,婚姻出現低齡化。

  (四)女性離婚比例攀升

  從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上看,20xx-20xx年間,女方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比例持續攀升,至20xx年,女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已經超過70%。這也說明了婦女的社會經濟地位逐漸提高,及其法律意識的增強,更加注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形成目前離婚情況的主要原因

  離婚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它受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習俗的和當事人的健康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但從離婚的現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質卻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確已破裂。而導致感情破裂的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感情基礎不牢靠

  離婚案件中多是青年夫婦,他們婚前戀愛時間短,相互了解不夠,從而因為一時的情投意合而草率結婚,婚后矛盾日益突出,又缺乏合理有效的溝通,考慮問題不全面而輕易離婚。以在外打工的年輕人為例,他們接觸異性的機會大,父母無法在身邊監督,這樣的戀愛自由產生草率同居的副作用,隨之而來的是“閃婚”、“閃離”。在社會調查中,離婚案件中婚前戀愛時間不滿一年的占19%,表示后悔草率離婚的占68%。

  (二)經濟問題突出

  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必要程序,而家庭則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的,一旦經濟基礎不穩定,那么家庭、婚姻也會隨之出現裂痕。目前,因為缺少充實經濟來源而離婚的夫婦越來越多,他們對于物質條件的需求也逐漸提高。這種類似于成本與收益關系的經濟活動,如果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很容易導致婚姻破裂。

  (三)婚姻質量要求較高

  由于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沖擊,婚前所向往的婚姻生活,在婚后成為泡影。人們過高的追求高品質的生活,卻又無法調和現實中的矛盾與沖突中,使得婚前婚后反差太大,而對婚姻失去希望,從而選擇逃避,選擇離婚。

  (四)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以前,女性社會地位低下,是社會中的弱者,今天,她們敢于發泄心中的不滿,集中表現因男方問題而導致離婚的情況顯著、普遍。離婚男性問題主要有大男子主義、存在婚外情、嗜酒賭博習慣、婚姻暴力等方面,這種情況的出現是因為男性舊思想沒有轉變,視妻子為附屬品,從而在婚姻關系中不平等對待。隨著社會對婦女問題的重視,女性的社會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她們有權為自己做主,已經不需要通過自己的低聲下氣去換取不值得付出的婚姻了,面對男人的種種罪行采取“零容忍”。

  四、有關離婚案件調查的建議

  經過對離婚案件的調查,我們應該以維持正常和諧的婚姻生活為己任,通過夫妻雙方的相敬如賓與司法部門的有效調解,減少離婚事件的發生率。對此,有以下幾條建議:

  (一)避免草率離婚

  婚姻并非兒戲,在產生離婚念頭的過程中,要全面進行考慮。婚后一至二年是最容易產生離婚案件的婚姻危險期,在這階段,雙方要多加強婚后交流、溝通,產生矛盾后要相互謙讓、包容,既要看到對方的優點,也要檢討自己的不足。不要一有感情問題,就貿然辦理離婚手續,或許可以采用試離婚的方式。

  (二)加強訴訟調解

  作為司法機關,要清楚離婚案件始終,確保正常婚姻關系的延續,對此,要加強訴訟調解工作。

  1、審查案件事實,找出案件爭議焦點;

  2、傾聽當事人訴訟,找到當事人的問題結癥所在;

  3、剖析當事人舉證材料,找出矛盾來源,分清過錯方;

  4、通過講法律、講事實、講證據,化解當事人內心矛盾,以雙方言和為目的。

  (三)加強司法宣傳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該充分利用電視臺、廣播等新聞媒體加強普法節目的宣傳力度,尤其是要做好《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的法律解釋工作,不斷深化人們對法律知識的了解,提高對婚姻的重視。司法部門要堅持開展“公正司法為民”的活動,通過庭審講法作為平臺,落實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貼近群眾,用人們聽得懂的語言闡釋法理,樹立人們對正確婚姻家庭觀念的理解,端正當事人的訴訟目的。

  案件調查報告 7

  一、調查目的:

  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的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法律現實的組成因素.它包括人們對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本質及作用的理論觀點,對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態度,對現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評價和解釋,也包括人們對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認識、愿望和情緒等.生活中,人們通常所講的“法律觀念”、“法制觀念”與法律意識近義.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正確守法與執法的思想保證,普法教育活動的重要目標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強公民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

  對于社區公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加以分析,將有助于從社區公民法律意識現狀出發,有針地性地搞好社區普法教育活動.

  二、調查時間:

  20xx年4月12號至6月20號

  三、調查地點:

  xx省亳州市花戲樓社區

  四、調查對象:

  xx省亳州市花戲樓社區居民

  五、調查方法:

  通過訪談進行調查

  六、調查內容

  (一)對花戲樓社區居民法律意識的調查

  1、調查花戲樓社區居民法律意識現狀

  通過對花戲樓社區居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社會調查,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權利意識很淡薄,人們普遍有一種恥訟、賤訟觀念.中國幾千年封建意識以及建國后極“左”思想的影響,使居民的法律意識還存在著與時代精神相沖突的若干傳統觀念相交織的狀況,特別是存在法律制度的現代化與法律意識滯后的矛盾.主要表現為:相當一部分居民仍習慣于按傳統觀念參于社會生活,評判他人與社會、解決糾紛及維護自身權益、甚至給“權大于法”以相當程度的認可,視法為維護道德的武器,致力于“無訟”來維護社會的安定,特別是封建統治者“言出法隨”的現象,在某種程度上還有存在,給某些居民造成了一種畸形的法律觀念,“領導人講的話就是法”.這表明,法律權威的削弱和法律觀念的動搖成為法制建設中不可忽視的問題.

  2.調查花戲樓社區居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目的和意義

  通過對花戲樓社區居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社會調查,了解現今我國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識狀況,通過了解進而加強和增進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識,掃除法盲.通過普法工作的全面展開和深入進行,使得法律知識在普及,居民的法律意識在提高,進而使其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對法律保持正確的態度,能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3、調查地和調查對象的選擇

  調查對象是花戲樓社區居民.所被調查的的居民中無文盲人員,文化程度在小學到研究生之間,年齡在20歲到60歲之間.因此他們都具備理解和回答問題的能力.

  4、調查程序

  本次調查主要采用的是訪談的調查方法.因為被調查對象人數較多,所以采用的是以訪談的調查方法.

  (二)社會調查的結果與分析

  1.調查的基本情況

  本次調查主要是面向花戲樓社區居民的在內容上主要分為七部分,分別是:法律知識及獲得途徑部分;法律理念部分;對法律功能的認識部分;對法律實施的評價部分;對法律的信任程度部分;糾紛解決途徑部分;對居委會的認識和評價部分.為使調查能夠真實客觀的反映被調查者的思想和觀點,在訪談時充分考慮到被調查者的文化水平的參差不齊,盡量做到淺顯易懂.

  2.訪談的基本情況

  他們反映的主要問題是:

  (一)在一些地方法律得不到全面實施.

  (二)輕視法律、漠視法治的現象仍然存在.

  (三)居民對法律賦予的權利欠缺理解,不善于依法維權.

  (四)執法不嚴的問題還比較突出.

  (五)法律的普及不夠深入,宣傳教育不夠廣泛,效果不很理想,尤其是邊遠地區、農村、企業、基層單位、學校等還存在“死角”、“空白”.

  (六)在立法(包括法規、規章)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部門利益傾向突出,存在重數量輕質量的現象,在地方立法中群眾參與還不夠.

  七、調查結果:

  此次調查的結果說明,居民的法律意識比較弱,知識也比較缺乏,從數據上看,都沒有太在意生活中的法律問題,也許他們覺得,在生活中遇到麻煩是必然的,并不是法律問題,也有可能受家庭、社會等各種因素影響,讓他們認為權利比法律有用,在此問題中雖然有50%的居民回答是“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但事實上,他們的法律意識并不是很強,但是關乎到自己利益和前途,關乎到自己今后的發展,大家自然而然就會認為那是不合理也合法的,人都是自私的動物,誰不會為自己謀利益,誰不希望今后的路能夠更加順利,這也是人之常情.

  八、建議:

  1.通過法律進社區活動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識

  法律進社區工作,就是以社區為依托,以社區居民為服務對象開展的社區法律服務工作.一方面,要加強對“法律服務進社區”組織載體的培育和建設.可以組織律師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專業法律人士做好“法律進社區”,以及大力組織和發展社區志愿者隊伍.“社區是個家,建設靠大家”.要努力號召和動員社區內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熱愛公益事業的在職和離退休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公證員和大中專院校的法律專業教授、學生積極參與法律服務活動,建立一支法律服務志愿者隊伍.充分發揮他們的專長,以社區為依托,為居民提供義務法律咨詢和法律幫助.法律進社區,社區將從三類人群進行普法教育,從而提高居民的法律的意識.

  2.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充分發揮居委會、調解委員會作用,加強矛盾糾紛調處,積極疏導民事糾紛,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堅決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做到一般事情不出村,化解不穩定因素,提高群眾法律意識,為居民生產生活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九、結語

  通過這次社會實踐調查,使我了解到我國居民的法律意識還很薄弱,依法治國的方針還需繼續貫徹到底,只有不斷提高我國居民乃至農民的法律意識,法治社會的好處才能得以彰顯,社會主義的先進性才能更好的展現在世人的面前,社會才能和諧安定,人民才能安居樂業,共同致力于創造中國的世紀華章.

  案件調查報告 8

  20xx年xx月xx日,xx工商局在進行市場巡查時發現,xx銷售到我市的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上印有“軟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樣。檢查人員認為軟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功能,不可能同時出現在一種產品上,當事人的行為涉嫌夸大宣傳,檢查人員隨即對上述情況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然后填寫《立案審批表》并附上述現場檢查筆錄報局領導批準立案。局領導20xx年xx月xx日批準立案(立案號xx )。本案由xx (執法證號∶xxx ),xx (執法證號∶xxx )兩名調查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一、調查經過及證據:

  20xx年xx月xx日,調查人員對當事人在我市的經銷商的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在我市的銷售情況,并獲取了調查筆錄一份、經銷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經銷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xx牌保健食品進貨發票復印件兩份、經銷合同復印件一份。

  20xx年xx月xx日,調查人員在xx超市對xx牌保健食品進行抽樣取證,獲取了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兩份。

  20xx年xx月xx日,調查人員通過特快專遞向xx郵寄送達了xx號《詢問通知書》,要求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xx牌保健食品批準證書、銷售到我市的xx牌保健食品銷貨發票、經銷合同,并于20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調查。

  20xx年xx月xx日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到我局接受調查,向我局提供了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xx牌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書一份,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調查人員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

  20xx年xx月xx日,當事人通過特快專遞給我局提供了情況說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裝一份。

  二、調查人員調取的主要證據(證據目錄)有:

  1、進行現場檢查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

  2、對經銷商法定代表人的詢問筆錄1份;

  3、xx牌保健食品進貨發票復印件四份

  4、經銷合同復印件二份。

  5、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兩份

  6、xx牌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一份

  7、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詢問筆錄一份

  8、當事人情況說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裝一份

  10、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書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12、經銷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13、經銷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14、xx單位的營業執照

  15、對消費者的調查筆錄兩份

  16、兩位消費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兩份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有提供人簽名蓋章認可。

  三、違法事實

  經查,當事人在20xx年xx月xx日生產并銷售到我市的xx保健食品的包裝上印有“軟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樣(參見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五),共銷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銷售額1.2萬元(參見證據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該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為:軟化血管(參見證據六)

  當事人在20xx年xx月xx日生產并銷售到我市的xx保健食品的包裝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參見證據五、證據六)

  本案沒有采用行政強制措施,對照工商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也不夠移送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

  四、定性分析

  當事人在產品包裝上對產品的功效做說明,屬《河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宣傳方法。當事人在產品包裝上對產品功效的說明足以使消費者認為該保健食品具有這些功效(參見證據十五),而事實是該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調查人員認定當事人xx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

  案件調查報告 9

  近年來,由于科技和經濟的發展,各地檢察機關在自偵案件中廣泛使用同步錄音錄像,這在刑事訴訟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過,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應的問題:同步錄音錄像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它所產生的證據的法律性質是什么?筆者試就上述等問題略述己見。

  一、同步錄音錄像的法律依據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未對同步錄音

  錄像有明確的規定,僅僅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的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時采用錄音、錄像的記錄方式;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了搜查的時候,在必要情況下,必要的時候,可以錄像。這些規定是具有與法律同等效力的,應該是視為同步錄音錄像的直接法律依據。

  從我國刑事訴訟法來看,第42條第2款規定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七種證據;相對應的也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等七種偵查行為,上述七種偵查行為除通緝外,都是刑事證據產生的直接形式,可見立法者為了保證刑事證據本身的客觀性、合法性,專門就收集證據的偵查行為作出了特別的約束。但由于視聽資料作為刑事證據中的一種,是新生事物,刑事訴訟法還沒有對其收集程序加以規范。但是沒有對其規范并不意味著它不需要規范,在司法實踐中,它恰恰因為缺少規范性收集程序,導致偵查機關各行其是,公訴和審判部門各有標準,從而形成事實上的司法不統一。

  在英國,《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將警察偵查行為劃分為五類,把在警察局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的錄音直接規定為偵查行為。雖然我國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為偵查行為,但在司法實踐上,還是從立法意圖來看,同步錄用錄像都屬于一種偵查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

  由此可以得出,檢察機關采取同步錄音錄像是一種訴訟行為,是一種偵查行為,是為證實案件事實,以記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扣押、搜查過程為手段的偵查行為。當然由于法律效力的問題,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亟需對它的取得方式加以總結、規范,并與審判部門達成一致,最終使依據該規范產生的視聽資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二、同步錄音錄像所取得的證據性質問題

  有人認為同步錄音錄像在檢察機關辦理的自偵案件中,只是起到配合證明供述或證言筆錄內容的“三性”中的客觀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并不能單獨作為一項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其所證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義,因而它不具備視聽資料的特點。但可將其視為言詞證據、物證、書證等其他類證據的附屬資料,與其共同形成一證據種類。

  筆者對此不敢茍同,首先有必要區分同步錄音錄像與一般錄音錄像的不同,視聽資料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而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的法律規定,可以明顯看出七種證據是并列關系,不是包含關系,視聽資料是獨立于前六種證據的。現在不少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對證人作證時進行錄音錄像,用以固定證據,雖然是以視聽資料的形式出現的,但所形成的資料應該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證據一類的,與書面筆錄是沒有什么區別的,只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而同步錄音錄像是對過程進行記錄,不僅僅專門針對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它還包括對當時的環境、檢察人員行為等進行全方位的、直觀的、不間斷的進行記錄。因此不能簡單地將同步錄音錄像形成的證據歸于《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前六種證據。

  其次,誠然同步錄音錄像主要是追求程序公正,一般所形成的資料和供述或證言等書面證據一起形成完整的證據,但并不能就此認為不能單獨作為一項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它同樣能間接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或部分事實,具備視聽資料的特點,可以單獨作為一類證據當庭質證。

  從現行的法律來看,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檢察機關貫徹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對視聽資料進行了解釋并規定了在偵查過程中可以由檢察人員或檢察機關指派有關人員制作,與案件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關的錄音、錄像、照片、膠片、聲卡、視盤、電子計算機內存信息資料等就是視聽資料。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同步錄音錄像所形成的資料是視聽資料的一種,屬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

  三、完善與發展偵查訊問錄音錄像的建議與對策

  (一)制定錄音錄像的操作規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偵查》一章中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詢問被害人、勘驗、檢查、扣押書證、物證、鑒定的程序,涉及由多少名什么人進行收集、收集前表明身份、如何作記錄、記錄完畢由誰在筆錄上簽名、被收集人對收集的證據有異議的如何處理等細節問題,為收集除視聽資料以外的六種證據提供了操作的程序規則,但對于視聽資料的收集程序、內容要求未作規定。

  從國外來看,從1991年開始,根據英國內政部頒布的《錄音實施法》,警察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同時制作兩盤錄音帶。在開始錄音時,要求說明被訊問人的姓名,訊問人和在場人的姓名與身份等。訊問結束后,當即將一盤錄音磁帶封存,標簽上要注明錄音的時間和地點,并由被訊問人簽名;

  另一盤則供以后在訴訟中使用。如果后來在法庭審理時,當事人對警察提供的錄音帶所記錄的內容提出異議,則由法官主持,將封存的那一盤錄音磁帶調出,當眾拆封播放,同警察提供的錄音磁帶進行核對。近來,英國警察機關根據《錄音實施法修正案》的規定,在進行訊問時,除了必須同時制作兩盤錄音帶外,有條件的還要同時制作兩盤錄像帶。據了解,從1999年開始,所有的警察機關在進行訊問時,必須同時錄音、錄像(兩盤錄音帶同時錄制,兩盤錄像帶也必須由同一個錄像機同時錄制,而不允許拷貝)。英國的這種制度和作法,保證了警察調查取證的合法性和證詞的可靠性。

  我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雖然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記錄的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錄音錄像。但這些概括性的規定并沒有使錄音錄像操作無章可循的現狀得到改善,使得各地在實踐中各行其是。即使是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檢察機關貫徹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規定了視聽資料的收集程序和審查原則,但過于籠統的規定,仍然沒有解決具體司法實踐中的操作問題。因此有必要建立詳細的操作程序規則

  (二)非法證據的排除問題

  采用了同步錄音錄像以后,不僅僅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而且檢察人員一舉一動皆在視線之內,哪些話是不違反法律的,哪些是違反法律的,都是我們所要考慮的問題,這就不能不談到非法證據的排除問題。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西方國家審判制度的重要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包括兩個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必須予經排除;通過不合法的搜查、訊問和取證等偵查行為獲取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必須予以排除。這項規定在我國的法律中沒有什么思想基礎和社會根基,但在我國的法律中或多或少地包涵了這項規則的精神。

  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第45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從而在立法層面上確立了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法則。新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又在各自發布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這一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規則。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第一款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所以說一旦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以非法方法取得的,應徹底否定其證據效力,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以上規定脫離了實際情況,以“欺騙”為例,什么是欺騙,法律語焉不詳,而只是籠統地把所有“欺騙行為”歸于非法方法,這顯然是違背了偵查活動規律的。在自偵案件中,檢察人員往往會采取一定的審訊或詢問策略,其中必不可少地會用到“欺騙”或者“哄騙”手段,這是偵查規律的必然要求。美國著名刑偵專家費雷德·英博在論述“允許使用的審訊策略和技術”問題時所言“審訊人員也應該了解法律所允許的審訊策略和技術。這些策略和技術建立在以下事實基礎上:即絕大多數罪犯不情愿承認其罪行,從而必須從心理角度促使他們認罪,并且不可避免要通過使用包括哄騙因素在內的審訊方法來實現。”美國著名法官理查德·波斯納曾經指出:“法律并不絕對地防止以欺騙手段獲得口供。在審訊中,是允許耍一定的小詭計的。特別是夸大警察已經獲得的、對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證據,讓嫌疑人覺得招供也沒有什么的預先的戰術設計,這都是許可的。其主要理由是,這些獲得許可的小詭計都不大可能引出假的口供。”然而依照我國現在法律,則將以采取一切欺騙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均一概列入“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非法證據”的規定顯屬不妥,因為它混淆了正當的審訊策略與通常足以導致被訊問人作出非自愿性陳述的非法審訊方法之間的界限,從而違背了偵訊活動的規律。

  從這可以看出,此問題得不到解決的話,偵查人員將會無所適從。國外對此一般是采取立法+判例”制度。如日本學者認為:“一般來說,排除法則(此處是指實物證據的排除)不是明文規定的,而是判例采用的原則。”并據此以判例的形式對司法實踐中相關“疑點證據”的可采性問題加以引導和統一規范。中國不適用判例法,但應該借鑒國外優良的規定,建立起中國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案件調查報告 10

  根據縣政協xxxx年工作要點安排,3月21日,在副主席嚴維民率領下,法制委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調研組,分別到縣公安局信訪接待室,定城鎮信訪接待中心和縣信訪接待大廳開展信訪工作調研。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去年以來,我縣以維護群眾根本利益、反映社情民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緊緊圍繞“把事解決,把人留住”的工作重點,扎實開展領導干部接訪下訪、暢通信訪渠道、化解信訪積案、創新信訪管理體制機制、加強信訪干部隊伍建設等工作,確保了我縣信訪維穩形勢總體平穩可控,較好地完成了年初確定的目標任務。全縣發生群眾上訪514批2286人次,同比分別下降37.4%和38.7%。其中集體上訪56批759人次,同比分別下降31.3%和32.8%;進京訪11批16人次,分別下降31.3%和25%;赴省訪89批179人次,同比分別下降1.6%和6.2%;去市訪16批28人次,同比批次上升25%,人次下降73.3%;來縣訪398批2063人次,同比分別下降49.7%和13%。縣信訪局共收到來信248件,同比下降6.4%。其中市級以上交辦信件96件,同比上升97.4%,已辦結93件;縣領導交辦3件,全部辦結;市信訪局轉送56件,已辦結44件;自收信件2件,已辦結。縣黨政領導閱批來信率76%,初信辦結率95%。

  二、主要做法

  我縣信訪工作已連續6年獲全市先進單位稱號,成效明顯,成績喜人,但也確實來之不易。尤其是xxxx3年以來,面對錯綜復雜的社會矛盾所造成的上訪居高不下,甚至出現大量“纏訪”、“鬧訪”、“越級訪”和“群體訪”的信訪形勢,在縣委、縣政府的堅強領導下,信訪局與縣直各單位、各鄉鎮黨委、政府在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實行責任追究上動真的,在解決群眾實際困難、破解信訪難題、化解社會矛盾上來實的,有效遏制了信訪總量攀升的勢頭,緩解了嚴峻的信訪形勢。一是領導重視,扎實推進領導干部接訪、走訪。去年以來,在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親自安排下,我縣實行分類接訪、定期公告、預約接訪、律師陪訪、聯合接訪、跟蹤督辦等制度,突出做好縣領導接訪由鄉鎮書記和縣直有關部門領導上行參與陪訪、鄉鎮領導接訪由村支書上行參與陪訪,建立長效機制,取得了明顯成效。二是突出重點,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結合“五級書記大走訪”和“五個一萬”活動,全面梳理矛盾糾紛,及時調處化解、建立長效機制,取得了明顯成效。全縣共排查矛盾糾紛隱患1175件,化解1120件,化解率達95.3%。三是抓住難點,著力搞好信訪積案化解。對上級交辦的23件積案落實縣領導“包案”;對“釘子案”、“骨頭案”和“三跨三分離”等疑難復雜案件加大處置力度。23件積案,已化解21件,息訴罷訪21件。四是維護穩定,全力做好特殊時期信訪維穩工作。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全國“兩會”以及省、市、縣黨代會、“兩會”期間,進一步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力度,及時預測預警,切實把矛盾化解、源頭防范工作做在前面,對重點群體,重點人員落實黨政領導親自包案,實行“五包”,盡最大努力將人員吸附在本級,穩控在當地,化解在基層。五是健全網絡,全面推動基層信訪體系建設。按照“有人辦事,有錢辦事,有制度機制保障辦事”的要求,精心組織,制定方案,明確目標,量化任務,全縣22個鄉鎮,同步實施,共同推進,全面建成鄉鎮“一站兩中心”,受到了副省長方春明和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三、存在問題

  xxxx年以來,我縣信訪工作有創新、有亮點、有成效,但也存在薄弱環節和不足之處。一是思想認識有待提高。少數領導干部對信訪工作在全黨工作大局中的地位認識不高,擺不正改革、發展與穩定之間的關系,群眾觀念不強,對信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沒有深入的研究,不出事盲目樂觀,高枕無憂,出了事則束手無策,怨天尤人;有的認為上訪群眾多是“刁民”,采取“哄、攔、卡、壓”的方法,把政府與人民群眾對立起來。少數群眾思想觀念上有誤區,有的信“上”不信“下”,有問題不找基層政府有關部門,認為只有找上面的大部門、大領導才能解決問題;有的信“多”不信“少”,不論什么事,多邀幾個人、多找幾個部門和領導反映總不會錯,多多益善;有的信“鬧”不信“理”,無論有理無理,先鬧再說,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有的信“訪”不信“法”,即使是典型的涉法涉訴問題,也要找黨委、政府上訪解決。二是解決信訪問題的力度有待提高。少數干部解決問題怕得罪人,不敢碰硬,使群眾反映的問題久拖不決;有的接訪干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風嚴重,對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采取推諉、扯皮的態度,激起眾怒;有的干部擺不正位子、放不下架子,遇到問題不能主動與群眾溝通,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導致干群關系緊張對立;有的干部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提出的意見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甚至對群眾的上訪征兆置若罔聞,既不及時報送信息,也不采取措施,任由群眾上訪、再訪、越級訪。三是工作措施不夠扎實,有的地方社會穩定預測預警機制不夠健全,少數干部對部分苗頭性信訪動態不能及時發現;有的地方維護社會穩定力量整合的工作機制不夠健全,在處理重大問題時各方力量沒有得到有效整合,沒有形成工作合力;有的地方和單位聯系群眾的工作機制不健全,密切聯系群眾,暢通和拓展群眾訴求渠道,確保民情、民意、民智順暢上達,及時傾聽群眾呼聲等方面有待加強。

  四、工作建議

  可以預見,隨著改革的全面深化,各種利益格局進一步調整,群眾信訪量居高不下的形勢不可能在短期內發生根本性變化,一些潛在的社會不安定因素也不可能在短期內得到徹底清除。為了鞏固和發展我縣信訪工作形勢,建議如下:

  (一)高度重視,創新信訪工作思路。要堅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深刻認識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重要性,正確認識改革發展所帶來的一些社會矛盾的必然性和妥善處理各類社會矛盾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更加自覺地從全縣工作大局出發,堅持把發展經濟作為解決各類矛盾的根本措施,把實現好、維護好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信訪工作的根本

  目的,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全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扭轉信訪工作“兵來將擋,水來土屯”的消極被動局面,克服畏難消極情緒,主動改進工作方法,認真踐行黨的群眾路線,盡心竭力地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長此以往,方可從根本上扭轉信訪工作局勢。

  (二)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手段,繼續創新體制機制。信訪工作,重點在基層。一要進一步堅持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做到職責明確,各負其責,進一步建立完善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二要進一步健全基層信訪工作網絡,切實做到層層有信訪工作組織、有接待場所、有專兼職人員、有工作標準和制度、有績效考評、有責任追究,真正做到“個人訪不出鄉(鎮)、集體訪不出縣”,把信訪問題解決在發生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縣本級。三要進一步健全靈敏、準確、快速的信訪排查調處制度,強化信訪預測、預警、預控能力,千方百計防止和避免個訪問題群體化,簡單問題復雜化,經濟問題政治化,局部問題社會化,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的主動權,消除不安定因素,不斷減少重復信訪、越級上訪和集體上訪,維護全縣政治安定和社會穩定。

  (三)適應新情況,研究新政策,建立健全各項信訪工作制度。國家已出臺信訪工作“新政”,信訪等部門要認真學習、研究,適應新情況。一要進一步健全聯合辦信訪制度。縣幾個班子,有關部門,要定期溝通情況,排查各類問題,制定預案,聯合辦案,增強化解矛盾糾紛的力度。二要健全與司法機關、政府法制部門和勞動仲裁機構的聯系、溝通、協調制度,采取新形式、新舉措,加強信訪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建設,不斷開創信訪工作新局面。三要擴大視野,把人民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提案議案納入大信訪網絡,作為信訪工作信息研判、預測預警的風向標,并充分發揮代表、委員聯系面廣、層次較高、信息靈敏和反映人民群眾意愿最直接、最真實、最廣泛以及做上訪群眾工作最便捷、最有說服力的優勢,化上訪為下訪,化對立為對話,化消極為積極,使人民信訪成為群眾向黨委、政府獻計獻策、參政議政的重要窗口。

  (四)提高素質,切實加強信訪隊伍建設。切實受理好、答復好、解決好群眾反映的訴求,確保把信訪問題解決在初訪、首辦環節,要有一支過硬的信訪工作隊伍。各地、各部門要精選一批德才兼備、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干部充實到信訪工作第一線,切實“把人留住、把問題解決”;要充分利用聯合接訪中心這一平臺,發揮好聯合接訪機制效應,真正實現“一站式接待、一條龍辦理、一攬子解決”的服務效果;要繼續堅持“抓基層打基礎”,進一步完善“村為主”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要加強信訪干部業務培訓,切實提高辦信接訪、處理疑難復雜問題的能力;要關心、愛護信訪工作干部,對優秀信訪干部要厚愛一分,及時培養提拔重用。

  案件調查報告 11

  一、調查方法

  1、聽取駐青辦事處有關人員介紹。

  2、查詢駐青辦事處賬簿。

  3、查詢青島市維可經濟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可公司)工商登記資料。

  4、考察維可公司現狀。

  二、案件概況

  xx年2月3日,駐青辦事處借款18萬元給維可公司,用于生產經營活動,20xx年10月2日償還5000元,20xx年4月11日維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樸奇書面表示愿將個人所有的房屋折價175000元抵給駐青辦事處用于償還債務,20xx年6月29日房屋過戶,但駐青辦事處與李樸奇未能就房屋價格協商一致,所以,盡管辦理了過戶但房屋買賣(抵債)合同沒有成立。20xx年8月4日,經駐青辦事處同意,李樸奇將上述房屋賣與第三人,駐青辦事處和買賣雙方簽署備忘錄,闡明該房屋實際產權為李樸奇所有,并協助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此后,駐青辦事處多次向維可公司追償債務未果。

  另查,維可公司是經合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160萬元,由青島市寶奎公司、青島市市場科學研究會和自然人張宏共同出資設立,1995年9月7日經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設立登記,法定代表人李樸奇。xx年10月28日該公司由于“改制”經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登記,股東變更為李樸奇、。目前,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仍合法登記,但經考察其登記住所并未發現該公司的存在,登記電話已經停用,法定代表人李樸奇也查無下落。

  三、特別提示

  在維可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中的某些文件上應由該公司股東青島市寶奎公司代表人簽名處發現有“李曉(代)”字樣,經核實為駐青辦事處主任李曉先生的親筆簽名,這些簽名出現在該公司設立過程的文件中。李曉先生解釋說這些簽名是接受青島市寶奎公司的委托簽署有關文件所為。報告人認為李曉先生的簽名是一種普通的民事代理行為,與本案無關。或許,李曉先生的簽名會被理解為李曉先生與青島市寶奎公司之間存在信任和友好關系,進而認為李曉先生批準其負責的駐青辦事處借款給青島市寶奎公司為主要股東的維可公司是受到上述信任和友好關系的影響,報告人在此強調的是,李曉先生接受青島市寶奎公司的委托簽署有關文件和李曉先生批準其負責的駐青辦事處借款給維可公司二者沒有法律上的聯系。

  四、分析

  1、本案是一起單位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駐青辦事處經其負責人批準將單位賬戶上的錢借給維可公司,維可公司開具收款收據并加蓋公章,收款(經辦)人處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樸奇的簽名,表明借出和借入款項的行為是兩個單位之間的'法律行為。

  2、債務人仍為維可公司。駐青辦事處借款給維可公司后維可公司經過變更登記股東全部更換,但根據《公司法》以及維可公司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股份轉讓后債權債務隨著轉移。

  3、訴訟時效可能已經屆滿。本案的借款屬于不定期借款,時效從債權人要求償還或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日起算滿兩年,在此期間內如發生時效中斷事由則重新計算。據現有資料知道,最近的一次可以被證明時效中斷的日期為20xx年8月4日即駐青辦事處和李樸奇房屋買賣雙方簽署備忘錄之日,距今已超過兩年,以后雖多次追償但無證據證明,如不能發現或取得新的證據則意味著時效已經屆滿,因此建議收集或獲取新的證據。

  案件調查報告 12

  (一)調查目的

  立足于研究中國基層法律服務(特別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與改革在研究整個中國司法問題所具有的特別意義上,基層社會和基層政府是整個中國社會和整個國家的地基,對于基層社會的治理一直是中國政府治理策略(社會綜合治理)的重點之一,基層司法構成我國司法制度的基礎和主體(法律規定基層司司法局以及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基層司法所管轄的法律援助案件為主要且經常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司法專業化與司法民眾化的沖突/雙重困境中以及強大的訴訟積案壓力下,尋求建立為當事人提供充分、適當、可供選擇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為簡單、小額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務,亦即“獲得正義”(accesstojustice)是當代世界普遍面臨的重大課題。在中國這種城鄉差異、地區差異巨大并且不斷增大卻又實行單一制政府結構形式的大國,如何為占中國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層老百姓特別是廣大農民提供符合其經濟、文化層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一方面直接關系到基層糾紛的解決和基層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也將影響到作為“標準模式”的訴訟結構是否能夠在我國社會里找到確實適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來這一重大問題,并最終影響中國在尚未全面實現現代化的階段面臨后現代社會的沖擊能否作出適時適當的回應。

  本課題所指的“基層”是以中國行政和司法建制為標準,指縣級層次上的縣(市、區),以及它們的行政下級(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司法派出機構(基層司法所)所轄的區域;本課題所稱的“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本課題所考察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指設在鄉鎮(街辦)主要為本轄區的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服務的的組織。限于本課題的具體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們選取了在中國基層社會占據重要市場目前正面臨著或存或廢或發展或衰敗命運的基層法律援助中心和基層司法所為窗口,以考察和評價這個特殊群體為基層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務為切入點,觀察其在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角色,同時通過考察在其沿革和演進過程中,與之構成職能交叉、隸屬或管理、或競爭關系的國家行政機關(司法局)、國家司法機關(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性法律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從而透視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援助體系的現狀和走向。這種定位的現實根據是,官方文字資料分析和實證考察結果都表明,中國基層至今為止并未明確或完全區分“司法”職能(及其主體)與行政職能(及其主體)、政府救濟與社會自治性救濟,而基層法律服務所與上述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之間更是存在著剪不斷理還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糾結關系。

  具體的調查目的又可分為以下幾個:農村基層政府:這里的基層政府包括司法與行政兩部分,主要是指縣一級和鄉一級的政府機關和司法派出機構,主要調查它們在一些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起到的`作用與影響。

  鄉土道德倫理:這里的鄉土倫理不僅僅包括費孝通先生的“無訟”、“差序格局”等,還需要具體的深入到農村進行調查分析,進而來看這些鄉土的道德倫理對于農民維護自己權利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它與基層政府運作的關系等。本次調查將圍繞著農村的基層法律援助制度以及法律援助與基層政府以及鄉土道德倫理的關系而展開,主要調查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實施的狀況,遇到的困難,基層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于法律援助制度的態度,以及農村傳統觀念對于法律援助制度實施的影響等。

  (二)調查方法

  在課題給定的三天期限內,我們選擇以地方性文獻調查為基礎,對幾個有代表性的考察點進行解剖,以大致掌握法律援助的發展脈絡及其在所在地區的整個法律服務體系(包括基層法院、人民調解、仲裁、律師、公證等)中的位置,最后綜合運用不同路徑獲得的信息,使之相互印證而獲得完整結論:

  1、文獻資料的收集、閱讀和分析

  基層法律援助事業從成立、發展、繁榮,到變革的命運。通過收集、閱讀和分析記載這一歷史演變過程的現有文獻。

  2、實證考察與信息的獲取和使用

  由于現有文獻資料所能夠提供的信息存在多方面的缺陷,資料的殘缺、籠統、抽象、以及資料獲得渠道的官方性和主觀性,都妨礙了對于目前法律援助站獲得全方位的了解。為此,我們在羅田縣選擇了1個考察點,進行深入、具體、微觀的觀察和解剖。這個考察點的意義并不在于它們的代表性或典型性(雖然它們也可能在某些方面代表了某些經濟、社會、文化背景基本相似的地區的典型特色),而在于它們是整個中國基層法律援助站的縮影。我們希望在通過文獻資料了解基層法律援助站的全面的(全國的)、宏觀的和基本的(籠統的)狀況-特別是了解其發展的歷史脈絡-的基礎上,面對中國如此之大、法律援助站如此之多的背景,利用“解剖麻雀”的方法進行個體分析,也許能夠從差異性中找到中國基層法律援助站的某些共性,觀察中央政策和改革者的意圖在現實中得以執行、抑制或變異的程度和原因,從而為新的決策提供一個自我檢討的視角。

  3、考察范圍

  進行實證考察、獲得信息的渠道包括:研究對象,即鄉鎮司法所,行政主管機關即縣(或市)司法局(主要是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服務的主要場所(主要是競爭對手和改革者預期的替代者即律師事務所。)和作為法律援助主體的人民群眾。

  4、考察路徑與方法

  在中國的基層調查,必須正視被調查對象的文化素質不高和缺乏社會調查常識的現實,這種局限使我們限制了對書面調查方式的使用(比如問卷調查),而更多依賴于面對面的直接交談(包括座談會和個別訪談),調查者與被調查者之間能形成互動式的交流從而保證對情況的真實而準確的了解,并使調查者能獲取很多寶貴的感性信息和附帶信息,但此種方式無法具有書面調查所具有的系統、面大和高效率的優點。為了彌補這一缺憾,我們采用了綜合性的考察方法,并使信息之間相互印證,包括:閱讀當地文獻資料、座談會、問卷調查、實地/參與觀察、個別訪談、考察對象按照課題組的要求直接以書面方式敘事。

  文獻資料是對歷史的現實表達和對現實的歷史記載。不過我們在使用文獻資料時進行了比較謹慎的分析,理由在于:此次調查的目的是反映一個基層政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現狀,這對于那些長期以來并不為社會、上級和和學術所關注的默默無聞的群體而言,在心理上是不排斥也勿須掩飾的,因而他們在提供書面材料上可謂是“傾囊相助”。然而這些年度總結報告是作為年度向上級反映工作成績的載體,所引述的大量數字可能存在水份。調查組曾專門就這些數字的統計方法詢問過有關職員,我們獲得的答復或者模凌兩可或有意回避,或者直白地告訴我們:這些數據并不都是真實的。因此,這些數據和根據這類數據獲得的官方全國性統計數字都不能成為形成我們結論的依據。然而,這些雖不具有統計學意義的數字卻在某些層面上提供了發掘出真實、有用的信息渠道或線索,至少,在中國各界統計數字(包括司法統計)都存在相似問題的狀況下,這些數據在評價法律服務所在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相對位置和角色時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座談會是我們調查所采取的最主要方法。由該地區司法局組織的座談會,也邀請各個律師所的代表、負責法律援助的司法局官員或律師參加,由他們介紹本部門或本單位或本人的基本情況的過程中,調查組不斷插話,有針對性地提問,并啟發其他與會人員的積極討論。這種方式能夠在較短時間內從整體上把握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并且由于與會人員一起討論,相互提醒、啟發、補充和糾正,形成對事物的全面而準確的認識。對于調查者的提問,常常在與會者七嘴八舌相互補充或糾正中獲得圓滿答案的,調查者則往往通過現場對提問的反應程度來判斷這一問題的普遍性和嚴重程度。此外,我們在小范圍內的隨機性拉家常式的座談會-甚至在吃飯席間-所獲得的信息,往往能夠彌補正式座談會上沒有機會表達或不愿當著領導和同事的面公開提供的信息。

  5、個別訪談

  在通過座談會對被調查對象及其一般性和共同性的觀點獲得基本和大致了解之后,我們隨機選擇了一些基層司法所個別訪談,特別是對從事過法律援助的司法所長的調查,主要是以個別訪談的方式進行的。不過,由于時間成本的限制和聯系當事人的難度,本次調查所進行的個別訪談對象的數量和類型都無法保證其代表性,所以個別訪談獲得的信息只能成為其他信息的一種印證。這種印證由于調查者直面消費者(實際上也正是本項目預期的行動對象)進行考察,因而對于項目結論的合目的性特別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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