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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領域調研報告
在現實生活中,報告與我們愈發關系密切,其在寫作上具有一定的竅門。那么什么樣的報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建設領域調研報告,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建設領域調研報告1
近年來,隨著政府“精準扶貧”、“三鄉工程”等投入的不斷加大,鄉鎮工程項目數量逐年增加,規模不斷擴大,標準也不斷提升,加強鄉鎮工程建設領域特別是項目招投標的監督管理,是防止建設領域腐敗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但近期筆者在對部分鄉鎮的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由于機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操作方案不切合實際,鄉鎮政府的招投標行為亟待規范。
一、存在的問題
(一)工程項目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
審計發現,有的鄉鎮存在將工程造價超過200萬元的項目拆分成多個子項目,使單項合同價低于200萬元,以達到將項目進行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目的的現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的項目人為拆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進行邀標,邀標單位均為相同的企業。
(二)工程項目未經集體決策或相關程序直接發包
對工程造價低于200萬元的建設項目,鄉鎮直接發包項目的情況較為普遍,而且發包過程鮮有會議記錄。對這一類項目,招標投標法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政府采購法也不能有效約束鄉鎮采購工程的行為,監管上存在漏洞,因此,鄉鎮在發包過程中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選擇哪家施工企業,合同價如何確定,都無據可依,為工程腐敗和國有資產流失埋下了隱患。
(三)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由于監管的.缺失,有的鄉鎮將小型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施工,工程質量存在隱患。如某鎮某小型橋梁工程項目,施工企業為房屋建筑二級資質,根本不具備橋梁施工資質。
二、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規上的“空白”造成管理盲區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只針對200萬元以上工程項目進行了規定,那么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下的工程沒有制度強行監管,成了管理的盲區,雖然有的鄉鎮成立了專門的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安排了專門的辦公場地及工作人員,制定了相關工作制度,招投標工作由鄉鎮紀委同志負責監督開標活動,但全程化、合法化監督仍存在一些“空白”,應招未招、肢解分包等情況時有發生。
(二)鄉鎮招投標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各地均建立了標準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同時招投標監管部門綜合管理本地區的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牽頭制定進場交易項目目錄、交易規則,監督交易場所建設和運營,協調行業監督工作。對于鄉鎮工程,應確保項目在具備招標條件的情況下通過招標程序確定施工企業。但具體的招標信息發布方式、評標辦法、評標委員會的組成等未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與規范。
三、對策與建議
(一)完善鄉鎮建設項目招投標行為管理相關制度。對于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應當出臺本地區鄉鎮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適用于鄉鎮在本行政區域利用國有或集體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規范項目立項、工程設計、工程預算、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施工現場管理、工程竣工驗收等各環節,做到監管無死角,促使鄉鎮政府和相關單位按照規定程序規范招投標行為。
(二)加大鄉鎮建設項目招投標行為的監管力度。一是招投標管理部門要加強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對應當公開招標而采取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的違法行為,要加大查處力度。二是住建、水利、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擔負監管職責,堅決查處并糾正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三)加大違法招投標行為的追責問責力度。對建設項目應招標未招標或采取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招標、未經集體決策或相關程序直接發包以及將項目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等違法發包行為,應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不論投資額度大小,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形成有效震懾。
建設領域調研報告2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省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組辦公室《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題調研工作的通知》精神。現就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質量安全方面突出問題的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調研內容:
1.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中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等問題;
2.工程建設實施中質量低劣、安全隱患問題嚴重等問題。
二、調研項目:
1.水利建筑,關系社會公共利益與公共安全的防洪、水庫除險加固、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中央和地方投資項目。
3.擴內需項目和地方重點工程項目。
4.其他建筑項目。
我市工程招投標工作和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
三、招投標方面:
1.有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質量不高
目前,我市上還存在一些招標代理機構為承擔項目而
無原則地遷就招標人無理要求的現象,違反了招標的公正性原則。據項目法人反映,有的招標代理機構存在工作態度傲慢、工作不主動,項目服務質量不高,收費偏高等不良現象。
2.招投標工作與工程承包合同脫節
工程施工招投標工作與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實施過程是工程建設階段不可分割的2部分,但二者在實踐操作中卻存在脫節問題。一方面,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的編制主要由招標代理機構完成,而招標代理機構缺乏施工整個管理過程的經驗;另一方面,承包合同管理主要由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單位又沒有參與招標工作,造成了招標工作與合同管理不同一個主體,沒有連續性,形成了脫節,對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是不利的。
3.存在掛、靠投標的不良現象
目前,我市建筑市場還存在一些私人工頭靠掛靠公司,以公司名譽進行參與工程投標的現象。同時,也存在一些建筑公司,專門靠他人來掛靠,從中收取一定管理費以賴生存的現象。由此衍生出的間題是:一旦中標,原投標書承諾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員、施工員、安全員等被偷偷更換,造成個別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主要管理人員不到位或遲遲不到位,不能有效地履行施工單位的工程施工質量與安全的管理職能。施工單位主要管理人員不及時到位,將給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的工程管理工作造成很多麻煩和困難,讓保證工程施工質量與安全打了折扣并存在隱患。
四、改進建議
1.依法招標。
為保證我市工程招標代理工作公正、客觀、有效地進行,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利等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主要包括對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以及工作開展情況、收費標準及依據、單位信譽等基本情況的跟蹤等。加強對工程招投標活動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的監督,主要是對招投標活動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串通招投標、歧視排斥投標、違規評標等違法行為進行監借,督促和檢查工程各項目單位按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完成施工招標投標工作。
2.熟悉文件合同。
項目法人及監理單位有關管理人員要重視并及時熟悉招標文件和施工有關合同,必要時專門成立合同管理小組,組織合同學習,才能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盡快地履行管理職責,盡量減少合同管理工作的問題,減少因工程合同變更和索賠帶來的麻煩,使工程施工合同與原來招標文件沒有實質性差異,基本符合招標階段要求達到的目的。
3.出臺政策。
建議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出臺相關規定,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整頓內建筑市場,杜絕掛、靠投標的不良現象。招標投標管理站將中標的施工單位在投標中承諾的施工主要管理人員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是否及時到位作為一項重要的信用內容進行實地考核,對原則上違反原投標承諾的、沒有派遣施工主要管理人員常駐施工現場管理的、實際存在掛靠現象的施工單位采取限時限制參加投標或降低資質等級等處罰,并予以通報,以維護招標投標工作的合法性和嚴肅性,為確保我市工程施工質量與施工安全創造良好的條件。
五、質量安全方面:
通過本次專項調研工作后我們認為,建設工程項目是一種特殊產品,它的質量水平高低事關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制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必須從體制機制完善的角度進行考量,正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1.從政府監管層面看,作用發揮尚不充分
我市建筑質量安全機構權威性的不足對監管職能的發揮造成一定影響。同時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及對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檢查的形式、內容、方法、手段與當前建設工程規模大、標準高、分布散、專業性強的情況尚有一定距離。
2.從質量安全責任主體看,責任意識需加強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公司。建設單位是建設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但少數建設單位考慮較多的是經濟利益和工程進度。個別單位“低價中標”后,往往是盡可能的節省建設成本,忽視安全質量投入、壓縮工程造價、降低使用建材的標準、隨意壓縮工期、分包轉包給施工單位時不注重對方的資質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建設項目的`安全和質量。個別建設工程招投標后不按有關價格規定簽訂監理合同,不顧成本壓低監理價格。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應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但由于監理方受聘于建設單位,處于弱勢地位。同時監理人員的待遇較低,人才流失嚴重,技術能力不強,造成一些建設項目中的監理單位難以對工程實施有效的監管,無法發揮監理應有作用。同時,現行市場準入制度由于缺乏統一的管理和嚴謹的規范操作,直接影響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效性。
3.從關鍵環節看,竣工驗收管理需完善
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第78號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全國建設工程于xx年4月開始實施備案管理,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備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實施,不利于嚴格按照規范標準開展此項工作。
六、改進建議
進一步提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應著力于抓源頭、抓事前、抓控制,在當前城市建設大發展的背景下,須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主體的監管,建立責任追究制,同時積極探索建立完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新的體制和機制。
(一)制定實施細則,增加法規執行的操作性
改革開放以來,圍繞建設工程管理,我國已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和增補、修訂了大量的技術標準,但從實際情況看,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法律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與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建議有關方面根據“建筑法”,抓緊制訂有關工程質量、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行政法規,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使工程質量行為責任制等納入法制軌道。同時完善現行建設工程技術標準,引用技術標準中有關強制性條款和專門的標準化機構或社會組織制定發布的技術標準,實行“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相結合”的體制。
(二)充實管理機構,提升政府監管的權威性
在當前建設規模較大、項目較多、監管程序較為復雜的大背景下,有關部門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政府的監管職能只能加強而不能削弱。就我市而言,主管部門的工作地位、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應與全市、我市的建設狀況相匹配。
(三)完善問責機制,強化質量安全主體的責任性
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控制是建設項目的核心,是決定工程建設成敗的關鍵。通過本次調研工作,建議市有關方面進一步加強對質量安全責任各方主體行為的監管,特別是對建設單位這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核心責任主體的監管,重點抓好建設單位責任制的制定、實施和完善,強化其社會責任意識,不間斷的開展誠信建設。同時改進監管方式,抓住招投標、建材質量、監理等重點方面進行強化管理。“建筑法”、《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建議市有關方面制定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主體進行制約的具體操作性實施細則,明確權力義務,細化責任標準,對壓縮工期、降低建設標準、使用劣質建材、監理不作為等情況盡快明確處罰措施,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以上報告,如有不妥,請批評指證!
建設領域調研報告3
當前,在城鎮化加快推進的大背景下,農民工群體的工資支付、社會保障和城市融入等問題已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近年來,市住建局積極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管理機制,妥善處理工資拖欠和糾紛事件,農民工工資拖欠情況已有根本性好轉,但逐步呈現多樣性特點。現將相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去年來我市農民工工資糾紛的基本情況
我市累計施工面積1700萬平方米,同比增長13%,新開工面積489萬平方米,同比下降14%。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趨緊、企業資金鏈較為緊張的不利情況下,去年以來我局共受理工地農民工上訪事件103件,同比下降38%,涉及民工1812人,同比下降7%,工資金額889萬元,同比下降50%;“中秋”、“國慶”等節日實現零上訪,春節期間也僅有零星上訪事件,改變了以往重大節日堵門、堵路、堵政府的局面;拖欠行為已大幅減少。
由于對施工企業采取了有效的制約措施,施工單位也從根本上提高了重視程度,當前單純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已越來越少,但卻呈現多樣性的特點。經整理分析,去年以來的103件農民工上訪事件主要可分為以下幾類:
1.因建設業主工程款不到位等原因引發拖欠的18起,占比17%;
2.施工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隊因訂立協議不明確,在工程后期發生結算糾紛的30起,占比29%;
3.以討要農民工工資為借口,實為向建設業主催要工程款的17起,占比17%;
4.由于施工企業管理漏洞,致使小包工頭攜款逃逸,農民工工資無處著落的5起,占比5%;
5.小包工頭和農民工以欺騙方式,虛假簽發結算單子,聯合向政府部門施壓進行惡意討薪的9起,占比9%;
6.其他因素事件24起,占比23%。
由于對政府項目早作打算,并積極和施工企業溝通,去年以來政府投資項目并未發生較大規模的集訪事件。而一些私營投資建設項目由于片面壓低工程造價,共出現5起農民工反復上訪事件:
1.太倉市山海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太倉鴻潤漂染有限公司車間(新區),因承包負責人逃逸引發農民工集訪。
2.太倉市傅氏機械有限公司車間(港區)因承包負責人逃逸引發農民工工資糾紛。
3.江蘇弘盛建筑公司承建的蘇州鋼領置業有限公司廠房(港區),因甲方資金投入未及時跟上引發農民工集訪。
4.由太倉世豪投資有限公司投資開發,江蘇通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中高檔住宅項目江南水郡(璜涇鎮),因甲方資金未及時跟上引發農民工連續上訪討薪。
5.太倉恒升建設有限公司承建的鎮安息堂工程,因企業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放農民工工資引發連續上訪事件。
目前上述事件已經多次協調處理得以解決,未造成惡劣影響。
二、當前的主要措施和手段
去年以來,我局在成立“局矛盾糾紛調解委員會”,建立“工資告知牌”、“工資發放計酬手冊”和“工資預留戶管理辦法”三項制度,構建勞資管理員網絡,推進農民工業余學校建設等措施的基礎上,重點加強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加強了預留戶資金使用。共收繳農民工工資預留戶資金8107萬元,動用資金170萬元,有效解決了因建設方資金緊張造成的工資延遲發放問題。
二是加強了部門聯動調處。加強了與區、鎮的`聯動配合,共同協調處理轄區內發生的農民工上訪事件,合力解決矛盾糾紛。
三是加強了節前隱患排查。在元旦、春節等節前提前下發通知,要求企業開展自查自糾,并結合質安監大檢查抽查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提前進行支付,確保工資按時足額發放至農民工手中。四是加強了拖欠責任追究。對發生農民工較大規模集訪、纏訪的企業通過工程建設誠信管理平臺采取了更為嚴格的通報、招投標限制和清退等制約措施。
三、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資管理的舉措和建議
1、合力加大對惡意拖欠行為的處罰力度。
農民工工資糾紛涉及到住建、人社、公安、信訪、總工會等多個部門,各單位應各司其職、加強配合、形成合力,重點突出國慶、春節等節假日前的清欠檢查,把拖欠行為遏制在萌芽狀態。對小包工頭逃逸、向政府部門施壓逼討工程款和惡意欺詐等行為將進行嚴肅查處,利用誠信管理平臺采取嚴厲限制措施,發生惡*事件的堅決清退出本地建筑市場。
2.全面加強對區鎮“bt”項目的監控把關。
當前區、鎮按“bt”模式操作的建設項目較多,此類項目工程量大、資金要求高,有的建設單位因資金不足拖欠工程款并波及農民工工資。因此需對其進行嚴格管控,全面執行項目建設可行性論證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通過政府聯席會議確定按“bt”模式操作方可進行,并從批文立項、二證一書、施工許可證等環節進行嚴格把關。在施工企業選擇上,應充分挑選技術水平高、社會信譽好、資金實力強、有較高資質的企業。同時在施工過程中加強跟蹤監督,一旦遇到資金壓力問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化解矛盾。
3.逐步試點推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
當前,南京、常熟等城市已在省內率先開展了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試點工作。我市也可逐步試點推廣該項工作,通過實名制管理督促施工企業按時支付工資,并避免分包企業截留農民工工資,同時有效解決發生糾紛后農民工“舉證難”的問題,利用信息化手段從根本上破解農民工工資糾紛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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