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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調研報告

時間:2021-03-19 12:04:56 調研報告 我要投稿

信用社調研報告

  長期以來,受多種因素制約,信貸資產質量低劣、不良貸款占比高始終困擾著農村信用社,已成為制約農村信用社快速健康發展的根本因素,也是農村信用社扭虧增盈的最大障礙。如何有效解決不良貸款問題,切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已直接關系到農村信用社能否持續生存和發展。

信用社調研報告

  一、不良貸款的形成原因:

  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貸款是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幾十年來我國農村經濟形態深刻變遷直接或間接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的反映。對于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貸款應基于對歷史和現實的客觀分析,站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高度,探索化解的思路和對策。對不良貸款形成的可能原因進行分析,有助于信貸管理人員預防貸款風險。

  一般而言,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可以分為借款人的原因;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失誤;其它原因等三大類。

  (一)、作為貸款人的農村信用社自身貸款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貸款風險識別和篩選機制不健全。主要有:對新的、資本不充足的、而且尚未開發的業務融資、貸款不是基于借款人的財務狀況或貸款抵押品,而是基于對借款人成功完成某項業務的預測。或者在借款人的資信程度及償還能力產生質疑的情況下,發放貸款過分倚重第二還款來源(如抵押物);貸款用于投機性的證券或商品買賣;貸款的抵押折扣率過高,或抵押品的變現能力很低;異地貸款、多頭貸款過多,缺乏有效的監控;貸款已存在潛在風險時,沒能及時采取果斷措施;貸款已明顯出現問題,卻疏于催收或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把希望寄托于借款人“奇跡的發生”或不再過問,使貸款造成損失等。

  二是貸款管理機制設置不合理。主要表現有:在貸前信用分析階段,獲得的貸款信息不完全,貸款項目評估質量不高。部分信貸人員缺乏必要的信用評估、財務分析知識和經驗,發放貸款時又沒有充分聽取必要的勸告而發放調查不充分、信貸資料有缺陷、抵押物變現力差、不足值的貸款;在貸款的審批階段,未嚴格把握貸款審批條件;貸款集中程度過高,過分集中于某一借款人,某一行業、某一種類貸款,致使貸款風險相對集中,貸款金額超過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而無力償還。使借款人產生“債多不愁”,或者干脆對信用社聲稱“反正欠這么多貸款,不增加貸款則其他貸款更加無法歸還”,以一種無所謂的無賴態度毒化借貸雙方關系,使信用社處于被動尷尬局面;貸款發放后信貸管理人員對日常監督管理不力,存在“重放輕收輕管理”的現象;部分信用社由于人手較少,根本沒有按照信貸操作規程執行等等。

  三是信貸人員素質的制約。人是事業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信貸人員除了必須具備一定的金融理論、企業財務管理、法律制度等業務知識外,還必須具有誠實的品格和強烈的責任心。信貸工作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到貸款的質量,尤其是在管理體制不健全、貸款運作不規范、約束不力的情況下。由于多種因素的制約,當前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的數量有限,部分人員素質不高,難以進行貸款的科學決策和有效管理,違規放貸時有發生;在執行信貸政策方面,有的信貸人員隨意性很大,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現象。在風險的預測方面,有的信貸人員缺乏科學的理論知識,憑主觀經驗的成分較重,用經驗代替制度。對于即將產生風險的貸款,不能拿出一套完整的防范措施和處置辦法來,只是將希望寄托于借款人能扭轉局面或輕信借款人的還款承諾,白白浪費和錯過了清收不良貸款的有利時機。加之由于管理體制原因以及改革步伐相對滯后,部分信貸員“在其位而不謀其職”工作主動性差,缺乏開拓創新精神,不能干好自己的本職工作。這些自然加大貸款風險。

  四是自身經濟利益的驅動。利益與風險并存,一些農村信用社盲目地追求高效益,一味地支持風險企業和風險項目,這種貸款配置本身就孕育著高風險。

  (二)、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借款人欺詐。借款人欺詐可分為普通欺詐和嚴重欺詐。所謂普通欺詐行為,指借款人主要通過向信用社提供部分虛假信息以改善本企業的資信狀況,獲得用于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這種欺詐的特征有:(1)借款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部分虛假;(2)提供虛假信息的主要用意在于提高其資信狀況,期望獲得信用社的充分信任;(3)獲得的貸款主要用于真實的生產環節。如果經營按計劃進行,借款人也不愿意拖欠貸款而在信用社留下不良記錄,即使出現其他情況時,借款人雖然無力歸還貸款,但通常愿意與信用社合作。嚴重欺詐是指借款人通過一切手段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并貸款主要用于借款人從事的主營業務以外的行業或挪用貸款而獲取個人利益。這種欺詐的主要特征有:(1)為了獲得貸款,借款人不惜一切手段(包括違法手段);(2)借款人對其從事的行業并不真正關心,甚至借款人根本沒有正當主業,或者從事的行業的目的就是為了更方便地獲取貸款;(3)借款人獲取貸款并不用于主要業務,而是以轉移、投資、奢侈消費等方式,鯨吞貸款。這類欺詐行為主要以騙取信用社貸款為最終目的,且通常利用、拉攏或腐蝕信貸人員,因這種惡意欺詐希望而造成的不良貸款風險極大,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二是借款企業經營機制不健全,經營管理不善,缺乏市場觀念、競爭意識、健全機制和發展能力,形成高負債、低效益、軟約束、超分配的局面,致使企業經營困難,甚至倒閉。(這在以前的“五小”企業和部分民營企業中表現相當突出)。給信用社貸款造成損失,形成不良貸款。

  三是借款人通過企業改制,將信用社的貸款“一改了之”。隨著我國國有企業改革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企業間的兼并、收購以及企業改制成為一種普遍現象,有的企業通過上述行為盤活了資產、扭虧為盈,重新獲得生機。與此同時,部分經營正常的企業,也借兼并、破產、重組、改制之機“逃債”、“廢債”、“懸空”信用社債權。大量的信貸資產在企業改制中打了水飄,成了企業改制的犧牲品。

  四是借款人遭受不可抗拒因素影響,致使貸款形成不良貸款。各種自然災害,如地震的出現,山洪的暴發,颶風的驟起,久旱無雨、農作物遭病蟲害侵襲等。由于我國農業的基礎較薄弱,農業耕作的機械化程度相對較低,農民抗御自然災害風險能力較低,大多數地方存在靠天吃飯這種情形,這增加了涉農貸款收回的不確定性和貸款的風險性。一旦遇到自然災害,農作物減產,農業欠收,直接影響農民收入,影響貸款的歸還。

  (三)、其它方面的原因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政策因素。由于宏觀經濟政策缺乏連續性,經濟波動的頻率高、幅度大,使信貸擴張和收縮的壓力相當大,在宏觀緊縮、經濟調整時期,往往形成大量貸款沉淀。

  二是行政干預因素。主要表現為地方政府壓,地方財政擠,迫使農村信用社發放大量指使性貸款、救濟貸款,貸款行為行政化,信貸資金財政化,直接削弱了貸款產生經濟效益的基礎。特別是1999年關閉農村合作基金會,政府為保社會穩定,將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借款劃轉給農村信用社,其中有90%以上的借款難以收回,形成不良貸款。據了解,各地政府及部門在農村信用社都不同程度存在借貸業務,部分政府借款雖已逾期多年,卻不能長期以來,受多種因素制約,信貸資產質量低劣、不良貸款占比高始終困擾著農村信用社,已成為制約農村信用社快速健康發展的根本因素,也是農村信用社扭虧增盈的最大障礙。如何有效解決不良貸款問題,切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已直接關系到農村信用社能否持續生存和發展。

  一、不良貸款的形成原因:

  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貸款是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幾十年來我國農村經濟形態深刻變遷直接或間接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的反映。對于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貸款應基于對歷史和現實的客觀分析,站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高度,探索化解的思路和對策。對不良貸款形成的可能原因進行分析,有助于信貸管理人員預防貸款風險。

  一般而言,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可以分為借款人的原因;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失誤;其它原因等三大類。

  (一)、作為貸款人的農村信用社自身貸款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貸款風險識別和篩選機制不健全。主要有:對新的、資本不充足的'、而且尚未開發的業務融資、貸款不是基于借款人的財務狀況或貸款抵押品,而是基于對借款人成功完成某項業務的預測。或者在借款人的資信程度及償還能力產生質疑的情況下,發放貸款過分倚重第二還款來源(如抵押物);貸款用于投機性的證券或商品買賣;貸款的抵押折扣率過高,或抵押品的變現能力很低;異地貸款、多頭貸款過多,缺乏有效的監控;貸款已存在潛在風險時,沒能及時采取果斷措施;貸款已明顯出現問題,卻疏于催收或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把希望寄托于借款人“奇跡的發生”或不再過問,使貸款造成損失等。

  二是貸款管理機制設置不合理。主要表現有:在貸前信用分析階段,獲得的貸款信息不完全,貸款項目評估質量不高。部分信貸人員缺乏必要的信用評估、財務分析知識和經驗,發放貸款時又沒有充分聽取必要的勸告而發放調查不充分、信貸資料有缺陷、抵押物變現力差、不足值的貸款;在貸款的審批階段,未嚴格把握貸款審批條件;貸款集中程度過高,過分集中于某一借款人,某一行業、某一種類貸款,致使貸款風險相對集中,貸款金額超過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而無力償還。使借款人產生“債多不愁”,或者干脆對信用社聲稱“反正欠這么多貸款,不增加貸款則其他貸款更加無法歸還”,以一種無所謂的無賴態度毒化借貸雙方關系,使信用社處于被動尷尬局面;貸款發放后信貸管理人員對日常監督管理不力,存在“重放輕收輕管理”的現象;部分信用社由于人手較少,根本沒有按照信貸操作規程執行等等。

  三是信貸人員素質的制約。人是事業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信貸人員除了必須具備一定的金融理論、企業財務管理、法律制度等業務知識外,還必須具有誠實的品格和強烈的責任心。信貸工作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到貸款的質量,尤其是在管理體制不健全、貸款運作不規范、約束不力的情況下。由于多種因素的制約,當前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的數量有限,部分人員素質不高,難以進行貸款的科學決策和有效管理,違規放貸時有發生;在執行信貸政策方面,有的信貸人員隨意性很大,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現象。在風險的預測方面,有的信貸人員缺乏科學的理論知識,憑主觀經驗的成分較重,用經驗代替制度。對于即將產生風險的貸款,不能拿出一套完整的防范措施和處置辦法來,只是將希望寄托于借款人能扭轉局面或輕信借款人的還款承諾,白白浪費和錯過了清收不良貸款的有利時機。加之由于管理體制原因以及改革步伐相對滯后,部分信貸員“在其位而不謀其職”工作主動性差,缺乏開拓創新精神,不能干好自己的本職工作。這些自然加大貸款風險。

  四是自身經濟利益的驅動。利益與風險并存,一些農村信用社盲目地追求高效益,一味地支持風險企業和風險項目,這種貸款配置本身就孕育著高風險。

  (二)、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借款人欺詐。借款人欺詐可分為普通欺詐和嚴重欺詐。所謂普通欺詐行為,指借款人主要通過向信用社提供部分虛假信息以改善本企業的資信狀況,獲得用于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這種欺詐的特征有:(1)借款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部分虛假;(2)提供虛假信息的主要用意在于提高其資信狀況,期望獲得信用社的充分信任;(3)獲得的貸款主要用于真實的生產環節。如果經營按計劃進行,借款人也不愿意拖欠貸款而在信用社留下不良記錄,即使出現其他情況時,借款人雖然無力歸還貸款,但通常愿意與信用社合作。嚴重欺詐是指借款人通過一切手段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并貸款主要用于借款人從事的主營業務以外的行業或挪用貸款而獲取個人利益。這種欺詐的主要特征有:(1)為了獲得貸款,借款人不惜一切手段(包括違法手段);(2)借款人對其從事的行業并不真正關心,甚至借款人根本沒有正當主業,或者從事的行業的目的就是為了更方便地獲取貸款;(3)借款人獲取貸款并不用于主要業務,而是以轉移、投資、奢侈消費等方式,鯨吞貸款。這類欺詐行為主要以騙取信用社貸款為最終目的,且通常利用、拉攏或腐蝕信貸人員,因這種惡意欺詐希望而造成的不良貸款風險極大,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二是借款企業經營機制不健全,經營管理不善,缺乏市場觀念、競爭意識、健全機制和發展能力,形成高負債、低效益、軟約束、超分配的局面,致使企業經營困難,甚至倒閉。(這在以前的“五小”企業和部分民營企業中表現相當突出)。給信用社貸款造成損失,形成不良貸款。

  三是借款人通過企業改制,將信用社的貸款“一改了之”。隨著我國國有企業改革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企業間的兼并、收購以及企業改制成為一種普遍現象,有的企業通過上述行為盤活了資產、扭虧為盈,重新獲得生機。與此同時,部分經營正常的企業,也借兼并、破產、重組、改制之機“逃債”、“廢債”、“懸空”信用社債權。大量的信貸資產在企業改制中打了水飄,成了企業改制的犧牲品。

  四是借款人遭受不可抗拒因素影響,致使貸款形成不良貸款。各種自然災害,如地震的出現,山洪的暴發,颶風的驟起,久旱無雨、農作物遭病蟲害侵襲等。由于我國農業的基礎較薄弱,農業耕作的機械化程度相對較低,農民抗御自然災害風險能力較低,大多數地方存在靠天吃飯這種情形,這增加了涉農貸款收回的不確定性和貸款的風險性。一旦遇到自然災害,農作物減產,農業欠收,直接影響農民收入,影響貸款的歸還。

  (三)、其它方面的原因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政策因素。由于宏觀經濟政策缺乏連續性,經濟波動的頻率高、幅度大,使信貸擴張和收縮的壓力相當大,在宏觀緊縮、經濟調整時期,往往形成大量貸款沉淀。

  二是行政干預因素。主要表現為地方政府壓,地方財政擠,迫使農村信用社發放大量指使性貸款、救濟貸款,貸款行為行政化,信貸資金財政化,直接削弱了貸款產生經濟效益的基礎。特別是1999年關閉農村合作基金會,政府為保社會穩定,將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借款劃轉給農村信用社,其中有90%以上的借款難以收回,形成不良貸款。據了解,各地政府及部門在農村信用社都不同程度存在借貸業務,部分政府借款雖已逾期多年,卻不能苦”,根據不同的貸款對象,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責任清收、跟蹤清收、行政清收、依法清收等針對性措施,創造性開展工作,提高清收不良貸款的成效。

  1、實行貸款清收責任制,實行崗位清收。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把清收指標落實到人,并納入主任、信貸人員的年度工作目標和業績考核,與經濟利益掛鉤,按月考核。

  2、委托清收。將適合于非金融系統外人員清收的貸款委托他們,并給予適當的報酬。

  3、清收擔保、抵押貸款。對有擔保的不良貸款,要做好擔保單位的工作,由其予以償還。對抵押貸款要通過法律程序予以執行。

  4、專項清收。對那些問題嚴重,欠款時間較長,收回難度大的大額不良貸款,可組織專門人員進行專項清收。

  5、通過“拍賣”方式,盤活清收。拍賣由市、縣聯社成立的不良貸款經營部負責。采取公平競爭,出榜公布,公開拍賣,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6、行使抵銷權。若農村信用社與借款人之間互負有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農村信用社可根據《合同法》第99條的規定,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農村信用社在主張抵銷時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

  7、行使代為權清收。當借款人無力履行債務,同時借款人享有的債權卻怠于行使,致使農村信用社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的,農村信用社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一部分第11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8、行使撤銷權清收。如發生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情況,致使農村信用社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的,農村信用社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以上行為。撤銷權自農村信用社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9、發揮地方政府部門的行政作用,借助行政力量清收。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入要經常主動協調地方黨政的關系,及時匯報在清收不良貸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取得黨政部門的關心、理解和支持。

  10、適量注入信貸資金,“放水養魚”盤活清收。對一些暫無還款能力,但信譽較好的客戶,在考慮其還款計劃的基礎上,適量投入一些貸款,幫助其培植還款源,經營重新走上正軌,盡早歸還貸款本息。

  11、積極參于企業改制,跟蹤落實陳欠舊貸。信用社要加強與有結欠貸款企業的聯系,及時了解企業改制信息,及早介入企業改制,變更、落實債權債務關系。

  12、依法提起訴訟,強制清收。對少數有償還能力,而拒不歸還貸款的“賴賬戶”、“釘子戶”、“地痞戶”,選準突破口,嚴厲進行打擊,通過依法提起訴訟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等法律手段,強制收回貸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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