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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就業,享受優惠要注意“三不”
退役士兵、失業人員等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在享受稅收優惠時,應注意“三不”,“三不”是什么呢?一起來看看吧。
例如,某退伍士兵選擇自主就業,于2016年5月開了一個小超市。該省對退伍士兵自主就業的免稅限額為9600元,其2016年度優惠限額為6400元(9600÷12×8)。該超市2016年5月~12月應繳增值稅6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600元,個人所得稅3000元,合計9600元。2016年可享受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扣減限額依次為增值稅6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400元。那么,他還應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200元、個人所得稅3000元。
不超限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定,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條件的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人員,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扣減稅費。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最高可上浮50%、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人員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扣減限額為限。企業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人員,按企業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扣減稅費。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稅費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稅費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稅費大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不錯順序
納稅人符合扣減稅費優惠條件的,在扣減應繳稅費時,應按規定順序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稅費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符合條件的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人員,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稅費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不忘備案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應持《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對企業自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2)企業與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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