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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小型微利企業相關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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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通常指自我雇傭(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員)、個體經營的小企業。這類小型微利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對于創造大量自我就業機會、扶助弱勢群體、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積極作用。
一、基本概述
這類小型微利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對于創造大量自我就業機會、扶助弱勢群體、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積極作用。應努力營造比較寬松的政策環境,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的創立和發展。
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則,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標準,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且符合:(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概念簡介
根據2007年12月6日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所謂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如果是工業企業,則界定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如果是其他企業,則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優惠政策
所得稅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稅[2011]11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1-11-29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不能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根據財稅[2009]69號文件第八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企業以及非居民企業,不適用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及優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稅〔2014〕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增值營業
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對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幅度進行了調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營業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營業額)300元~500元。根據上述規定,各地陸續確定了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多個省份將起征點調至最高限額,以此減輕小微企業的負擔。
按照規定,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這里的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調整的優惠,只適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業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則不適用該優惠政策。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3年7月2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公平稅負,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從今年8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并抓緊研究相關長效機制。這將使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與個體工商戶同樣的稅收政策,為超過600萬戶小微企業帶來實惠,直接關系幾千萬人的就業和收入。
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文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而根據印花稅的一般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其他優惠
對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中包括免征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
以往優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稅[2011]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2011-01-27
四、面臨問題
1、存在明顯的“脆弱性”。
絕大多數小型微利企業面臨資金短缺的困難。比起中小型企業,小型微利企業貸款的風險成本和信用成本更高,商業性銀行一般都不愿介入此類業務。
2、外部生存環境面臨困難和壓力。
受到市容整頓、經營場所經常變遷、租金費用上升、行業管理條例限制等因素的干擾,加之多數從業者的文化水平不高、經營能力較弱,以及資金短缺、經營分散與場地缺乏,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空間受到較大程度制約。
3、缺少政府支持和社區服務。
小型微利企業與政府之間缺少經常性聯系與溝通,惟一的聯系就是稅收或登記,即便有自辦的協會之類組織,但由于組織不力,多數個體工商戶也很難從中得到所需的服務。小型微利企業與所在社區聯系也比較松散,難以得到當地社區的服務。
4、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
目前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者多數都未辦理社會保險,即使辦了的也是自己承擔全部費用,這成為小型微利企業從業者的一大后顧之憂。
五、解決辦法
1、制定面向小型微利企業的就業支持政策。
應充分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對于創造就業機會,特別是扶助弱勢群體就業的作用,制定面向小型微利企業的就業支持政策,如依據雇員人數給予小型微利企業經營者以稅費減免優惠。
2、加大金融對小型微利企業扶持力度。
鼓勵支持風險投資機構、民間擔保中介機構或協會組織,向小型微利企業提供資金支持或小額貸款擔保。應進一步研究和制定拓展小型微利企業融資渠道的措施和優惠政策,支持面向小型微利企業融資貸款試點工作的開展。
3、加大政府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支持力度。
一是應建立為小型微利企業提供創業培訓、法律咨詢、市場咨詢的綜合服務機構和部門,建立為小型違例企業創立、運作進行指導和服務的體系;二是對為小型微利企業服務的機構和項目,輔以貼息貸款、稅收減免等財政支持;三是降低小型微利企業的準入門檻,擴大小型微利企業的經營許可范圍,在城市商業地段與集市內提供定期和不定期的專營場地。
4、加強社會保障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輔助力度。
應將小型微利企業從業者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推行具有簡便易行、操作性強、選擇余地大、進入門檻低等特點的社保品種。應處理好小型微利企業就業的靈活性與社會保險的關系,可從征繳的稅收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社會保障費的方式,使小型微利企業從業者享有社保的權利。
5、加強社區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服務力度。
應充分發揮社區功能,立足社區服務,將小型微利企業創立與解決困難群體就業結合起來,通過社區組建類似小型微利企業民間協會的互助式組織,加強經營信息交流與資金互助關系。有條件的社區,還應為小型微利企業提供經營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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