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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詳解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居民企業!≡谌粘W習、工作抑或是生活中,大家都經常接觸到作文吧,作文根據寫作時限的不同可以分為限時作文和非限時作文。相信許多人會覺得作文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前 言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基礎,是關系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戰略任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近幾年也出臺了一系列有關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其中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發揮了較強的政策效應,扶持了小型微利企業發展。
為使小型微利企業及其財務人員清晰地了解稅收政策,正確享受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我局全面梳理了有關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特編寫了本文,為落實支持小微發展稅收政策貢獻綿薄之力。
本文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小型微利企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第二部分為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的專項稅收政策;第三部分為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由于時間倉促,內容難免有疏漏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第一部分 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專項稅收優惠政策
為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對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作出進一步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貼士: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一)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9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
。ǘ┬⌒臀⒗髽I的條件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貼士:
1、“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
2、“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3、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ㄈ┬⌒臀⒗髽I的納稅申報
1、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將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小貼士:納稅年度終了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2)年度申報:將減免稅額,即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同時必須填報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45—47行的“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所屬行業”三項指標。
2、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將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小貼士:納稅年度終了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2)年度申報:將減免稅額,即應納稅所得額與5%的乘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同時必須填報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45—47行的“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所屬行業”三項指標。
第二部分 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專項稅收政策
一、創業投資企業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
為扶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國家出臺了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小貼士: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ㄒ唬┱咭罁
1、《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ǘ﹦摌I投資企業享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條件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享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
1、經營范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2、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3、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在2008年繼續符合新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向其投資滿24個月的計算,可自創業投資企業實際向其投資的時間起計算。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投資時間的計算
1、2007年底前按原有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在2008年繼續符合新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向其投資滿24個月的計算,可自創業投資企業實際向其投資的時間起計算。
2、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之后,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該期限內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后,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ㄋ模﹦摌I投資企業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申報
年度申報:抵扣的應納稅所得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9行“六、創業投資企業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及主表。
小貼士:在填寫第39行的具體數據時,應當分析填列。首先應比較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額的70%與在不考慮抵扣情況下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額的70%小于等于不考慮抵扣情況下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第39行填寫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額的70%;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額的70%大于不考慮抵扣情況下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第39行填寫不考慮抵扣情況下的應納稅所得額,余額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在以后納稅年度抵扣時,也應比較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的部分與不考慮抵扣情況下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分析填列。
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
為了支持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發展,國家新出臺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注冊在示范區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滿2 年的當年,按照該法人合伙人對該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小貼士:
(一)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71號,以下簡稱財稅〔2013〕71號)
2、《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稅局 北京市地稅局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13〕2295號)
。ǘ┫嚓P重要政策規定
1、注冊在示范區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在示范區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以下簡稱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法人居民企業。
3、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4、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及分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相關規定執行。
。ㄋ模┱邎绦衅谙
該項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
小貼士:法人合伙人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其他相關問題,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87號)的規定執行。
三、金融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小貼士:上述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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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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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準備金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小貼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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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
。ǘ┥鲜鏊Q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相關規定,并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2、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新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入占新增擔保業務收入總額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4、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ㄈ┘{稅申報
申請享受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匯算清繳時,需報送法人執照副本復印件、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和風險準備金提取等),以及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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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第三部分 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對于財務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除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專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以外,符合現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還可享受其他稅收優惠。由于篇幅所限,現就主要內容介紹如下。
一、免稅收入
。ㄒ唬﹪鴤⑹杖
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以下公式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小貼士:企業應注意區分國債利息收入和國債轉讓收益。
1、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
2、國債利息收入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納稅人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在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填列第7行“免稅收入”。
(2)年度申報:年度納稅申報時國債利息收入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2行“1、國債利息收入”,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ǘ┓蠗l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小貼士:
1、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非上市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無期限限制。
2、企業應注意區分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存在的永久性差異。
1、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納稅人取得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填列第7行“免稅收入”。
。2)年度申報:年度納稅申報時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行“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ㄈ┑胤秸畟⑹杖
對企業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小貼士: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1、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
2、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納稅人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在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填列第7行“免稅收入”。
(2)年度申報:年度納稅申報時地方政債券利息收入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5行“4、其他”,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ㄋ模┩顿Y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對企業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1、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2、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在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填列第7行“免稅收入”。
。2)年度申報:年度納稅申報時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5行“4、其他”,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二、減計收入
。ㄒ唬╄F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
企業持有2011—2015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小貼士:中國鐵路建設債券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以鐵道部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1、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4 2015年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號)
2、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的納稅申報
年度納稅申報時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8行“2、其他”,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三、加計扣除
(一)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的有關規定,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了有關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前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即,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1、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
2、政策適用范圍
此政策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屬于規定范圍的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3、研究開發活動的界定
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4、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的具體范圍: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以及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在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以及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鑒定、評審、驗收費用。
5、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納稅人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預繳納稅申報時允許據實扣除,但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2)年度申報:年度納稅申報時加計扣除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0行“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ǘ┌仓脷埣踩藛T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1、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2、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具備的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3、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納稅人發生的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預繳納稅申報時允許據實扣除,但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2)年度申報:年度納稅申報時加計扣除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1行“2、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四、減免所得額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1、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850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2、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優惠的納稅申報
年度納稅申報時減免所得額根據所從事的農、林、牧、漁項目分別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5—28行對應行次,然后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及主表。
(二)技術轉讓所得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4)《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商務委員會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11〕553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72號);
。7)《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13〕2315號 )
2、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3)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4)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3、技術轉讓的范圍
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所謂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上述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的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小貼士: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2、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并收取價款。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5、技術轉讓所得優惠的納稅申報
年度納稅申報時減免所得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1行“(五)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然后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及主表。
。ㄈ⿵氖路蠗l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2號)
2、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稅收優惠的納稅申報
年度納稅申報時減免所得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0行“(四)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然后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及主表。
五、減免稅額
(一)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2)《市科委 市財政局 市國稅局 市地稅局關于轉發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并印發<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科高發〔2008〕434號);
。3)《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
(4)《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8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 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
。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2、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的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3)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小貼士: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需先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向其注冊所在地的區縣科委或中關村各所在園區管委會(園區內企業送交給各所在園區管委會,園區外企業送交給區縣科委),提交相關資料提出認定申請。
3、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的期間
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按照證書有效期三年享受稅收優惠。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4、高新技術企業的境外抵免
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問題,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但在計算抵免限額時,對高新技術企業有特殊的規定,即:在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時,其相關指標的計算,如: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均以境內、境外合計數據為依據的,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外抵免限額。
5、高新技術企業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在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將第9行“實際利潤額”與10%的乘積填入第12行“減:減免所得稅額”。
。2)年度申報:將減免稅額,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0%的乘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5行“(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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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企業所得稅政策主要內容為:
1、軟件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其所退還的增值稅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我國境內符合條件的新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獲利年度”是指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
小貼士:享受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需先認定軟件企業資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向北京軟件行業協會提交相關資料提出認定申請。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小貼士: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名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
4、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 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2、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是指以軟件產品開發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并經認定取得軟件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2)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件產品擁有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6)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7)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小貼士:
1、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但尚未認定的軟件企業,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的規定以及《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聯產〔2000〕968號)的認定條件,辦理相關手續,并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優惠期間內,亦按照信部聯產〔2000〕968號的認定條件進行年審。
2、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根據國家規劃布局支持領域的要求,結合企業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或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盈利等情況進行綜合評比,實行總量控制、擇優認定。
3、軟件企業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
、佘浖髽I在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將第9行“實際利潤額”與10%的乘積填入第12行“減:減免所得稅額”。
②重點軟件企業在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將第9行“實際利潤額”與15%的乘積填入第12行“減:減免所得稅額”。
。2)年度申報:
、佘浖髽I將減免稅額,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0%的乘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8行“(五)其他”,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②重點軟件企業將減免稅額,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8行“(五)其他”,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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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于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2號)的精神,為促進我國動漫產業健康快速發展,增強動漫產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出臺了有關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關稅等一系列扶持動漫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其中,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見“(二)軟件企業”。
小貼士:重點動漫企業只能享受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不能享受重點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
1、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2)《文化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
(3)《文化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產發〔2009〕18號);
。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和印發<北京市動漫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文市發字〔2009〕717號)。
2、動漫企業的條件
申請認定為動漫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
(2)動漫企業經營動漫產品的主營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收入占主營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或通過國家動漫人才專業認證的、從事動漫產品開發或技術服務的專業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l0%以上;
(5)具有從事動漫產品開發或相應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工作場所;
(6)動漫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當年營業收入8%以上;
(7)動漫產品內容積極健康,無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8)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守法經營。
上述動漫企業申請認定為重點動漫企業的,應在申報前開發生產出1部以上重點動漫產品,并符合以下標準之一:
。1)注冊資本l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動漫企業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連續2年不虧損的;
(3)動漫企業的動漫產品版權出口和對外貿易年收入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自主知識產權動漫產品出口收入占總收入30%以上的;
(4)經省級認定機構、全國性動漫行業協會、國家動漫產業基地等推薦的在資金、人員規模、藝術創意、技術應用、市場營銷、品牌價值、社會影響等方面具有示范意義的動漫企業。
小貼士:享受動漫企業所得稅優惠需先認定動漫企業資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辦公室(北京市文化局)提交相關資料提出認定申請。
4、動漫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納稅申報
動漫企業在優惠期間均應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納稅人在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后,在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將第9行“實際利潤額”與10%的乘積填入第12行“減:減免所得稅額”。
(2)年度申報:減免稅額,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0%的乘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8行“(五)其他”,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四)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為加大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支持力度,國家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2)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6)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小貼士:享受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需先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辦公室(北京市科委),提交相關資料提出認定申請。
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在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將第9行“實際利潤額”與10%的乘積填入第12行“減:減免所得稅額”。
(2)年度申報:減免稅額,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0%的乘積,與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8行“(五)其他”,并按照申報表邏輯關系填報主表。
4、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限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六、抵免稅額
。ㄒ唬┢髽I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的稅額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其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小貼士:當年應納稅額,是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有關稅收優惠規定以及稅收過渡優惠規定減征、免征稅額后的余額。
1、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財稅〔2008〕115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8號)》(財稅〔2008〕118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財稅〔2008〕48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69號》《財稅〔2009〕69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國稅函〔2010〕256號)
2、專用設備投資額的確定
。1)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2)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3、特殊情況的處理
。1)企業購置并實際投入適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2)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包括承租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上述專用設備。凡融資租賃期屆滿后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4、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的稅額納稅申報年度納稅申報時,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將抵免的所得稅額分別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41—43行。
小貼士:在填寫第41—43行的具體數據時,應當分析填列。首先應比較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與主表第27行“應納所得稅額”減去第28行“減:減免所得稅額”后的差額的大小,當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小于等于主表第27行“應納所得稅額”減去第28行“減:減免所得稅額”后的差額時,第41—43行填寫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當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大于主表第27行“應納所得稅額”減去第28行“減:減免所得稅額”后的差額時,第41—43行填寫主表第27行“應納所得稅額”減去第28行“減:減免所得稅額”后的差額,余額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在以后納稅年度抵扣時,也應比較投資額的10%尚未抵免部分與當年主表第27行“應納所得稅額”減去第28行“減:減免所得稅額”后的差額大小后,分析填列。
(二)企業吸納就業失業人員稅收優惠政策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北京市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企業,應到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辦理支持和促進就業減免稅審批。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與企業所得稅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征管的,由其主管區(縣)地方稅務局在次年2月底之前將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剩余額度等信息以公文的形式交換給同級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根據地方稅務局提供的信息按企業所得稅減免程序扣減企業所得稅。
小貼士:企業享受上述優惠政策時,已在地稅部門扣減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金額,不再由納稅人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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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實施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1年第13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3、《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5號)
。ǘ┢髽I吸納就業失業人員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申報
年度納稅申報時,納稅人將扣減的所得稅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44行“(四)其他”。
拓展:
2022年小微企業最新稅收優惠政策
01—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
政策要點: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02—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
政策要點:
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03—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點: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04—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點: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照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05—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政策要點:
1、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第30號)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
2、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
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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