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簽訂合同模板合集6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簽訂合同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簽訂合同 篇1
供方: 萊蕪市金立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編號: 161024 -01需方:陜西瑞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簽定地點: 傳真訂立
簽定時間:20xx年10月24日
一、 產品名稱、型號、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二、質量標準及技術要求:1、防水板采用新料生產,在土工布下面使用,不能暴露天使用,須加以維護。2、土工布執行國家標準生產,也盡量不暴露天使用,使用年限不低于五年。 3、防水毯執行生產企業生產標準。
三、交(提)貨地點、運輸方式及到達費用:交貨地點需方工地;供方負責代辦托運,
運輸費用由需方負擔。
四、 包裝及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編織袋包裝,不回收。 五、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收貨后需方驗貨并積極委托當地檢測機構檢測,
七天內提出質量異議,否則視為合格。
六、 結算方式及期限:需方預付定金:預付貨款的20%作訂金,貨到再付貨款60%,
余款收到貨后十五日內結清,若質量無異議,逾期按余款兩倍數值需方付于供方。供方收到訂金十日內交貨。
七、 違約責任:按經濟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八、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交供方人民法院執行。 九、 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執行。
簽訂合同 篇2
1.合同主體不明晰
房屋裝修合同中應首先填寫甲方、乙方的名稱和聯系方法。此處應注意一個細節,很多公司只蓋一個有公司名稱的章,你必須要求裝飾公司將內容填滿,并進行核對。你還應注意簽訂房屋裝修合同的裝修公司名稱,是否與合同最后蓋章的公司名稱一致。如果不符,必須問明二者之間的關系,并在房屋裝修合同上注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發生糾紛,一定要有裝修公司比較完整的法人登記情況,以備將來投訴或起訴,省去查詢的麻煩,而且能夠找到確切的責任承擔者。
2.監理概念模糊
房屋裝修合同中規定了可以實行工程監理,“工程監理”是指監理人受消費者即甲方的委托,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監督和管理的活動。“監理人”是指取得監理資格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監理事務所或單位。由此可以看出,作為工程監理人,其身份是獨立于裝修公司之外的。有些家裝市場承諾可為消費者提供免費監理,其對裝修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是否有效及其作用還有待商榷。
3.書面文件不全
經雙方認可的工程預算書以及全套設計、施工圖紙,均為合同的有效構成要件。有些裝飾公司在與消費者簽訂房屋裝修合同時,這些書面文件不齊全,給以后進行家裝工程帶來了隱患。消費者應把以上三項文件及支付費用的單據妥善保存。
4.權利義務不清
房屋裝修合同中規定了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甲乙雙方應做的工作。對于消費者來講,尤其應注意合同中規定的下列幾項:為確保建筑物安全,不能拆動室內承重結構。如果拆改原建筑物的非承重結構或設備管線的,應負責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如果在施工期間,該居室仍被消費者部分使用的,消費者應負責做好施工現場的保衛及消防等項工作。在不妨礙施工隊正常作業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隨時對工程的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5.增減項未加入合同
目前在裝修工程的實際履行中,增加施工項目的現象很多。一些裝修公司開始有意把報價做得很低,然后在開工后逐步增加,讓消費者無法再找另外的裝修公司,只好同意他們的要求,使得最后的裝修總價遠遠超出初始報價,所以消費者在簽訂房屋裝修合同時,如果經過多方了解,再自己將所支出的費用結合居室面積及施工項目是合理的前提下,對工程項目變更應謹慎。如果在施工的過程中,因為施工項目的增減或其他因素,須對原合同進行變更的,消費者與裝修公司必須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與此相關的工期、工程預算及圖紙都要做出變更,并經雙方簽字確認。
6.材料供應不做確認
鑒于裝修材料品牌及價格等因素,目前大部分裝修公司都建議消費者選擇“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即簽訂房屋裝修合同中規定的第二種方式進行施工。那么在材料供應上,雙方都應負一定的'責任。消費者有義務按約定提供材料,并請裝修公司對自己提供的材料及時檢驗,并辦理交接手續。裝修公司無權擅自更換消費者提供的材料,如果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更換、補齊等補救措施。而對于裝修公司提供的材料,消費者應進行檢驗,一旦裝修公司有隱瞞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約定標準的材料施工的情況,消費者有權要求重做、修理、更換、減少價款或賠償損失等。
7.工期延誤沒有規定
如果出現工期延誤問題,消費者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對待:
第一種情況是雙方均不承擔責任的:工期延誤的原因是由于房屋裝修合同中第八條第一項的原因,即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不可抗力,及甲方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在消費者即甲方確認的情況下,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種情況是乙方不承擔責任的:因甲方未按房屋裝修合同約定完成其應負責的工作而影響工期的,工期順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的,返工費由乙方即消費者負擔,工期順延。
第三種情況消費者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即違約責任中規定的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應向裝修公司支付違約金。
最后一種情況是因裝修公司責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順延,裝修公司應向消費者支付違約金。
8.工程驗收不細心
驗收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房屋裝修合同中規定:“如未辦理驗收手續,消費者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損失的,由消費者負責。”這意味著如果未驗收,消費者就開始使用裝修房屋或入住,一旦因質量問題發生爭議,因裝修現場的破壞使質量問題責任不易界定,裝修公司可依據此規定免除責任。因為裝修工程很多項目在短時間難以發現質量缺陷,除雙方以協商的方式在合同中約定保修期外,還應約定如因裝修公司的原因發生質量問題,裝修公司應負責完全修復。不能完全修復的,根據質量檢驗證明裝修公司應負責賠償損失。
9.爭議解決辦法未約定
家裝消費者在發現裝修質量有問題時,應及時與裝修公司協商解決,但大多數消費者在房屋裝修合同中沒有約定出現爭議后的解決辦法。
10.協商解決不成解決辦法
1、向消費者協會反映,請求消協幫助處理此事。
2、如果是在家裝市場簽訂的合同,應要求市場處理此事。
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情況,請求工商部門協調處理。
4、向所在地家裝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協助處理。
5、如雙方合同中約定仲裁,影響約定的仲裁機關提請仲裁(約定的仲裁機關必須寫明全稱)。
6、向有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已約定仲裁且仲裁條款合法有效的除外)。
簽訂合同 篇3
一、 具體解析:
關于此,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是很明確的,該法第49條第3款規定了,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除非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利拒絕的。注意這里除了滿足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外,還有一個附加的條件就是不存在該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具體情形可對照參看下面的法條規定),這些條件要同時滿足。
另外,還要注意一點,不是說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企業就絕對不能解雇員工,如果出現了《勞動法》中所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比如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給單位造成巨大損失,此時依然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
二、 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簽訂合同 篇4
一、集體合同平等協商的原則
集體合同的簽訂是建立在平等協商基礎之上的,所謂“平等協商”是指 用人單位指定的協商代表與工會選派的協商代表(沒有建立工會的,由職工 推選協商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議的行為,同時,平等協商也是勞動 關系雙方就彼此之間權益及雙方關注的相關事宜進行溝通、交涉、談判和共 決的過程。雙方進行平等協商應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1、合法的原則
合法原則是集體合同訂立過程中最基本的原則。主要包括協商、訂立的 程序合法和內容合法兩個方面。這里的法主要指《勞動法》和與勞動法相關 的配套法律、法規與規定。
2、平等合作與協商一致的原則
參與協商的工會組織與企業不存在隸屬關系,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W此互相都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任何一方不能依仗權勢,通過脅迫手段 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訂立不平等合同。不平等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3、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
勞動法雖然是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為主要宗旨的,但它所保護的權利不 是沒有義務的權利,而是和義務相結合的權利。勞動者必須履行勞動的義務, 才能享有勞動的權利,才能享有支配、使用勞動的權利。所以,在集體合同 中,雙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
4、兼顧各方利益的原則
兼顧各方利益,就是要求工會在代表職工同企業進行協商談判時,既要 維護職T的合法利益,又要從企業實際出發,把改善職工的勞動和生活條件 與企業的發展結合起來。公有制企業要在兼顧國家、企業、職工利益的基礎 上建立協調穩定的勞動關系。非公有制企業要在勞資兩利的基礎上建立協調 穩定的勞動關系,使企業和職工雙贏。
5、維護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原則
在集體合同的協商過程中,雙方應保持良好的合作態度,不能采取強制 方式或過激行動強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見。當雙方意見僵持難以形成統一 時,可暫時休會,期間必須保證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
二、集體合同的協商代表
1.集體協商代表的主體資格問題
集體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 的人員,分為用人單位的協商代表和職工方的協商代表。
第一,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其中首席代表 應由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由其書面委托單位中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擔任。對于協商代表,用人單位可以委托本單 位以外的有關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參加協商,但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 方協商代表的分之一。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作為協商代表派出方的用人單位,可派出協商代表 的主體還可為:雇主或雇主代表組織;小企業組成以進行平等協商為目的的 區域性、行業性企業聯合會組織。
第二,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征求職工意見后選派。未建立工會的, 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或者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協商代表擔任;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協 商代表民主推舉產生。同時,職工一方亦可以委托本單位以外的有關專業人 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參加協商,但是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的三分之-。
此處需要注意的是,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必須要經過民主程序選派,否則將導致程序違法。
2.集體協商代表的選任原則和人數問題
集體協商代表的選任原則關系到集體合同協商進程的快慢和協商效率的高低,選任協商代表在集體合冏前期工作中極其重要。
集體協商代表選任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是人數平等原則。人數平等是指職工一方協商代表與用人單位代表人數應對等。任何一方提出人數增加,相應的對方人數亦應增加,從而體現協 商的平等。
二是雙方均有委托權原則。均有委托權原則是指協商雙方均有權委托專業人士或其他具有專門法律知識或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 以提髙協商的效率,同時賦予雙方委托權以體現協商待遇公正原則。
三是專業人數限制原則。專業人數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單位以外的有關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參加協商,委托人數不得超 過本方協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同時,任何一方的首席協商代表必須由本單位 人員擔任,非本單位專業人員不能擔任首席協商代表。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基本原則外,協商代表還應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正直的人品、敏捷的思維,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等。
集體合同雙方的協商代表人數應相當,雙方協商代表人數應為三人以上, 原則上一方協商代表數為奇數較好。法律對協商代表具體人數上限沒有明確 規定,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規中,如《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中規定了每方協 商代表為三至十名。協商代表人數應根據雙方情況合理確定,否則將導致談 判變成“開大會”,降低效率,且往往拿不出有效方案。在協商中,如果一方 無理由提出增加人數,超出合理范圍,另一方有權拒絕,并可以書面向勞動 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
3.協商代表的職責和義務問題
第一、協商代表的職責。
協商代表是根據用人單位方或職工方的指派或選任代表一方利益進行協商活動的人員。根據相關規定,協商代表通常應當履行以下幾個方面的職責:
一是參加集體協商,真實反映本方意愿,維護本方的合法權益。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方的利益,并且在協商中如實地反映出來;
二是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情況并征求意見。協商中,協商代表應當與本方人員積極溝通交流,以便獲得相應的信息,更好 地代表和反映他們的利益需求;
三是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是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是及時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生效的集體合同;
六是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
七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協商代表的義務。
作為協商代表,除了應當忠實地、積極地履行作為代表的職責外,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是答復義務,即對對方協商代表提出的問題和要求應當予以答復;
二是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由于各方協商代表在協商過程中會接觸到單位經營的有關信息或相關的商業秘密,因此法律規定,協商代表應當遵守國家 以及企業有關保密的規定;
三是向對方如實提供有關集體協商的情況和資料的義務。協商過程中應當積極配合對方提供協商所必需的、合理的情況或資料;
四是兼顧企業、職工的利益的義務。集體合同的協商應當從企業的實際出發,進行集體協商,要兼顧企業和職工的利益,實現利益平衡;
五是尊重對方的義務。協商中任何一方應尊重對方協商代表的人格和意見,不得采取歧視性、脅迫性行為。
4.協商代表的保櫨問題
此處所講的“協商代表的保護”主要是指職工方代表的保護法律、法規之所以要強調和保護協商代表,是因為職工方協商在代表職工進行集體協商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與企業發生利益沖突,有時會出現用人單位對協商代表打擊報復的情況。但是,這種利益沖突及引發的矛盾是職工方協商代表的身份,而不是協商代表個人產生的,因此法律必須對保護協商代表作出規定,以達到平衡。具體講,法律、法規對協商代表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應當保障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占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勞動合同終止的延長保護。一方的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 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 之時。
勞動合同解除的保護。職工方協商代表在協商期間單位不得解除其 勞動合同,除非發牛以下情形: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 章制度的;嚴重矣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的。
崗位調整的保護。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
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T作崗位。
需要提醒的是,雖然法律法規對協商代表的保護作出了規定,但是職工還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學會自我保護。在擔當協商代表期間,一方面要學會在履行其職責時,更多地依靠工會組織和協商代表群體的力量,盡可能地采取有理、有據、有節的方式進行協商,避免因正常協商程序而造成的矛盾; 另一方面,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和受到不公正待遇時,也要敢于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集體合同的內容
在確定集體協商代表后,協商雙方應確定協商議題,協商議題應當針對 集體合同的內容確定&《集體合同規定》第八條作了列舉:“(一)勞動報酬;(二)工作時間;(三)休息休假;(四)勞動安全與衛生;(五)補充保險和 福利;(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七)職業技能培訓;(八)勞動 合同管理;(九)獎懲;(十)裁員;(十一)集體合同期限;(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對于上述各項內容,依據其性質可以劃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為實體性內容條款。主要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安全與衛生、補充保險和福利、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技能 培訓等方面。這些內容是集體合同的核心,直接涉及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 方之間的切身利益,具有實質性意義,是集體合同協商雙方關心的重點。
第二種為程序性內容條款。主要包括:集體合同期限、變更、解除集體 合同的稈序、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等方面。這些內容有 關集體合同生效、履行及爭議發生時的處理,亦是集體合同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第三種為保障性內容條款。主要包括:對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査及相應 的組織、人員職責規定,還包括違反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
四、集體合同的簽訂程序
1.提出協商
用人單位和工會方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等,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另一方應當以書面形式給予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集體合同規定》規定,應在20日內作出。
2、確定協商代表
雙方確定協商后,如果是首次協商或原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已經到期,則雙方應當確定相應的協商代表。
3、起草議題,草擬集體合同
在此階段,應做好以下工作:
征求勞動者意見。雙方都應廣泛進行意見的收集與調研,注意聽取 勞動者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促使最終簽訂的集體合同能夠切實符合用人單 位的實際情況。
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和數據的收集。具體可劃分為用人單位外部 信息和內部信息。企業外部的信息資料,包括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法方面的 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政策規定,勞動就業和T.資報 酬、安全生產和社會保險等涉及協商內容的各項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有關 物價指數、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力市場價位和當地職工的生活消費價格指數 等信息資料;地區和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工資增長水平和其他勞動標準、 勞動條件的情況。企業內部的情況資料,包括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目標任 務和具體的計劃指標、勞動生產率和人均收人水平、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和 管理辦法。跨國公司還要注意企業文化和企業理念、本公司在其他國家的企 業的經營狀況和職工收人等情況。
擬定議題,草擬集體合同。收集有關資料及信息后,雙方應確定協 商議題以納人協商會議時的討論范圍,同時可以草擬集體合同,議題和合冏 文本可由一方草擬,也可由雙方共同指派代表草擬。
商定具體協商方案。在確定協商議題后,雙方應確定協商方案,方 案應包括以下內容:協商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等事項;協商議題及其說 明;協商的原則和程序;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等。
4、進行協商
在做好上述準備工作后,雙方即可進行正式協商。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
代表輪流主持,通常應按以下程序進
5、宣布會議議程和紀律;
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要 求提山回應;
6、雙方代表發表意見進行討論;
雙方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 簽字確認。在協商過程中,雙方可協商中止會議。
7、職代會審議
依據《勞動合同法》和《集體合同規定》,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形 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這是集體合同簽訂的法定程序,未經審議,集體合同無效。職工代表大 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時,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方可獲得通過。
簽約與審核集體合同草案通過職代會審議后,應由集體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簽字。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兩份報送 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勞動保障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文本起15日內若未提出異議,則集體合同即行生效。若15日內提出異議,應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雙方收到后,應對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過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并再次提交文本送審。
集體合同的公布集體合同生效后,應自生效之日起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的全體人員進行公布。
簽訂合同 篇5
關鍵詞一:合同公章
簽訂合同一定要明白合同的主體甲方、乙方。注意聯系方式一定要寫清楚,且在蓋章的時候特別要求:不僅要蓋公司名稱的章,還要把裝修公司的名字一并寫上,不能一個章子就算了,而且公司的章要與所簽訂合同的裝修公司名字相符合,不能有半字的差錯。如果不符,必須問明二者之間的關系,并在合同上注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發生糾紛,一定要有裝修公司比較完整的`法人登記情況,以備將來投訴或起訴,省去查詢的麻煩,而且能夠找到確切的責任承擔者。
關鍵詞二:明晰報價
說完合同蓋章、主體身份確認的問題,下面我們來講一下裝修合同中具體事項應該注意的問題:裝修公司一般喜歡裝修的總體報價,混淆材料籠統報價,混淆概念多算費用。簽合同時將某一材料籠統報價計算,施工時更換單項材料,從中賺取差價。比如:只說五金件總價多少錢,并沒有說明五金件具體用什么品牌,業主在此忽略了,裝飾公司從其中以不同的材質賺取差價。此外,還會炮制一些不具體或可多種解釋的條款,來糊弄業主。業主在簽訂合同時候特別要注意這一項,要明確材料,注意仔細詢問清楚,并且明確標明。
關鍵詞三:一個都不能少
對于裝修過程中材料的增減情況一定要提前寫入合同,切不可在裝修的過程中增減材料,造成裝修最后超出預算。如果在施工的過程中,因為施工項目的增減或其他因素,須對原合同進行變更的,消費者與裝修公司必須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與此相關的工期、工程預算及圖紙都要做出變更,并經雙方簽字確認。
特別提醒:與裝飾公司簽訂合同,一定要詳盡,書面文件一定要齊全,經雙方認可的工程預算書以及全套設計、施工圖紙,均為合同的有效構成要件。業主一定要與裝飾公司簽訂好并且保護好,不要丟失了,另外消費者應把以上三項文件及支付費用的單據妥善保存。
裝修合同是家裝質量的約束憑證,也是避免家裝糾紛的保證書。因此,簽訂家裝合同時一定要在全面考察市場價的基礎上,對于裝修流程、所需建材、詳細價格、基本工藝等都要有一個大致了解,對協商到的設計和施工都要寫入合同或補充協議里,做到細致入微,才能將裝飾公司挖的“陷阱”徹底鏟除。業主在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詳細了解情況,切不可疏忽大意,可以多問問有經驗的人和裝修過來人,確保合同簽訂萬無一失。
簽訂合同 篇6
《勞動合同法》第84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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