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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營銷開題報告

時間:2021-01-01 14:58:55 開題報告 我要投稿

市場營銷開題報告

  市場營銷開題報告第一篇:

市場營銷開題報告

  畢業設計題目: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價值分析

  中國入世后,將于世界范圍的國家在同一平臺上競爭,但只能說,中國獲得了一個成功的舞臺,而中國能否在這舞臺上獲得成功的表演,那還需要取決于中國的市場經濟能否很完善起來。而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規范起到了一個引擎的作用,市場經濟的完善離不開經濟法,這是由經濟法本身所具有的對市場經濟的基本價值所決定的。

  經濟法是完善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從西方經濟發展歷史來看,資本主義初期階段是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政府不干預,市場規則,即 市場萬能 說。但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形成了壟斷,壟斷不利競爭,且壟斷集團以個體理性為中心,基于個體利益的考慮,他們會限制產量提高價格,創造壟斷利潤,這不利于消費者更不利于競爭對手,從總體上阻礙約束了本應自由開放的市場機制,同時也不利于社會資源有效配置,壟斷使社會貧富差距拉大經濟危機也時常爆發,并且不斷加重。1929年~1933年的經濟危機對全世界的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嚴重的損害。經濟學家們就在思考這樣一個問題 市場是否真的是萬能的 ,市場自身的無約束發展,產生了一個壟斷的結果,而這結果市場自身又解決不了,所以又提出 市場失靈 的市場非萬能說。

  既然市場在短期內自己無法解決自身的問題,那么,問題的解決就必須借助國家這一外力來管理規范市場。施加外力的主體正是國家。國家從它產生之日起對經濟發展都有控制力,但不同時期控制力的層次不同。從近代來看,資本主義初期國家對經濟的態度是不干預或少干預;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被認為干預的越少越是好政府;但市場失靈后,國家由原來的不干預到現在的干預似乎是缺乏干預的依據,因此,為使政府干預經濟合法有效,就需要法律的支持,而這個支持政府干預經濟的法律正是經濟法,經濟法也因此而產生。

  經濟法的產生,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背景。大部分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是在市場失靈、政府職能補足的情況下產生了經濟法,而我國則不同,是直接從封建社會進入社會主義社會的。初期并沒有市場經濟,改革開放才逐步發展市場經濟,目前來看,我國市場經濟并不完善,不存在 市場失靈 這一情況。當中國還沒有經過這樣的時刻時,我們就已經接受了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且計劃經濟時期,政府從未放棄對經濟的干預,所以我國經濟法是在漸進的改革中出現的,但經濟法出現后就起著與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法同樣的作用,同樣體現著它對市場經濟的價值。

  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主要價值

  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體制效率價值

  效率指的是投入產出即成本與收益之間的比較,其實質在于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一般認為,民法的私法性質和個人本位決定了它追求的是個別的、微觀的效率,而經濟法的社會法性質和社會本位,決定了它將致力于社會總體效率 。經濟體制,是指承擔了激勵、配置、保險和約束四種分類功能的一組經濟制度安排 ,是對經濟組織形式的整體概括。政府與市場的不同程度的組合,構成了不同類型的經濟體制。而不同的經濟體制有不同的構造性特征,四類分類功能的效率優劣也不同,但無論什么體制都不可能達到四種分類效率最優,只能側重某一方面,正是由于這種差異,才導致各類經濟體制整體效率的高下之分。

  經濟法位于市場和政府之間,用合理的具體的規則對兩者進行協調,立足于整個經濟體制資源配置的優化與績效。經濟法通過對市場的調控和對政府行為的規范,降低了體制運行成本,提高、增進了體制效率。

  經濟公平

  公平是市場經濟生活的基本準則與出發點,也是傳統民賞法舊有的一種道德理念與價值標準。但經濟法與民商法在公平的含義和對公平的體現上有很大的差異。民商法關懷的事 形式公平 或 形勢正義 ,它以個人本位為指導,以抽象的人格平等為假設,強調機會均等,無力解決事實上的能力差別、收入差距、貧富分化,進而又導致經濟機會不平等的一系列問題 。民法的公平是靜態的、外部的公平,基于限于形式上的法律平等、意思表示自由,而不問行為結果;而經濟法則追求全社會范圍內的實質性的正義和公平,它是動態的、超然與權利行使之上的,直接關注利益實現的公平,即結果公平,其屬于有利于效率最大化的公平。

  傳統的法律體系中的公平體現,主要是從外部的靜態的角度,從各方面對公平加以保障,有憲法的公平、刑罰的公平、民法的公平,這些公平制度應該說為商品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比較充足的制度。但是,我們應認識到其在于對存量利益的調整,這已不能適應迅速發展的市場經濟中的復雜的經濟格局和經濟態勢。經濟法并不否認上述的公平觀,但是它注重實際利益的歸屬,以及生產中增量利益的調整,注重對動態的、實質的公平進行法律提升和制度保障。經濟法內在化的公平是真正含義的公平。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競爭公平。競爭效能的發揮取決于法律對競爭主體適用的公平性。這就要做到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 。我國法律對于市場主體待遇上存在很大的差異,但WTO規則要求公平競爭,這就給我國的經濟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鑒于此一方面應明令禁止在市場競爭中不允許任何經濟主體借助某種超經濟力量進行競爭,以維護市場的統一性和平等性;另一方面,經濟法在對各種經濟主體經濟負擔的規定上不應出現不公平的現象。競爭的公平,不僅要求競爭過程公平,還要競爭結果公平。要達到競爭結果的公平還需分配公平。分配公平,是指對資源成果的分享公平。其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將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分配給一個社會群體的成員。現代社會的發展導致人們相互之間在能力、財富等方面的差別愈加顯著。因此經濟法將結果公平引入自己的價值目標中,認同分配差距所具有的經濟意義。

  經濟法幫助弱者恢復因財產、收入和天賦、能力不平等所導致的經濟機會不平等,強調從形式的不平等達到實質的平等,更新拓寬了公平的傳統含義。如國家通過經濟法規范對不平等的收入和財產實行干預,利用在分配和對社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一定補償或救濟。

  古典經濟學主張自由經濟、自由貿易、自由放任,國家之處于從屬地位。傳統經濟的發展觀是一種單純的市場經濟增長觀。社會化大生產致使商品經濟進入到市場經濟,人們合作空間越來越大,由于信息不對稱,單純的個人理性很難把握瞬息萬變的市場情勢,資本人格化所導致的單純利潤追求必然會造成過度的競爭而產生全局性的經濟危機。國家必然會利用其資源和信息優勢,承擔起經濟快速發展中的協調功能,經濟快速發展的單純市場經濟增長觀演進為國家與市場良性互動的經濟增長觀。

  市場經濟安全

  經濟安全是一切經濟活動的基本前提,是衡量一國基本經濟秩序以及經濟主體在經濟利益和經濟行為上是否獲得保障的重要標志。傳統商業關系僅發生在民事相對人之間,相對人之間有較高的可知性。因此,傳統的民事規則追求當事人雙方地位平等,在平等的基礎上求合意,以合意的內容決定雙方的權力、義務。在這種規則下,對當事人的保護是一種對個體安全的保護,目的是在保護個體行為的安全。隨著經濟的發展,傳統的民商關系越來越復雜,客體趨于抽象,主體可知性下降,投機性加大,不可測因素增多。因此,傳統商事規則形成了保護交易安全的商事法理念,并作為一項原則規定下來。

  傳統的安全觀偏俠于個體安全,沒有建立社會安全的整體觀念,安全的保障寄托于相對人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對危害社會整體安全的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制約束。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已逐漸拋棄了微觀意義上的各體與私人交易安全,而是在謀求宏觀意義上的經濟秩序安全,最重達到一種社會安全。經濟安全已成為現代市場經濟國家追求的一種基本秩序,并上升為一種新的安全觀。

  經濟法以規范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矯正經濟過度集中以及克服市場失靈為己任,以維護整體利益的增進。為此,它還將經濟民主納入自己價值體系,這就要求政府干預經濟不能過度,要經濟民主,企業內部也要經濟民主,市場運行重要經濟民主,在這一系列的市場經濟民主體制的保障下,才能真正促進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

  市場營銷開題報告第二篇:

  畢業論文題目:經濟法上公共利益之特點初探

  經濟法語境下公共利益的界定 社會公共經濟利益

  經濟法以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為追求,是由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決定的。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包括市場主體調控關系、市場秩序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社會分配關系。經濟法對市場主體進行指導,為經濟個體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實現經濟主體的經濟效益;經濟法通過對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進行規制以實現對市場秩序的規范,在最規范的過程中減少市場的自發性、盲目性、市場主體趨利性,將市場的無序狀態降到最低程度,實現市場經濟的高效運行;經濟法通過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經濟因素進行宏觀調控中發生的關系進行調整以保持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經濟法以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為追求,是由經濟法研究的基本范疇決定的。

  雖然學界目前對經濟法的基本范疇并未達成一致認識,但是能基本達成共識的是經濟法的基本范疇體現了經濟法所追求的這些基本價值和理念,凸顯出經濟法對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追求。中山大學的程信和教授認為經濟法基本范疇是發展、公平、安全三位一體。即概括為國民經濟發展、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協調(宏觀平衡和微觀平衡)和國家經濟安全。岳彩申教授以 經濟權利說 為思想路徑闡發出經濟法基本范疇,詳細考量了經濟自由權、經濟平等權、國家干預權這三個最主要的基本范疇。無論是國民經濟發展、國家經濟安全等宏觀層面的認識還是經濟自由權、經濟平等權等微觀權利視角,經濟法的基本范疇都離不開經濟發展的需要與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實現。

  經濟法以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為追求,是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屬性決定的。

  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屬性包括社會公平、經濟民主、整體經濟效益和經濟安全。經濟法的社會公平要求在社會經濟利益的分配中照顧社會每個公民的利益要求;經濟民主貫穿于經濟法體系的每一個組成部分,經濟民主強調經濟自由;整體經濟效益就是要求從社會的公共利益出發,對市場經濟中的經濟活動與經濟關系予以調控和指引,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經濟安全是一切經濟活動的根本前提,經濟活動應遵守經濟法律規范,維護經濟秩序的`穩定。由此可以看出,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屬性就是社會公共利益中的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經濟公平、經濟民主、整體經濟效益和經濟安全都是從社會公共經濟利益價值體系中分化而來,而使得這些價值目標構成完整的經濟法社會公共利益價值體系。

  經濟法上公共利益的特點探析

  維護內容的基礎性

  內容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合法性要求該經濟利益是被法律所明確規定的或未被法律禁止的。合理性的要求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該項公共利益是非常有必要實現。該公益值得追求,是必要的,該事項所蘊涵的公益一定高于保護財產權利人的私益,而且這種公共利益具有不得不如此的意義,該公共利益具有比一般財產權利更加重大的憲法意義。二是指實現公共利益的手段要合理。手段的 強度 和要實現的公共利益成比例,致力于用最小侵害換來該公共福利,也即比例原則。如明顯有其他更好的替代手段和替代方案以實現公共福利,則此項利益就不屬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具有必要性,明顯優先于個體私利且值得追求這是因為公共利益相對于個別利益而言具有價值上的優位性,在價值上應該是更優先的。

  維護基本經濟秩序。

  經濟法上的社會公共利益具有經濟性,是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經濟法保護的公共經濟利益體現的是對經濟秩序的保護。對經濟主體以激勵,使經濟運行獲得了動力,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前提,在此背景下要完善市場的 自發秩序 。市場的 自發秩序 是一種公平競爭的秩序,自發地調節了社會資源在社會各個生產部門分配的比例,使產業結構趨于合理,它具有動力和協調的功能。但由于自發市場的天然缺陷,市場也會失靈,出現秩序混亂,貧富分化嚴重,資源過度濫用,經濟癱瘓等問題。市場本身又不能克服缺陷而恢復公平的競爭秩序。為此,在經濟法視野下,為了整個社會的利益,必須借助法律的手段,運用人們取得對市場的認知,對經濟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規制,從而克服市場缺陷,恢復建立公平競爭的秩序。

  實現程序的民主性

  政府和利益集團決定者身份的排除。

  公共利益體現的社會性、公共性內涵決定了社會公共利益的享有主體是社會公眾,因此,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不應當由政府、利益集團來決定和判斷,而應由社會民眾決定。在公共利益的實現過程中,政府趨利既有其對利益渴求的內在驅動力,也存在外部約束力的缺失,政府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既是公私利益分配機制的制定者,同時還會作為公共利益實現者參與到公私利益競爭過程中,這種角色的混同會使現實的政府無法承擔法律賦予的角色職責。法律層次上的公共利益應該是全社會性質的,它不能被任意地約化為某種具體的集團利益的形式,因此利益集團也不能作為公共利益的決定者,它們在決定的做出過程中往往會帶有對自身利益的的傾斜,無法全面衡量決定的影響與后果,更無法保證決定會使社會公眾真正受益。因此,在公共利益的決定和實現過程中,政府和利益集團的決定者身份應當當然地被排除。

  社會公眾是判斷者。

  公共利益的受益主體具有空間上的廣泛性與范圍上的非特定性,具有公共受益性。公共利益的享有者是社會公眾,公用事業由社會公眾直接使用或間接使用。如興建道路等交通設施、公共體育設施、公共衛生設施、公共教育設施,這些成果都能為廣大社會成員直接使用;而興建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國防軍事基地等設施由國家機構或職能部門履行公共職能而使用,屬于間接使用和受益。但無論直接還是間接,都必須是使公眾受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的公共受益性決定了社會公共利益的決定者與判斷著應當是社會公眾。

  知情權與參與權的享有。

  實現過程中的民主性主要是要求賦予社會公眾知情權與廣泛的參與權。首先,社會公眾作為公共利益的決定者與判斷著,應當享有決策和判斷所必須的信息、資源,也即知情權。暢通的信息渠道和充足的信息,對決定者的判斷和考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公共利益的實現程序中應避免出現政策信息的壟斷與截留,保證社會公眾對公共事務、公共利益事項的知悉和了解。其次,社會公眾在公共利益的判斷與實現過程中應享有廣泛的參與權。公共利益關涉到社會公眾的權,其決策與實現過程中應吸收社會多個主體的參與決定,賦予社會公眾廣泛的參與權。

  實現目的的平衡性

  經濟法在維護社會公共經濟利益體現出的正當性在于它以利益相衡為操守,它以每一位社會成員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會成員得到補償利益為宗旨。經濟法保護的公共利益體現對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在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中必然會產生弱勢群體,弱勢群體在法律上主要有兩類:一是指因身體或心智的自然缺陷或發育程度導致難以生存,其二指在社會經濟中,因扮演的角色或其所處的地位,而使其受到傷害,需要法律救濟的人群,如消費者的利益,小股東的利益等。在社會生活中,前一種通常由社會保障法予以保護,后一種主要由經濟法予以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尤其是消費者權益,被學者稱為。小額多數 權利,其特點就是權利主體人數眾多,但數額較小,一種經濟違法行為可以同時或連續侵犯眾多人的合法權益,但每一個人的損失可能不大,但由于受害人人數眾多,違法者可獲得巨大利益,而受害人有時因起訴費用很大,往往是得不償失。因此,不得不放棄自己的 救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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