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價師的考試輔導資訊
(1)國家制度體系保障原則。地籍管理歷來是國家地政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必須對地籍管理的各項工作制定規范化的政策或技術要求的統一標準。如果全國地籍管理工作沒有統一的要求,也不制定統一的制度,那么就不能實現城鄉地政的統一管理,也不能使地籍工作取得預期的效益。因此,地籍管理必須依據國家有關土地管理和地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制度進行。國家對地籍管理所作的統一規定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將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學技術手段的更新,逐步地建立和完善。
(2)保證地籍資料的連續性、系統性和現勢性原則。如可將地籍分初始地籍和日常地籍。初始地籍是基礎,最初的基數或狀況;日常地籍是因時間的推移而對初始地籍的變更進行的修正和更新,并使地籍始終保持在同時性的水平上。初始地籍和日常地籍之間,應互相關聯,構成承上啟下和不間斷的完整系統,體現地籍資料的連貫性、系統性。為了保證地籍資料的連貫性和系統性,只有保持地籍資料的系統性、連續性和現勢性,地籍資料才能發揮其功能。因此,保證地籍資料的系統性、連續性和現勢性就要求作為地籍的各種資料要分門別類、有條理,各時期資料要互相聯系、不中斷,并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變動、更新。
(3)保證地籍資料的可靠性和精確性原則。地籍資料涉及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第三人的權益和利害關系,提供不真實和欠缺的資料會造成土地權利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同時它又是代表政府提供的資料,應以政府信譽擔保;否則,政府要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因此,保證地籍資料的可靠性和準確性是尤為重要的。
(4)保證地籍資料的概括性和完整性原則。地籍資料的概括性是指地籍資料內容包含所需的全部資料,不能欠缺。地籍資料完整性是指地籍管理涉及的空間地域范圍應該包括其管轄區的全部土地。因此,概括性和完整性原則,就是要求地籍管理的對象必須是完整的土地區域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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