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網約車細則公布:駕駛員須為本市戶籍或持有居住證
導讀:10月20日下午,蘇州市交通局發布《蘇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明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以及駕駛員等方面,旨在促進網約車與巡游車融合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客運市場環境,推動傳統巡游出租汽車行業轉型升級。
《實施意見》主要涉及:全面實施出租汽車經營權無償有期限管理、規范經營權管理、完善運價形成機制、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推進行業轉型升級、規范發展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六個方面內容。
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蘇州細化明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具備:“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和“具有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地和營運管理人員,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要求,旨在落實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的社會責任,切實保障乘客與駕駛員合法權益。蘇州還明確“網約車平臺應向社會公開投訴渠道,本地服務機構應設立投訴處理部門,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等要求。
根據《實施意見》,蘇州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具備:“本市號牌車輛,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7座及以下乘用車,自行駛證載明的車輛初次注冊登記之日起不超過3年”、“車輛初次注冊登記時的實際購置價格及車輛購置稅總計不低于12萬元;純電動車續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并分別接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管平臺、公安機關警務大數據平臺;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JT/T794)”的要求。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網約車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車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空重車狀態燈等專用設施設備。網約車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設立統一巡游出租汽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
蘇州明確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具備:“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有效居住證”的要求。
在此基礎上,蘇州還規定了私人小客車合乘不以盈利為目的,分攤的部分出行成本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并禁止私人小客車以合乘名義從事非法運營活動。未來,蘇州將視情況擇機出臺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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