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第一章知識點
是在各級國家機構之間劃分稅權的制度或制度體系。稅收管理權限按大類可劃分為稅收立法權和稅收執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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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稅、中央與地立共享稅以及全國統一實行的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以保證中央政令統一,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企業平等競爭。
2.依法賦予地方適當的地方稅收立法權。
3.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國務院有稅法的解釋權;經國務院授權,國家稅務主管部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稅收條例的解釋權和制定稅收條例實施細則的權力。
4.經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有本地區地方稅法的解釋權和制定稅法實施細則、調整稅目、稅率的權力。
地區性地方稅收的'立法權應只限于省級立法機關或經省級立法機關授權同級政府,不能層層下放。所立稅法可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執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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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是國家賦予稅務機關的基本權力。
2.稅收執法權具體包括:稅款征收管理權、稅務稽查權、稅務檢查權、稅務行政復議裁決權及其他稅務管理權(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應當有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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