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刑法預習知識點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司法考試預習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自首
(一)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包括兩項條件:
1.自動投案:
就司法考試而言,大家重點注意以下三點:
(1)半推半就也視為自動投案:親友規勸,陪同投案,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注意:必須犯罪人有一定的自愿性。如果犯罪人完全是被迫投案,不算自首。具體而言:犯罪嫌疑人被親友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獲的,不屬自動投案。
(2)僅僅因形跡可疑,稍加盤查,就如實交待的算自動投案。
注意:必須是公安司法機關還沒有掌握其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包括在一般性排查時主動交代的,在經排查確認構成犯罪后交代的不算。
(3)自動投案后逃跑的不認為是自首;逃跑后又跑回來的,視為自首。
但是,對被采取強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又跑回來的不認為是自首。
自動投案 逃跑 又跑回來:算自首(2010年考過)
被動投案(被采取強制措施) 逃跑 又跑回來:不算自首(2009年考過)
2.如實交待所犯罪行:
(1)只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實。
(2)數罪的:對如實供述的認定為自首,對未如實供述的不認定為自首。
(11年)陳某逃至外地。幾日后,走投無路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事實二與事實四。(事實五)
事實五對故意殺人罪與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成立自首。因為走投無路而投案的,屬于自動投案,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3)共同犯罪:從犯供述所知同案犯,主犯還應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實。
(4)翻供:交代后又翻供的不構成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交待的還可認定自首。
(5)辯護、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二)特別自首: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注意:
1.主體范圍被擴大: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也屬特別自首。
2.罪行范圍縮小:其他罪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是指交代司法機關沒有掌握的非同種罪行。
想象競合犯
想象競合犯,是指出于一個犯罪故意或過失,實施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例如,行為人出于殺人故意向乙開槍,結果打死了乙,又打傷了另外兩人,觸犯了故意殺人罪和過失傷害罪兩個罪名,屬于想像競合犯。想象競合犯具有以下兩個特征:
1.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
所謂一個行為,是以法定犯罪構成之客觀方面的行為要件為標準判斷出行為人的行為是一個行為,而不僅僅是基于自然的觀察或社會的一般觀念認為是一個行為。在一般情況下,一個行為不等于是一個動作,而是包括一系列的動作,例如,開槍殺人,包括舉起槍支、對準目標、扣動扳機等動作。
2.一個行為必須觸犯數個罪名。
所謂數個罪名,是指一行為表面上同時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數個犯罪構成,觸犯了數個不同的罪名。但是,如果觸犯的數個罪名是同種罪名,一般不構成想象競合犯。想像競合犯雖然在形式上是數罪,但畢竟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因而實質上為一罪。
例如,某甲意圖殺害某乙,晚上乘乙在文娛室和其他人圍看電視之機,向乙扔去一顆炸彈,結果不但炸死了乙,而且還重傷了某丙、某丁,炸壞丁的.彩色電視機一臺。
在本案中,某甲只是基于一個犯罪故意,卻觸犯了數個罪名:爆炸罪、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某甲的犯罪行為雖然發生了幾個結果,觸犯了幾個罪名,但不能以數罪論處,只能作為一罪處理。那么,對想像競合犯究竟如何處理呢?我國通行的刑法理論認為,應當按行為人所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定罪量刑。
不成立共犯的情形
1.共同過失犯罪。按各自的行為分別定罪處罰。
如,甲、乙二人在山上,共同往山下推石頭,應當認識到山下有人,兩人沒有認識到,推下去把人砸死了。分別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2.故意和過失之間不成立共犯
如,看守所的警察甲擅離職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逃走。甲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乙構成脫逃罪;甲、乙不成立共犯。
看守所的警察甲打開大門,讓犯罪嫌疑人乙逃走。甲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乙構成脫逃罪;甲、乙不成立共犯。因為法律已經把兩人的行為單獨認定為不同犯罪。但如果是普通人丙打開大門讓乙逃走的,成立脫逃罪的共犯。
3.一方故意利用對方的過失行為實施犯罪,不成立共犯,可能成立間接正犯。
如,甲、乙二人去打獵,發現灌木叢中有動靜。乙以為是野豬,甲發現是仇人丙。甲對乙說:“是野豬,快開槍”。乙開槍把丙打死。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甲構成故意殺人罪(間接正犯)
4.同時犯:二人以上沒有共謀,同時針對同一對象實施相同的侵害行為。
如果題目中表述 “甲乙兩人同時向丙開槍”——同時犯→如果導致結果發生,只證明是一個人導致的,但查不清是誰導致的,兩人對結果都不負責任。
“甲乙兩人共同向丙開槍”——共 犯→如果導致結果發生,只證明是一個人導致的,兩人對結果都要負責任。
同時犯可以轉成共犯。如,甲、乙都在超市盜竊,各盜各的——不成立共犯,后來甲搬東西的時候,太多了,乙幫他抬出去——針對這一部分財產,兩人成立共犯。
5.先后故意實施性質相同的行為,沒有共謀的,不成立共犯。
如,甲搶劫乙,把乙捆在樹上,將乙的錢包拿走。過了一會兒,丙經過,見乙被捆在樹上,把乙穿的名貴皮鞋拿走。甲構成搶劫罪,乙構成盜竊罪。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成立共犯。
如,甲、乙共謀盜竊,甲在里屋盜竊,乙在外屋盜竊。甲在里屋盜竊的時候發現丙女,要****,乙看到沒吭聲,乙不構成****罪的共犯。但如果乙看到丙在呼叫,對丙說:“再叫打死你”,乙構成****罪的共犯。
7.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不成立共犯。
只構成窩藏罪、包庇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但如果事前有通謀,直接認定為共犯。但如果包庇、窩藏同案犯,仍然可能構成窩藏、包庇罪。
8.片面共犯:一方認識到自己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沒有認識到有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處理:對知情的一方按照共犯的原則處理,對不知情的一方該怎么處理怎么處理。
片面的幫助,即實行的一方沒有意識到另一方的幫助行為。
如,丙發現甲在追殺乙,在乙逃跑路上設置路障,甲隨后順利將乙殺死。甲成立故意殺人罪,丙按照故意殺人罪的從犯處理。
乙發現甲在盜竊單位倉庫的財物,將保管員丙支走,甲順利實施了盜竊行為。甲成立盜竊罪,乙按照盜竊罪的從犯處理。
【司法刑法預習知識點】相關文章:
2017年司法預習知識點10-16
2017司法民法預習知識點大全10-12
2017司法考試《民法》預習知識點10-16
2017司法考試預習知識點講解01-26
2016年司法考試《刑法》復習知識點02-07
2017年司法考試《民法》預習知識點10-18
2017年司法考試《法理學》預習知識點10-18
2017年司法考試法理學預習知識點10-12
司法考試刑法總則:轉化犯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