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介紹
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要以當事人提供為前提,法院不主動調查確定。夫妻財產分割僅限于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如果是“小 家庭”與“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還未分家的,那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間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大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區分出來。
一、工資、獎金
國務院《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1、生產獎;2、節約獎;3、勞動競賽獎;4、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5、其他獎金!币虼耍べY、獎金、津貼收入等屬工資的范疇。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所謂生產、經營,既包括從事個體生產勞動,也包括在工業、農業、服務業、信息業、金融證券業等等領域中從事組織管理、承包、租賃、投資等經營活動。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從事上述一切活動所得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收益首先決定于知識產權的類型,諸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名稱權、地理標識權、商業秘密權等,因為權利類型不同,其收益也各不相同。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2條的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給夫妻雙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除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外,其他的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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