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介紹及注意事項匯總
一、夫妻的個人財產范圍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個人財產認定過程中注意的事項
(一)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時間不一致而形成的財產的情況
該財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理由如下有以下幾點:
1、從出資情況分析。男女雙方為結婚購置的財產,雖然是在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各自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2、關于贈與行為。所謂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的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行為。其中轉讓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受贈人。因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贈與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登記后,舉行結婚儀式前該財產已經購置,父母與子女間已達成了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在舉行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之前已經成立并生效,該財產的贈與人和受贈人已非常明確,即自己的子女是受贈人。
3、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是毋容置疑,天經地義的。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二)婚前個人購置的房產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產證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從房管法的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婚前個人購置的房產,因沒有取得房產證而不具有所有權,依法只能占有、使用、收益,但沒有處分的權利;楹蠼涣瞬糠址靠钊〉梅慨a證,證明該房產是在婚后取得了所有權。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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