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假期間扣發規定:
(1)月內累計病假11天及以上或連續病假半個月及以上者,扣發當月“月獎金余額”和“其它”。
(2)工作年限不滿十年人員,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部分,下同)的90%計發;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工作年限滿十年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4)執行職級工資制人員的基本工資為基礎工資、工齡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四項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固定工資部分按比例計發后,活工資部分如何發放,由單位根據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但對請假兩個月及其以上不滿六個月的,如果要發給津貼,最高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比例部分的80%;對病假六個月及其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國家規定比例部分的70%。
(5)病假期間省定和市定職務津貼與基本工資(固定工資部分)一起按比例計發。
(6)當年病假超過六個月的不計算工齡。
(7)省級以上勞模,保持榮譽的,病假工資待遇可提高10%-15%。
二、事假期間工資扣發規定:
(1)月內事假累計ll天和連續事假半個月者,扣發當月的“月獎金全額”、“其它”。
(2)當年事假累計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2l,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l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休息日和節假日不予扣發。
(3)因私出國、出境假期待遇:事假第一個月,發給本人基本工資和職務津貼的70%;事假第二個月發給60%;事假第三個月,發給50%。事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停發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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