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怎樣處理承租的公房
所謂公房,即公有房屋的簡稱,是指房屋產權屬于全民所有或集體所有的房屋。夫妻離婚,如果共同承租的是公房,就不可避免地面對如何處理該公房承租權的問題,但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處理起來就有難度。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照以下方法處理:
。ㄒ唬┓蚱薰餐幼〉墓浚哂邢铝星樾沃坏.,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五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由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
。ǘ⿲τ谏鲜鲭p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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